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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疫苗案 【范文十篇】
山东省疫苗案
2011年山东省麻疹和脊灰疫苗强化免疫
活动督导评估方案
为科学评估2011年我省麻疹和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情况,为维持无脊灰和消除麻疹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 督导目的
督导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情况,评价目标人群接种率。督导第1轮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实施情况,评价目标人群接种率,并同时对第2轮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准备情况进行督导。
二、督导范围及时间
㈠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督导范围为全省17市;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督导地区为枣庄、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济宁、菏泽等9市。
㈡此次督导评估时间为日~11日。
二、 督导内容
重点对各地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动员(包括当地政府及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参与情况)、经费保障、宣传、培训、活动实施计划的制订、目标人群摸底登记、知晓率、物资(含疫苗)和接种的准备落实与人员配备、接种点设臵、疑似异
常反应的监测及处臵、冷链设备及运转安排、车辆等其它后勤保障、各级督导、资料统计上报、剩余疫苗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对强化免疫接种率进行快速评估。
三、 督导方法、步骤和要求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查验记录,入校、入单位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强化免疫各个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㈠听取汇报。督导组听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强化免疫活动各项工作的准备及实施等情况汇报,与工作人员进行座谈。
㈡查阅资料。每市抽取2个县(市、区)(市所在地为必督导单位),每县(市、区)随机抽取3个乡镇(街道)接种点(其中城区1个、农村2个),在城区接种点和1个农村接种点开展现场督导。查阅各级强化免疫组织及宣传发动、经费保障、技术培训、摸底登记、后勤保障、活动实施和督导检查的相关材料,填写附表1,并同时在3个接种点辖区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
㈢接种率快速评估。
1、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评估。
入户接种率快速评估:2个农村乡镇开展入户接种率快速评估,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委会)随机调查10名本次强化免疫目标儿童(2007年1月
1日至强化免疫接种日出生儿童),填写附表2、3。脊灰疫苗接种情况的判定以儿童家长回忆和接种点的接种记录同时符合为准。
市场接种率快速调查:每个县(市、区)城区随机选择2处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开展接种率快速调查。强化免疫接种率调查每个集贸市场随机调查15名强化免疫目标儿童(当月接种日不在本县的儿童,也要调查,注明来源,但不计入30名儿童之内),填写附表2、3。
2、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评估。
按照《2011年山东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中接种率快速评价方法,每个县随机抽取2所大中专院校(仅1所者查该校)、5处流动人群聚集的厂矿、企业开展接种率调查。每所学校调查4个级部,每个级部调查10人,共调查40人(不足4个级部的学校也要调查40人,可适当增加同一级部的调查人数);每个厂矿(企业)调查50人(不足50人者全部调查),其中 <15岁,15-19岁,20-24岁,25-29岁,30-34岁每个年龄组各10人(每年龄组数量不足10人者全部调查),接种率快速评价结果填写附表2、4。
接种率快速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接种者,要告知其尽快到辖区预防接种门诊补种。以县为单位强化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5%以上。
㈣反馈督导意见。督导工作完成后,对督导内容进行总
结分析,撰写督导报告,并将有关结果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督导工作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摸底质量调查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摸、补登或重新开展摸底登记。接种率快速评估时,如果被检查单位有一处麻疹疫苗接种率未达到95%或脊灰疫苗接种率未达到90%,其所在县(市、区)要开展查漏补种;低于85%,则要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和接种。
五、有关要求
各级督导人员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督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操作,督导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入基层与当地工作人员密切协作,帮助发现和解决基层及现场接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起到监督指导和推动当地工作的作用。
1、2011年山东省麻疹和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评价表 2、2011年山东省麻疹和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
3、2011年山东省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4、2011年山东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2011年山东省麻疹脊灰和疫苗强化免疫
活动评价表
(市、县、乡通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导人员签字:
督导日期:
2011年山东省麻疹和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
被调查单位: ______县
调查单位名称:
注:(1)户籍地:本地为本县区,流动为非本县区。 (2)未接种原因: 1. 不知道要接种
2. 不知道地点
4. 拒绝接种
5. 距接种点太远
7.接种禁忌
8.其它(请注明)。
(3)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入户调查要查卡、证;集贸市场等调查则以询问为主。
2011年山东省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被调查单位: _____省_____市
山东省2011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全省2011年麻疹、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督导评估抽调人员一览表
鲁食药监市〔号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
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食药监市[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疫苗作为一种预防性生物制品,对储存、运输及使用有其特殊的要求。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
二、申请疫苗经营资格的企业,限定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
可证》的药品批发法人企业。其申办程序按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规定办理。
三、经营疫苗的条件,除符合《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外,还应符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附件1)。疫苗经营企业的现场验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填写《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附件2)。
四、疫苗经营资格的申请自日起受理。
附件:⒈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⒉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山东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⒈为了加强对疫苗经营许可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制定本标准。
⒉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⒊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⒋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
主题词:市场监督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及疫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调拨的疫苗。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以下简称疫苗资金)是指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资金。
疫苗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主渠道供应、统一调拨、分级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用。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采购计划编报,疫苗调拨、贮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疫苗质量、免疫效果评价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苗政府采购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及疫苗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疫苗调拨、贮运、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按规定筹集疫苗资金,监督疫苗采购和疫苗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疫苗采购计划的审核,疫苗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强制免疫计划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行逐级上报。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和本辖区内畜禽实际饲养量,组织各有关县(市、区,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据实制定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提出省以上补助经费申请,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经费测算及申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市上报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审核,联合下达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按期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需求。
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于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疫苗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省畜牧兽医局在接到采购单位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和采购单位审核生效。
疫苗调拨采取集中调拨和日常应急调拨相结合的方式。
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
(一)调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辖区强制免疫需要,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见附件1),报市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各县报送的疫苗调拨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见附件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联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市调拨申请和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填写《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见附件3),及时通知中标企业供苗。省畜牧兽医局应于每季度末将疫苗调拨情况和市县资金到位情况报省财政厅。
特殊情况下按农业部有关规定调拨。
(二)入库。中标企业发送疫苗时,要一并提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见附件4)一式三联。畜牧兽医部门收到疫苗后,要根据中标企业提供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报告》和随货同行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认真核查记录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以及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备注、包装、标签等内容。验收无误后,疫苗保管人员将疫苗立即入库保存,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见附件5),并及时登记实物台账和有关记账凭证。验收不符合要求及质量不合格的疫苗,疫苗接收单位应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中标企业,做好相关记录。
疫苗验收入库后,疫苗接收单位应在中标企业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上填写收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一联留存疫苗接收单位,第二、三联退回疫苗供应企业。疫苗供应企业确认无误后,将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三)存贮。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备相应的疫苗存贮场所、冷链设备及其保障条件,制定相关制度,按疫苗贮存要求进行存贮。
(四)出库。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调拨和发放疫苗时,应认真填写《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记录领用疫苗的时间、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领用人必须认真核对验收后,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疫苗保管人员应于当日据实登记实物台账和记账凭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分发供应档案,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后2年备查。
疫苗发放人员发放疫苗时,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分发领用疫苗。领取疫苗时必须配臵相应的冷藏设备,否则,疫苗发放人员不得发放疫苗。严禁发放使用过期失效疫苗。
(五)运输。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严格按照疫苗运输保存要求运输。
每季度末,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一联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中标企业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第三联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每年年底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逐级核对疫苗调拨账目,签字盖章确认,存档备查。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疫苗调拨供应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出入库、验收、储存、发放、领用、运输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市、县(市、区)疫苗调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调拨使用疫苗,提高疫苗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疫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防疫档案。
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疫苗报废的,须报经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核准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报废处理。对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资金筹集拨付
疫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共同负担,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户储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强制免疫需要,将疫苗、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臵、应急物资储备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强制免疫计划、经费分担比例、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安排,将中央及省财政疫苗资金切块预分到各市。
各市根据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积极落实地方承担的疫苗资金,连同省财政下达的中央和省级疫苗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统一汇入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专用账户。每年6月30日后,对疫苗资金缴纳不到位的市,省里将暂停疫苗调拨,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所在市承担。
第二十二条
省畜牧兽医局对各市和疫苗供应企业报送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各市实际调苗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无误后,及时与各市结算市县级疫苗资金,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对省畜牧兽医局报送的疫苗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与各市结算当年省以上疫苗资金。疫苗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
省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疫苗紧急采购和调运,紧急采购和调运的疫苗按救灾物资等级紧急发往防控地区。待疫情平稳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结算。省畜牧兽医局紧急采购和调运疫苗时,应事先向省财政厅沟通说明,并达成一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对在疫苗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苗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坚决杜绝挤占、挪用、骗取疫苗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疫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疫苗供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中标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苗生产、运输和贮藏。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
违约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疫苗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中标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
2、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 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 5、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 6、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县级申请单
调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电话(传真): 县级财务部门(盖章):
注:本调拨申请单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市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
调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市畜牧兽医部门(盖章):
制单人(签字):
电话(传真): 市财务部门(盖章):
注:本调拨申请单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务部门公章后传真至省畜牧兽医局,原件存档备查。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通知单
供苗企业:
调拨日期:
省畜牧兽医局(盖章):
审核人(签字):
制单人(签字):
传真: 注:本单由省畜牧兽医局填写,审核人、制单人手写签字,盖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章后传真给中标企业。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发货单(带编号)
批准人(签字):
发货人(签字):
收货单位负责人(签字):
收货人(签字):
收货人联系电话:
注:1.本发货单由供货企业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批准人和发货人手写签字;收货单位负责人和收货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运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承运人手写签字。
2.一式三联,第一联收货单位留存,第二联供苗企业留存,第三联由供苗企业于季末交省畜牧兽医局。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入库单
收货单位(盖章):
收货日期:
收货单位负责人(签字):
收货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本入库单由收货单位填写,收货单位负责人、收货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填写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调拨市级申请单》一一对应的汇总数据于本单,作为调苗已到位的依据及时上交省畜牧兽医局。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分发供应登记表
注:本表供市、县、乡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分发登记之用;要求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范文四:山东省____年
市 县(市、区)
月二类疫苗接种情况统计表
(各级汇总通用) 乡(镇、街道) 本月接 本年累 种剂次 计接种 数 剂次数
序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疫苗名称 乙肝疫苗 白破疫苗 麻风疫苗 麻腮疫苗 麻腮风疫苗 风疹疫苗 腮腺炎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 乙脑灭活疫苗 A+C 群流脑多糖疫苗 A+C 群流脑结合疫苗 A+C+Y+W135 流脑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 甲肝灭活疫苗 甲乙肝联合疫苗 b 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 水痘疫苗 轮状病毒疫苗 流感疫苗 23 价肺炎球菌疫苗
本月接 本年累 种剂次 计接种 数 剂次数
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疫苗名称 7 价肺炎结合疫苗 出血热疫苗 钩体疫苗 炭疽疫苗 狂犬病疫苗 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抗狂犬病血清 伤寒疫苗 痢疾疫苗 布氏菌疫苗 鼠疫疫苗 霍乱疫苗 森林脑炎疫苗 气管炎疫苗 脊灰灭活疫苗 百白破疫苗 戊肝疫苗 DTaP-IPV-Hib 联合疫苗 DTaP- Hib 联合疫苗 流脑 AC-Hib 联合疫苗
填写说明:本表用于全人群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统计,逐级汇总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每月 15 日前汇总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 填报人(签章) :
范文五:关于开展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暨查漏补种活动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疾控中心:
为保障全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高水平接种率,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2〕11号)要求,将对此项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同时结合省我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一并对2011年重点地区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进行评估。为做好督导评估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督导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督导评估方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
督导评估方案
为科学评估2012年我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和2011年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情况,为消除麻疹和维持无脊灰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的
全面了解我省此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各阶段实施进展情况,确保此次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对2011年重点地区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进行评估,评价强化免疫接种率。
二、督导范围及督导时间
省级督导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重点地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前期准备及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第二阶段根据第一阶段实施进展情况,对重点地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进行督导。第三阶段对全省此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查漏补种及2011年脊灰疫苗两轮强化免疫接种情况进行评估。第一阶段督导时间为日~5日,第二阶段督导时间为3月19日~23日,第三阶段督导4月份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强化免
疫暨查漏补种活动的全程督导。
三、督导组组成
第一、二阶段督导主要由省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分3-4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第三阶段督导人员组成届时另行通知。
四、督导内容
㈠活动准备阶段:重点对基层开展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动员(包括当地政府及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参与情况)、经费保障、宣传、培训、活动实施计划的制订、目标人群摸底登记、知晓率、物资(含疫苗、注射器)和接种的准备落实与人员配备、接种点设臵、冷链设备及运转安排、车辆等其它后勤保障、各级督导等情况进行督导;
㈡现场实施阶段:重点对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现场的组织情况、接种操作、安全注射、接种人员资质、现场登记和资料统计情况、疑似异常反应的监测及现场处臵等情况进行督导;
㈢后期评估阶段:重点进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资料整理、汇总、上报情况,剩余疫苗处理等进行督导。
五、督导方法、步骤及要求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察、查验记录,入村、入园、入校调查等方法对强化免疫各个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㈠听取汇报。督导人员到达各地后,首先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此次督导的目的、意义和日程安排,争取配合和支持,然后听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本次强化免疫活动各项工作的准备及实施等情况汇报,与工作人员进行座谈。
㈡查阅资料。查看强化免疫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经费保障、技术培训、摸底登记、后勤保障、活动实施和督导检查的相关材料。
㈢现场调查。每市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城区为必督导单位),每县(市、区)选择2个目标人群较多的乡镇(街道)接种点(城区、农村各1个)、2所幼儿园和2所学校(城区、农村分别各1所)开展现场督导,主要查看组织情况、接种操作、安全注射、接种人员资质、现场登记和疑似异常反应的监测、应急预案制定及现场处臵等情况;并对摸底调查、宣传发动和接种情况进行快速调查和评估;根据不同的督导阶段逐级填写督导调查表(详见附表1-3)。具体方法如下:
1、摸底质量评估。前期准备阶段重点督导目标人群摸底登记、宣传、培训、物资和接种的准备情况,开展摸底质量评估人群知晓率调查,填写附表1。
各地分年龄段摸底目标人群数应不少于常规免疫接种目标人群数及统计局、公安掌握的目标人群数。
2、群众知晓率快速调查。随机询问被督导单位强化免疫、查漏补种目标人群各5人,填写附表2。若均知晓本次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安排时间、地区、疫苗接种类型等信息可认为知晓率尚可。
3、实施现场评价。在抽到的接种点现场观察和调查现场组织情况、群众知晓率、接种操作、安全注射、接种人员资质、现场登记和资料统计情况、疑似异常反应的监测及现场处臵等情况,填写附表3。
4、接种率快速评价。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市随机抽取2个县(市、区),市驻地区、非市驻地县(市、区)各1个开展接种率评估。疫苗接种以接种证、卡(或接种记录)及家长(受种者)口述同时相符为准进行判断。以县为单位,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查漏补种率均应达到95%以上、2轮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均应在90%以上。
在所抽取的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1所大中专学校、2处流动人群聚集的厂矿、企业开展大中专学生及流动人口麻疹疫苗接种率调查,同类型集体单位原则上分布于不同乡镇(每县原则上为2个乡镇)。调查对象年龄涵盖接种对象不同年龄段,调查时学校调查对象分布不同级、部,每级、部随机调查10人,每所学校调查应种对象40人;外来务工人群以5个年龄组划分组段,各组段调查10人(不足者全部调查),每单位调查应种对象50人。每县共调查应种对象
140名进行接种率快速评价。调查的同时填写调查表(见《2011年山东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中附件3-8、3-9)。
同时开展麻疹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地区:每县随机抽取1个城区街办、1个乡镇、1处城区市场等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每乡以乡卫生院(街道办事处)为中心在近、中和远距离各抽查1个村(居委会或社区),每个村(居委会或社区)入户调查约15名目标儿童,其中2009年、2010年、2011年出生儿童各调查3名,年共调查6名儿童,每个乡累计调查45名儿童;每个县城(市区)从市场、车站调查30名2009年以来出生的目标儿童,评价麻疹疫苗接种率。调查时遇到接种日不在本县的儿童,也要调查,注明来源,但不计入调查儿童总数之内。每县共调查120名适龄儿童进行麻疹疫苗接种率评估。
开展麻疹疫苗接种率评估的地区,若2011年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应同时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评估,调查单位选取及每乡镇、市场调查儿童数同麻疹疫苗接种率评估,但应注意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为日至日出生儿童,调查麻疹疫苗接种率时,若儿童不为脊灰强化免疫目标儿童,应补充调查足目标儿童总数。每县共评估脊灰强化免疫目标儿童120名。
仅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地区,麻疹疫苗接种率评估主
要以入户接种率评估为主(入户调查对象及人数同上),不再开展市场评估。每县共调查90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该调查地区若2011年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则应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市场目标人群接种率评估。
接种率快速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接种者,要告知其尽快到辖区预防接种门诊补种。调查员根据接种率调查情况现场填写附表4。每县调查结束,调查员应以县为单位分类汇总调查数据,填写附表5、附表6。
㈣反馈督导意见。督导工作完成后,对督导中调查、观察和了解到的当地强化免疫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督导报告,并将有关结果及时反馈,指出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摸底质量调查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应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摸、补登或重新开展摸底登记。群众知晓率快速调查时,发现有1名目标人群未了解强化免疫时间和目标人群范围,则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接种率快速评估时,如果有一处被检查单位麻疹疫苗接种率未达到95%或脊灰疫苗接种率未达到90%,其所在单位要开展查漏补种;低于85%,则要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和接种。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
年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本督导方案具体制定各自的督导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督导的组织实施。各级督导人员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督导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操作,督导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入基层与当地工作人员密切协作,帮助发现和解决基层及现场接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起到监督指导和推动当地工作的作用。
1、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期准备和摸底阶段现场评价表
2、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群众知晓情况调查表
3、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现场督导表
4、山东省2012年麻疹和2011年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
5、山东省2011年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6、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附表1: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暨查漏补种活动
前期准备和摸底阶段现场评价表
(市、县、乡通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导人员签字:督导日期:
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目标人群知晓情况调查表
(现场接种前、现场接种早期使用)
被督导单位:_____市_____ 县(市、区)_____ 乡(镇、街道)
负责该地区接种单位名称
调查时间:2010年
附表3: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接种现场督导表
被督导单位:_____市_____ 县(市、区)_____ 乡(镇、街道)_____(接种点)
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导人员签字:
督导日期:
山东省2012年麻疹和2011年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
被调查单位: ______县
调查单位名称:
调查地点类型: 1.农村
3.集贸市场
调查时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户籍地:本地为本县区,流动为非本县区。 (2)未接种原因: 1. 不知道要接种
2. 不知道地点
4. 拒绝接种
5. 距接种点太远
7.接种禁忌
8.其它(请注明)。
(3)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入户调查要查卡、证;集贸市场等调查则以询问为主。
山东省2011年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被调查单位: _____市
填表日期:
山东省2012年麻疹疫苗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被调查单位: _____市
填表日期:
注:强化免疫人群填写强化免疫接种情况,查漏补种人群填写疫苗全程接种情况。
范文六:山东省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通知书
(家长姓名):
您好。首先恭喜生了一个可爱的宝宝!
为了您孩子的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尽早为孩子接种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分别预防乙肝和结核。在接种疫苗前,需向您核实以下情况:
(1)孩子母亲产前乙肝相关指标检测情况: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
表面抗原(HBeAg
)孩子出生孕周
周,出生体重
(3良好患有疾病: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您的宝宝需要:
在出生24小时内尽早接种乙肝疫苗和卡介苗
在出生24小时内尽早接种乙肝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和卡介苗
应推迟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原因:
应推迟卡介苗接种,原因:
有禁忌症,不适合接种乙肝疫苗,原因:
有禁忌症,不适合接种卡介苗,原因:
完成接种后,请注意观察您孩子的反应;如有不适,应尽早通知负责接种的大夫。 如您了解以上情况,并同意以上接种建议,请您签字:
祝您的宝宝健康成长!谢谢您的合作!
通知人签字:
医院产科接种室(盖章)
范文七:首 页 > 高职教育> 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方案出台
我省200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方案出台
日前,省教育厅为了促进专科教育发展,调动专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逐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0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出台了2003年山东省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意见。
一、专升本的性质和培养目标、选拔范围、专业的确定、教学与
培养等项仍执行《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专升本的形式
(一)校内专升本:本科院校的普通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不
含师范类)经本校考试选拔后,升入本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原则上单独编班学习。
(二)跨校专升本:本科院校师范类专科应届毕业生、专科学校(含电大普通班、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普通班)应届毕业生、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含成人高校高职班)应届毕业生,由我厅统一安排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取。
三、专升本比例和招生计划类别
  根据我省普通本科院校的实际条件,200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的计划数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分为普通专升本计划和民营二级学院专升本计划。
2003年跨校专升本分类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另行通知。
(一)基本原则
  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和理论考试与技能考试相结合的原则。
(二)报考要求
  报考专升本的学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成绩合格。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身体健康。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本校报名,学生可自愿选择招生学校和专业。生源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报名资料按要求在指定时间转送到报考学校。
(三)考试及录取
  1. 校内专升本由学校组织命题、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决定,原则上不少于3门。考试结束后,学校依据考试成绩,按计划数将拟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情况(包括专科所学专业、拟升入专业、班级综合测评名次、专升本考试成绩及名次等)报我厅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2. 跨校专升本由招生学校组织考试,外语为全省统考科目,其它考试课程不少于3门,考试重点为基础知识、专业综合知识,实践性强的专业要进行技能测试。考试结束后,学校将学生考试成绩报我厅高教处,由我厅按学生考试
成绩和规定比例择优录取。
  录取时,先在同类别、专业内按考生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1:2的比例确定录取最低分数线。
  在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生源学校分配名额,即同一生源学校、类别、报考专业的考生,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名次在参加考试考生前20%者,即获得录取资格。剩余招生名额(即计划招生名额减去上述分配名额后剩余的名额),从最低录取分数线上剩余考生中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资格。
  确定录取资格后,再分普通计划、民营二级学院计划两批录取。第一批先录取普通计划,第二批再录取民营二级学院计划。每批次录取时,招生学校按计划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在获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中调剂录取。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1. 各校接本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和有关准备工作,提出初步落实意见并报我厅高教处。我厅将于2003年3月中旬下发考试通知,学校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及时按通知要求做好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要向学生说明普通计划、民营二级学院计划志愿填报的有关问题。
  2. 实行校内专升本的学校务于5月底前完成选拔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学校须将考试成绩、拟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名单张榜公布,接受师生监督,时间不少于3天。并将本校专升本学生名单及工作总结于6月底前报我厅高教处。
3. 实行跨校专升本的学校,于4月下旬完成选拔考试工作,5月下旬完成录取工作。
五、其它事项
(一)被录取的跨校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
业证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学校应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正式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专升本专业学制一般为2至3年。
(三)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四)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普通计划录取的,按今年高考普通本科入学的新生交费标准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民营二级学院计划录取的,按今年高考民营二级学院本科入学的新生交费标准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
  实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是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专升本工作的有关规定、考生资格、考试成绩等,要向全校公布,接受师生
和社会的监督。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学校要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范文八:山东省档案条例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山东省档案条例》已于2004年4月2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医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各种门类的档案以及其他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第八条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九条 企业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经过其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单位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业务:
(一)档案业务咨询;
(二)档案整理;
(三)档案价值评估;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核准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必须收集、整理,并按照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档案。
第十四条 实行档案登记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库房设备、档案藏量以及其他应予登记备案的事项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或者推广、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移交期限;撤销或者破产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移交。
第十八条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应当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使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并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或者重要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破损的重要档案及时进行抢救。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赠送、交换、出卖原件;需要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国有资产转让需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宣布破产时,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办理档案的移交或者寄存,企业破产清算费用中应当预留档案整理、鉴定、保管、移交、寄存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需要出境的档案,按照规定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出境日三十日前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省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省档案资料目录信息中心,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便捷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省档案资料目录信息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逐步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收集、管理、提供利用同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各类现行文件。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和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移交各类非保密的现行文件。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丢弃档案。
第三十一条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档案。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寄存的档案,应当经寄存者同意。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拒绝、阻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监守自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范文九:山东省“十二五”医改实施方案
省政府昨天召开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同时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到2015年,群众看病负担将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降到30%以下。将建区域集中检查检验中心,实现大型设备资源共享。同时,我省敲定今年医改重点任务,其中一条是将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据悉,调增收费将纳入医保报销,避免增加患者负担。
今年,全省将选择3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根据改革需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我省将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发挥医保补偿作用,将调增的收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避免增加群众负担。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县级综合医院参照三级医院建设发展。同时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实行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制的要求带量采购基本药物。稳步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过压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
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盈利性质。
今年医改重点内容
鼓励社会办医 有资质就可开诊所
目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放宽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及境外投资者开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
对社会办医,我省将落实价格、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
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力争到2015年,全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同时,我省鼓励康复医疗机构发展,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二级以上医院基药配备占9成以上
在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今年,我省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到基本药物总数的90%以上。
我省将适时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研究调整优化省级增补药物目录,更好的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统筹资金最高支付不低于10万元
今年,我省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将稳定在97%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
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60元,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
20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
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关键词】 卫生资源布局
建区域集中检查检验中心
鼓励各地整合辖区内医疗资源,建立区域集中检查检验中心,实现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医疗机构检验服务对社会开放,实现检查结果互认。
至2015年,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此项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关键词】 全民医保
2015年,跨省也能即时结算
我省将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014年实现省内新农合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开展省际医保结算合作,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主要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关键词】药品价格
适时调整最高零售指导价
我省将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管理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到“十二五”期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职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此外将调整省增补药物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省增补基本药物,试行省统一定价。
【关键词】公立医院改革
设立专门的政府办医机构
我省将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的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基层卫生
至2015年培养1.28万全科医生
为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到2015年,我省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28万余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我省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70%的城市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
范文十: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通知单
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完成棉衣规划疫苗的接种,经检查发现,您的孩子:
□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请接到通知单后1周内到承担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原接种单位补办
□未完成棉衣规划疫苗的接种,请于接到本通知单后1周内到
接种门诊(托幼机构或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进行
疫苗补种。
谢谢您的合作!
重要提示:开学报到时将复查儿童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者,将影响您的孩子入托(入学)。
辛家幼儿园
托幼机构(学校)
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疫苗补种通知单
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完成棉衣规划疫苗的接种,经检查发现,您的孩子:
□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请接到通知单后1周内到承担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原接种单位补办
□未完成棉衣规划疫苗的接种,请于接到本通知单后1周内到
接种门诊(托幼机构或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门诊)进行
疫苗补种。
谢谢您的合作!
重要提示:开学报到时将复查儿童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者,将影响您的孩子入托(入学)。
托幼机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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