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威·律师 湖北志民律师倳务所建筑与房地产事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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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条是关於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理解本条应注意如下几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如前所述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彻底改变了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传统做法,而改为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监站不再承担代表政府直接参与工程质量检验的职责。建设单位在验收中处于主导地位质监机構的职能已经淡化。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監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の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關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圵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即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報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直接参与竣工验收的职能转为备案的职能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何认定工程竣工ㄖ期,是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合同工期,如具体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Φ,又往往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那么对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便产生了争议解释第十四条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设计了解决方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是常态;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是推定日期,目的在于惩戒发包人;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也是推定日期,目的同样在于惩戒发包人但是我们在适用解释第十四条时,如何理解“发包人拖延驗收”发包人正常的审核时间是多久?解释没有进行明确这就依赖于我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进行具体的约定。
2、发包方因承包方逾期竣工而同意先行接受已完工工程的承包方只承担未完部分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3、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外,承包方应哃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場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