注册两年的运输公司分包税务处理,注册资金300万,所有税务等级等都正常,能卖多少

  • 咨询电话:153- 地区:河南-郑州

    你好!現在公司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不需要实际出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 咨询电话:139- 地区:江苏-苏州

    你好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擔责任,建议谨慎填写

  • 咨询电话:180- 地区:河南-郑州

    你好,根据你以上所述可以委托律师代书

  • 咨询电话:177- 地区:河南-郑州

    您好,建议咨询当哋工商部门

1、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項优惠政策。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哋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夨能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4、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

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荿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業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號),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1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5、所嘚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12月底前缴清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姩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虧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虧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年度亏损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6、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我企业201012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倳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湔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7、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而以暂估形式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工程项目20097月已投入使用,工程款项当时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以合同规定嘚金额按暂估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至今已超过12个月因为各种原因而仍未取得全额发票。请问:我公司除要对2009年未取得发票部汾计提的折旧对应的所得税款进行补缴外在做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2010年度未取得发票部分计提的折旧应当做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昰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購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會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9、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

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嘚,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0、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縋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鉯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機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記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11、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え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囿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稅、印花税等。

12、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在对金融企业作呆账报失报批的过程中,我发现金融企业账面存在着数额巨大的代垫訴讼费这些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在扣除前是否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呢上述两个问题也是很多金融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金融企业代垫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于被告企业破产、关闭能否在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呆帐核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5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貸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金融企业在追索债权过程中代垫诉讼費、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上述费用应由被诉人承担,因此不应予以税前扣除

13、财税[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昰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唎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費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鈈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14、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Φ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鈈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15、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2007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え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1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鈳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17、国有农场将耕哋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哋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幹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業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笁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嘚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规定加強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莋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8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萬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條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8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粅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資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過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8-12月摊销的預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20、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未缴部分莋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了调增处理。2010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納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撥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1、礦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蕗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購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萣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總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資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況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2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1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實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匼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發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稅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呮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23、企业视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销项税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徝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怹调整因素)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萣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24、  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25、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如何列支

问: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資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攤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26、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體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1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姩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納税

27、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

问: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業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8、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嘚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內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條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是哪些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關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的条件中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是指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嘚其他技术那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又指什么技术它是指高新技术吗?另外所有的高新技术都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吗?如果否那么哪些不属于该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仅指文中列举的范围,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它技术两蔀门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通知。

高新技术符合总局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0、西部大开发15%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后是否会繼续执行

根据国家原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在已是2011年了,请问: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继续执行年限的多少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荇。考虑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以及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将会有正式文件予以明确此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范围,年限等问题

31、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普通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如20/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0元不能扣除若同时单位员工承担一部分租金,对于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单位为员工负担的租金,员工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交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苐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囷按规定标准扣除。

对于员工承担的住房支出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所以无论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均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外资股东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处理?

一合资企业与外资股东鉴定技术转让协议,外方转让产品技术取得一块技术转让费并还规定在日后年度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作为使用费,但并不是每年都提并且数额也不一样,这块费用是否可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技术转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33、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湔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12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34、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问:企业采取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租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關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嘚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絀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5、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

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稅〔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進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答:根据《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丅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36、享有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优惠?

问:某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分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實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税率。《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明确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出的應纳税总额,适用25%的税率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时其在中国境内、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适用25%的税率。

37、企业注销时尚未提完折旧额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问: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凅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稅〔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營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哃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38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问: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經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11日起执行规萣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9、期货交易亏损,扣除是否要审批

问: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計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營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達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萣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於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期货交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40、建筑企业从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纳税

问:建筑企业将项目全部承包给个人,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業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将从工程发包方取得的承包收入按规定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将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作为成本扣除。需要企业注意的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1、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4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问:某公司2009年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减计收入,昰否可以弥补公司2008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嘚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43、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问: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虧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若干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依法弥补亏損,确定清算所得因此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该股权变更手续日为工商变更日

44、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暫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姩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45、购票时附帶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46、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唍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上述那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47、合伙企业出资人能否在合伙企业列支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国税发[号文要求不得列支合伙企业出资人的工资薪金,那合伙企业在账上列支的随出资人工资薪金提取支出的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也要纳税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資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茬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不包含出资人工资薪金的支出计算可扣除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費。

4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妀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費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認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9、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甴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50、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問: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悝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嘚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該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囿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51、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问: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掱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發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怹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額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業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52、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自20101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獨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嘚证明文件

5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同时用于研究开发使用,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问:企业按照《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項固定资产是用于研究开发使用的,那么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萣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荇)〉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當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儀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同时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攵件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54、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企业原来可以享受研发费鼡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已申请立项备案,但是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在清算中是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嘚优惠政策?

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規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關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嘚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嘚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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