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建筑老板公司与包工程老板之间的关系?

建筑公司工程部工作回顾和总结_总结写作
建筑公司工程部工作回顾和总结
企业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新年的钟声即将响起,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们对过往的一年做深刻的总结。2011年工程部在公司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在公司各级业务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力以赴地投入到Xx的交付工作、Xx的全面开工建设、51地块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人防验收工作。作为公司工程建设专业的核心职能部门,我们牢记公司领导的教诲和嘱托,从部门职能出发,从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开发要求着手,突出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充分发挥部门在工程技术管理上的核心作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完成了公司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工程部形成一个专业配套齐全,岗位职责分明的团结奋进、有很强战斗力的集体。  工程部在Xx经理正确领导和部门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11年12月底,我们已先后完成了御龙湾商住的交付工作和御景城1#、2#、6#、9#、13#、15#、16#、售楼部和地下室等工程全面建设推进。本着回顾过去,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进而丰富和改善自己的原则,为此,我们就工程部2011年的工作情况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顾和总结。  一、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工作是我部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延续11年的工程管理工作,工程部更加全力以赴地投入到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中。在部门同事的齐心协力,我部克服了种种困难,经过一年的辛勤工作,我们先后完成了御龙湾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新大陆人防验收、桂花苑的竣工备案,御景城一期工程的前期手续以及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目前,御景城1#楼、6#楼、13#楼、15#楼、16#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超越业主要求的进度稳步推进,其中13#楼在满足质量指控的前提下已远远超出附加协议的进度要求。我部严格遵守对工程进行“三控制”的管理方法。从对工期、质量、成本三个重要因素的控制,加强合同的管理与信息的管理,努力协调与设计、监理、总包及分包的关系,努力加强了管理措施。  1.定目标,建章建制,抓好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工作。  2011年,我部人员将全力以赴,力争御景城一期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同时,51#地块的推进工作。  目前,总体来说,御景城陕西十一建承包的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比较理想,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深刻反省,总结了如下几点原因:(1)个别控制节点工期制定计划或调整计划考虑欠周,对计划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欠敏感性和前瞻性。(2)恶劣的天气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3)设计变更较多且设计方不能及时回复。 (4)部分施工单位纪律松解,现场管理不到位,计划得不到落实。  2.注重合同对工程管理的作用,分类归档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积极协调各方工作关系和处理现场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部严格遵守合同,对合同中规定质量责任,划分界限,图纸设计,工艺使用的认可和批准制度都有较好的贯彻执行。通过研究各方面提出来的与合同实施有关的问题,对涉及到工程进度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必要时对施工手段、施工资源、施工组织直至合同工期进行调整。  3. 抓好安全与文明现场管理工作  安全文明是施工项目中不可忽略的一项工作,我部根据本工程安全文明项目管理目标,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发的安全规程、生产条例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做如下几点工作:  (1) 为了提升工地形象和安全文明施工,科学安排、合理调配使用施工场地,施工和管理分区,生活和管理分区,并使之与各种环境保持协调关系,要求施工单位按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标准进行施工。  (2) 督促监理工程师做好安全控制,目的是保证项目施工中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督促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使施工现场和临时用地范围内秩序井然,文明安全,环境得到保护,交通畅达,防火设施完备,场容和环境卫生均符合要求。  (4) 协调现场各承包商、监理、设计内部各有关部门、周边工程和社区之间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二、及时跟进设计,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阜阳居民的生活习惯,与设计及时沟通,对房屋户型及涉及居民生活习惯的问题进行探讨和改进。  对施工中出现的疑问和部分图纸不详问题及时催促联系单的回复,尽量避免耽误工期。  三、做好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严格按图纸、合同及规范进行工序验收,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认识到工程质量的监控是我们工作的“生命”,为使工程质量实现预期目标,必须把好工程质量的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控制,其具体做法是:严格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关,每次送检必须我部人员参与并全程送检。所有主体结构使用材料及装修材料都要履行报验手续,必须出具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复试合格报告,只有合格的产品、材料方能进场使用。为使桂花苑小区配电房位置不占用规划位置,最大限度减少对顾客的影响,将小区配电房设置在人防地下室内,以及层高超高问题,工程部领导多次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最终都得以妥善解决。  强化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主体工程结构优良。对重要部位和关健节点的施工,要求监理人员实行全过程旁站。对于梁柱部位的钢筋绑扎、砼浇捣、人工挖孔桩施工、防水层细部施工,监理工程师要按规定坚持严格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施工方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使施工过程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之时,积极进行正常性的监理巡查工作。工地代表必须深入工地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发现不合格者,及时指正,坚决要求整改,发现不合格的或质次的材料,坚决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场,确保工程质量货真价实。注重工作质量,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一身正气,清正廉洁,以理服人,平等待人,礼貌待人,为企业营造一种良好的合作氛围,确保工作优质快捷,工作不能拖泥带水,要当促进派,不当“拖拉机”,全部门人员要做到腿勤、手勤、嘴勤和脑勤这“四勤”。经过努力,会同监理方与参建项目部各方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开创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严格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如期实现。隐蔽工程,工序交接验收要经各方代表签署合格意见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杜绝发生漏项验收而返工重做的事件,保证工程施工有条不紊地推进。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总结经验迎接挑战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个值得我们改进和正视的问题,还需要认真克服和改正,以求完善,使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细化工程管理体制,理清管理程序,使工程管理更加顺畅,更加高效。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 ,建立了上传下达、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建筑技术日新月异,规范、规程更新频繁,必须加强工程部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加强图纸、行业法律法规、常用规范、规程、图集的学习工作。  3、还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早谋划、早安排”,做好一切施工前后准备工作。  4、有部分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较差,不能满足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比如:对施工图纸不熟悉,安全意识较差、自检体系不健全;管理投入不到位等。  总结是一面镜子,通过总结可以全面地对过去一年的成绩与教训、长处与不足、困难与机遇的进行客观评判,为下一步工作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订措施,提供参考和保障。从而对困难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分析,找到解决困难的方法,对机遇要有较强的洞察力,及早做好抢抓机遇的各项准备。  五、确保项目开发进度和质量是2012年工作重点  战略决定命运,思路决定出路,在新的一年中,工程部更要明确工作的主要思路。为了确保项目开发进度,达到公司领导的预期目标, 2012年工程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御龙湾商住小区的竣工备案工作;  2. 御景城小区一期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控制;  3. 51#地块的开发推进及协调工作;  4.新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里程碑计划管理  2012年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商住小区项目开工建设,建议采用“组合式组织”的项目管理模式,适合我公司多项目的集成管理。组合式组织结构: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设置,项目部a,项目部b及各职能部门。每个项目设置项目部和项目经理,负责整体项目的各专业技术方案、质量控制、项目整体速度推进工作。制定里程碑目标,里程碑计划管理通过对项目的工作分解框架,实现对项目质量、进度过程控制的管理,达到项目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促进相关环节的关联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小区项目建设一体化。  五、工程部要建立“一人为本”的管理体制  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以人为本,应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实行人本主义管理。 人才缺乏,竞争能力不强。传统的管理以管理财、物、技术为主,它无视人性和人的创造性,因而这种管理制度压制了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知识经济时代,要实行人本管理,其核心就是把对人、对物、对事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到以对人管理为中心,关心人、尊重人、满足人的“合理需求”,以调动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企业才能获得长久发展的动力。对人才的关心及对其价值的充分重视是以人为本的集中体现,对人才重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发展的现在与将来,所以公司实施人本管理首先应树立起正确的人才观。  六、结束语:  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有针对性的对人员进行培养,造就一支精管理、懂技术、善经营、高素质的团队,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采取创造性的激励办法对人员进行考评,给员工创造各种锻炼和学习机会。  随着2012年的到来,我们公司正迈着坚实的步伐,以人为本,关注并认真落实顾客各阶段的需求思想,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管理平台,公司开发规模不断扩大,开发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经济效益、综合实力不断增强。面对公司发展,工程部将积极推进以项目精细管理为核心的工作体制,将“精心”是态度、“精细”是过程、“精品”是结果融入到项目管理中。展望未来,工程部人员正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十足的信心去迎接公司更新的发展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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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私人老板底下的施工员和大建筑公司的区别!
发表于&&20条回复&&8099次阅读&&&&&&&&
我在一个私人老板底下做施工员学徒,我发现我们老板底下的施工员都没网上说的那么专业,活也没网上各位大哥说的那么规范,通病通病没有是件怪事。让我感觉上我们老板底下的施工员都是一群土八路,但现在的建筑行业民工成了建筑工人的主流(无论素质上还是技术上还是责任心都比不过原来的公司工人)我国的规范真的是一本摆设吗?那既然做不到,规范还定这么高干吗?不懂,真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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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你的老板还是土八路,还没有入流,他可能已经意识到了,所以请你来改变现状,你要努力改变他们,任重道远啊!加油兄弟!!这与国家规范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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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混乱,有的工程大公司接不了,偏给了小老板,肯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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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好也有坏的,很多大公司接了工程都不是自己做,都是分包给小公司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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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的存在必然有他存在的道理,多找自己的原因,多一分为二看问题,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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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楼主的经历差不多啊,也很迷茫,真不知道是在大公司好还是在小公司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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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还年轻~~多走两年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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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还年轻~~多走两年你就明白了`~~`bmw21我会明白什么啊?大公司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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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刚刚大学毕业,还是去大公司锻炼一下是最好的了,大公司必竟在工程上正规很多,也许工资不是很高,但那是基本.我离开单位有十年的时间了,在外奔波,现在在工作当中,有时遇到问题还会套用在大公司中学来的东西指导工作,这些都是在一些小公司学不来的,思想,人的素质,处理问题的能力,很多在小公司里是接触不到也学不来的,师傅就是师傅,小公司里的人是以挣钱为目地,有师傅也不会太教你什么的.说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在工地上就发现了一个现象,很多人看图和因为图纸上的问题争论的时候,不是拿着铅笔而是随手拿起什么笔(大部分会随手拿个水笔)往图上乱涂乱图.不等工程交出去,图纸也变的一一塌糊涂,我想,这就是没有在大的公司待过的原因,因为他们不知道规矩.上面的一个朋友说的很对,私人老板是土八路,他只会以他自已曾经有过的经验去搞工程,往往错的比对的要多.所以一毕业出来,不要想着去能挣多少钱,要学到实用的能力和责任才是搞工程人的去路,才能一路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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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还是学徒,没有承担起重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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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中农民工与包工头法律关系的认定
2015年6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承包”在改革开放后日渐盛行。及至今日,建筑工程领域依然使用该名词。尤其在建筑实践中,许多工程被分包或转包,使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某种法律关系。然而,由于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不清,常常使农民工的“工伤”得不到及时、充分赔偿,常常出现农民工薪酬被拖欠等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界定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比较,从而认定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论文网 /7/view-6895122.htm  关键词 法律关系 劳动 雇佣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农民工的身份困境问题   案例:一项工程由甲承包,甲又包给乙,乙又转包给丁,丁是丙的分公司,丁又包给王某的工程队,王某的工程队由一群相对稳定的农民工组成(这些农民工大部分是王某的同村和邻村村民,在农闲时跟随王某的工程队干活)。如果王某工程队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该如何赔偿?王某拖欠他们工资,该如何解决?①   上述案例中的问题非常富有中国特色也是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但又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问题,文中的案例在现实中也并非个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表面看,案例要解决的是农民工在施工中受伤害及报酬被拖欠等权益受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从法律层面界定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找合适有效的救济措施。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其他的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大多都直接或间接地同此一概念相关联。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关系的界定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就此案例而言,如果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工作中所受伤害就无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救济。   “承包”一词在改革开放后日益流行,从1980年之后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曾经成为流行术语。及至今天,建筑工程承包亦使用该名词,这一名词的出现并不是传统民法上“承揽”概念的更新或拓展,而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和内涵。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施工完全由国营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任何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实际上是完成国家计划,建筑企业如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如果与建设单位有纠葛,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何况在计划体制下,国家一盘棋,不需要“法律救济”。目前,建筑单位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设备,尽管大部分建筑企业使用的是农民工,但亦是该建筑单位的雇员。然而这些农民工的使用方式确有所不同,有些情况下属于直接使用,如一些有技术的焊接工、电工等可能与该建筑企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些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③此外,在建筑施工中,有相当多的工程需要“转承揽”,在实践中,通常由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招用一批农民工来完成转包或分包,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往往不签订合同,只有口头薪水约定。这些农民工的身份如何认定?其与包工头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只能形成普通民事雇佣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   我国最早使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之前,出现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字[1992]19号)。该函认为,“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与续订合同手续。如果合同期满有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日)第17项解释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上述相关文件,不难发现,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概念形成初期主要针对的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从形式出发。而应当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观点。实务中出现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④个人认为应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进行把握。首先,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主体合格;其次,有偿提供劳动力和有偿使用劳动力,以劳动力和报酬作为彼此交换的对象;再次,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即以相互间获得劳动权利和义务为目的,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外,已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实质要件。但也有学者试图重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进行定义,认为“新定义基于书面形式不作为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的制度设计,将事实劳动关系界定为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缺少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的关系,即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程序违法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但不包括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做依据的劳动关系。”⑤这一定义,实质上扩大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和主体范围。然而,在现有法律没有对劳动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明确和细致分类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实务操作的不统一,损伤法律的权威。   虽然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力与报酬的交换,也通常不签订合同,只有口头或默示约定,看似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然而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案例中的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包工头”并不具有用人资格,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具有“单位”特征。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比较   “雇佣关系”(又称“雇用关系”)一词,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民法中即有使用,其涵盖面甚广(包括了后来所称的劳动关系),以合同法规范调整之。我国法学界目前使用该词,也常有不同解释,大体可分两类:一是把雇佣关系视作与劳动关系互相并列的两种社会关系;二是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并列概念,而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即雇佣关系为一般关系,劳动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故劳动关系从属于雇佣关系。⑥为讨论方便,本文采并列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佣活动的定义,雇佣关系可以定义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 即雇员) 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劳动关系起源于雇佣关系,两者都体现了共同的本质:目的的同一性(都以雇工对雇主提供劳务为目的),客体的综合性(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性质的兼容性(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兼容)。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还是有着许多的不同,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主体不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也可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用工主体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的规定,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而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在雇佣关系中,法律对用工主体一方即雇主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主。(2)主体双方的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一方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其中一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下给付劳动,服从于用人单位的内部分工。雇佣关系中,尽管雇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人身依附程度没有在劳动关系中那样强烈,当事人之间是相对独立的。(3)法律关系的形式不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我国的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是不要式合同。(4)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就建筑工程承包中的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一,包工头和农民工都不具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我国对于用人一方的资格往往要具备单位特征,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主体。对于农民工而言,严格地讲,中国农民工并不是“无产者”,这一群体不属于职业性劳工,他们并没有真正丧失农业生产资料。⑦而作为法律上的劳动者其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第二,农民工与包工头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劳动的特征,法律上的劳动通常具有劳动内容的约定性、劳动活动的内部分工性、劳动成果的分配性及劳动保护的强制性等特征。⑧建筑工程实践中,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种类等;农民工在现实工作中工种的变动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也比较强,内部分工协作性不强。虽然也接受包工头的指挥、管理和支配,但往往没有内部规章和纪律的约束;农民工所获得的报酬,是先前与包工头约定好的,并非是全体劳动者在集体协作劳动后所创造成果的内部分配。   四、案例的解决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雇佣关系。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⑨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行解决。案例中,农民工可以要求甲、乙、丙(丁是丙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基于现有法律法规之下的解决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这种连带责任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中的拖欠工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无法直接向发包人或分包人直接索取,只能向直接责任人即雇主索取欠薪。第二,要求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增加了受侵害农民工维权的难度。第三,规定中并未明确主体间的责任分配,在实践中也极易造成发包人或分包人与包工头之间的推诿   注释:   ①案例来源于201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A类),稍作改动。   ②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③⑦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④林美双.论事实劳动关系及其认定.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参会论文汇编.劳动法理论与审判实务(2005年6月),第136页.   ⑤王全兴,侯玲玲.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重构[J].中国劳动,2006(1).   ⑥许建宇.雇佣关系的定位及其法律调整模式[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3):40.   ⑧秦国荣.法律上的劳动概念:法理逻辑与内涵界定[J].江苏社会科学,2008(3):91-93.   ⑨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4条适用的前提必须是,用工一方和另一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与用工一方相对的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就上文分析,农民工并非真正意义上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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