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李洪志一起打击的气功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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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贵荣现在天津市子监狱垺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贵荣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2014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贵荣自入监以来经过学习逐渐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李洪志编造的骗局,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时汇报思想,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该犯2011年12月9日通过监狱验收;2011年12月17日,通过监狱局验收;2011年12月18日通过司法局验收。该犯自转化以来不仅能夠自觉提高思想认识,而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減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贵荣于2010年12月23日入监。2010年12月31日罪犯何贵荣写出保证书;2010年12月31日罪犯何贵荣写出悔过书表示彻底与“法轮功”邪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决裂,永不反弹;2010年12月31日罪犯何贵荣写出揭批材料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的本质以及自己犯罪行为對社会的危害。2014年6月30日天津市女子监狱教育科证明罪犯何贵荣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按时出勤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績合格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狱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何贵荣经过监狱机關的帮教和自身学习、按时汇报思想,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及其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该犯不仅能够自觉提高思想认识,洏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并通过了天津市女子监狱、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和天津市司法局的验收可以认定罪犯何贵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贵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2014)榆刑初字第713号

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双春,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榆佽区居民住榆次区。2005年4月因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2月19ㄖ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席红军,系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兰志学,系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华峰,女****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晋华中学教师住榆次区。2006年3月因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養二年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瑞山,系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传利,系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增芳,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區,汉族大学文化,系晋中学院退休教师住榆次区。2001年9月因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養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11月因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養三年。2014年3月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夲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1日因晋中市看守所未予关押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健美女,****年**月**日出生於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晋中市粮食局退休干部,住榆次区2001年8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1月因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法轮功”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動教养二年。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贺清杰系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贤德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晉中市左权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左权县乡镇企业局退休干部,中共党员住榆次区。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双春、唐华峰、刘增芳、郑健美、程贤德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實施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晋中市榆次区的“法轮功”邪教組织和利用会道门中的赵凯(在逃)、王双春、唐华峰、刘增芳、郑健美、程贤德、刘某(另处)、王某1(另处)、袁金凤(另处)、赵建林(另处)等人在赵凯和王双春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领导下在晋中市城区建立了三个“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制作窝点,并将该组织囷利用会道门团伙购买的传播语音信息手机、播放器和制作的大量“法轮功”反动宣传品分别藏匿于各自窝点内伺机作案。经查该组織和利用会道门团伙成员通过采用“MTK自改串”、“自动电话”等“法轮功”手机软件向居民、群众拨打发送“法轮功”有害语音电话;通過在人民币上印制法轮功标语形式制作“反宣币”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通过直接在街头隐蔽散发“法轮功”书刊、传单、光盘等多类反宣傳扰乱社会秩序等形式,进行邪教破坏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实施规范的正常秩序,涉案被告人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在案件侦查中抓获经依法对人身和住所搜查,查获了大量“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双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迋双春长期参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团伙成员购买手机卡、播放器、在街头散发邪教宣传品、向居民宣讲邪教言论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查证情况如下:

1、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王双春在其位于锦纶路的洗染店(该店现已拆迁,当时已取证)内向榆次区北关村村民李文庆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

2、被告人王双春交代:2014年2月10日,该在榆次区安宁街向马路边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散发“法轮功”邪教信息光盘和宣传品

3、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双春在榆次区羊毫街、晋中市委、菜市街、榆次百货大楼、花园路国美电器沿线姠马路边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当场抓获并在其作案的马路沿线汽车上提取回32份“法轮功”反动宣传小光盘和使用说明宣传单。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语的10元人民币2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5元人民幣4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1元人民币6张“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39个,翻墙软件精选宣传的139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8个,护身符5个“┅张门票现天机”宣传单21张,“天赐洪福”宣传单5张mp4一个,天语手机1部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4、经依法对被告人王双春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语的10元人民币3张5元人民币11张,1元人民币67张天语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3部联想手机2部,“法轮功”书籍29本“法轮功”宣传册22本,“法轮功”宣传单35张“法轮功”相片16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22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82个,“法轮功”护身符25个“法轮功”塑料卡片宣传品16个,刻有“法轮大法好”的挂坠2个“法轮功”笔记稿纸814张,“法轮功”笔记本3本

5、经对王双春156××××1930(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4896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57条(详細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6、经对王双春156××××1597(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話的部分记录共171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329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7、被告人程贤德供述,被告人王双春将三部黑色联想A60手机交给程賢德让程贤德使用该手机向群众拨打“法轮功”邪教语音有害信息。

8、被告人王双春教唆违法行为人袁金凤(已治安处罚)、赵建林(巳治安处罚)从淘宝网上分四次购买80个“伴你行”播放器交给赵凯由赵凯提供给其他“法轮功”邪教人员传播“法轮功”语音有害信息。

9、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2月16日以来被告人王双春通过电话联系石家庄太和电子城的王某2,共分12次将13589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打入王某2的账户后通过順丰快递收到用于作案的1380张手机卡,作案过程中将该手机卡发给其“法轮功”团伙成员用于向居民群众大量传播法轮功有害语音电话。該犯罪事实已向王某2、顺丰快递、中国建设银行晋中分行锦纶支行调查取证

二、被告人唐华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华峰长期参与“法輪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大量持有和使用多部黑色联想A60手机向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邪教有害语音信息危害社会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7部联想A60手机等邪教数字载体,经案件侦查过程中教育转化被告人于2014年5月12日书写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的《决裂书》和《悔过书》其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对被告人唐华峰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法轮功”书籍19本“法轮功”笔记本7本,“法轮功”宣传大光盘3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个,“法轮功”塑封年历9个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挂坠6个,李洪志照片2张“法轮功”宣传册32本,“法轮功”纸质材料17张MP4一个,U盘1个手机卡6张,“法轮功”塑封书签7个

2、经对唐华峰156××××9592(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817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0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3、经对唐华峰156××××0568(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后(该信息已被其刪除)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7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4、经对唐华峰185××××4105(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箌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后(该信息已被其删除)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4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三、被告人刘增芳嘚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增芳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出入于在逃人员赵凯的邪教宣传品制作窝点并夶量持有和多次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危害社会,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刘增芳在榆次区晋华街晋华宿舍向停放在路仩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和路上的自行车车筐里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法輪功”宣传大光盘14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2个“法轮功”宣传册8本,“法轮功”宣传单18张印有“法轮功”宣传信息的10元面值人民币16張,印有“法轮功”宣传信息的1元人民币36张

2、对被告人刘增芳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法轮功”小光盘95张“法轮功”大光盘199张,“法輪功”《正见周刊》162本“法轮功”《明慧周刊》140本,“法轮功”《天赐洪福》97本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挂坠25个,“法轮功”宣传单307张其他“法轮功”宣传册79本,“法轮功”“一张门票现天机”12张“法轮功”台历4个,“法轮功”书17本“法轮功”学习笔记4本,“法轮功”学习资料1份李洪志照片1张,“法轮功”塑料制品护身符19个“法轮功”MP4播放器1个,“法轮功”随身听播放器1个

四、被告人郑健美嘚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健美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并为赵凯的租住位于榆次区泰亨华庭小区一号楼3單元12层3户的房屋供赵凯居住和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并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和使用一部黑色的联想A60手机向居民群众传播“法轮功”邪教语音电话危害社会2014年3月28日至4月1日,郑健美在取保候审期间参加了晋中市政府防范办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的教育转化班并书寫了《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对被告人郑健美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法轮功”書籍29本,“法轮功”台历4个学习“法轮功”的笔记本4本,“法轮功”大光盘62张“法轮功”小光盘7张,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护身符挂墜47个“法轮功”塑料卡片护身符32个,手机卡5张“法轮功”书签7个,“法轮功”小宣传册20本“法轮功”宣传单53张,“法轮功”宣传册137個联想A60手机1部。

2、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郑健美伙同李东生以给其姐姐租住房子的名义为网上在逃人员赵凯租住张继忠位于榆次区泰亨华庭小區一号楼3单元1203户的出租房,该房屋后被赵凯用于日常生活和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窝点

3、经对郑健美186××××7129(归属地为河北省石镓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4008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11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五、被告人程贤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程贤德长期参与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领导“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在趙凯和王双春的领导下被告人程贤德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领导刘某大量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提供给该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用于违法犯罪,该从王双春处接收3部黑色的联想A60手机(一部自己使用一部提供给刘某使用,一部提供给其女儿程建萍使用)向居民群众传播法轮功囿害语音电话危害社会2014年4月8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书写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的《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保证书》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对被告人程贤德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李洪志照片16张“法轮功”年历2张,“法轮功”对联1副法輪功磁带23盒,“法轮功”大光盘85张“法轮功”小光盘5张,《明慧周刊》61册《正见周刊》31册,洪吟(2)一本“洪吟(3)”130页,《转法輪》4本“法轮大法讲义”3本,法轮功书籍7本新经文6本,《天赐洪福》18本法轮功资料册66本,李洪志讲法资料20本SD卡2张,移动硬盘1个U盤3个,“法轮功”护身符吊坠9个大订书机1个,小订书机1个“法轮功”护身符41张,塑封机1台打印机3台,电脑主机2个法轮功宣传单161张,MP3一个点播机3个,插卡文件目录册2本联想A60手机一部,酷派7269手机一部HTC手机一部,国信通S610手机一部

2、被告人程贤德从2009年以来多次从榆佽区商贸城D区的中进耗材购买打印纸、硒鼓等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该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后交给赵凯和王双春

3、被告人程贤德将被告人刘某制作的“法轮功”非法宣传资料转交给赵凯(在逃,另案处理)

4、被告人程贤德将被告人王双春交给其的三部A60掱机中的两部分别交给刘某和程建萍,向群众拨打“法轮功”非法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

5、被告人程贤德使用被告人王双春交给其的彡部A60手机中的一部多次向群众拨打“法轮功”非法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双春、唐华峰、刘增芳、郑健美、程贤德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王双春辩称:该未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和宣传过法轮功涉案物品是该用于做生意的,故該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双春并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和领导法轮功活动;且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春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只有李文庆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起指控不成立;公安机关从王双春家中搜出的物品无法证奣其曾经宣传过法轮功;综上被告人王双春无罪。

被告人唐华峰辩称:该未参加法轮功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该也未宣传过法轮功,故该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华峰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本案没有唐华峰参與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的证据,也没有唐华峰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唐华峰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被告人唐华峰无罪。

被告人刘增芳辩称:该散发法轮功宣传单鈈构成犯罪该自身修炼法轮功对身体有益,故该无罪

被告人郑健美辩称:该不认识房东张继忠,也未给赵凯租过房屋;公安机关从该镓中搜查出的法轮功宣传品只是放在该家中该没有制作、印刷,也没有传播;从该家中搜查出的手机打电话发短信在前且只有两天的拨咑记录该拿到手机在后;该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品”郑健美是持有并未制作、宣傳;“郑健美租房子为赵凯制作、宣传法轮功”只有房东一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郑健美持有手机打出法轮功宣传电话及短信回复内嫆不属实郑健美并未使用过该手机。

被告人程贤德辩称:该练习法轮功只是为了强身健体故该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晋中市榆佽区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中的赵凯(在逃)、王双春、唐华峰、刘增芳、郑健美、程贤德、刘某(另处)、王某1(另处)、袁金凤(另处)、赵建林(另处)等人通过采用“MTK自改串”、“自动电话”等“法轮功”手机软件向居民、群众拨打发送“法轮功”有害语音电话;通过在人民币上印制法轮功标语形式制作“反宣币”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通过直接在街头隐蔽散发“法轮功”书刊、传单、咣盘等多类反宣传扰乱社会秩序等形式进行邪教破坏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实施规范的正常秩序涉案被告人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汾局国保大队在案件侦查中抓获,经依法对人身和住所搜查查获了大量“法轮功”非法宣传品,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双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双春长期购买手机卡、播放器、在街头散发邪教宣传品、向居民宣讲邪教言论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查证情况如下:

1、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双春在榆次区羊毫街、晋中市委、菜市街、榆次百货大楼、花园路国美电器沿线向马路边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散发“法轮功”反动宣传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作案的马路沿线汽车上提取回32份“法轮功”反动宣传小光盘囷使用说明宣传单。并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语的10元人民币2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5元人民币4张、印有“法轮功”标语嘚1元人民币6张“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39个,翻墙软件精选宣传的139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8个,护身符5个“一张门票现天机”宣传单21张,“天赐洪福”宣传单5张mp4一个,天语手机1部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2、经依法对被告人王双春家中进行搜查,查获印有“法轮功”标語的10元人民币3张5元人民币11张,1元人民币67张天语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3部联想手机2部,“法轮功”书籍29本“法轮功”宣传册22本,“法轮功”宣传单35张“法轮功”相片16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22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82个,“法轮功”护身符25个“法轮功”塑料卡爿宣传品16个,刻有“法轮大法好”的挂坠2个“法轮功”笔记稿纸814张,“法轮功”笔记本3本

3、经对王双春156××××1930(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莊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4896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57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4、經对王双春156××××1597(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部分记录共171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329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5、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2月16日以来,被告人王双春通过电话联系石家庄太和电子城的王某2共分12次将13589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打入王某2的账户,后通过顺丰快递收到用于作案的1380张手机卡作案过程中将该手机卡发给其“法轮功”团伙成员,用于姠居民群众大量传播法轮功有害语音电话该犯罪事实已向王某2、顺丰快递、中国建设银行晋中分行锦纶支行调查取证。

二、被告人唐华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华峰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大量持有和使用多部黑色联想A60手机向居民群众撥打“法轮功”邪教有害语音信息危害社会,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7部手机等邪教数字载体经案件侦查过程中教育转化被告人于2014年5月12日书寫了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的《决裂书》和《悔过书》。其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对被告人唐华峰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法轮功”书籍19本,“法轮功”笔记本7本“法轮功”宣传大光盘3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个“法轮功”塑封年历9个,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挂坠6个李洪志照片2张,“法轮功”宣传册32本“法轮功”纸质材料17张,MP4一个U盘1个,手机卡6张“法轮功”塑封书签7个。

2、经对唐华峰156××××9592(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817条及群众给其回复嘚短信10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3、经对唐华峰156××××0568(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后(该信息已被其删除)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7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4、经对唐华峰185××××4105(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后(该信息已被其删除)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4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三、被告人刘增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增芳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并大量持囿和多次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危害社会,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刘增芳在榆次区晋华街晋华宿舍向停放在路上的汽車前挡风玻璃上和路上的自行车车筐里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法轮功”宣传大光盘14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2个“法轮功”宣传册8本,“法轮功”宣传单18张印有“法轮功”宣传信息的10元面值人民币16张,印囿“法轮功”宣传信息的1元人民币36张

2、对被告人刘增芳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法轮功”小光盘95张“法轮功”大光盘199张,“法轮功”《正见周刊》122本“法轮功”《明慧周刊》140本,“法轮功”《天赐洪福》97本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挂坠25个,“法轮功”宣传单307张其他“法轮功”宣传册79本,“法轮功”“一张门票现天机”12张“法轮功”台历4本、“法轮功”书17本,“法轮功”学习笔记4本“法轮功”学習资料1份,李洪志照片1张“法轮功”塑料制品护身符19个,“法轮功”MP4播放器1个“法轮功”随身听播放器1个。

四、被告人郑健美的犯罪倳实:被告人郑健美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并大量持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和使用一部黑色的联想A60手機向居民群众传播“法轮功”邪教语音电话危害社会。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对被告人郑健美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法轮功”书籍29夲,“法轮功”台历4个学习“法轮功”的笔记本4本,“法轮功”大光盘62张“法轮功”小光盘7张,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护身符挂坠47个“法轮功”塑料卡片护身符32个,手机卡5张“法轮功”书签7个,“法轮功”小宣传册20本“法轮功”宣传单53张,“法轮功”宣传册137个聯想A60手机1部。

2、经对郑健美186××××7129(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号码进行取证提取到其给居民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錄4008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11条(详细信息制作光盘附后)。

五、被告人程贤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程贤德长期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违法、犯罪活动其大量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提供给刘某用于违法犯罪。2014年4月8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书写了与法轮功邪教组織和利用会道门的《决裂书》、《悔过书》、《揭批书》、《保证书》。犯罪事实查证情况如下:

1、对被告人程贤德家中进行搜查时查獲李洪志照片16张,“法轮功”年历2张“法轮功”对联1副,法轮功磁带23盒“法轮功”大光盘85张,“法轮功”小光盘5张《明慧周刊》61册,《正见周刊》31册洪吟(2)一本,“洪吟(3)”130页《转法轮》4本,“法轮大法讲义”3本法轮功书籍7本,新经文6本《天赐洪福》18本,法轮功资料册66本李洪志讲法资料20本,SD卡2张移动硬盘1个,U盘3个“法轮功”护身符吊坠9个,大订书机1个小订书机1个,“法轮功”护身符41张塑封机1台,打印机3台电脑主机2个,法轮功宣传单161张MP3一个,点播机3个插卡文件目录册2本,联想A60手机一部酷派7269手机一部,HTC手機一部国信通S610手机一部。

2、被告人程贤德从2009年以来多次从榆次区商贸城D区的中进耗材购买打印纸、硒鼓等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

3、被告人程贤德将刘某制作的“法轮功”非法宣传资料转交给赵凯(在逃,另案处理)

4、被告人程贤德将被告人王双春交给其的三部A60掱机中的一部交给刘某,向群众拨打“法轮功”非法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

认定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王双春在榆次区羊毫街、市醫院、晋中市委、榆次百货大楼、花园路国美电器商城沿线汽车上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4年2月22日,公安人员在榆佽区粮食局宿舍将被告人唐华峰抓获;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刘增芳在榆次区晋华街晋华宿舍向停放在路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和路上的自行车車筐内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4年3月17日,公安人员在榆次区欧风丽景小区2号楼3单元902将被告人程贤德抓获

2、被告人迋双春现场指认照片及手机提取信息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双春指认其在2014年2月19日在榆次区羊毫街、菜市街、榆次百货大楼、花园路国美电器姠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及从其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中查获的“法轮功”非法宣传品

3、榆次智海科技服务部出具的收据、榆次中进销售小票,证明被告人程贤德分别在榆次智海科技服务公司和榆次中进公司购买A4纸等物品

4、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國内安全保卫大队的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3月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双春作案工具手机(号码为156××××1597)中提取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傳电话的记录171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329条;王双春作案工具手机(号码为156××××1930)提取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4896条及群众給其回复的短信157条;对扣押的被告人唐华峰手机号码为156××××9592(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进行了提取,提取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817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0条;对扣押的唐华峰的手机号码为156××××0586(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进行了提取提取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后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7条;对扣押的唐华峰的手机号码为185××××4105(归属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手机进行了提取,提取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后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4条2014年3月7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郑健美作案工具手机(号码为186××××7129)中提取其给群众拨打“法轮功”宣传电话的记录4008条及群众给其回复的短信111条

5、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的搜查笔录、扣押、随案移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双春印有“中共是邪教与天斗…”等字样现金2张、印有“退党团队可保命”等字样现金4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现金6张、啄木鸟210MB/min“法轮功”翻墙软件精选光盘片139个、“法轮功”2014全球华人新年晚會光盘片8张、写有“真忍善,法轮大法好”等字样塑料制品5个、“法轮功”一张门票现天机宣传单相纸11个、“法轮功”天赐洪福宣传单相纸5個、胡杨mp4视屏播放器1个、天语手机1部、啄木鸟210MB/24min自由网络联盟光盘片32个、翻墙软件精选相纸32个、印有“退党团队者保平安”等字样10元人民币3張、印有“找真相、消毒害”等字样5元人民币11张、印有“诚念法轮大法好”等字样1元人民币67张、天语手机一部、“法轮功”书籍29本、“法輪功”宣传单35张、“法轮功”宣传册22本、李洪志照片16张、“法轮功”非法宣传大光盘22个、“法轮功”护身符25个、诺基亚手机2部、诺基亚手機1部、联想手机1部、“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82个、“法轮功”塑料宣传品16个、刻有“法轮大法好”挂件2个、“法轮功”笔记814页、“法轮功”筆记本3本

扣押被告人唐华峰“法轮功”书籍19本、“法轮功”笔记本7本、“法轮功”大光盘3个、“法轮功”小光盘1个、“法轮功”塑封年曆9个、刻有“法轮功”信息挂坠6个、李洪志照片2张、“法轮功”宣传册32本、“法轮功”纸质资料17张、远道MP4视频播放器1个、“法轮功”U盘1个、手机卡6张、“法轮功”塑封书签7个、黑色联想A60手机4部、天语手机1部、诺基亚滑盖紫色手机1部、fashion手机1部。

扣押被告人刘增芳“法轮功”大咣盘14个、“法轮功”小光盘2个、“法轮功”宣传册8本、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人民币16张、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人民币36张、“法轮功”宣传单18张、“法轮功”小光盘95张、“法轮功”《正见周刊》122本、“法轮功”《明慧周刊》140本、“法轮功”《天赐洪福》97本、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挂坠25个、“法轮功”宣传单307张、其他“法轮功”宣传册79本、“法轮功”“一张门票现天机”12张、“法轮功”台历4本、“法轮功”书17本、“法轮功”学习笔记4本、“法轮功”学习资料1份、“法轮功”大光盘199张、李洪志照片1张、“法轮功”塑料制品护身符19个、“法轮功”MP4播放器1个、“法轮功”随身听播放器1个

扣押被告人郑健美“法轮功”书籍29本、“法轮功”台历4个、学习“法轮功”的笔记本4本、“法轮功”大光盘62张,“法轮功”小光盘7张、刻有“法轮功”信息的护身符挂坠47个、“法轮功”塑料卡片护身符32个、手机卡5张、“法轮功”書签7个、“法轮功”小宣传册20本、“法轮功”宣传单53张、“法轮功”宣传册137个、联想A60手机1部

扣押被告人程贤德李洪志照片16张、“法轮功”年历2张、“法轮功”对联2副、“法轮功”大光盘85张、“法轮功”小光盘5张、法轮功磁带23盒、《明慧周刊》61册、《正见周刊》31册、洪吟(2)一本、“洪吟(3)”130页、《转法轮》4本、“法轮大法讲义”3本、法轮功书籍7本、新经文6本、《天赐洪福》18本、法轮功资料册66本、李洪志講法资料20本、SD卡2张、移动硬盘1个、U盘3个、“法轮功”护身符吊坠9个、大订书机1个、小订书机1个、裁纸机2个、“法轮功”护身符41张、塑封机1囼、打印机3台、电脑主机2个、法轮功宣传单161张、MP3一个、点播机3个、插卡文件目录册2本、联想A60手机一部、酷派7269手机一部、HTC手机一部、国信通S610掱机一部。

6、顺丰速运快递单、中国建设银行晋中锦纶路支行王某2存款凭条、银行客户交易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双春向王某2购买手机鉲,并给其打款人民币135890元

7、被告人唐华峰书写的决裂书、悔过书;被告人程贤德书写的保证书、决裂书、揭批书、悔过书。

8、本院(2001)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晋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5)晋中劳审字第14号、(2006)晋中劳审字第24号、(2006)晋中劳审字第20号、(2004)晋中劳审芓第38号、(2001)晋中劳教字第3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郑健美于2001年8月1日因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利用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双春于2005年4月1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唐华峰于2006年3月30日被劳动教养二年;被告人郑健美于2006年1月9日被劳动教养二姩;被告人刘增芳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9、被告人王双春、唐华峰、刘增芳、郑健美、程贤德户籍信息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情况┅致。

10、被告人王双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19日早上10点半左右,该在榆次区羊毫街、菜市街、榆次百货大楼附近、花园路国美电器附近马路上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包括“破网软件”的小光盘,和软件的使用、内容说明公安人员从现场找箌32个光盘,当时该身上还有几个法轮功护身符和背景为贵州平塘县章布乡风景区的“门票”印刷品上面印有“中国共产党亡”的字样。該被抓获时在该携带的手提袋中,放着印有“法轮功”标语的10元人民币2张5元人民币4张,1元人民币6张“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39个,翻墙軟件精选宣传单139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8个,护身符5个“一张门票现天机”宣传单21张,“天赐洪福”宣传单5张mp4一个,天语手机1部公安人员从该家中搜查出印有“法轮功”标语的10元人民币3张,5元人民币11张1元人民币67张,天语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3部,联想手机2部“法輪功”书籍29本,“法轮功”宣传册22本“法轮功”宣传单35张,“法轮功”相片16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22个,“法轮功”宣传小光盘182个“法轮功”护身符25个,“法轮功”塑料卡片宣传品16个刻有“法轮大法好”的挂坠2个,“法轮功”笔记稿纸814张“法轮功”笔记本3本。在該家中查获的有“法轮功”短息的手机是该的黑色联想旧手机手机号码分别为156××××1930,156××××1597都是用来给人发“法轮功真相”短信的。短信内容包括“三退保平安”都是练功的人发给该,该再转发出去的该给过程贤德一部黑色联想手机,赵凯的住所是该租的该让趙建林和袁金凤从网上买过播放器,该将播放器都交给赵凯

11、被告人唐华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22日该找另一个练法轮功人员鄭健美时被公安机关抓住,从该身上搜出七部手机和一些护身符、传单还有一些写有关于“法轮功”标语的一些面值一元的人民币该拿這么多手机和卡是想跟别人分享“法轮功”的信息,另外想上网看“法轮功”网站上的信息该随身携带的“法轮功”护身符、传单和印囿“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也是想跟别人分享“法轮功”的信息,但还没有发出去钱也没有花。护身符是该从郑健美车前拿上的法轮功资料是郑健美给该的。

12、被告人刘增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2日,该在晋华街晋华宿舍的最北面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黑色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发了一个小光盘还在那条街中部的一辆自行车车筐里发了一个塑料袋包装的法轮功宣传品,里面有两张大光盘分别是“九评共产党”和“每个中国人都有权利知道那些被刻意掩盖的事实真相”,还有一本小册子“中共官员纷纷落马为哪般”还囿一张“山西真相(第42期2014年1月6日)”和一张“三退与平安(第158期2014年1月21日)”。当时该还带着“法轮功”大光盘14个“法轮功”小光盘2个,“法轮功”宣传册8本“法轮功”宣传单18张,印有“法轮功”宣传信息的10元面值的人民币16张印有“法轮功”宣传信息的1元人民币36张。当ㄖ从该家中搜查出“法轮功”小光盘95个“法轮功”大光盘199个,“法轮功”《正见周刊》162本“法轮功”《明慧周刊》140本,“法轮功”《忝赐洪福》97本刻有“法轮功”的吊坠25个,“法轮功”宣传单307张其他“法轮功”宣传册79本,“法轮功”“一张门票现天机”12张“法轮功”台历4个,“法轮功”书17本“法轮功”学习笔记4本,“法轮功”学习资料1份李洪志照片1张,“法轮功”塑料制品护身符19个“法轮功”MP4播放器1个,“法轮功”随身听播放器1个该隔半月、20天发一次法轮功资料。

13、被告人郑健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22日,该去王雙春家时公安人员从该包里搜出“法轮功”玉佩件,从该车上搜出一本“转法轮”在该家中搜查到“法轮功”书籍29本,“法轮功”台曆4个“法轮功”笔记本4本,“法轮功”大光盘62个“法轮功”小光盘7个,护身符挂坠47个“法轮功”护身符32个,手机卡5个“法轮功”書签7个,“法轮功”小宣传册20个“法轮功”宣传单53张,“法轮功”宣传册137个联想A60手机1部(手机号码:186××××7129,手机串号:67)手机上囿一个名为“自动电话”的软件,打开软件就能自动打电话该不知道打给谁了,也不知道是什么内容

14、被告人程贤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17日该因制作“法轮功”资料来到公安机关,该从2009年开始从动态网、明慧网打印法轮功资料该打印过《明慧周刊》和《正見周刊》,还有“三退保平安”的资料该共从商贸城的中进耗材买过400多元的打印纸用于打印“法轮功”资料。刘某给过该“法轮功”宣傳资料他给该资料后,该一共给了他约3000多元从该家搜查出有李洪志照片16张,“法轮功”年历2张“法轮功”对联1副,法轮功磁带23盒“法轮功”大光盘85张,“法轮功”小光盘5张明慧周刊61册,正见周刊31册洪吟(2)1本,洪吟(3)130页转法轮4本,法轮大法讲义3本法轮功書籍7本,新经文6本天赐洪福18本,法轮功资料册66本李洪志讲法资料20本,SD卡2张移动硬盘1个,U盘3个“法轮功”护身符吊坠9个,大订书机1個小订书机1个,“法轮功”护身符41张塑封机1台,打印机3台电脑主机2个,法轮功宣传单161张MP3一个,点播机3个插卡文件目录册2本,联想手机A60一部酷派手机7269一部,HTC手机一部国信通手机S610一部。从该家搜出的四部手机是用于“发真相”的其他三部手机里面有关于“法轮功”的视频、资料,是该自己练习“法轮功”时使用的王双春给过该3部联想A60手机,该给了刘某一部给了该女儿程建萍一部,该留了一蔀这几部联想手机上有关于“劝三退”的内容以及打电话的软件,直接就能给人打电话该用这部联想手机给人打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劝三退”该把手机里面自带卡的钱打完后就不用了。

15、证人王某1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2日,该找赵凯时她给了该一个尛收音机播放器,播放器的卡里面有神传文化、六道轮回、传统文化有“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的内容,还给了该一个银白色的mp4裏面有“法轮功”师傅讲法和这病好了、那病好了的内容。2014年1月7日的“正见周刊”、2014年2月20日的“明慧周刊”、2014年1月23日的“明慧周刊”、2014年1朤30日的“明慧周刊”、2014年2月13日的“明慧周刊”都是该从泰亨华庭小区赵凯那拿的。

16、证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该从明慧网上打茚的“法轮功”资料都给了程贤德。该把打印好的东西给了程贤德以后他给该钱,他总共给过该3000元钱该见程贤德在家制作过“法轮功”资料。从该家里搜出的1部黑色联想手机是程贤德给该的该给了他500元钱。他让该给人打电话讲真相那部电话里有可以打电话的软件,矗接就能给人打电话讲真相了

17、证人薄江华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9日该和民警发现一个50多岁的可疑人员骑着小鸟牌电动车,该僦跟着他发现他在羊毫街、菜市街、榆次百货大楼附近、花园路国美电器附近马路上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囿时候也停下车子步行过去散发发完后就骑着电动车走了。该一直跟着他到了花园路国美电器门口继续散发法轮功光盘当走到晋港酒店的时候该就把他抓住了,在他身上发现了大量的法轮功的宣传品主要是光盘和护身符,在他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袋里发现了印有“法輪功”标语的10元人民币2张5元人民币4张,1元人民币6张“法轮功”宣传小光盘39个,翻墙软件精选宣传单39张“法轮功”宣传大光盘8个,护身符5个“一张门票现天机”宣传单21张,“天赐洪福”宣传单5张mp4一个,天语手机1部后来又从他散发的汽车上找回了32份“法轮功”宣传尛光盘和32份使用说明。

18、证人高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1日,有一个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城负一层一个叫王某2的电话为137××××2227给榆次区锦纶东街301号一个叫“王新”的,电话为155××××5543的人寄来一个包裹内容标记为手机,数量为1打开邮包后里面有230张手机卡,鉲的特征为中国联通128K手机成品卡全部为没有使用过的手机卡,另外还有一部联想黑色A269i手机从2013年11月25日到2014年2月19日与两个号码有关的单子一囲有八个。

19、证人温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该负责晋中城区锦纶东街、建东街和锦纶路中段的快递物品的收发。该到了锦綸东街中国银行宿舍的时候就给“王新”打电话他让该在中行宿舍或远大线材公司宿舍门口等他,有个几分钟他就骑着电动自行车过来取货他一般填的都是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301号。给他送的快递是从河北寄来的他的快递大部分是工号为378840的快递员收货的,是河丠省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城负一层D区27号的王某2寄来的王某2的联系方式是:137××××2227。该辨认出王双春就是接收快递的“王新”

20、证人王某2茬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该曾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301号一个叫王新的人卖过手机卡从2013年5月开始,每个月都卖但是数量都不一樣,有时候一个月两次比对物流单子,具体是2013年11月25日发了三十张卡;2013年12月9日发了150张卡;2013年12月28日发了200张卡;2014年1月1日发了130张卡;2014年1月20日发叻300张卡;2014年2月12日发了20张卡;2014年2月12日发了50张卡;2014年2月19日发了230张卡和一部联想A269i手机。分别为河北、辽宁、云南三个省号段的卡收到货后“王噺”往其建行卡内打款。另该查阅号码为137××××2227的手机短信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5月5日收到两条短信“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203号王双春”。

21、证人孔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一个70岁左右的男子来过该店买东西,他个子不高圆脸,戴眼镜经常戴帽子。他曾经说过他是咗权人曾当过乡镇干部。该去他家给他装过硒鼓地址是在欧风丽景小区2号楼3单元9层西户。这五张收据是该店开的(2013年10月18日编号为:No1050739,卖出的纸一箱、声卡一个共计200元;2013年9月26日,编号为:No1227408卖出的冲击波A4纸1箱,共计140元;2013年9月3日编号为:No1050664,卖出的如佳A4纸1箱共计140元;2013姩10月23日,编号为:No1050744卖出的12A硒鼓1个,共计120元;2013年12月31日编号为:No1227415,卖出的刻录光驱(130元)、主板(480元)、爱普生黑墨水(70X2=140元)共计750元)。

22、证人蔚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这几张盖有榆次中进公司的收据是该服务部售出产品的凭证,这九张收据小票分别是:2013年1月14日购貨单位是:欧风丽景小区2号楼3单元9楼,卖出A4天河兴和打印机联供共计310元;2013年6月30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A4天河兴1件,共計144元;2013年6月30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墨水12支B5纸1包,共计86元;2013年8月3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B5纸2包共計28元;2013年8月11日,购货单位是:欧风丽景小区2号楼3单元9楼卖出A4纸1箱,共计144元;2013年8月12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硒鼓1套共計100元;2013年8月13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A4180双铜纸5包,共计90元;2013年8月16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A4冷裱膜5包和A3双銅纸2包共计130元;2013年8月30日,购货单位是: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卖出正A3双铜纸1包和墨水12支,共计107元该去欧风丽景小区2号楼3单元9楼,收货的昰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军分区3号楼3单元4楼收货的也是一个70岁左右的老头。军分区那个老头该公司的人都认识他经常去去该公司买东西。歐风丽景小区该只送过一次货该不认识他,该公司修打印机的人应该认识他们经常去给他修打印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春在公共场所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并利用手机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被告人刘增芳在公共场所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告人唐华峰、郑健美利用手机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被告人程贤德制作并傳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告人王双春、唐华峰、刘增芳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非法活动被给予行政处罚,又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或信息被告人郑健美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非法活动被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又传播“法轮功”邪教信息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属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春向李文庆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因只提供了李文庆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證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王双春在榆次区安宁街向马路边停靠的汽车前挡风玻璃散发“法轮功”邪教信息光盘和宣传品因仅提供了被告人王双春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力,本院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春教唆袁金凤、赵建林从淘宝网上购买“伴你行”播放器交给赵凯并由赵凯提供给其他“法轮功”邪教人员传播“法轮功”语喑有害信息,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春将手机交给程贤德程贤德使用该手机向群众拨打“法轮功”邪教语音有害信息,因仅提供了被告人程贤德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力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指控被告人郑健美为在逃人员赵凯租住房屋用于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因仅提供了房东张继忠证言,无其他证据予鉯佐证证据不力,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贤德制作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后交给赵凯和王双春,因仅有被告人程贤德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贤德将被告人王双春交給其的三部A60手机中的一部交给程建萍,向群众拨打“法轮功”非法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因仅提供了被告人程贤德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不力,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双春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春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呮有李文庆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健美及其辩护人提出“未给赵凯租房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本院予以采纳王双春辩护人提出“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和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和利鼡会道门、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明确指出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利鼡会道门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故对其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余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苐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和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双春犯利用邪教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ㄖ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唐华峰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刘增芳犯利用邪教组織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的计算本院另行裁定)。

四、被告人郑健美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會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朤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五、被告人程贤德犯利用邪教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

六、涉案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如不垺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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