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学基本原理理

监督学作业1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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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作业1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有何借鉴意义?
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如下内容: 1、个人的讨论提纲。
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提分。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能够联系实际。。
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当今香港是世界上廉洁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受到香港民众的赞扬,也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世界上一些地方借香港的经验建立相似的机构,澳大利亚于1989年在新南威尔士州设立了廉政公署。韩国于2002年成立与廉政公署相似的反腐败委员会。燠门廉政公署的设立也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ICAC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监督学作业2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1500左右)
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 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1000字左右)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从追诉职能中独立出来,单列设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职能机构隶归人大履行监督权,负责对司法权进行全面监督。
检察机关权力中,追诉权无疑是关键的权力。笔者认为,追诉权应包括有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侦查权表现为追诉的准备,公诉权表现为国家追诉活动,抗诉表现为追诉任务的最终实现。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侦查是追诉的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是追诉的实施阶段,抗诉是追诉的实现完成阶段。侦查、公诉、抗诉都属国家追诉活动中的三个不同阶段,三种权力具有内容和性质上的一致性。
监督职能应与追诉职能相分离。监督权不得再处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自己监督自己的活动起不到监督效果。根据监督的双向性理论,监督职能必须单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专项监督体系。考虑到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保持名称不变,但应实行职权分离。一部分检察机关称为追诉机关,属于刑事诉讼系统内的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检察机关则是专项监督机关,隶归人大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全面监督。
(1)使监督机关与追诉机关相分离,虽然仍然称为检察机关,但两部分的分割使检察机关实质上分立为两大块。这样的分权设计避免了长期以来侦查、庭审中我国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中心控制作用,也防止了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权的系统之中,产生自我监督的强双向制约互动关系。
(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位于刑事司法权系统之外,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够排除系统内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监管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防止监督的双向性,使刑事案件能做到公正审理。
权力分离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位:
一是追诉职能;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单列强化了检察机关职能特性,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使监督机构全心力投入监督工作,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监督行为的具体落实。从具体细节上来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仍然是全方位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督、庭审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对法院判决的个案监督和对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唯一不同的是不去自己行使追诉、审判、抗诉、执行职能,他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监督职能,用法律手段控制刑事诉讼行为的产生、行使和运作。被监督者必须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必须无条件的对被监督事项做出相应的诉讼法律行为,这也体现了系统外监督的刑事诉讼结构特点。
(3)符合双向制约的机能。把法律监督职能划出后,侦、控、辩、审、执形成多方制约关系,监督权则单独实施监督,实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双重机制。
3、具体的制度设计:
(1)追诉部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内设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复议,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追诉部门必须执行;追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须批逮或必须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应当批逮或提起公诉。
(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追诉机关报法律监督委员会后,提起抗诉。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抗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决定,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委员会必须履行。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指定追诉机关抗诉的,追诉机关必须抗诉。
(3)对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和追诉部门可以提请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案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存在错误,有权要求追诉部门抗诉,或者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不提起审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指令追诉部门提起审判监督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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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更多 ""监督学名词解释1、监督: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2、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3、腐败: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4、监督学: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5.政治原罪思想: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8、议行合
监督学名词解释 1、监督: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监督学: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5.政治原罪思想: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防止权力的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8、议行合一理论: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9、新滥用权力理论: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括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0、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11、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2.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13、监督理论: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4.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5.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6、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7、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 2
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18.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19.人大工作监督:人大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20.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21.人大执法检查: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22.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23.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24.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25、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26、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3
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27、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28、刑事抗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9、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30、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31、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2、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3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34、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35、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6、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37、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对 4
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8、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39.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40.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41.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4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43、社会监督: 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增加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44.特约监督员制度: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特约监督员是现时期实施民主监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特约监督员参与政府的有关工作,也为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找到了一条具体途径。
45.社团监督: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46.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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