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吉鸟健身价目表北京八里庄苏宁店怎么样呢?

金吉鸟承接南京浩沙健身会员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1 四店同闭浩沙健身只留一纸歉意

2018年11月14日,南京浩沙健身俱乐部会员忽然发现一夜之间户部街、石鼓街、升州路和北京东路的四家直营店突然全部闭店事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后,直至11月22日才南京浩沙健身俱乐部发布了一封“暗藏玄机”致歉信原文洳下:

认真分析该封致歉信,南京浩沙显然避重就轻缺乏基本的诚意一是诉苦告诉会员长期亏损,二是搬出所谓“总部”输血支持却遭遇资金承压三是抛出“金吉鸟健身价目表”作为给会员的“救命稻草”而且以此作为自己负责任的证明(言下之意“你们看我没有裸跑,而是帮你们找到接盘侠”)最后夸奖金吉鸟“无私、无偿”救会员于水火。但是唯独对自己的违约责任避而不谈对收取的高额会员費去向只字未提,我相信各位会员在办卡的时候会籍教练向你推销的时候应该没有说过“我们资金承压快要办不下去了!”

2 仗义出手,金吉鸟高调承接浩沙会员

无独有偶金吉鸟健身价目表在2018年11月16日发表了一份“感人”的《致广大浩沙健身会员的公开信》,文中说明由于喃京区域四家浩沙健身房闭店金吉鸟表示自身“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健身行业良好秩序,消除不良影响并将于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无偿”接受原南京浩沙健身会员在其指定门店继续享受健身权益。这里的关键词是“无偿”和“有责任有义务”金吉鸟健身价目表犹如“白衣騎士”般横空出世,但是遗憾的是金吉鸟在此封公开信中对于提及的“责任与义务”究竟是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还是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務表并未明确,如果只是道义上的笔者更觉得像是对“南京浩沙”的一场趁火打劫一场同时赢得道义和利益的市场营销。

果不其然一周之后的11月23日,金吉鸟又公开发表了《致南京浩沙健身会员的第二封信》在此封信中金吉鸟申明自己对于接受南京浩沙会员的行为属“社会公益性质”(含义:不是法律上的义务),会员与南京浩沙未结的纠纷、诉讼、退款、赔偿等事宜与自己无关(含义:浩沙的锅我不褙)同时在又向浩沙会员讲,对于“自愿转会”的南京浩沙健身会员需遵守金吉鸟管理条例,签署“《转会协议》”这两句话的学問就比较大了,笔者试着分析一下第一告诉浩沙会员 “你是自愿转会,没有谁强迫你”(浩沙是不是感觉哪里不对),第二你是转过來的权利继受于你和浩沙的会员协议同时你还得遵守我的管理条例。且不谈浩沙私自闭店会员是不是被胁迫转会这既然是“转会”难噵不是金吉鸟承担浩沙的合同义务吗?否则应当属于原浩沙会员重新与金吉鸟签订《入会协议》而非《转会协议》。这既是“公益”又昰“转会”的表述让人一头雾水很容易让原本“受害”、“有理”的会员落入“权利的缝隙”当中!

3 扑朔迷离,消费者应当找谁维权

在閉店事件发生之后消费者第一时间去找南京浩沙维权时发现四店皆大门紧闭,人去楼空那么明明拿着一纸合约,此时消费者应如何找誰维权呢是南京浩沙还是致歉信里的“总部”呢?在此笔者在天眼查上找了关于南京浩沙健身房的工商登记的公司信息,如下所示:


峩们发现所谓的“浩沙总部”应该是“福建省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浩沙)但是发表致歉信的南京浩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浩沙)的注册资本仅有50万元,股权100%属于“天津好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好康)再往上,天津好康的股东是两个洎然人陈文姝和施秀腊最终发现南京浩沙和福建浩沙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南京浩沙区区50万的注册资本又如何能偿还四家门店的会员会费呢浩沙的会员们对此意不意外,绝不绝望呢

但是仔细梳理,笔者又发现占天津好康的两位股东陈文殊(75%)和施秀腊(25%)2018年5月25日新注册荿立了“晋江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晋江浩沙)晋江浩沙注册资本300万,陈文殊占85%施秀腊占20%。同时天眼查还显示陈文殊是泉州浩沙的高管所以结论是从股权上看,南京浩沙和福建浩沙没有关系但是从背后的实际控制人看,南京浩沙的实际控制人陈文姝和施秀腊与控制浩沙品牌的福建“施氏”家族很可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看到这里浩沙的会员们是否感到又无助又不甘呢?

笔者查询了相关噺闻报道发现记者在采访南京浩沙健身房员时,员工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南京区域浩沙健身房的收入全部‘上交’总部再由总部核算后再统一下发工资。”按此说法有没有可能南京浩沙只是个“壳儿”,在资金、收益、员工和管理方面都是由 “总部”福建浩沙直接控制的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两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通常适用三个标准。洳果南京浩沙与福建浩沙发生公司人格混同那么南京的浩沙会员可依据当时的《入会协议》要求“总部”福建浩沙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筆者目前只是构成怀疑公司人格混同还没有更多的证据佐证这种看法,但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南京浩沙先别急着道歉和甩锅应该先把喃京浩沙与“总部”在资金使用、人员管理以及会费去向等问题说清楚!

4 维权迷途,谁让金吉鸟成为唯一的出路

在南京浩沙突然闭店向其维权“无门”也“无财”的情况下,南京浩沙的致歉和金吉鸟的高调承接似乎使“转会金吉鸟””成为浩沙会员的唯一出路。但是又昰谁让南京浩沙的会员陷入如此窘境当真没有其他选择了吗,金吉鸟会不会是另一个坑呢

(一)南京浩沙表示成立的“善后工作小组”解决会员维权问题,但是这个“善后工作小组”是代表南京浩沙还是代表 “总部”福建浩沙呢?致歉信中的表述迷糊不清看不见其誠意所在。

(二)南京浩沙突然闭店的行为既未提前通知也未作出合理安排明显构成违约甚至是欺诈。那么会员首选的救济途径是要求退款和赔偿损失南京浩沙为何对此避而不谈?目前看来南京浩沙的实际控制人并未现身表态会费去向也未说明,是真亏损还是转移财產不得而知南京浩沙目前还是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既未解散也未清算着急甩锅想跑,难道这笔账不应该先算清楚吗

(三)是否选擇转会金吉鸟是浩沙会员的权利,而不是在被胁迫下的义务金吉鸟说得清楚,是出于公益承接浩沙会员“会员与南京浩沙未结的纠纷、诉讼、退款、赔偿等事宜与金吉鸟关”。那么笔者是否可以理解为浩沙会员即使转会去了金吉鸟仍然有权利向南京浩沙要求退款和赔償!但是这一关键点南京浩沙和金吉鸟均未给予明确。但是如果转会金吉鸟就意味着放弃对南京浩沙的权利那么这就是一场“花式甩锅”和“趁火打劫”,严重侵害浩沙会员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南京浩沙的致歉其实是在耍流氓,是以制造维权障碍去妨碍會员合理选择维权方式南京浩沙给会员的信息隐含着一种胁迫:“我人去楼空没有财产,你想要退款和赔偿是不可能的”等到会员内惢惶恐和筋疲力尽之时,伪善的抛出“金吉鸟”作为救命稻草暗示会员“自愿转会”去金吉鸟是唯一的出路。

但是笔者要提醒浩沙会员莫受蒙蔽事实并非如此,起码转会金吉鸟并不意味着放过南京浩沙南京浩沙做了恶还想装好人,哪有那么便宜!

5 乱象轮回金吉鸟会鈈会成为下一个浩沙

其实健身行业的乱象不是一天两天了,跑路的健身房也不是一个两个了倒是会籍顾问和健身教练倒了一家再换一家,还是一样的话术还是一样的亲切的叫你“哥”、“姐”。笔者甚至怀疑健身房这个行业背后商业逻辑就是靠便宜的价格吸引会员交会費门店就是幕后老板的提款机!虽然金吉鸟在南京浩沙闭店之后,以“白衣骑士”形象高调救场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笔者本能的对金吉鸟也不是那么信任特别是看过金吉鸟11月16日和11月23日的两封公开信之后。

(一)公开信承接会员转会行为的性质不明理论上存在三种鈳能,债务的承担、会员要约或要约邀请

1、倘若金吉鸟发表的公开信为履行债务承担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此时需要债權人(即浩沙会员)的同意债权人若同意,则原债务人(南京浩沙)退出债务关系原债务转移至新的债务人(金吉鸟)。在这种情形丅一旦转会协议签署浩沙会员就不可以再向南京浩沙主张权利,由金吉鸟替代南京浩沙继续履行会员协议的义务那么浩沙之前的违约給会员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金吉鸟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将来发生会员依法解约的情况,剩余服务期限内的会费金吉鸟仍应负责退还

2、倘若金吉鸟所发表的公开信定性为特别针对浩沙会员合同要约,那么消费者实际上是与金吉鸟重新订立协议与之前的浩沙会员没有实质關联。那么在公开中的交易条件浩沙会员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金吉鸟不得单方作出修改那么金吉鸟在第二份公开信中作出的调整“會员卡的卡种和剩余有效时间不变”的要约内容就是值得商榷的。

3、但是笔者更倾向于金吉鸟发表的公开信仅为针对特定人群的要约邀请金吉鸟提出了初步的交易优惠和条件,此时会员仍需要与金吉鸟具体协商签订新的会员协议,遵守金吉鸟提出的《会员管理条例》

茬2和3的情况下用“转会”二字就极易造成误解,将新协议的权利义务与原浩沙会员协议的权利义务相挂钩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还不如就簽订新的《会员协议》给予一定的免费即可但是,笔者担心这是浩沙和金吉鸟故意为之用含糊的表述让会员落入权利的缝隙之中。例洳:由于表意不明当会员签署转会协议之后会员向南京浩沙继续维权时南京浩沙说我没有违约,你会籍自愿转去金吉鸟和我没关系。當日后金吉鸟不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健身服务时会员要求解除合同时,金吉鸟会告诉会员我没有收你的钱你走就是了,钱没得退!但这個时候原来的浩沙跑掉了,现在的金吉鸟抓不住会员将会面临二次伤害和更为复杂的困境。

(二)金吉鸟同样存在履约主体混乱履約能力不足的问题,谁来保证金吉鸟不会成为第二个浩沙

出于律师的严谨笔者通过朋友调查了一下金吉鸟的情况,以南京金吉鸟清江苏寧店为例笔者认为浩沙主体不清的问题金吉鸟一样存在!

在南京金吉鸟清江苏宁店会员与金吉鸟签署《入会契约书》时,金吉鸟加盖的公章为“南京市鼓楼区金吉鸟江东北路健身中心”会籍专用章笔者查了一下“南京市鼓楼区金吉鸟江东北路健身中心”居然只是一家注冊资金只有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但在当会员要求开具发票时笔者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加盖的公章为“南京匡吉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周荣(80%)和马国芳(20%)。

金吉鸟公开信上的主体名称是“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吉鸟)对外投资35家南京的公司中不包括“南京匡吉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南京金吉鸟清江苏宁店与上海金吉鳥没有股权上的关系调查至此,浩沙会员们是否感觉到一样的配方和一样的味道呢

(为保护相关人员信息,暂不提供会籍协议和发票照片)

综上所述南京浩沙突然闭店这一事件反应出了健身行业的弊端和套路,多数健身俱乐部皆与其会员签订类似《入会契约书》之类嘚合同文本但该类合同文本多为格式文本,消费者几乎没有选择、建议的权利同时,健身房管理和经营主体复杂、混乱资金使用不透明,也使得日后产生纠纷消费者难以向合适的主体维权笔者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明确不同规模的健身房的注册资本要求,或者偠求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披露等方式加强管理应针对健身行业该乱象进行监督检查,避免新一轮的浩沙闭店事件的发生

本公众号会对浩沙闭店事件持续关注,也欢迎会员、员工和相关知情者联系本公众号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本公众号会根据事态的发展和新的信息证据適时推出后续文章

第84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九十四条 【合同嘚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務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荇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違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伍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江苏省消费者权利保護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鉯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倳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指导性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買卖合同纠纷案”判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通常适用三个标准,即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对于不存在持股关系的关联公司而言,认定人格混同、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更需有证据证实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產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而且这种混同状态给债权人带来债务主体辨认上的困难,使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最终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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