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首页鉴定会给患者交代吗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一种活动,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法医机构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一种活动,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法医机构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在目的、作用、意义方面又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学会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即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伤残程度亲缘关系、生理机能状态以及死亡原因等。
  (3)鉴定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医学会组成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涉及到临床内、儿、外、妇产、口腔、耳鼻喉、中医、传染病、检验、病理等各专业人员,只有涉及到伤残、死因时才有法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靠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机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4)专家组织形式不同: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予专家是按照随机方法由医、患双方提出回避的范围和理由后,在未被回避的专家中抽取,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而司法鉴定中参予专家除坚持回避制度外,人员一般是按专业相对固定的。专家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不采取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对鉴定结论的补救程序不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委托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委托机构送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只有个别的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级再次鉴定后可以提交由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般没有期限限制,由省政府确定的重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再提交本省专家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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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广东医学会首次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亲手选“裁判”--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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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会首次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亲手选“裁判”http://www.jiaodong.net 09:33:48金羊网-新快报  据报道,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由广州医学会组织的首例医疗事故鉴定引起市民极大关注,。该报记者昨日有幸独家直击了医患双方亲点鉴定专家的全过程,这也是最能体现新条例公平、公开原则的环节。
  直击:患方代表有点紧张
  昨天上午10时30分,医疗纠纷当事双方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分别来到广州医学会。医学会负责人在确认双方身份无误后,详细向双方介绍了专家库情况及随机抽取专家的相关规定。10时45分,双方派出代表来到存有700多名专家资料的红外智能触摸电脑屏前,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始随机抽取。此时库内专家已被随机编号。由于此次医疗纠纷涉及神经外科和眼科,医学会方面决定由医方、患方、医学会三方共同选出7名专家进行鉴定,其中医方、患方分别选出3名,医学会选出1名。
  由于不熟悉电脑操作,加上“按了就不能重来”,刚开始选取时病人家属一度非常紧张,其代表多次出现伸出手指正欲按时又突然收回的情况。10时50分,家属代表在与家属们协商后,终于颤抖着手指从触摸屏上高速跳转的医生编号代码中,抽出3名神经外科专家(其中1人作为替补专家)。医院代表随后也选出了3人。
  11时,医方、患方代表再次重复抽取程序,分别从专家库内抽出两名眼科专家(其中1人作为替补专家)。最后,由医学会负责人从专家库中抽出1名神经外科专家。随后,医学会及医患双方封存原始记录。就这样,首次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抽取的7位医疗鉴定专家正式产生,他们将自行选出专家组组长,在45天内对纠纷作出裁决。
  期间,按照相关回避规定,医患双方在陈述了各自成立的理由后,成功阻止了广东省人民医院和广州军区总医院的专家参与此次鉴定。
  图:广州医学会在全国率先采用柜式触摸屏计算机,轻轻点击一下就可完成选取专家操作。郭晴/摄
  事件:术后视力反而更差
  据介绍,这起医患纠纷起因是患者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出现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手术后视力低下。手术前,患者因视力模糊到广东某医院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脑内有肿瘤影响视力,并做了手术。术后患者发现视力比术前还差,于是到广州市卫生局状告医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案件便移至广州医学会。最近由物价部门对医疗鉴定进行了定价,广州医学会正式受理该案。
  说法:自由选择公平透明
  就随机选取鉴定专家这种方式,记者现场采访了医患双方。患方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患方不但可以自由选取专家,而且可以看到医方怎么选取,很公平很透明。医方则认为,这种做法杜绝了患者不必要的臆测,体现了医患公平的原则。
  广州医学会负责人也表示,过去市民总觉得参与鉴定的专家的选取过程不够透明,现在专家库内有700多名专家任由医患双方选择,并且双方又同时在场,无疑是鉴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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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一审法院未采信两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可能是考虑其“身份”相对中立,客观上利于保证鉴定结论公平与公正。&&&&法官代表: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增加了患者急性心衰的发生风险,并且减少了患者可能获救的机会,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这取决于原发病及医疗风险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对患者死亡原因力大小的比较。
  医方代表
  主任医师杜作义&原告家属认为患者是死于输液过程中的及重度肺水肿,是医方违背医学常识及护理缺陷造成。
  患者以&贫血待查&入院,同时合并&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病情危重。诱发急性心衰的因素有多种,虽容量负荷过大的确可诱发心衰,但由于患者已存在缺血性心脏病,兼有多种导致心肺负荷加重的非心源性因素(手术、贫血、感染、肿瘤等),因此,容量负荷因素直接导致其心衰、死亡的证据不足。
  医方对滴速、出入量记载有所欠缺,并且在血压升高时对心功能不全患者使用了指南未推荐的药物。因此,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监控不及时、治疗欠规范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对患者病情加重有影响。
  确诊患者&结肠腺癌&后,医方拟手术治疗前必须对该患者心肺功能不稳定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认真讨论患者有无手术禁忌证,能否耐受手术,术后则应加强对患者护理和监测,权衡各种治疗措施间的矛盾,根据病情变化调节治疗方案,而医方在此方面的确有所欠缺。另外,对患者的预后及术后恢复等情况医方也应向家属交代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代表
  律师范秀玲&一审法院未采信两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可能是考虑其&身份&相对中立,客观上利于保证鉴定结论公平与公正。
  因涉及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和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法院通常只能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先后共委托进行了四次鉴定。但对于同一医疗行为,为何某市医学会与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不同,这可能与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对鉴定事项中&患者自身疾病对其死亡原因力大小&的认识不同。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殊类型案件,如何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建立便民、快捷、高效及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程序,是目前法院及鉴定机构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官代表
  法官官健&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增加了患者急性心衰的发生风险,并且减少了患者可能获救的机会,医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合理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这取决于原发病及医疗风险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对患者死亡原因力大小的比较。
  老年患者,患有基础心脏病、高血压、贫血、肺部感染、结肠癌晚期,术前已有较严重的心功能不全,短期内任何心脏负荷的额外增加都可能诱发急性心衰威胁其生命。
  手术本身作为一种创伤,增加了患者发生急性心衰的风险,而医疗行为过错因素短期内放大了上述风险,长远来看,则可能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限。
  比较来看,原发病及医疗风险应为主要因素,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符合大原则,承担的比例是20%、30%还是40%,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内。患者自身状况很差,医方医疗行为过错程度只是一般,而法院判决医方为患者的死亡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是否有些重,但也没有违反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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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患者成了医院手术台上的试验品,深圳医学会鉴定医院手术叁与度为0,不承担任何责任,  天理何在?  患者颜嫦波,因生育小孩于 日 16 时许到宝安福永人民医院妇产科分娩,于5月16日上午11时许经福永医院妇产科医生施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活男婴。住院期间曾突然出现发冷发热抽搐现象,5月22日出院,产后子宫一直有胀痛、出血, 32天回院方门诊复诊,门诊医生一手从我阴道口伸进另一手用力在我下腹部用力按压近十几分钟,我一直说好痛,叫她开B超给我检查,但她很凶很大声对我说:不是什么东西B超都能检查出来的,当晚流血量随之增大,一直流了近两个月才止血。期间曾到住处附近诊所B超检查,显示子宫内有异物强回声,9月3日到深圳天伦医院B超检查显示宫腔内强回声17*11mm,10月26日回福永人民医院门诊诊查,B超显示宫腔内团块状强回声17*6mm,门诊医生开消炎药治疗嘱三个月后复诊。日回医院复诊,B超显示宫内异常强回声10*5mm,门诊医生将患者带回妇产科处理,为查清原因,妇产科朱主任要求做宫腔镜手术治疗并嘱打消炎针三天后入院做宫腔镜手术治疗,并说费用若到时做出的是胎盘残留物或棉花之类,院方负责,若是息肉什么的,便是我自己出,我说可以,当时一心想把身体搞好就行了,钱谁出不重要。1月9日重回医院自费办住院手续,于1月10日上午施行宫腔镜手术,术后朱主任拿出两粒带血肉粒给我家属看,说是子宫切口息肉, 1月11日出院,医生嘱咐出院5天后来医院拿病理报告,第5天去拿报告时,朱主任说报告已存档了,需要就去申请复印,病理报告就是子宫切口息肉,有慢性子宫内膜炎,嘱咐进行抗炎治疗。患者出院半个月后下体流血才止住,血停后第3天后即1月31日回医院复查B超,子宫内依然显示宫内团块状强回声13*12mm,疾病问题依然存在,一点都没有改变,手术不仅没有取出宫内残留异物,还对子宫造成了第二次伤害,还要再次手术治疗。过了几天,患者颜嫦波要求医院对诊疗资料进行封存复印,封存复印当天患者的诊疗资料却在妇产科办公室里,患者在资料档案室里等了近两个小时才看到诊疗资料从妇产科办公室拿上来封存,此中不能不令人生疑。  日,福永医院妇产科吴主任预约北大医院妇产科的吴主任帮我诊查。经诊查,子宫有明显的按压痛,多次手术和宫内异物引发子宫肿胀导致了盆腔炎和经血量大,经期过长,北大吴主任开了安宫黄体酮口服7天,静脉注射丹参10天,消炎针每天两组打3天,康妇消炎栓2盒外用,经净后复查,3月12日下腹仍腹痛,福永医院妇产科朱宇主任再开了大剂量消炎针和丹参再连打三天,确认月经干净1天后再回北大医院检查,经复查B超,显示宫内异常强回声12*5mm,建议住院。日入北大医院办理住院手续,28日上午施行第三次宫腔镜手术。手术钳出组织物共约3g,剖宫产陈旧疤痕处凹陷。手术完后的第二天上午,北大医院主刀医生曾主任在查房时对患者说,子宫内存在三个问题(1)、子宫宫颈内口处稍向上凹陷(剖宫产陈旧疤痕处),缝合得不平。(2)、宫腔中段左侧粗糙面夹出量约0.3g淡黄色瘢痕样内膜层下组织残留物,(3)宫腔左侧壁粗糙面钳夹出3g灰红色瘢痕样组织残留物,符合胎盘残留基本特征,等病理报告出来才能确定。31日出院,出院诊断是宫腔胎盘残留(胎盘植入?粘连),疤痕子宫。一个星期后去拿病理报告,病理显示:1.宫腔残留物(1)见少量纤维结缔组织及钙化灶。2.宫腔残留物(2)增生形象宫内膜。根据病理报告显示出院诊断也作了相应修改,出院诊断由原来的宫腔胎盘残留(胎盘植入?粘连),疤痕子宫变成了子宫内膜局部纤维化,疤痕子宫。后来问北大医院妇产科吴主任是怎么回事?她说没有发现滋养细胞,结论不是胎盘残留,在患者质疑下后来也承认可能是胎盘残留,只是没有滋养细胞的胎盘残留。此中有没有用权威下的结论偏袒福永人民医院帮其推卸责任的可能,特别令人生疑!因为复诊期间:4月17日复查B超,由福永医院妇产科吴主任带到与她有交情的北大医院B超医生复查,明显的子宫缝合处有凹陷,切口愈合不良,结论都没有提及,而复查该B超前、后在福永医院及北大医院其他医生复查B超都显示子宫缝合处有凹陷,切口愈合不良,(这样的检查即可说成帮其有交情的人推卸责任也可说成是检查不够细致入微,如果患者质疑肯定会说成没有看到,个中原由很值得各位网友体会了)。对于切口愈合不良,已对患者子宫造成永久性伤害问题,北大医院妇产科吴主任避重就轻千嘱托万嘱托患者不要再做手术了,因切口愈合不良形成子宫内时常伴有积液对患者说成是你本身有盆腔炎症需要进行中药灌肠治疗进行边治疗边观察。而对“切口愈合不良同一个问题”省妇幼主任专家医生却要求患者入院手术治疗并开具入院通知书。福永医院医保科对这个问题也组织专家研究讨论,讨论结果说大部分专家也认为要入院重新做手术)。最令人怀疑的是在复查B超后回到北大医院吴主任的就诊处患者颜嫦波无意中听到两个妇产科主任部分对话:福永医院妇产科吴主任问:如发现有滋养细胞怎么办?北大妇产科吴主任说:没事,结论只是“局部”纤维化,即使有滋养细胞也不怕。。。),一旦权威的声音掺杂了私人交情,这样的出院诊断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了。对于医院一发生医疗损害时,就欺负患者对医学的不懂,尽最大可能把责任推到患者身上,即使是做手术明显的粗心大意、专业水平不够损害患者身体也要利用自己医学专业技术的优势想方设法把责任推到患者身上的做法我无法认同和接受,相信广大网友都能给出相同的答案。  在医院建议和指引下,患者配合医院来到深圳医学会做医疗损害医学鉴定。医学会在医院缴纳鉴定费后组织5个深圳其他医院主任医生作为医学某方面专家进行医疗损害医学鉴定。10月14日医学会召开医患双方质证会议,即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5位专家们粉墨登场了。他们置患者身体因手术造成一系列疾病这一事实于不顾片面认为不是胎盆残留物得出福永医院二个手术叁与度为0,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结论,对于第二个手术做了等于白做视而不见,明显有失偏颇,把两次宫腔镜手术写成进行了两次宫腔镜检查,公平公正也就彻底拋弃了。这一结论根本不是建立在查清事实真相,经过各方调查研究基础上。这样的结论,深圳医学会此案经手人黄小姐口中一口一个公平、公正,并说有本事把这结论推翻就是你的能力。当然,这样鉴定结论也就成了福永人民医院不用对患者负责的有法律效力有力武器,赔偿也就完全成了医院会不会良心发现。这种把患者当成手术台上的试验品,让患者三番四次躺在手术台上,并对自已手术失误完全不用负责的行为简直在书写深圳医学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深圳医学会的某些专家们为此功不可没。  患者通过医院三番四次手术,目前身体没有完全康复。子宮切囗愈合不良,子宫凹陷,伴有积液,积液带来慢性盆腔炎症,时常出现腹痛症状等等一直在困扰着患者及其家人。患者的精神也处于极度崩溃状态,多次对家人说想要自杀。为此其与家人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医院因为有了免责的鉴定结论只愿意象征赔偿患者人道赔偿金两万元,让患者无比心寒。从医院剖腹产手术后,患者一直处于手术、看病状态中,工作也丢了,家中三个小孩也照顾不到,家庭也陷入困顿。患者为看病东揶西凑前前后后交给包括福永人民医院在内的各个医院累计何止两万元,目前家庭实在没有钱负担再次手术费用,对于后面对鉴定结论不接受也没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应付再次鉴定和法律程序了,只希望舆论的力量能唤醒医院的良知,能真正对患者持负责任的态度,给予患者公平公正交代和补偿,而不是利用自已医学专业优势和各方资源的优势推缷责任置身事外。  我相信借助媒体力量,舆论监督力量能让广大网友了解客观事实真相,让公平正义站在老实善良人旳一边。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把医德已沦陷的某些机构、医院某些医生拯救出来是媒体舆论以及广大网友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真相与黑幕并存的医疗纠纷战场上我相信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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