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有蒋文勤多少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18层04-06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琳、蒋文勤。

被执行人王福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五里11号104室。

被执行人骆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里107号408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福贵、骆婷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44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18层04-06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琳、蒋文勤。

被执行人王福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西五里11号104室。

被执行人骆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里107号408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0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福贵、骆婷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44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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