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话费可否并入薪资计税部分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

  近年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用PPP模式已经蔚然成风。在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承担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财金[2014]76号文)。从日前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619个进入执行阶段的ppp项目来看,一半以上的社会资本方是拥有投融资和建设一体化能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适逢建筑业在日起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一意义深远的改革势必会给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税务筹划等方面带来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当为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于是有参与PPP项目的建筑企业拟以甲供材的方式来达到降低自身增值税负和税费风险的目的。下面就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可能承担的项目公司和施工方两个角度对&甲供材&模式下的利弊及税收平衡问题进行探讨。
  01项目公司角度
  PPP项目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财金[号文)。项目公司在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履行建设单位职能,对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等负责,并谋求以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效益。材料价格一般占建设工程建安费用的50%~65%,所以从保证质量和成本效益出发,项目公司有采取甲供材的天然冲动。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并允许的。
  另一方面,PPP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主要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三种方式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针对这三种付费方式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征缴方式,由于目前我国对PPP项目建设运营,没有统一的税收政策,而是散布于多个税种的政策文件或税务总局的通知或答复函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性的说法。一个共识是,在主体税种方面,在现行的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外,不会对PPP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项目公司为平衡自身税负,倾向于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是否甲供材越多越好呢?答案值得商榷,因为:
  1)甲供材管理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管理,需要一整套完整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以确保能采购到质优价廉的材料商品,并在数量、规格、及时供应等方面同工程需求相匹配。在这方面,拥有诸多施工管理经验、成熟的采购管理模式的施工单位更具有优势。在市场经济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其综合效率往往是最高的,这也是我国提倡工程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的初衷所在。
  2)增值税税负比较。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越高,应纳的增值税就越低。若不采用甲供材模式,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按11%计征增值税,则每100元的建安产值(含税)项目公司可获得进项抵扣
  100&(1+11%)&11%=9.90(元)&&&&&&&&&&&& (式一)
  若采用甲供材模式,施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征增值税,假设甲供材按一般销售货物17%计征增值税,甲供材在建安产值中的占比为B,则每100元的建安产值(含税)项目公司可获得进项抵扣
  100 B&(1+17%)&17%+100(1-B)&(1+3%)&3%=11.62B+2.91(元)&&&&& (式二)
  令(式一)=(式二),得B=60.15%
  可以推导出
  1)甲供材占比&60.15%时,采用甲供材模式的进项税额&不采用甲供材模式的进项税额。
  2)甲供材占比<60.15%时,采用甲供材模式的进项税额<不采用甲供材模式的进项税额。
  PPP项目因投资规模大,一般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模式,一方面甲供材的占比不大可能突破60.15%,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采用3%简易计税方式受到法律支持,若要求其开具11%的建筑业专票就需要在造价上做出让步。所以综合来看项目公司采用甲供材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上相较一般计税模式并没有明显增加,且在其不具备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下,即便增加了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助推了材料成本高企。一个比较好的建议是项目公司对关键材料由&甲供&变成&甲控&,即项目公司提出材料规格、技术参数等要求,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付款(材料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施工单位),由甲方或者监理单位审核认价。
  02建筑企业(施工方)角度
  2.1两种计税方式
  虽然营改增从本质上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建筑行业存在一定特殊性,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可能面临税负上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何种方式,关键看两者的税负临界点。
  2.2税负临界点计算
  假设1)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供材料价格)为A,2)建筑企业自购设备、材料、动力的价税合计为B(适用税率按17%计),3)暂不考虑分包因素。则两种方式计算的增值税如下:
  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A&(1+11%)&11%-B&(1+17%)&17%=9.91%&A-14.52%&B&&&&&&&&&&&&&&&&&&&&&&&&&&&&&&&& (式三)
  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A&(1+3%)&3%=2.91%&A&&&&&&&& (式四)
  令(式三)=(式四),得到B=48.18%&A
  由此可以得出在上诉条件下:
  1)建筑企业自购材料设备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2)建筑企业自购材料设备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现阶段施工方在承接工程当中,由于存在劳务用工不易取得进项税发票、占可抵扣支出比例最大的商品混凝土的可抵扣率一般为6%而非17%、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租金发生在营改增前而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等种种原因,实际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一般不会超过总收入的48.18%,这是其倾向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主要原因。
  2.3甲供材对施工单位的影响
  采用甲供材模式,对施工方有利的影响有:
  1)甲供材料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2)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计税方式与原营业税相类似,便于营改增过渡时期的税负控制。
  3)对纳入到施工现场的甲供材可以要求收取一笔管理费。
  对施工方不利的影响有:
  1)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需求大、行情把握度高,在和材料商的谈判中往往能占据一定优势,从而拿到比较低的价格,如果主要材料实行甲供以后,施工方无法在材料上赚取差价利润。
  2)甲供材虽由建设方提供,但施工方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供材的合同量一般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定额消耗量提供,和实际使用量存在差异,容易产生甲供材料超欠供问题,结算时极易产生扯皮现象。
  若将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分开来看,因其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当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风险不同,对甲供材模式的看法、做法亦不尽相同。尤其在营改增后,对一方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不一定对另一方有利,更多时候方案落地需要考验双方的议价和谈判能力。但在PPP项目下,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往往隶属于一个相同的母公司(社会资本方),其在整体的利益述求上是方向一致的。此时采用甲供材模式,由于可以继续采用类似营业税的简易计税办法,通过项目公司和施工方精确统一的税务筹划,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筑企业增值税负担。归根到底,国家大力推行PPP投资模式并适时推进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其目的是推动供给侧改革,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和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只有站在全产业链的整合高度,优化组织架构,切实加强采购管理、税务筹划以及会计核算,才能降负增效,在PPP和营改增的大趋势下战胜困难和挑战,赢得机遇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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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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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行业,在2016年被纳入到的试点范围当中,建筑服务行业的税率为11%,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为企业减轻很多税重负担,规范企业的税收环境。1、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进行计税;上述所指的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是只采购辅助的材料,且收取人工费用、管理费用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项目;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来计税;甲供工程即指全部或是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己自行进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选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所谓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解释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注的合同开工的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期限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资质的,建筑工程中承包合同所标注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期限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的,适用一般计税的方法来进行计税的,需要取得的全部价与价外的费用为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剩余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之后,再向所在地的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当将取得的全部价款于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做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依据上述的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的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6、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需将取得的全部价款跟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之后的剩余余额来做为销售额,依照3%的征收率进行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依照上面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的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之后,向所在地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计税的内容到这里结束,欢迎随时咨询小编,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欢迎进入多有米官网“”进行提问或者直接咨询多有米热线:,多有米虔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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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粤 ICP 备号税率陡升至11%,建筑企业控制税负的7大对策
发布时间:
14:03:34 & 作者:刘天永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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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自日起,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目前,距离&营改增&正式实施已不足20日,时间异常紧迫。如何实现顺利过渡,面对这一税制变革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以实现最大程度降低税负的目的,并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是试点行业十分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华税结合多年实操经验及对政策的深度解读,为建筑企业总结7大节税方法。
  36号文共包括四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36号文及附件,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营改增相关的规定,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对如何落实执行36号文及附件出台了7个公告,这些文件依次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上述文件均自日起施行。这些文件对36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征收管理事宜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及变化,就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以后,建筑业企业的名义税率从营业税的3%上升至增值税的11%,名义税负明显加重。而建筑企业是否能否取得足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无疑会给建筑业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以下将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规划、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合同拟定与筹划、挂靠行为的筹划、甲供材料的筹划、组织架构筹划、业务经营筹划等七个方面展开讨论。
  筹划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规划
  作为&营改增&的过渡性安排,36号文附件二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采取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其基本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提供的是单纯的人工劳务,向建设方收取人工费、管理费以及其他非材料类费用。在此类情形下,如果要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依据11%的增值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其又无相应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造成清包工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畸高,不符合建筑企业自身实际盈利状况,也不利于鼓励分工、促进行业发展。因此,36号文赋予此类情形下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之前,房地产开发中就已经广泛存在甲供材料、设备及动力等行为。&营改增&以后,房地产行业的销项税率为11%,因此许多房地产企业筹划利用甲供材料、设备及动力,取得17%税率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如此,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处于较低的水平,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发展。但是,甲供行为的泛滥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材料、设备及动力方面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如果继续以11%的销项税率计税,则会造成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危及整个建筑业的发展。因此,36号文赋予,在甲供工程情形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日前已经开工的建筑业项目,36号文将其称为老项目。对于这些建筑业的老项目,因其开工行为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此时,如果继续适用11%的建筑业销项税率,则同样造成建筑业的税负远高于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危及建筑业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36号文规定,对于建筑业老项目,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上是36号文及其附件、公告所列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简易计税税率为3%,考虑到建筑业营业额需要剔除包含的增值税后,实际上上述情形下,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税负要低于之前的营业税税负。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一定要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策精神,及时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备案,降低税负,促进自身良性发展。
  筹划二: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
  根据36号文及附件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特殊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不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将面对高达11%的增值税销项税率,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决定着企业实际税负的高低。建筑业的上游供应商很多都是零散的个体户、个人,其提供的水泥、砂石、木料及劳务等大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企业也就无法以其抵扣销项税额,直接面临11%的实际税负率。而根据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及劳务分包的,可以分包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的工程及劳务,分包给相关方并由其开具合法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筹划三:合同拟定与筹划
  增值税具有环环抵扣的特点,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货物、劳务、服务都将纳入抵扣链条,产业的上下游环节更加紧密。价税分离、进项抵扣等新变化将对相关试点纳税人的商业谈判、定价策略产生影响。试点纳税人应利用增值税制特点,通过合理的商业安排,促进自身业务发展。
  1、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还应将合同相对人的主体信息写入合同中,以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
  2、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目的,应该分别签订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约定商品、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此类兼营行为颇为常见,比如典型的EPC合同。
  3、交易价款的确定。需对合同价格含税与否进行明确,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应注意合同条款中的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等各类价外费用,明确其是否包含相应的增值税额。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确相应的开具发票时限。为了避免存在虚开的嫌疑,合同中应约定发票开具方的诚实、守法义务,以彰显自身&善意&。最后,还需要设置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条款,就发票开具方的违约行为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未收讫款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应关注对于付款时点的约定,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仅关系着纳税申报期,还牵涉到滞纳金、增值税专票抵扣认证以及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企业需要认真对待。
  筹划四:挂靠行为的筹划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是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其却广泛存在于目前的建筑行业中。在营业税制时代,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经常以虚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向承包方报账的形式拿走其自身利润,以逃避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挂靠行为,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报账以提取利润,则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轻则补交税款、滞纳金,重则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此类报账形式下,不仅存在着业务虚假的情况,而且即使业务真实,也会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三流&不一致的致命问题。
  建筑业企业需要彻底清理项目经理挂靠经营行为,改变经营模式,采用总分包形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杜绝任何项目经理挂靠行为。
  筹划五:甲供材料的筹划
  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倾向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税负并不会增加,但是这样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滑,对利润表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此时,建筑企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甲供行为可以争取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 & 力争将&甲供&转为&甲控&
  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甲供部分材料、设备是为了确保部分材料、设备的质量,针对这类行为,建筑业企业可以争取将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料转变为甲控材料,即由房地产企业选择指定材料供应商,由建筑业企业负责采购并付款,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业企业。
  2、要求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开具专票给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企业取得甲供材料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计入在建工程核算,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当作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应收款项。在后一种情形下,依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房地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可见,建筑业企业可以协调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视同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业企业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筹划六:组织架构的筹划
  1、机构扁平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往往存在二级、三级、四级子公司或分公司,集团承包下来的工程经过层层分包最终由低等级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实际进行施工。营业税制下的税收征管较为松散,增值税&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征管模式是非常严格的,每个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进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复杂性导致管理链条延长、流转环节增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增大,可能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相匹配。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将组织机构扁平化处理,降低涉税风险。
  2、分工专业化。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可将自身业务经营中较为专业的项目拆分出来,建立专业的子公司以运作处理相应的项目,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纳税申报。比如,为了解决集团内从外部租入设备的问题,可以探讨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子公司;针对甲供材料行为,企业集团可以将自己的材料采购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专业的材料供应子公司,并寻求与甲方的合作。
  筹划七:业务经营的筹划
  1、再造业务流程。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梳理企业的涉税事项和环节,评估劳务分包、物资采购、物资管理等重要环节,根据增值税制的特点,改变业务流程,实现税负最小化。比如,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用的混凝土、钢结构件等,采用分包的方式由分包商提供,总包建筑企业可以取得11%的进项税额发票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如果能够改变业务经营模式,将混凝土、钢结构等预制件的原料采购与劳务施工分割开来,建筑企业集团作为总包方自行采购预制件的原材料,再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分包商,则总包建筑企业集团可以分别取得原材料部分17%的进项税额以及分包劳务部分11%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11%的销项税额。通过这样处理,可以显著降低税负。在签订合同时候需要注意,原材料采购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应尽可能分开签订,即使只签订一个合同,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价款,以及开具17%和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2、采购价格筹划。大家一直在讲,需要采购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额发票的原材料,这几乎成了一种通识。
  我们认为,从上游采购进项税额抵扣的角度出发,不能简单的比较能否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而应首先比较采购价格。在增值税核算体制下,需要将采购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剔除,以此计算进项成本。如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势必要将增值税含税价格作为成本核算。因此,在同等采购价格情况下,自然选择可以开具高税率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这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况。但是,现实中,建筑企业集团面临的上游供应商身份不同一,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格也各不相同。在此情形下,需要考虑采购行为的综合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增值税是否可抵扣以及相应的城建税等附加导致的成本变化,一切以企业集团的利润最大化为标准。集团企业需要以此为据,根据上游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测算相应的税负平衡点,固化原材料采购模式。
  3、计税方法的筹划。大家可能存在一种错觉,那就是建筑企业如果能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一定要采用此方法以降低实际税负。事实并非都是如此。在单个独立的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确实能够适用低税率,其实际税负甚至低于原有的营业税税负。但是,对于集团化经营的建筑企业而言,简易计税方法下只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低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抵扣,而且不能抵扣上游的进项税。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均处于一个建筑企业集团内,此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我们建议当建筑业企业共处于一个集团内,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下游各个环节均能有效并充分抵扣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倒是比较好的选择。举个例子,建筑企业集团内常常存在设备租赁行为,也经常会设立法人性质的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对于租赁公司所提供的老设备而言,其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不能抵扣进项,销项税额在申请代开情形下也比较低,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整个集团增值税处理的优化,进销项抵扣不充分,造成集团整体税负增加。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设备租赁企业上游购进的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向下游开具发票的销项税额也能在集团内的下游企业完全抵扣,这样从集团整体而言并不增加税负,反而增加了设备维修、保养等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了集团整体税负。所以,对于计税方法的选择,要依据企业的具体运营状况,考虑集团企业整体增值税链条抵扣情况,合理确定合适的计税方法。
  4、转变融资方式。建筑行业是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尤其在存在建筑企业大量垫资的情形下,占用的资金量更为庞大,其所支付的利息往往非常惊人。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将推高建筑集团企业的整体税负,融资成本非常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在衡量综合税负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转变融资方式,将本来贷款并支付利息购买施工设备的行为,转变为选择相应设备,然后交由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并出租给建筑企业使用。这样,将贷款融资行为转变为融资租赁行为,可以获得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规避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降低建筑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5、PPP模式退出筹划。目前,建筑企业作为投资方承接的PPP项目有两种移交模式,一是移交项目资产,一是移交项目股权。对于移交资产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营改增&若干文件精神,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于移交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在条件可行情况下,企业的PPP项目应尽可能选择股权移交的方式。
  6、集团内关联交易筹划。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内部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交易类型涉及内部工程总分包、内部购销、内部租赁及内部发生的各类劳务、服务。集团内通常会有增值税进销项不平衡情形,容易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建筑企业集团调节内部单位之间的增值税税负,通过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在不引起关联交易纳税风险的基础上,尽力降低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
  在即将面临&营改增&的几大行业中,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情况最为复杂,所造成的影响也尤为深远。大型建筑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状况以及建筑行业的管理特点,积极研究&营改增&所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去风险措施。本文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论述了几点建筑业&营改增&的筹划方案,应该能够给建筑业企业以相应的启发。但是,建筑行业经营模式复杂,历史包袱过重,旧有的思维观念及运作模式短期内不可能彻底消失,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将会集中爆发。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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