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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文号】法发〔2015〕4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 司 法 部日
&&&&&&&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4.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5.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6. 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 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8. 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9. 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10. 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组织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组织。&&&&&&& 11. 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12. 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13.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通过走访、打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4. 加强自诉案件举证指导。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特点。有些特点在自诉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对于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 15. 加大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办理案件。&&&&&&& 三、定罪处罚&&&&&&& 16. 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 依法惩处虐待犯罪。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8.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与惩戒。&&&&&&& 19. 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20.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四、其他措施&&&&&&& 21. 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22. 告知申请撤销施暴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23. 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据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裁定。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如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伤害、杀害,或者未经被害人同意拒不迁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充分运用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对因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 25.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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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 &人民法院诉讼指南目录 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纪律4、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5、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6、一审行政案件诉讼指南7、申请再审、申诉程序指导8、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9、人民法院诉讼收费需知10、人民法院执行须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 &四、超过诉讼时效 &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 &五、授权不明 &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 (三)不得发言、提问;
&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纪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 &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一审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如实陈述;4、如实举证;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四、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六、本院管辖哪些第一审刑事案件?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七、法院何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及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复印件的,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八、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九、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十、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十一、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十二、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十三、如何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十四、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交费?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均不需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1、委托代理人; & &2、收集、提供证据; & &3、申请回避; &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 &5、进行辩论; & &6、提起反诉; & &7、请求调解; & &8、自行和解; &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 &10、提起上诉;11申请执行。 &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 &2、遵守诉讼秩序; &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 &六、怎样提交证据? &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 &七、如何进行答辩? &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辩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案件? &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的除外。 &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十五、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十六、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审行政案件诉讼指南 &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行政诉讼权利?
&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 &2、申请回避;
& &3、进行辩论;
& &4、提起上诉;
&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 &8、可查阅庭审材料;
&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行政诉讼义务?
& &l、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 &三、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l、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四、行政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五、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有哪些?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 &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原告;
&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八、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 &前述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九、行政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十、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 &l、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 &十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 &l、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十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 &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会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 &十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十四、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 &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申请再审、申诉程序指导   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有提起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三、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四、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五、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虽然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申诉,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的,可以依院长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六、已经再审过的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或申诉?  已经再审过的案件并非都不能申请再审、申诉。  1、因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引起的再审,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审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长监督程序引起再审,还可以再审一次。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  4、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5、上述所称的再审次数,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七、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哪级法院提出?  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八、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注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2、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提交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全部证据,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和申请书。  4、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应补充的材料。  九、申请再审或申诉是否可以委托代理?可否申请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申诉均可以委托代理,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可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减免费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十、申请再审或申诉,经审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立案再审?  1、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A、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量刑明显不当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B、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D、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3、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A、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B、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C、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D、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E、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G、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I、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十一、本院对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申诉听证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一)什么是申诉听证制度?  申诉听证制度是本院率先在全国推行的对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试行公开、透明、平等、高效为特征的&有诉必理&审查程序。意义在于从程序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申诉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的申诉不再&难&。申诉听证包括&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分别在信访阶段和调卷复查阶段进行。  (二)申诉人在本院信访窗口递交申诉状之时起,就同时启动了&敞开大门&一律平等的&信访听证&程序。  1、由立案庭接待法官审查、指导申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后,登记编号,当场发听证通知书,确定听证时间。对当事人邮寄的申诉材料,在三日内向邮寄人回信,邮寄听证通知书。特别的急案可立即组织听证,重大案件专案专听。   2、听证后由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主持合议庭全体参加,由申诉人从原审判决书开始,举证陈述认为原判错误的主要理由,陈述时间每案不超过30分钟。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经简要合议后,当场答复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耐心讲解其具体理由;如经合议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发《申诉受理通知书》,进入调卷复查阶段;当场不能答复的,听证后三日内应进行合议,一周内把结果通知申诉人;对未经终审法院复查过的申诉,经听证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发函转终审法院立案复查。  (三)发《申诉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启动了&复查听证&程序。  复查听证是经“信访听证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复查的阶段程序。由合议庭全体参加,案件各方当事人当场,对申诉的焦点问题进行诉辩、举证。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发再审裁定书,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裁判;对&复查听证&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发有具体理由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讲解驳回理由与依据作服判工作。  十二、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审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审限规定是:如原审是一审案,再审中按六个月审限;如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中按三个月审限。对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本院要求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审结。  十三、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可否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复查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须知
& & & & & 第一篇 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  6、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7、申请执行听证;  8、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9、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恢复执行;  10、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执行案件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缴申请执行费用。  2、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具体证据材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其中经济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等;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2)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供担保。  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2、保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3、对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   4、对下列事项申请听证:   (1)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   (2)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5、对评估、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2、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不得进行高消费;   4、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篇 申请执行风险须知   申请执行人应具备执行风险意识,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 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公民个人申请期限为1年)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 不按时交纳申请执行费的风险。申请人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5、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7、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8、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9、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不退回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第三篇 人民法院的主要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注:1、冻结: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知有关单位禁止被执行人动用其财产。可冻结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  2、拍卖: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价金,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3、变卖: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交有关单位变卖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支付迟延履行金:即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向其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  6、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7、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定事由而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 第四篇 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到场的一种特殊的传讯方法。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二)罚款: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拘留: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十五日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应作出拘留决定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罪名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篇 执行工作监督和纪律规定   一、上级法院监督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定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书面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共同执行或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二、执行人员纪律监督  (1)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一律着制服进行,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2)严禁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家中接待案件当事人。   (3)执行活动中,不准对当事人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严禁打人骂人,毁坏财物,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的行为。   (4)严禁执行人员泄露案件秘密,不准为当事人探听案情及执行方案,通风报信,出谋策划。   (5)严禁执行人员挪用执行款项,使用依法查封、扣押的执行财物。   (6)省高院执行局设立执行工作接待日,接待地点设在执行庭,由执行庭负责人负责接待。   (7)省高院执行局设立执行监督卡,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件等向本院举报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执行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方式和回避事由  1、执行人员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未经批准,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六篇 申请执行听证   一、执行程序中的下列情形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1、案外人异议;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3、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争议很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4、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协调案件; 5、评估、鉴定结论的确认;6、对连带责任人的执行;7、中止、终结执行;8、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9、对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10、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11、其他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听证由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也可以由执行员一人听证。   在举行各方听证参加人参加的听证会之前,可以举行单方听证,对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异议或申请予以口头驳回,并记入笔录。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听证裁决,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七篇 对执行案件的申诉和投诉   一、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有关案件有违法执行或执行不公、执行不力、久拖不执、徇私枉法等情形的,可向原执行法院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投诉。二、申诉、投诉应提供相关的足以反映有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的事实真相,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材料,包括: 1.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定书、裁书、公证债权文书、决定书等;2.反映对有关法院或执行人员投诉事项的具体说明;3、对案件下一步执行的要求;4、姓名和联系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省高院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填写《执行申诉案件登记表》,对有明确具体的申诉内容、申诉材料齐备的应作为执行申诉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需知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七、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八、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十、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十一、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
& &如果您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些法律文书必须要向法院提供.比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下常用诉讼文本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有助于您写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的诉讼文书。
&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书写法律文书要字迹工整,尽量简明扼要,请用钢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一、起诉状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一)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2.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  3.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4. 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下列文书要求同此) 二、公民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的委托权限文书。 (一)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 & & & & & & & & & & & & &委托人 & & & & & & & & & & & & & & &受委托人 &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二)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文书。 (一)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
& & & & & & & & & & & & & & & & &委托单位:(公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委托人: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 (单位名称)    任(厂长,经理等)    职务,使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 月 &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二)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五、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 & & & & & & & & & & & & & & & &答辩人:                  &  年 &月 &日 (二)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六、反诉状 &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原告) 被反诉人(本诉被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反诉人: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二)填写说明   1. 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  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3.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 七、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 & & & & & & & & & 申请人  & & & & & & & & &   &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2.物证   3.证人 (二)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  2.请求目的。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 &八、先予执行申请书(一)文书样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   纠纷,于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 现因     ,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申请人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二)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2,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3.请求目的。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钓写清楚,并将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清楚。 九、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于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二)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十、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件证据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证据保全。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    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申请人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二)填写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十一)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澈。 (一)文书样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二)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十二、撤回上诉状   撤回上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一)文书样式 撤回上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二)填写说明
&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编辑:通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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