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一中的钱流 物流 人流可以从一般户打出吗

[转载]必须说的增值税的“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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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必须说的增值税的“三流合一”
法律依据: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
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
“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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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法律依据: 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中&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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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下被扭曲的&三流一致&
企业日常经营中,因两个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货物只有提货单,没有实物的交接,税务机关指认其违背增值税的&票、款、物&的一致性,这在湖北、上海的客户中皆有遇到,江苏也有企业来电咨询。其间更有税务专业稽查能手提出&对开&( 将退货改为直接销售方式)、&环开&( 几家独立销售,但货物最终流转回初始销售者手中),类似交易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责任重大&。
看来,无论是传统的增值税,还是&营改增&情形下的应税服务,纳税人如何识别、规避风险,且在商业的交易中充分依据税法来应对不合理的质疑,显得迫切和重要。
中翰观点: 关于&三流一致&的增值税规定,是《》,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文件未强制规定货物流与票据流、资金流一致流动,如货物可以跨过批发商直接由生产厂家发往零售商家,实物的空间转移可以脱离&票、款&。
进一步讲,实践当中资金流与发票流也存在不一致,除了财税部门特批的企业之外,三方抵账、结账,总公司统一付款情形非常多见,税务机关的口径此时就可紧可松,纳税人将完全被动,至于资金流的规定是否还有必要存在,更多还得看治理虚假发票的大环境是否有所改善来评估。
&对开&、&环开&定性为虚开的前提是没有真实实物的基础,且脱离购销方之间,或者是发票不正当取得才算是虚开的形成,市场经济下的有交易的基础、交易关系与结算,不应直接将此认定为虚开,更不能将&对开&、&环开&定性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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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的增值税的“三流合一”
&法律依据: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解读: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结论:“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下被扭曲的“三流一致”企业日常经营中,因两个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货物只有提货单,没有实物的交接,税务机关指认其违背增值税的“票、款、物”的一致性,这在湖北、上海的客户中皆有遇到,江苏也有企业来电咨询。其间更有税务专业稽查能手提出“对开”( 将退货改为直接销售方式)、“环开”( 几家独立销售,但货物最终流转回初始销售者手中),类似交易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责任重大”。看来,无论是传统的增值税,还是“营改增”情形下的应税服务,纳税人如何识别、规避风险,且在商业的交易中充分依据税法来应对不合理的质疑,显得迫切和重要。中翰观点: 关于“三流一致”的增值税规定,是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但文件未强制规定货物流与票据流、资金流一致流动,如货物可以跨过批发商直接由生产厂家发往零售商家,实物的空间转移可以脱离“票、款”。&&进一步讲,实践当中资金流与发票流也存在不一致,除了财税部门特批的企业之外,三方抵账、结账,总公司统一付款情形非常多见,税务机关的口径此时就可紧可松,纳税人将完全被动,至于资金流的规定是否还有必要存在,更多还得看治理虚假发票的大环境是否有所改善来评估。“对开”、“环开”定性为虚开的前提是没有真实实物的基础,且脱离购销方之间,或者是发票不正当取得才算是虚开的形成,市场经济下的有交易的基础、交易关系与结算,不应直接将此认定为虚开,更不能将“对开”、“环开”定性为虚开。&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三流合一”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国税发[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实务操作&“先卖后买”等模式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39号公告的三个条件没有先后顺序,只需强调业务完成时同时满足,比如“发票流”可以在“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前,即“先卖后买”,如某一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收取了货款,开具了专用发票,但商贸企业还没有采购该货物;“发票流”在“资金流”前,即赊账销售,如某一正常经营的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服务业也完成,开具了专用发票,但是没有收取运输服务费用;“资金流”“在“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前,即预收账款销售,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上述几种情况都满足39号公告的三个条件。&挂靠方式模式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实务操作要把握“三流合一”的原则:1.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39号公告规定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但是实务操作中需要强调的是,还需要满足“资金流的条件”。2.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如运输企业挂靠方个体运输者,自己拥有运输车辆,同时使用自己的运输车辆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这种情况下,因没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被挂靠方运输企业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理解误区39号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文件规定去判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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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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