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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doc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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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实施
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认真贯彻《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和《关于落实做好证券经纪人监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号,以下简称145号文)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辖区实际,现就山东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营业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已通过住所地证监局现场核查,当地证监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书》中同意公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
(二)证券营业部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已妥善解决,且未出现新的问题;
(三)证券营业部所属证券公司与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系统能在该营业部有效运行。有关信息系统除了要满足145号文要求外,还必须将现场拍照功能嵌入开户流程,保证客户现场开户。
二、证券营业部申请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须向我局报备下列材料:
(一)证券公司在我局辖区证券营业部实施经纪人制度的备案申请;
(二)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合法合规情况;
(四)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五)证券公司贯彻《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号),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自查和清理规范的报告;
(六)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与管理、执业资格与证书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查询、培训管理、执业行为规范、客户回访、绩效考核和报告等方面制度以及投诉和处理、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澎湃新闻APP下载经纪人制度启动在即 券商“停业”梳理报备
日01:02  来源:
  清明节过后,刘辉(化名)拿到了他首次参加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成绩,“69分,过了!”
  这意味着4月13日后,刘将以证券经纪人的资格选择一家券商正式签约,并作为这家券商的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而现在,他的准确身份还只是“居间人”。
  按3月证监会下发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券商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只能采取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不得采取居间人等其他形式,该规定将于4月13日正式实施。
  为此,目前国内各大券商正为报备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做准备。截至目前,各券商已经停止新经纪业务开展逾3月之久。
  4月2日,上海证监会向辖内证券公司发文强调,各公司要在谨慎判断各方面条件均成熟后,再报备拟实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谨防脱离自身实际“一哄而上”,跟风申请,盲目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从而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
  备战新规
  “我们已经三个多月没有发新增客户佣金了。”刘辉表示,公司的解释是等内部制度整顿完毕,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完后,会予以补发。
  证监会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前,应停止新增外部经纪人、外部经纪人应停止招揽新增客户、无从业资格的内部营销人员应停止营销活动、营业部应与机构经纪人完全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而根据《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经证监局现场核查认可后,方可委托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
  这成为券商备战新规的主要工作。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方案将是一整套体系。首先必须包括监管部门强制要求实施的相关规定,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如何对经纪人进行管理等,也涉及业务细节,如经纪人在拓展客户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甚至客户对经纪人的投诉处理等。相当于对以往经纪人业务的重新梳理。”海通证券(,)经纪业务负责人表示。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已有券商已经完成了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据了解,深圳联合证券已在《暂行规定》公布后一天便已提交方案。
  沪上一家大型券商表示,该公司已经就申报经纪人制度做了长期准备,只等监管部门通知便可提交报备材料。“从长期发展来看,我们会对经纪人业务考核提出一些要求,不希望培养出羊群式经纪人。”
  “我们希望能尽量完善,再向监管部门报批。通过这个机会将营销活动纳入正常的管理。”沪上另一家较小型券商负责人表示。
  《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也给一部分券商带来压力。“目前我们实施的是员工制,和新规并没有冲突,客户销售、营销还是可以继续进行。但经纪人作为一种制度开始实施,我们需要看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有需求还是会申请。”深圳一家券商相关负责人透露。
  遗留问题
  不可否认,顺利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仅仅是一小部分,更多的编外证券从业人员还处于“灰色地带”。
  上海证监局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号)要求,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劳动派遣人员等外部营销人员,可以转为公司员工,也可以依法转为证券经纪人;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要按照645号文规定,依法、依约妥善处理。
  这其中一部分人员,也找到了“打擦边球”的方法。
  王伶就是这其中之一。他决定向朋友“借”资格:找到一位获得早前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朋友,利用后者身份和券商签约并开展业务,平时佣金领取也要借助以朋友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领取。
  “这种行为要有营业部的支持,毕竟监管部门只审核考试成绩,但具体的业务都是营业部管控。”刘辉说。与此类似,如果在一个营销团队中,只要有人通过了资格考试,其他没通过的员工可以将自己的业务挂靠到前者名下,统一以前者的名义向证券公司领取佣金,而后进行分配。
【作者:曹咏 来源:】
(责任编辑: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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