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农业农户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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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志江 乔金平 刘统销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现实选择
&&提要 报告从河北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全省合作社组织、农产品协会等农村中介组织现状进行分析,对农业和农民在市场体制下遇到的困惑,以及对组织起来的要求进行分析阐述,论证现阶段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途径和建设性建议。
&&一、河北省农村中介组织的基本现状
&&农民组织化程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工和协作的程度,它体现了农民与农民、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农民作为社会劳动者的社会化组织水平,它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本文将侧重研究前一种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化问题,并将重点放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协会这两种主要的农村中介组织上。就河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截至2004年10月底,全省农民合作社组织已发展到3356个,入会农户达到123万户,辐射带动农户35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5%。
&&从总体上看,河北省以农民合作社组织和农产品协会为主的农村中介组织,发育还不是很健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能够直接提高农民市场地位、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合作社组织和农产品协会,在数量上还不够多,机制上不够健全,发展规模还不够大,对农民的组织力和带动力还有待于加强。
&&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动因
&&1、农民家庭经营孤军奋战,农业双层经营体系几乎不复存在。我国农业选择的家庭承包制度,并不是由低到高、由大到小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各种动因下政府和农民群众互动的结果。这种农业制度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以来,在农民经营自主权和积极性增强的同时,原来直接代表农民利益的基层政府,却从农民阶层的某种代表身份转化成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在掌握市场资源、信息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从弱势困境中解脱出来,农民自身的利益缺乏有效地保护。本来与家庭承包经营并行的还有集体统一经营(统称为双层经营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严重流失,集体统一经营能力低下,集体统一经营在许多地方已经不存在。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业和农民正在沦为市场中经营、成长能力最弱、最容易受到损害的一个群体。
&&2、分散和独立生产的农户如何与大市场对接的问题亟待解决。从生产方面来看,两亿多分散的农户很难实现耕地的规模经营,农民单家独户生产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比如资金的筹集、农业科技的推广、标准化生产等,导致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投入的后劲不足,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机制存在很大缺陷。从流通方面看,分散的农户虽然具有市场交易的自主权,但由于农户的商品量小、对市场信息不灵,难以真正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实践证明,真正在农产品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仍旧是国有、集体、民营的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以及少数的农民运销大户。他们都不能真正代表产地农民的利益,很多情况下,他们与农民之间是竞争、夺利的关系。由于在市场中所拥有的经济实力、经营素质、信息资源享有等因素的影响,在农产品市场中,农民在不对称的价格关系中承受着更多的风险和压力。
&&3、农民缺乏有效的组织,诱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一是由于缺乏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导致农村资金外流。最需要资金投入的农业,却得不到金融机构的强有力支持。除此之外,农民还缺乏自己的融资支撑体系。二是农业科技推广到不了农村和农民手中。政府官办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到了乡一级就到了头,民营的农业科技推广企业,受利益和自身实力的影响,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在农业科技方面,农民就像失去父母的孩子,没有人管。除极少数农民掌握了科学种田的本领外,绝大多数农民仍处于盲从状态。三是人才流失。由于缺乏资金和可以投入,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给农民带不来较好的收益,那些年轻力壮、有知识、有文化的农民,就选择了离开农业、到工厂做工或进城打工,农业生产经营后继乏人,导致农业耕种水平下降,产出降低,务农增收缓慢。
&&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战略意义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不仅是农民进入市场、驾驭市场、增收致富的需要,也是政府对农民及其经济更为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加强政府对农业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一点就尤为重要。从当前农业和农民面临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看,在尊重农户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推动以提高农民组织化为重心的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提高农民组织化是增强农民的市场地位和能力,有效配置农业资源的需要。尽管家庭承包经营从经营制度上使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但农户并没有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在农业经营许多活动中,农户都处于从属、被支配、无奈的地位,利益难以保障。20多年来的农村和农业改革实践证明,农业的许多改革举措,都需要农业的微观组织载体来支撑。无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助农增收,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培育相应的农业经营组织载体。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农业带来的挑战,人们过多地看到的是,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农业资源比较优势,这一点确实是存在的,也是不可改变的。其实,更主要的挑战是来自发达国家农业经营的组织优势,以及农户对各种农业资源合理而有效地利用与分配。农业竞争虽说与经营资源和技术有直接的关系,但主要还是经营主体――农户的竞争。农户处于怎样一种生产经营状态,以及进入市场的形态,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所有这些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
&&从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组织来看,单家独户的农民不仅难以与国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经营竞争,而且也很难与国内已经形成的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有效连接,是本来就有限的农业经营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形不成农民合理利益的保护机制。因此,如何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土地、资金、信息、科技、劳动力等农业经营资源在一定范围内有效整合、配置,形成有竞争力的农业组织群体,由此克服小农户所固有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是当前农业和农民面临的必然选择。
&&2、提高农民组织化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途径。农民负担过重是影响农民增收的一个顽症,根源在于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实力悬殊。在两者之间的博弈中,双方力量和地位是极不对称的。政府是有组织且强有力的,农民则处于分散、无援的状态,农民的呼声和愿望很难顺畅地到达政府那里。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问题,就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继而增强农民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在社会事务中的影响力,对政府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众所周知的日本农民之所以地位高、收益稳定,就在于有一个强有力的“农协”在发挥作用。
&&从我国农产品发展趋势来看,在农产品的价格构成中,生产环节所占的价格份额逐步下降,购销、加工环节所占的价格比重逐年上升。也就是说,将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利润要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企业拿走。而作为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农民,得到的利润会越来越少。同时,由于农产品的“卖难”,农产品销售呈现持续的买方市场;而在化肥、农药、籽种等农业生产资料方面,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卖方垄断。分散的农户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农资购买的两个环节中,都处于十分不利的处境。经过十几年市场风险的锻炼和磨难,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别,认识到要想从根本上扭转自身被动、不利的局面,维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就必须组织起来。
&&3、提高农民组织化有利于形成支持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受到政府的支持和政策保护,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合作社联盟等组织都受到政府的极大重视直接支持,其中的缘由,就在于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很好地发挥了组织农民走向市场的作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政府提供农业信息和对农民援助的重要实施载体,从而形成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国政府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家万户农民面对市场一样,同样存在着困惑。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和立法机构比较全面地掌握农民的政策需求,以及农民对农业相关政策的态度和评价,通过这个过程,使政府和立法机构比较全面地掌握农民需求信息,适时制定促进农业发展政策。
&&4、提高农民组织化是教育农民,增强农民整体素质的有效载体。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农村文化出现空洞,农民受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年轻力壮、有知识的大都进城去务工,留下来的农民不仅没有受教育的机会,甚至连传统的经验也难以传承下去,农民中的耕种能手越来越少。眼下,人们普遍看到的危机是农业科技到了乡这一级就断了层,根本到不了村,到不了农民手中;其实,就是到了村,农民也难以真正受益,一是许多农民根本就没有接受科技知识的意识,二是缺乏组织的单家独户的农民,很难形成一个学习的氛围和体系,有效地掌握农业科技知识。这也是长期来农业科技经常抓,效果不显著的内在因素。
&&农业科技的运用以及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要靠农民来实施。农业的现代化必须首先实现农民的现代化,这就要求对农民进行不断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西方各国经验表明,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重视对农民培训和教育,而通常这项工作是通过各级合作社组织来实现的,美国、法国、日本都是这样。当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农民合作社组织对农民的教育作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除了农业技术、知识文化外,还包括培养农民的合作互助精神,改变传统农民孤立、封闭意识,强化农民的市场意识、利益意识,培育他们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等等。
&&四、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途径选择
&&从各地实践来看,目前出现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基本模式,主要有合作社组织模式,协会(包含经纪人)组织模式,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市场带动型组织模式。这四种模式中,真正能够提高农民市场经营地位、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只有合作社组织和各类农产品协会。因为只有这些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才可以真正实现农民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才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连接农户与市场。下面,就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重构农户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为基本框架的农业组织结构,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社会化水平,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尽管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协会主要是由农民自己创办起来的民间组织。但是,它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大。重要的是农民可以利用这个组织资源,重新在市场上形成比较优势,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我国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支持:一是提供优先发展的政策支持。最重要的是税收政策,应给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减税、低税、免税的政策支持,在其登记、注册等方面也应当给予优惠。二是资金的资助。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助内容是很广泛的,如政府赠款、补贴、贷款、担保、投资、签订收购合同等。我国应借鉴外来经验,从稳定整个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由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来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其他涉农部门如农业、财政、发改委、农开办、扶贫办等部门,也要从扶持农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三是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法律地位,不仅体现在法律、法规的颁布滞后于实践,还表现在有关法规、文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一般是泛泛而谈,落实起来很难,还没有一个法规,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法律地位等加以规定和规范。
&&2、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壳资源”,发展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在中国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至关重要。我国是一个没有合作文化和传统的国度,农民文化程度低下,缺乏合作的传统和经历,在这样一个环境中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缓慢和漫长的过程。非常需要有合作社知识和实践的组织和人员来进行引导。有几十年发展历史的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供销合作社不仅有一大批熟悉合作社知识和实践的员工,还因为它地处农民中间,长期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有着很深的渊源,对农民的需求更熟知、更了解。实践也充分证明,供销合作社在教育培训农民,带领农民兴办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所以,支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利用供销社带领农民兴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是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供销合作社要加快自身流通能力的建设,通过构建农资、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不断增强自身在城乡市场的经营份额,通过为农民提供更多、更有效地服务,提升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中的影响力,使更多的农民自愿加入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合作社或农产品协会。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要通过开放办社,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等经济组织,广泛吸纳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联合体、农民经纪人以及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为农民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搭建更广阔的平台。同时,各级政府要充分使用供销合作社,通过赋予其职能,购买其服务等措施,使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不断发展壮大。
&&3、鼓励农民自愿组建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应该是多样化、多途径的,要鼓励农民的发现和创造。有些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组织不是很完善,制度也不健全,但是,由于这种组织是以自愿参加和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真正农民组织,既能反映分散农户的多种需求,又能沟通和组织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有效连接,找到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共同机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通过积极正确地引导,不断完善其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继续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使其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
&&(本文为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2003年度项目,编号,全文约6000字,本刊有删节)(□文/郭志江 乔金平 刘统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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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辜胜阻&林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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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基本思想和思路的集中体现。当前,在由农村、农民、农业构成的“三农”问题中,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地区,农民和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中农民问题是关键。而农民问题的实质又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太多”,我国有2亿多农户、8亿多农民,需要通过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来有效地减少农民;二是农民“太散”,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户难以同统一的大市场形成对接,这就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联合发展方向迈进;三是农民“太弱”,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且农民又有高度分散性,相对市民而言,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培育新型农民和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石。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改变农民“太多”、“过弱”、“偏散”的局面,培养造就具有较高风险抵御能力和市场驾驭能力的新型农民,使农民变“农商”。  培育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环节,只有培养出一大批新型农民,才能为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当前,农民的市场意识、创业能力、文化科学素质、职业技能与新农村建设的任务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农村劳动力还面临着一种逆向选择:高素质的农民流向城市,农村“精英”人才在流动中丧失。根据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对18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2005年重庆市农村留守劳动力中,40岁以上的中老年劳动力占65.5%,30岁及以下的青年劳动力比重下降到11.5%。农村留守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2年,比外出务工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少1.4年。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的劳动力仅占7.6%。如果农村农民的素质不能逐步提高,只靠外部的投入“输血”和“硬件”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因失去建设主体和中间力量的支撑而半途而废。  新农村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这里关键是会经营,会经营的关键又要具有市场风险意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新型农民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有驾驭市场的能力,成为以需求指导农业生产又以新产品引导市场,并以商业活动为舞台的新生产者――“农商”。在传统农业中,农民有较强的抗自然风险意识,但缺乏抗市场风险意识。在现代农业中,农民需要更强的抵御市场风险和驾驭市场的能力。第一,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深重,农产品自然风险大且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抵御,寻求多元的风险规避途径十分重要。第二,农民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信息指导,无法及时、准确获得市场信息。在没有价格信息指导的生产和销售市场上,农民就只能“跟着感觉走”或“随大流”,盲目生产,被动销售。第三,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复杂,农民作为生产主体,其信息的缺乏导致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农民只能成为价格波动的受害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第四,随着我国经济整体开放程度的提高,作为我国弱势产业的农业产业部门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如何开阔提高我国农民大市场观,事关竞争成败。  通过培养造就具有抵御市场风险和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新型农民,能有效地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为了从实践层面上研究培育新型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我们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运用期货市场功能服务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市场、驾驭市场、利用市场能力的经验进行了调查。大连商品交易所运用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和高端形态――期货市场的功能服务新农村建设,通过农民培训和市场信息下乡,把种粮大户、基层干部、农村经纪人等请到大连免费进行市场知识和期货交易培训,通过知识培训、信息服务和期货订单等方式,既为他们送去把握市场的知识和信息,又提供驾驭市场、走向市场的工具和途径,从本质上提高粮农的市场意识,转变经营观念。同时,引导他们根据市场导向种粮卖粮,利用市场机制避险增收,分享粮食流通中的增值利润,实现从粮食生产者向粮食经营者的转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为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期货市场对于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在现有农业信息服务中加强对期货信息的传播,建立期货与现货一体化的、全面的信息服务体系,让农民不仅了解现货市场,更要了解期货市场动态,学会利用期货信息指导生产,最终成为具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和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新型农民。  二、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一个国家农业发达状况的重要标志,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要发挥现代市场组织功能,以实现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我国农村有近2.5亿农户、近4万个乡镇、近70万个行政村。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虽已超过15万个,农民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第一,单个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地块零散,这种家庭经营格局,限制了生产要素的整合和有效配置,影响了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第二,分散农户作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其规模经营实力单薄,难以与社会化大生产进行对接,特别是个体农民分工协作能力差,这种分散的市场供应主体地位很难与集中的大市场对接,被动经营也难以在大市场中获得竞争主动地位;第三,分散的个体农民科技推广应用手段落后,无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导致农产品质量提高难、农业生产条件改善困难、农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  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由于我国农户规模小、数量多、生产分散,直接参与期货市场避险增收存在很多障碍,通过“公司+农户,期货+订单”的模式,借助龙头企业或中间组织,以订单的方式把小农户整合在一起,化零为整,使分散的农民也能够利用期货市场保值避险。期货订单将订单农业与期货市场紧密结合,可以很好地解决订单农业的风险补偿难题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一方面,期货订单的作用机制是利用订单农业的组织功能,将分散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另一方面,期货订单以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引导机制,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机制和履约担保机制,化解由于粮食市场价格变化、订单合同不履约带来的双重风险,这种风险补偿功能能够解决农民过于担心订单农业中的风险问题,巩固订单农业的组织功能。  运用期货市场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表明,在培育新型农民过程中,通过市场组织体系创新,能够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大连商品交易所在东北农产品主产区举办的“千家万户工程”,运用“期货订单”,把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嫁接到现行的订单模式中,既能让农民根据期货价格合理安排生产,并随时将未来收获的粮食在期货市场上选择合适的价格进行预卖,这样就能事先锁定粮食售价,保障粮农稳定增收,更好地把分散的农户捆绑在一起,解决我国农业“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2003年,大商所以期货价格信息引导农民卖粮,使黑龙江豆农增收10多亿元;2004年,该所向国务院建议在黑龙江大豆主产区尝试“先卖后种”,使豆农增收数亿元。2005年,大商所开展了旨在帮助农民利用市场机制避险增收的系统性工作――千村万户市场服务工程,大力推行“公司+农户,期货+订单”粮食产业化经营试点,同样也取得了很好效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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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日期: 09:33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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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1.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2.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3.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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