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医患纠纷案例医生用二次输液针给患者输液

&&&&&&&&&&&&&&&患者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
患者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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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患者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次日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发热待诊。入院后医生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治疗。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给予甘露醇250ml。20:30分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心衰,给予对症处理。21:40分病情明显加重,给予抢救治疗。21:50分患者突然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心肌炎、心力衰竭。赵某亲属认为诊疗过程中医生钱某“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进行了不停止的上访、申诉。日、日,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日,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赵某父亲遂于日持省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日,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12月13日,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案件分析: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本案中省医学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属于非法证据之列,不应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何谓非法证据?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应当由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省医学会没有进行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力,因此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尤其是被告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再次鉴定的权利,因此,该鉴定结论属于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取得的证据。县、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转归的结果。对这一事实,在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也予以了认定。在这里援引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承认其取得途径的合法性,仅为便于讨论而已。其次,本案中因患者方仅把患者当作一个“普通感冒”的孕妇,所以没有遵照医嘱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没有遵照医嘱及时服药,这一系列疏忽,致使延误有效的诊断治疗时机,对于心肌炎的发展、加重,患者方具有一定责任。在本案中,患者起病急,病情复杂,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凭借临床经验,先行抗炎、对症治疗、先用药,再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符合临床常规。本案中钱某显然不存在重大过失。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往往是指有推诿、不予理睬、不积极采取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案钱某及医院没有上述行为,其对患者的诊疗态度积极,表现在及时收治病人,并给予了积极的救治措施。加之,医疗行为没有“造成”患者死亡,即患者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仅限于“轻微”责任,患者的死亡属于疾病自然转归的结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患者死亡,不属于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延伸阅读:
案情介绍:患者输液后猝死家中患者因病打针输液完毕后猝死家中,家属认为个体医生存在过错,遂一纸诉状将个体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月2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由徐立福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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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我在护理我父亲时,(我父亲就是输液,每天输几种药)每天都是家属领来药品,然后护士再取走,护士配药时,从不让病人及家属看,如果在旁边看,护士就撵,说回去等着吧,然后把配好的药拿到病房给患者输上.病房里的患者和家属私下里都说,如果一瓶盐水或葡萄糖溶液里本来要配四支药,可是护士如果没有职业道德,只往里配了一支药,留下三支药自己拿去卖了,谁又能知道呢?医院的墙上或地上总能看到"收药"的传单,很多药品都是非常贵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谁能保证每个护士都是心地善良的白衣天使呢?我看到护士值班时通常只有一人或两人,她们要想作弊太容易了。如果说配药时不让人看是怕把
我在护理我父亲时,(我父亲就是输液,每天输几种药)每天都是家属领来药品,然后护士再取走,护士配药时,从不让病人及家属看,如果在旁边看,护士就撵,说回去等着吧,然后把配好的药拿到病房给患者输上.病房里的患者和家属私下里都说,如果一瓶盐水或葡萄糖溶液里本来要配四支药,可是护士如果没有职业道德,只往里配了一支药,留下三支药自己拿去卖了,谁又能知道呢?医院的墙上或地上总能看到"收药"的传单,很多药品都是非常贵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谁能保证每个护士都是心地善良的白衣天使呢?我看到护士值班时通常只有一人或两人,她们要想作弊太容易了。如果说配药时不让人看是怕把细菌带进去,那可以隔着玻璃窗看吧。可这也只是我美好的空想,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每个人都有生病的时候,当自己或自己的亲人生病时,糊里糊涂花着大把钱买的药品究竟用没用到自己或自己亲人的身上,不透明的治疗过程谁都疑惑。昂贵的药品不仅使很多工薪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那些药更
是保命药,是希望的寄托。请大家说一说,护士该不该当着患者或家属的面配药(可以有一定措施,如隔着玻璃窗等)患者及家属有没有权利明确知道药品究竟用没用到自己或家人身上?护士的操作应不应当有人或监控监督?这是不是医疗体制的漏洞?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健康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宁,是不是要进行医疗体制的改革?欢迎有正义感的医生和护士发表看法,欢迎所有的人各抒己见,谢谢
 你的担忧不无道理,个别地方确实存在此类问题,媒体上也时有曝光。“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是一个老话题了,如果连自己手中的输液配药也要惨遭截留,真是不能不让人感到一种震惊。
但让患者或家属进入配药房,肯定是不现实的。输液配药一般都是采取无菌操作,围观的人太多的话可能会引起二次污染。有的相关信息虽然配药房是透明的,外人其实也不会看出什么猫腻。如果配药暗箱真的普遍存在的话,那也不是“透明”配药室能解决的问题。
各个病人的年龄、病情不一样,所用药剂量也不一样,是否截留药物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小孩用药,可能会一支药只用了一半或三分之二,那并不能说明医生或护士给病人“缺斤少两”。
应该相信,绝大多数的医生和护士还是敬业的,绝大部分医院操作还是规范的。就输液而言,一般情况下,配药输液至少3名护士要对包括患者的就诊床号、姓名、输液药品名称、药品浓度、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等进行核对。此外,为患者挂上吊瓶时要核对,拔完针头后还要检查,以备出现问题采取措施。
一些医院的做法值得推广,如“...
 你的担忧不无道理,个别地方确实存在此类问题,媒体上也时有曝光。“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是一个老话题了,如果连自己手中的输液配药也要惨遭截留,真是不能不让人感到一种震惊。
但让患者或家属进入配药房,肯定是不现实的。输液配药一般都是采取无菌操作,围观的人太多的话可能会引起二次污染。有的相关信息虽然配药房是透明的,外人其实也不会看出什么猫腻。如果配药暗箱真的普遍存在的话,那也不是“透明”配药室能解决的问题。
各个病人的年龄、病情不一样,所用药剂量也不一样,是否截留药物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小孩用药,可能会一支药只用了一半或三分之二,那并不能说明医生或护士给病人“缺斤少两”。
应该相信,绝大多数的医生和护士还是敬业的,绝大部分医院操作还是规范的。就输液而言,一般情况下,配药输液至少3名护士要对包括患者的就诊床号、姓名、输液药品名称、药品浓度、给药时间、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等进行核对。此外,为患者挂上吊瓶时要核对,拔完针头后还要检查,以备出现问题采取措施。
一些医院的做法值得推广,如“静脉输液药物配置后的空药瓶保留至病人输液结束后2小时方可弃掉,以避免医疗隐患的发生”。其具体做法是:护士在为门诊和住院患者配置输液药品时,将药品写上病人的姓名、床号,药品配置后,将空药瓶放在相应写着病人姓名的塑料杯中,直到病人输液结束后2小时,以便患者随时查对。另外,院方在实施“配置环节管理制度”的同时,采取“明堂亮灶”的形式,将门诊和住院部所有处置室的玻璃都换成了透明玻璃,既方便患者监督,又对护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鞭策作用。经过实践,此做法已成为护士的自觉行为。医院的这项制度是受“输血袋要求保留24小时”这一规定的启发,它的初衷也是由于个别患者对输液药品配置的药量提出质疑,可护士又解释不清,这样做既可还护士清白,又能让病人安心、放心。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药品的一般用量是多少?
2.一般每个病人的输液架上有医生开的输液方案,你尝试看懂它。再对照护士注药的空管的药量,可知大概。
3.多掌握点药剂常识,有意以专业人士的语气与护士对话,让对方知难而退。
唉,做人难,做病人更难,做一个缺钱的病人那是难上加难。
不管何种反应,立即停止输液。
1热源反应:可用抗组胺类药物和地塞米松、安痛定;
2 过敏反应 对症治疗,出现过敏性休克,考虑使用副肾素。
输液是临床中常用的治疗...
那要看药性过了没有,如果没有可以去权威医院做检查出证明
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
1、建立病房药柜内的药品存放、使用、限额、定期检查的规范制度;存放毒、 剧、麻醉药有管理和登记制度,符合法规要求。 2、 病房存放高危药品有规范, 不得与其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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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有哪些
  导语: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一
  &医师&被判担责:美女注射玻尿酸致鼻子感染
  爱美女孩小李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进行微整形,没想到鼻子因此严重感染并差点永远丧失嗅觉,幸亏及时进行了手术治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小李将&医师&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近日,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小李今年25岁,正值青春年华,且面容姣好。爱美的小李希望自己更加完美,因此对微整形心向往之。2014年,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微整形工作的王女士。王女士对小李介绍说自己是整形医师,并且挂靠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下,有资格进行微整形手术。小李表示,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自己在王女士处进行了多次的玻尿酸注射,花费了3.6万元,不但没有达到微整形效果,鼻子部位反而出现了红肿起泡等感染现象。2015年9月,小李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假体及注射隆鼻术后鼻部感染&,医院告知小李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将导致鼻腔严重感染溃烂丧失功能。小李在医院进行了&鼻部注射物取出术&、&鼻部假体取出术&,先后支付医疗费9750元。小李找到王女士进行索赔,但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小李为此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双倍返还注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李提出其向王女士支付注射玻尿酸的费用3.6万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1.88万元,现金支付1.72万元。为证明上述主张,小李向法院提供了其向王女士之母转账1万元及向网名为&遇见,美&的微信用户转账共计8800元的微信支付记录。对于小李提交的向王女士之母转账1万元的证据,王女士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并非注射玻尿酸的费用,王女士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遇见,美&的转账记录王女士不予认可,并称&遇见,美&微信用户不是其本人。对于小李所述的现金支付1.72万元,王女士不予认可,而小李也没有收据等证据予以出示。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权利受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万元,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后小李因未拿到款项于2016年2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王女士由于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将案款1.975万元全部交至法院,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小李,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二
  自己被判要承担7成责任:女子整容后嘴歪眼斜
  广州一女子在医院进行两项整形手术,医院额外送了去眼袋和开眼角两个手术,术后双侧眼角、下颌不对称,视力下降。日前,广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医院未对额外做的手术进行术前准备和风险告知,有一定过错,但患者明知医院附送手术却没有反对,也未缴纳相关费用,承担70%责任,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7900元。
  整容后下巴不对称视力下降
  2013年12月,阿美(化名)在广州某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包括切开重睑和假体植入下颌两项,手术费5926元。术后,阿美左下眼睑出血和血肿,12月17日在湖北一家医院进行血肿消除术,伤口愈合后,出现眼睑外翻、双侧眼角不对称、眼珠与眼睑分离、下颌不对称、视力下降等症状,先后往多家医院治疗。
  阿美说,她曾多次致电医院,但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恢复容貌,先后前往国内5家医院问诊。阿美认为医院未告知她真实情况和可选择的安全手术方案,不具有美容整形的手术资质和专业知识,侵害了她的知情同意权,造成严重的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元,对伤残等级、容貌损毁程度进行鉴定。
  医院否认擅自增加手术项目
  医院否认为阿美增加了两个手术,辩称对阿美的诊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阿美的左下眼睑血肿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函认为,阿美、医院目前对已进行手术的部位不统一,且不同人对于美容效果认识不同,无统一的标准,因此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经过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故法院无法查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阿美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医院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改判:医院承担一定过错
  日前,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阿美提交的手机录音显示,医师明确承认其基于私人关系,额外&奉送&阿美&做眼袋&和&开眼角&的手术。其次,阿美于日进行了手术,12月17日便在湖北一家医院求医,如认定阿美在不到15天的时间内就同一部位&&眼睛,分别在两个医疗机构进行两次手术,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应认定医院在为阿美额外对其实施了&去除眼袋&和&开眼角&两个手术,但病历等证据并未显示其针对这两个手术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未显示其对阿美进行了明确的风险告知,存在明显过错。
  在手机录音证据中,阿美对额外增加的两个手术是明知的,也未表示反对,并未缴纳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就涉案手术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阿美自负70%的损失。医院共需对阿美承担7920.76元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医患纠纷的著名案例三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
  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省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士用错药,导致洋洋在输液后出现异常,最终抢救无效身亡。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孩子才四岁,到医院去看个病,咋就人没了呢?&据洋洋的大伯高峰介绍,日上午9时许,洋洋有些咳嗽,因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家人就把洋洋送到了这家医院治疗。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12时许,洋洋在接受第三步输液时,刚吊上2、3分钟,突然出现了头晕、视力模糊、出现重影、看不见东西、嘴唇发紫、口吐白沫等症状,2、3分钟后,洋洋停止呼吸并昏迷。&当时主治医生储某不在场,值班护士和值班医生立即给予了抢救,并停止输液,更换液体。&高峰说,抢救持续了大约十几分钟,家属非常着急,在抢救过程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孩子随后被送到淮南市新康医院抢救,傍晚5时58分宣布死亡。
  落款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关于患儿洋洋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中称,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因&发热胸痛两天&到该院就诊,接诊医生儿科主任储某,经过化验检查,发现洋洋有细菌感染征象,决定给予输液治疗,在开具处方时,误将维库溴铵(肌松药)当成化痰药(氨溴索)开出。4月30日,淮南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认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储某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违反&三查七对&,未违反操作规程,但护士在第一次使用维库溴铵该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不规范(未针对维库溴铵该药进行抢救);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
  在庭审当中,公诉人指控,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检查后,诊断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姚女士领药后,医护人员对洋洋进行输液,在输液进行到第三步时,洋洋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遂送入淮南新康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日,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合法执业人员;医生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维库溴铵是致死主因。公诉人认为,李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庭上表示对鉴定书有意见,声称自己不是药剂师,没有资格审核处方,是单位领导安排,他才发放的药;其是按处方拿的药,因为没有见过这个药,药品核对了,也问了主任,说是治疗化痰的,效果也很好。他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拿的是麻醉药品。李某认为自己对事故有责任、有过失,但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代理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相关知识】:
  解决医疗纠纷三种处理方法:
  首先,患者及家属可以通过医疗纠纷调解解决。
  这种方法适用于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所产生的争议。处理方式为,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解决途径之二是医疗事故争议法。
  它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方式为,患者向医院坐落地区县卫生计生委提出争议解决申请。
  解决途径之三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当事人就医疗损害向医院坐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理结果不满,按《信访条例》规定,持医院书面答复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复查。
  医疗事故要如何预防?
  一、提高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
  医院的管理水平提高后,将从整体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领导对医疗纠纷风险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一个医院是否有能力预防医疗纠纷。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认为,提高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重视全院工作的协调一致
  医疗纠纷常常发生在医院的一些薄弱环节上,这些薄弱环节常常是一些工作死角、无人过问、文人问津的地方。因此,医院领导必须强调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全院职工从上到下都要积极行动,消灭工作死角,作好补位工作。这种工作上的死角和补位,既包括工作环节上的死角和联系脱节,也包括工作进行中时间上的死角和联系脱节。比如交接班时间,节假日时间,夜班时间,等等。
  2.领导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
  领导干部学习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尤其是新出台的卫生法规,新制定和修改的一些医疗制度和规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熟悉和掌握,及时调整本医院的工作管理制度,及时向涉及人员贯彻。医院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法律规定来开展工作,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规范工作,才可能使自己的工作在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利于不败之地。比如,有关输血单的保存问题、病历书写保存问题,等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现在医院对这个问题不够重视,发生医疗纠纷后常常&举证不能&,最终导致败诉。
  3.规范各级医师、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在全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指导下,明确规定各级医师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医师在工作时间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医师在手术前应该怎样向家属交代手术风险,交代那些内容?主任、主治医师在术前怎样与患者家属沟通,这些都必须具体化,并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只有职责清楚了,才不会有工作脱节,才不会有工作死角。
  二、提高医师的业务素质
  1.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
  医院与病人的关系用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这互相依赖、互相依存,但不应该互相对立。医师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病人的病情、病人的需要放在首位,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服从于治疗。只有把医患双方的地位定位清楚之后,医师在接待病人、治疗疾病时才不会与病人发生矛盾和冲突。
  2.医师的医疗诊断技术水平
  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否。事实上,绝大多数医疗纠纷、临床并发症都与医师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密切相关,医师的技术水平提高后,许多并发症可以避免,许多危急病情可以平安度过。许多少见病、罕见并发症也都能够自如处理。在过去的一些医疗事故鉴定中,大夫一方总是强调技术水平,因而要求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作为一个三甲医院的主治医师或者主任医师,如果也用技术水平来为自己的过失开脱,恐怕是很难让人信服。因此,医院必须树立良好的学风,树立比技术、比学术的风气。在用人制度上,必须把大夫的业务素质放在首位来考察。只有医师的业务水平从总体上提高后,医疗纠纷才可能避免。
  3.医师的书写病历记录病情变化的意识和能力
  一切医疗活动和与医疗有关的行为均必须有书面记录,这是一个惯例,在诉讼中也便于法庭查证。&说了不记等于没说&,这是一位资深的临床医师对我说的话,我对此深有感触。医师的一切工作不可能让病人都理解,不可能与病人协商。医师在处理病人的病情上有一定的自主权,有根据病情作出医学决定的权力,只要这种决定是对病人有利、符合医疗常规就可以,无须病人同意。但是,怎样证明医师的决定是恰当、及时的,如何证明医师已经作出有利于病情好转的处置,必须记录。所有记录的文字资料,都可能成为医疗事故鉴定、法医医疗问题鉴定和法庭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因此,临床医师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病历,注意病历的书写,注意将自己的思想和医疗行为记录在病历上。这是医师和医院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另外。所有记录的内容必须正确,不得有疏漏,更不得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记录。笔误在法庭上是得不到承认的。
  4.医师的言语表达能力
  有的医疗纠纷来源于医护人员的不当言行。我们提倡医护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接触,充分交待病情,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配合治疗,让病人及其家属理解医师的治疗措施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并发症。同时我们又必须要求我们的医护人员在与病人接触的过程中,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注意说法的内容,注意什么东西该讲,什么东西不该讲,什么东西怎么讲,等等。医护人员必须要从有利于治疗,有利于病人康复的角度作工作,对于病人及其家属的提问,应该耐心、通俗地解答、解释。不要对病人的病情、治疗手段作保证性许诺,不要对其他医师的治疗方案作评价。如果发现其他医师的治疗方案和处置措施有问题,不要在病人面前说,应该及时找上级大夫反映,及时更正处理。大夫之间的意见分歧也不应该在病人中流露,以免影响病人的情绪和医院的整体形象。 5.加强法律意识,学习一般的法律知识
  医师学一点法律知识是必要的,加强法律意识,有利于更好地作好医疗工作,更好地执行上级大夫的指示,更好地保护医师自己和医院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将医疗纠纷的苗头在萌芽时就给予化解。 
  三、建立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1.病情交待和解释制度
  病人的病情应该及时向病人或者家属交待,让病人一方及时了解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医院对病情的估计和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得治疗措施、检查措施。所谓病人的知情权,交待病情应该是知情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作好病情交待得同时,还应该将有关交待的情况和病人一方的反映、态度和要求及时记录在病历上,及时向上级大夫汇报,重大问题可以写成书面报告递交上级大夫或者医院。通过病情交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掌握患者一方的要求和思想动态,有利于治疗。同时,通过病情交待,也可以取得病人及其家属对医院医疗行为的理解,也体现医院对病人病情的重视。
  2.病历书写和复查制度
  病历的书写项目和书写内容以及书写要求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病人的病情在病历上有充分反映,医师开展的任何治疗或者与治疗有关的工作在病历上也有记载。同时,上级大夫和医院的医务管理人员应该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就诊。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漏记事件,应该作为典型批评处理,同时追究所在科室领带及其上级大夫的责任,科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3.医患沟通制度
  医患关系绝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融洽、友好的朋友关系。首先,医护人员必须把病人及其家属当作朋友来对待。
  4.奖惩制度
  (1)工作疏漏者罚,及时补位者奖。
  (2)激化医患关系、产生医疗纠纷者罚,化解医疗纠纷者奖。
  (3)全心全意为病人治疗服务、成功治疗重危病人者奖。
  (4)树立岗位标兵和业务能手。
  (5)重奖在理论界、学术界和科研中取得重大成就和荣誉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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