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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进池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和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建市函〔号
  江南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为加强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信息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外地进池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和信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基础信息登记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开展建筑活动前,需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办理企业基础信息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本省外市企业和外省企业已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办理过基础信息登记的,可直接在我市开展建筑活动。
  二、严格项目登记和实名制管理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在池中标或者签订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合同后7日内,需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办理项目信息登记,同时一并完成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登记。项目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核查:项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文件、关键岗位人员从业或执业证书原件、关键岗位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网上查询方式。施工企业项目信息登记可以与施工合同备案一并办理。
  本省外市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业务后,直接提供前款材料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企业)或项目信息登记(勘察设计企业)。
  三、强化项目过程监管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实施外省进池建设工程企业基础信息登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信息登记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外来企业承揽工程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需将外来进池建设工程企业承揽业务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市建筑管理处。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进池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的日常动态监管。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与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安徽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适用进池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管线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的外来建设工程企业。我委以前发布的有关外地企业进池备案、登记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停止执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池承揽业务,仍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外省企业进皖承接业务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造价〔2015〕6号)执行。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附件:外来进池建设工程企业承揽业务信息统计表
外来进池建设工程企业承揽业务信息统计表
报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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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信息
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备注:此表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
15前填报,传真:
外来进池建设工程企业承揽业务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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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预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7号)和《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池编[2009]45号)&文件规定,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实施。
3、&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4、&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划和经济政策;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与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氛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7、&承担指导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和建设的责任。拟订村计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8、&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管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9、&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10、&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1、&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供排水、燃气、市政设施、散装水泥、新型&材、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12、&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市建设稽查工作。
14、&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5、&承办市政府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概况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委本级和13家二级预算单位组成,其中,市房产事务局、市园林管理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重点办、市公用事业局、市质安局、市齐山平天湖管委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建管处、市政处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市白蚁防治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直公房管理所、市散装办、墙改办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委编制172人,目前在职128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55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是&:&全市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2423套,基本建成6077套。清溪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工建设,清溪污水处理厂、东至污水处理厂和青阳污水处理厂等污泥处理工程开工建设,市本级污泥无害化处理达到90%,县城达到60%以上,新建和改造城镇污水配套管网70公里,城市和县城黑臭水体进行整治。改造和建设供水管网25公里,燃气管线55公里,改造主城区老旧小区燃气管网3000户。打造2个园林绿化精品示范工程,新增和改造提升城镇绿地面积70万平方米,新增绿地20个,新建绿道50公里。海绵城市建设初见成效,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工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危房改造,青阳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通过省级验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农村改水改厕任务,完成2014年度34个美好乡村中心村考核验收,加快推进2015年38个中心村建设。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编制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二)围绕城市&双修&,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三)推进房地产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四)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五)推进绿色村镇建设,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四、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一)公共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度可支配收入2849.72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1407.49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1442.23万元,其他收入安排0万元;支出预算2849.72万元,收支平衡,其中基本支出1905.96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943.76万元,用于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8.87万元,占11.88%;医疗卫生支出51.63万元,占1.89%;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支出5132.14万元,占82.74%;住房保障支出95.32万元,占3.49%。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情况,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2914.05万元;支出预算2914.05万元,收支平衡,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新墙材与散装水泥建筑推广应用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1、基本概念: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2、统计范围:市住建委机关2016年度财政拨款315.1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50.8万元。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收入,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1.94万元,占64.08%;日常公用支出47.60万元,占15.1%
对个人家庭补助收入65.61万元,占20.82% 。项目支出150.8万元,其中租赁费0.8万元,占
0.53%;城市配套费征收手续费100万元,占66.31%;主城区城防电费50万元,占33.16% 。
3、统计口径:机关运行经费为财政拨款中以下支出内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日常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池州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共计10项,金额共计125万元。其中台式计算机11万元,激光打印机0.7万元,摄像机1.5万元,照相机0.8万元,软件开发50万元,服务器6万元,身份证识别系统9万元,网络安全维护费及系统升级45万元,办公消耗品、材料0.48万元,家具、用具0.52万元。
&&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6年度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有国有资产共计4412.21万元,其中市住房城乡建委机关250.55万元;市房产事务局机关190.15万元;市房产交易所2960.41万元;市建筑管理处33.89万元;市园林绿化管理局173万元;市市政工程管理处327.85万元;市散装办墙改办352.57万元;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1.46;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73.73万元;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8.60万元。
六、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其资金来源一般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一般用于公共事业(教育、卫生、交通、市政、科研、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等) 的资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
基本支出:为维护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办公费、劳务费、交通费等。从财政的角度来讲,基本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 项目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安排的支出。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的各种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和财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而形成和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附件:1、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3、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4、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5、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收支预算表
6、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7、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8、2016年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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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建市函〔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环保处,委管、委属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现将我委制定的《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春火灾防控
  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市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号)的工作部署,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形势平稳,为全国、全省两会召开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到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消防强制性标准;对依法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备案,禁止投入使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施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备、有效。今冬明春期间,要对现有市政消火栓全部检查、保养一次,修订完善水源图册,分区域开展市政消火栓系统加压测试,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90%以上;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编制实施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加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组织社区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开展居住区消防隐患排查。
  (三)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今冬明春期间,系统内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日前)。各相关单位要在所负责的行业、单位中立即召开会议,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对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全国、全省“两会”闭幕前)。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落实,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重点防控工作。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负责的行业、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或台账等资料,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总结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相关单位要对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汇总,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建立火灾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履职尽责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并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行业火灾防控工作。
  (二)加强督导落实。要按照“三严三实”的工作要求,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带头排查,做好督查指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责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排查整改。要认真研判行业火灾形式,切实重视和做好网格式排查,具体责任人要负起责任,排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依法惩治,不留情面。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也要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支持,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宣传培训。行业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集中培训、发放传单等形式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要努力提高消防法规、消防常识、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督促行业单位、企业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消防知识进工地、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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