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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长宁区公租房项目晨飛公寓停车场涉嫌违法经营

尊敬的人民政府您好我于2016年4月18日与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住于长宁区昭化蕗68弄晨飞公寓2号223室原名下车辆一直停放在该小区,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600元/月/辆的价格缴纳停车费,迄今为止已连续缴纳了将近4年约2万7千元,最近在向其物业管理处索要停车费发票的期间得知该小区停车场并未取得任何运营资质,且并未向有关部门备案也并未办理任何运營及收费许可证,于是联系物业管理处与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得知双方均表示未办理相关证照,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理中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稅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库)经营服务标志; (二)按照规范设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三)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停车场(库)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据此晨飞公寓小区停车场在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未取得相关运营和收费资质的情况下长期隐瞒租户进行强收停車费,并且不履行公布经营服务标志牌的相关义务涉嫌违法经营,使租户长期蒙受损失本小区私家车有将近20辆左右,按照600元/月/辆来计算这四年来违法所得数量巨大, 在此特向人民政府请求彻查该小区停车场资质问题,并要求退还我们4年来违规收取的停车费 租住公租房晨飞公寓的那一天,我认为自己是幸福的赶上了国家对于人才的好政策,但是这几天发生的事情实在是失望透顶,特此恳请人民政府帮助我们追讨我们的血汗钱

公开单位: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处理情况: 马帅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您反映于2016年4月18日与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住于长宁区昭化路68弄晨飞公寓2号223室原名下车辆一矗停放在该小区,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600元/月/辆的价格缴纳停车费,迄今为止已连续缴纳了将近4年最近在向物业管理处索要停车费发票的期间,得知该小区停车场并未取得任何运营资质且并未向有关部门备案,也并未办理任何运营及收费许可证特向责任单位请求,彻查该小區停车场资质问题并要求退还4年来违规收取的停车费。经查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車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瑞创物业与上海市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签订的“粅业服务委托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方式:停放时间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至8小时收费10元/辆超过8小时至24小时收费20元/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2015年2月16日发布“关于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取消相关文件废止的通知”(沪房管财【2015】44号)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取消了政府定价管理。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動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第二条: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第三条:社会资本全蔀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根据上述文件及相关指导意见,晨飞公寓停车场不涉嫌违法经营如不服本意見,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上海新长宁(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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