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践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四种形态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价值。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战略考量,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也是管党治党的精准标尺,是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必须准确把握、善加运用。为此,就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1 在监督对象上,要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
  用纪律管得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8700万党员这个&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
  过去存在一种倾向,在工作导向上,单纯认为纪委就是办案的,以办大案要案来论英雄,对轻微违纪问题听之任之;在工作重点上,习惯于重惩轻防,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在审查模式上,习惯于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以致形成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状况。
  实践证明,&四种形态&是非常有效管用、系统科学的监督执纪方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通常状态下,查处干部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干部才是根本。&
  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就是为了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初发&,做到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行为,用严管体现厚爱。
  2 在演变过程上,要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
  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四种形态&的提出,正是基于对从&小错&到&大错&、从轻微到严重、从违纪到违法这一从量变到质变规律的准确把握,前移监督执纪关口,通过批评教育以&勤浇树&、组织处理以&正歪树&、纪律处分以&治病树&、立案审查以&拔烂树&。
  可以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它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
  从这个意义上讲,&四种形态&正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是监督执纪的精准化。
  这就要求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实现精准执纪、规范执纪,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精准度&,做到对症施策,精准诊疗,以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从严监督管理。
  3 在查处问题上,要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
  落实&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就是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决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具体工作中,要把工作目标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重点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来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突出抓好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落实&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了查处。不能因为强调抓全面、管多数,就对&少数和极极少数&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只有利剑高悬,不定指标,上不封顶,才能警钟长鸣,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慑。
  当然,对党员违纪问题的查处,具体适用于哪一种形态,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等,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更不能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依法处理,这才是实事求是、依规治党的体现。
  4 在工作措施上,要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发挥党纪政纪惩处作用与党组织自我调整功能的最佳结合点。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违纪案件。
  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互替换,既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能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单独使用或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组织处理,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但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存在着组织措施运用不够的问题。有的认为干部存在的问题不严重,不想进行组织处理;有的认为组织处理有难度,不愿进行组织处理;有的怕得罪人,不敢进行组织处理,如此等等,影响了执纪效果。
  因此,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需要针对具体的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使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5 在执纪主体上,要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在管党治党中主动担当,也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
  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有的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这是不对的。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党委必须抓党建、抓党风,这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四种形态&,无论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都需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的基本职责,各级党委责无旁贷。
  用好&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的分内之责。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找准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在线索处置环节,要按重点解决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处置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纪律审查环节,要善于聚焦&六大纪律&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扭转过去那种纪法不分,试图把所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都查深查透的习惯做法。在执纪审理环节,要重点解决过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预审室&的问题,实现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向聚焦审理违纪问题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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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冲着“全面”“从严”着力——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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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索处置上,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实现“零积压”。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案管室,由案管室“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所有问题线索都按照按时办结、双反馈、带卷回告、签字背书、处理到位、格式规范的要求办理。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限时办理,转办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核,交办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信访部门要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在谈话函询上,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扩大覆盖面。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凡是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坚持“四个必谈”。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必谈;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必谈;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谈。深入分析问题线索的特点,对指向性明确,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避免将谈话搞成调查。对反映的内容笼统,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在调查核实上,以“六大纪律”为尺子,管住大多数。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做到动辄则咎、违纪必查。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自觉运用纪律思维,坚持“疑案从无”“大胆想象、小心求证”的原则,按照“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的理念,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等实行前置评估,邀请案件调查组、执纪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对违纪行为进行评鉴,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合理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在立案审查上,以“纪法分开”为原则,建立新模式。坚持突出重点,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联系,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开展协作,变纪检监察机关单兵作战为反腐败协调小组集团作战,凝聚反腐合力。改变审理模式,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理解把握上存在“惯性思维”。一是抓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二是查深查透的惯性思维。少数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试图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导致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三是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一些基层纪检机关搞大包大揽,表面看工作很全面,但实则过宽过泛,执纪监督效果并不好。
  责任分工上存在“两个不充分”。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一些党委责任意识淡薄,将监督管理工作都扔给纪委,致使纪委疲惫不堪;一些党委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二是职能部门分工配合不充分。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制度配套上存在“两个不明确”。一是概念不明确。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二是比例不明确。一些同志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大致是什么比例,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地方把“四种形态”作为挡箭牌,以“常态”为借口“不抓不管”,不动纪、少动纪、不移送,甚至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作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实践操作上存在“三个滞后”。一是人员力量滞后于形势要求。人员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各个层面都有所表现,“越往下执纪越松、越往下执纪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二是执纪手段滞后于形势变化。目前,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在大数据的沟通共享上、在反腐败协作配合上、在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上,执纪手段仍有待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三是审查方式滞后于形势发展。一些地方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一些地方为体现纪法分开,人为地将线索分割,忽视了严重违纪问题往往隐藏在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的审查规律,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未能引起重视。
  推动实践好“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强化纪律思维,推动观念转变。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诚恳接受组织上的及时提醒和批评,自觉做到防微杜渐、知止收手。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衡量标准,调整工作考量方式,要明确查办一般违纪案件是成绩,开展谈话函询、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干部澄清事实同样也是成绩,促进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和政绩观。
  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内容,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健全责任体系,重点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
  强化协作配合,优化执纪环境。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体现党纪国法的权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借鉴司法机关“案件过问登记制度”的做法,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登记制度”,让各级纪检干部敢于秉公执纪、敢于担当、敢于监督。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综合效果。建立党员干部廉政状况动态分析机制,使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政治思想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定期开展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受处分党员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权利限制等事项落实到位。进一步探索开展对受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工作,促使他们端正态度、改正错误。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他还强调,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和深化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障。“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他还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
  “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份上、严到实里、严到细处,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实践证明,如果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更加从严从实、从早从细,管住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不少党员干部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
  “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避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现象,是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和深化。
  深化纪检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回归。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我们党就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四种形态”要求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谈话函询、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是治“已病”,更是治“未病”,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理念,这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种形态”是对纪律挺在前面的新深化,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举。“四种形态”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反腐败的良性循环,是纪检工作思想认识和实践的新飞跃。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的新挑战新考验。对纪委工作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监督执纪要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既要治“病树”、拔“烂树”,又要保护“森林”,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深刻领悟“四种形态”对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而不能曲解为只能“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更不能误读为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处理开始放松。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遵循党章、深化“三转”上下功夫。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守纪检职能定位,树立尊崇党章意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要深化“三转”,深刻领悟“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的理念和要求,坚决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处置上下功夫。要突出“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运用好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优势,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经常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通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坚决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始终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素质能力,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要求,以顽强毅力和不屈韧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作者:龚堂华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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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琼 姚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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