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领导国家修水利工程属于哪个部门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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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探讨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1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与
1.1项目计划的具体申报程序和依据
工程监督部门根据工程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结合工程隐患探测与排查、工程测量、观测资料整理分析情况,按照“先急后缓排序、安全高效运行、提升管理水平”的原则,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库,同时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书。项目库的内容须根据水利枢纽工程每年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每年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分清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选择维修养护项目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2项目设计书内容
项目设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工程存在的问题、维修养护措施、维修养护工程(工作)量、工程概算、工程测量资料、工程隐患影像资料等。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
2.1编制、上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
维修养护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审批内容,编制该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详细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按照“项目法人负责、监督管理部门与现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理部门的旁站监理与控制、维修养护队伍保证”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预期效果;项目工作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实施预算安排情况等。在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工作内容,如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2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设置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组建实施管理机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陆管局的具体项目管理体系为:组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人、项目安全员、质量监督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负责。陆管局水政水资源处(防汛抗旱办公室)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批复内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局党群监审处为该项目的监督部门,局财务资产处负责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
2.3合同管理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遵守相关,严格按照合同拟定、审查、评审及会签程序,认真履行各项合同文件的办理工作。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与参建各方的及时沟通协调和有效控制,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预算资金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2.4进度控制
(1)工程进度。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查,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承包商按照规定格式、定期上报工程项目月、季、年进度计划及报表,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指导和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2)支付进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实施时,首先制定项目支付进度计划(旬、月、年度计划)。支付时,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按实际完成的进度情况进行申报,提交月进度支付表,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审批后再行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具体申报、审批及支付程序为:承包商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支付,确保了实际完成进度与支付进度相一致。
2.5质量管理
(1)项目划分。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而言,由项目法人组织建立、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相关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根据陆管局现阶段维修养护项目的实际和要求,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2)质量检查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有关规定,按照陆管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主要工序质量实行“三检制”制度,即班组自检,项目部质检部门复检,项目部质检部门会同监理和业主质检部门终检;设立检查验评表,逐级签字,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能施工。对中间产品检查则实行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及设计要求。
3.1信息的具体内容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信息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文件;项目申报书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批复;项目施工方及监理方的文件;项目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计划;项目开工申请及批复;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预案;进度支付凭证;工程结算;停工、复工申请及批复;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工程相关验收申请及批复;维修养护相关各项会议纪要、审查、咨询记录;通知;项目工程大事记;工程施工前后影像资料;各参建单位;竣工图;项目工程相关验收单、验收证书与签证等。
3.2注重信息收集整理的及时性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信息、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与工程同步并同时完成。工程实施前,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号)的有关规定,和工程的实际制定细则,明确信息、资料的收集范围和内容。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的信息、资料收集与分类等提出统一的要求,制定统一的格式样本。项目法人要统筹负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工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料的收集情况,施工单位也应经常性地检查,保证信息、资料的及时性。
3.3力求信息的真实性
信息的整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审计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闭门造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设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对现场管理机构的建管日志与监理站的监理日志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中所记载的参建人员、原材料、、施工工艺(方法)、外部环境和监测的数据以及工程地点、施工日期、内容、劳力、工时、工程量、使用机具、设备的台班量及工程进度等是否相一致进行抽查。现场管理机构对监理部门、施工单位采取随时跟踪检查,确保记载的内容真实。
3.4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监理站以及施工单位所记载的内容除了真实外,还必须确保准确无误。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5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不完整的资料不能系统、全面地反映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参建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整理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项目划分、工程量、合同的签订、施工以及各类验收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始有终,全面、完整。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
3.6信息收集、整理应与工程实际结合
信息员要经常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一起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及时得到第一手信息。熟悉和掌握维修养护项目设计、建设的相关内容,整理资料时才能准确地对维修养护项目人、材料、机械、施工工艺(方法)、环境和监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3.7做好信息的验收、分类与归档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档案验收、分类与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信息(资料)档案验收与归档质量。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信息按照建管(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维修、养护)等4个部份分别进行收集和整理,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归档。同时参照《陆管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长江委财经部门的有关项目验收规定准备如下验收资料: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设计工作报告;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报告以及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等。项目工程结算单必须签字、盖章手续完备。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必须是两套,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将竣工验收会议记录、项目工程验收鉴定书等放入竣工资料(包括项目法人、设计人、监理人、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各参建方的信息)中,形成一套完整的维修养护项目竣工资料。
安全管理主要从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陆管局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对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环境。
4.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系: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人对项目的设计安全负责;监理人主要对项目的安全施工实行监理与控制;施工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施工队、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机构第一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安全作业层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和岗位培训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以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对各级部门及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负其责。在实际管理中,进一步落实施工现场职工队伍的健康检查与教育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4.3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重视加强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工作,规范施工作业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安全生产预案。成立由项目法人、总承包项目部与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其职责,负责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一切安全事务。由于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落实到位,陆管局实施的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事故。
5沟通与协调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项目单位)利用建管工作会议、质量专题会议、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监理例会等与项目参建各方进行及时沟通、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对各方之间、作业层之间以及工序之间所出现的矛盾与异议问题开展现场办公进行协调与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及时进行调整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确保实际施工进度与支付进度相符。对外界周边环境的纠纷问题,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力量出面共同协调解决。上述措施确保了维修养护项目的顺利实施。
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为国家预算内项目投资,每年通过“二上”与“二下”的申报、批复及国家拨付资金进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工作。陆管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及时组织编报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然后组织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专班进行管理,并对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与投资控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依据《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细则》和《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承包商根据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工作)量编制进度款(或结算款)支付申请表申报→监理人审核→现场管理机构复核→项目法人委托部门(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复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原则,局财务部门最后办理国库支付。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中,做到了专项资金项目专款专用,确保了项目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2013年,陆管局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为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制订了《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和办法,对2012年度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项目单位自验收”,配合长江委财经局、水利部专家组进行最终验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同于新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它有其特殊性与局限性。目前,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验收办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的情况下,只有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规定执行。因此,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即项目法人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长江委财经局受水利部委托,主持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竣工验收。
经过年以来的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陆水水利枢纽工程坝工设施残缺破损部分得以进一步修复,工程管理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工程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坝容坝貌有了大的变化,为水库工程安全度汛和枢纽正常运行,为充分发挥枢纽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应有的作用。陆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在实施中,由于建立了维修养护工作实施专班,有了强有力的建设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使得每年的维修养护项目均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顺利实施与完成。真正确保了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本文作者:杨均善 杨波 杨振明 工作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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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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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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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灌排工程运行可靠性及效率,建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护、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乡镇辖区所在的“五小水利”(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各乡镇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落实。各村(居)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维修养护管理范围: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域为一个乡镇的,由该乡镇负责相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水窖、水池、泵站、水渠、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地区域为多个乡镇的,由相应乡镇协商划定管理范围后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八条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帐。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普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第九条承包经营者权利。第一、经营者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有依法转让、继承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第二、经营者按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可以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综合经营活动;第三、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经营者占有或经营的工程和资源,不得干预其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第十条承包经营者的义务。第一、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二、对水利工程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工程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服从县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工程的防洪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水务局。保证农业灌溉用水,保障人畜饮水安全,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接受县水务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各乡镇需配备一名分管领导,对管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协商划定各村管理范围并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进行检查、监督;各行政村必须配备一名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水利事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员,负责指导该村(居)内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协调解决工程维修养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修养护的台帐统计、管理经费测算等工作。第四章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项目工程管护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采取各乡镇自行筹集以及各乡镇群众集资等多种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十三条维修养护管理经费来源:一是各乡镇每年安排一定的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可在收取水费中提取),用于维修养护管理;二是各乡镇群众自行筹集的用于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三是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等。第十四条维修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材料及设备采购,群众投劳部分不计入其中。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过程中由各村(居)组织受益群众无偿进行投工投劳。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六条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维修养护管理成效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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