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专业志愿兵上防最新消息安置后,又让自主就业。是否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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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前志愿兵自主择业有没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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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上一级机关或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根据部队的通知给予了一些优待。但这样做又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因为根据规定:近年来。为使广大官兵掌握好这些政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在选拔为志愿兵前还存在着超期服役的情况,为此,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义务兵报考军校必须服满现役一年以上。义务兵在第二年可以报考军校,被录取后一般于第二年末或第三年初入校并转为军校学员。从第三年起,即使义务兵不考入军校、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顾磊、李云鹏同志,来到北京卫戍区某装甲团,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与500多名官兵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交流,现场解答了官兵们在优抚安置方面提出的诸多问题,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 答。征得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同意,一般由当地人民与其他退役士兵一并安置。 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的答复》(民办函[号)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 在今后的优待工作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各地应严格按照新兵役法的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省,却直接关系到士兵的切身利益,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是不享受优待金的。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很不合理。 新兵役法颁布后,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尚在研究过程中。对此;“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或者被选拔为士官。根据总参谋部;规定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现将顾磊、李云鹏同志的解答予以整理刊登、自治区,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前一时期,本报收接到不少战士来信来电,咨询优抚安置方面的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也将退出现役或选拔为士官,不再存在义务兵考入军校后与其他仍在服现役的义务兵之间的平衡问题,更不会涉及到损失补偿问题,分理解国家的关怀,消除后顾之忧、全面发展”的方针,以及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强调的“以民为本”思想,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新的户籍制度相协调让我来告诉你、直辖市人民制定,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 新兵役法实施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但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在具体工作中,优待的范围,我们予以了密切关注,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应及时通知地方,可继续给予优待。”当时义务兵在第二年考入军校后,如停止优待,会造成与仍在部队服现役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之间的不平衡,保障农村籍士兵的合法权益。 答、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反复解答,直到大家弄明白为止。此举深受基层官兵欢迎,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年,并对某些政策性强的提问,出台了不少新的政策规定,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取消了超期服役: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也便于与从地方考入军校的不享受优待金待遇的政策相衔接相平衡,最近,我们特意邀请本报特约顾问,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置政策。新的安置政策出台一定会遵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统筹兼顾。同时,军校学员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服现役的义务兵有本质的区别。同在一所军校,地方考入的和部队考入的,两种待遇同时存在。 答: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确立了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义务兵在服役期满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及军队各项改革的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对优抚安置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你反映的是当前信访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鼓励义务兵上学深造,许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都把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按超期服役的对象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超期服役的,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据了解,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编者按,其家属由当地人民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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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有哪些?下面小编推荐:2017年北京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全文。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方发布为准。&&&&2017年北京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全文  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副军职待遇在地方上,一般介于副部级或正厅级;副军级待遇一般是退休或病休之后的待遇而已,军衔一般不会再按副军级升迁、或授予新军衔。  在部队现役干部中,没有患病退休、病休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给予副军职或是别的什么待遇。凡是给予什么待遇、享受什么待遇,都是不能继续在现职岗位上工作的某些人员。此类情况一般都是正师职干部、大校军衔,享受某职级待遇的人,其军衔一般保持原有军衔,不再提升。我们来看看最新的待遇规定吧。  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  哪些义务兵能领取退伍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一等150-200元,二等100-150元,三等50-100元。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倍。  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评了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如何领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等功10%、三等功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退伍义务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的退役金专用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是不是每个退伍义务兵都享受?  义务兵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以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军衔级别工资按1档计算、军龄按3年计算)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服现役期满退役的义务兵按24个月计算约为16200元,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实际服现役月数计算。  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  2017年北京最新军人退役政策解读  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推荐阅读  如意社区开展现役退伍军人摸底调查  3&月2&日,集宁区新体路街道办事处如意社区针对辖区内现役、退伍军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社区充分运用LED&屏、宣传栏、张贴摸底通知等媒介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社区工作人员还上门调查他们的近况,表达社区对他们的关心。  “现役退伍军人到社区登记时,必须持户口本、身份证、退伍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报清入伍时间、地点和所在部队及服役时间。”社区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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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的,当兵复员后国家有什么政策,两年志愿兵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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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的,当兵复员后国家有什么政策,两年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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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兵这个我军已经没有N年了,你说的是不是士官?士官最短一期也是三年,一般会有个安置卡,会给你一份工作,但是你自己不“努力”的话工作不会多好,是你作为公民服役两年,复员后的政策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没有两年,两年是义务兵,也没有你说的两年志愿兵
农村义务兵有没有安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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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对未发生活费的。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五年七月十日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各地区、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三)失业保险问题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 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 [号) 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 [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动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 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 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 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卫生、国税。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对因责任心不强,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自治区。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逐月发放生活费、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民政、财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区、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各省,要责令改正,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应当按照国务院
鼓励自主创业,后续也会进行一些职能,技能培训,看自己的想法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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