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被电剧割坏了割神精和筋哪个严重线.以后会照成肌肉萎缩.麻木.在工伤认定几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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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伤职工十八年来的悲惨遭遇……
良心正义18年 发表于 &13:37:39『标签:&&』
  一个工伤职工十八年来的悲惨遭遇  生存现状:他因为日的头部工伤事故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后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现在不但享受不到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还得不到有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小小家庭不堪重负、举步维艰,父母不抛弃、不放弃,只能自己看医书为儿治病疗伤……  曾经年轻、健康的他因为日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后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现在只能瘫痪在床,腰以下部分肢体无知觉、双腿肌肉萎缩,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靠年迈的双亲照料……  曾经在单位工作的他因为日的头部工伤事故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单位应认定为他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其单位却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自日的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八年来通过有关医疗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地残酷地将他于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工伤和他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工作时不慎(非因工)而负了头皮裂伤”、“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致残程度拾级”、“(比照)工伤”等,十八年来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十八年来拒不给予他享受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十八年来致使他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不但得不到正确治疗饱受着工伤的痛苦和折磨而且其生命健康身体还惨遭巨量的不对症的抗精神病药物的严重摧残,十八年来致使他的父母被迫承担着他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的责任和义务,他的父母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和借债苦苦地支撑着、维持着他的生命……   他是谁呢?  他就是张军,男,今年40岁,中国有色金属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现公司名称是: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的一名因工伤残职工,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7号泰苑小区。   工伤事件:工作中机器飞出的一根钢管击中他的头部,他的命运从此改变  张军于1986年8月从二十三冶技工学校毕业后就被分配在中国有色金属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工作。  日上午11时左右,张军在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正站着工作时,车间里由赵健生和刘仕明两人正在操作的拔丝机中有一根长约一米、直径为六十毫米的钢管突然飞出正好击中了在拔丝机旁约两米远正站着工作的张军的头部左前额处,张军被击倒在地当时昏迷不醒、头部血流不止……后来,刘仕明和赵健生去叫来了人一起把张军从地上抬起来抬出了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抬到了二基地(即二公司三处)医务所门口,等叫来了汽车后,才将张军抬上车送到了二公司职工医院住院22天初次治疗工伤。  张军于日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造成了对张军头部左前额处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意外伤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应当承担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工伤赔偿责任!  二公司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通过二公司职工医院于日—日为住院22天的张军初次治疗工伤时作出了假的原始病历残酷地将张军于日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造成了张军头部左前额处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隐瞒陷害成“工作时不慎(非因工)而负了头皮裂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残酷地隐瞒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工伤!!!  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后出现了头痛、头晕、失眠、感头部伤口区疼痛、脑壳里有堵塞感不舒服、头是麻木的不管用、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全身疲倦无力、对声音、光线、冷等感觉刺激、不能开窗对光线感觉刺激、有家人从他床边过身他都无故骂人甚至打人等等症状,从二公司职工医院初次治疗工伤出院后就已经不能工作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  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二公司安排张军离开株洲市到二公司在长沙市的施工工地上去工作。此时,张军已经做不得事了,头痛、头晕、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别人喊他去做事喊他好几遍他都好像根本没听到一样、反应迟钝、晚上在宿舍内也通宵不睡觉、失眠,长沙工地领导照顾安排他搞预算,他也算不清了,完全不能工作,所以,张军在长沙工地没工作多久就被长沙工地领导退回给了二公司回到了株洲市,二公司安排张军重新又回到了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去工作。  这时,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后出现了头痛、头晕、失眠、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等等症状外,还出现了幻觉、幻听、感脑内有电波、别人可窥破脑内、有被别人控制感、烦燥难忍等等症状,致使张军在家里把自己的手表、家里的收录机全部拆开,说有电波干扰他的脑子,在家里面烧火、烧香、买些水果回来供在自己房间的书桌上,在自己房间的门框上订满了钉子再用电线沿着钉子绕在门框上,把筷子插在米桶里……致使张军于日在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里工作时,突然用右手去击打车间的窗户玻璃而被玻璃割伤了右手臂,自残了右手后立即来到了株洲市一医院外科的门诊对自残的右手臂进行了急诊清创缝合,经诊断为右前臂切割伤肌腱断裂,并且于日、7月27日、7月29日三次来到了株洲市一医院外科的门诊对自残的右手进行了换药,致使张军根本就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  因此,张军的家人就带着张军于日来到了株洲市一医院神经内科的门诊去看病,并对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的头部进行了头颅CT检查。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了头痛、头晕、失眠、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幻觉、幻听、感脑内有电波、别人可窥破脑内、有被别人控制感、烦燥难忍等等症状十多年来一直不能脱离治疗、一直不能工作,从日至日这十年来一直在株洲市精神病医院看门诊和住院!株洲市精神病医院继二公司职工医院和株洲市一医院神经内科之后十年来继续作出了假病历,株洲市精神病医院在张军日到日的住院病历中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隐瞒陷害成是“其外祖父有类似精神病史”的由于遗传因素而导致的“精神分裂症”!  转院治疗:经过十年来的治疗,张军的伤情一直反反复复,未彻底治好过;其家人也从未放弃,2003年6月将张军送到湖南省脑科医院治疗,该院于日为张军做出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诊断,以前张军身上所发生的一切精神异常症状就是与1991年所受的头部工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的家人深感愤慨,由此为争取张军合法工伤权益的行动更加强烈。  诉求无门:张军的家人先后找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地为张军争取合法的工伤权益,维权之路却那么艰难无助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张军的家人一直在找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求合法的处理张军的工伤权益,公司方面以其家人不懂工伤政策和工伤认定程序,设置障碍,推延不予办理。其家人又多次找到株洲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要求查找张军在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记录,该处相关同志却说没有张军的工伤认定资料,而且株洲市劳动局在1996年在全市所有单位进行了工伤普查,而二公司确没有把张军的工伤普查进去。  张军的家人得知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要求二公司为因日头部因工负伤的工伤职工张军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以张军及家人不懂得工伤知识、工伤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就只给予《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比照)认定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这一套表欺骗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职工张军去进行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残酷地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比照)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严重地侵犯了张军的合法权益!  张军就是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应当承担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赔偿责任!  其家人在单位与株洲市劳动局、湖南省劳动厅之间找来找去,一年多时间,没有任何进展和结果。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要求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不于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当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的规定,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日—日。  张军不服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并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认定原告的工伤;2、请求对原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于日开庭确定诉讼请求,张军将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依法变更为:1、请求法院查明工伤认定事实,认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为本案工伤。2、请求法院在查明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并确认原告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是由于原告因日头部因工所负的颅脑外伤所直接导致的。3、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于日开庭之日提出并确认的“1、请求法院查明工伤认定事实,认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为本案工伤。2、请求法院在查明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并确认原告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是由于原告因日头部因工所负的颅脑外伤所直接导致的。3、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不予以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使张军得不到工伤索赔的主要证据,对张军提出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作出审理和判决,只对其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采信二公司通过航空工业部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医院和株洲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共同地残酷地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和“致残程度拾级”的伪证《职工伤残普查登记表》和二公司残酷地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比照)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严重地侵犯了张军的合法权益的《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比照)认定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这一套表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地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错误地认为本案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且错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于日错误地裁定: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一审裁定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适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张军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提出了“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的诉讼请求,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并于日提出了证明张军日头部因工负伤的等等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既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一直都不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改判,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不予以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使张军得不到工伤索赔的主要证据,一直拖到日将二审裁定交邮给张军,却将二审裁定的日期写在张军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的日期日的前一天即日,徇私舞弊使张军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明张军日头部因工负伤的等等新的证据派不上用场起不了作用,就可以不开庭、不质证、错误地认定事实,并错误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案进行了枉法裁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张军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出审理和判决的,既不进行调解也不发回重审,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二审法院错误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军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芦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株中法诉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于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提交了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的证据,提出了诉讼请求:3、判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工伤医疗费22279.02元、住院伙食费5995.50元、交通食宿费6551.90元、护理费216000元、伤残补助费26400元、伤残津贴18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元。4、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权利遭到巨大损害的赔偿金20万元。5、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这一部份诉讼请求就是张军在一审中提出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和张军在二审中提出的“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不属于张军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再审!但是,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地只对本案进行了调卷复查,复查错误地认为张军在再审中提出的“3、判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工伤医疗费22279.02元、住院伙食费5995.50元、交通食宿费6551.90元、护理费216000元、伤残补助费26400元、伤残津贴18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元。4、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权利遭到巨大损害的赔偿金20万元。5、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这一部份诉讼请求属于张军在申诉中增加的请求部分而不予审查,因此,于日错误地驳回了张军的申诉。  张军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芦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株中法诉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以及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6)株中法民一监字第9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于日第二次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提交了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的证据。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再审!但是,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拖着耗着不予再审,也决不保护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工伤赔偿的合法权益,一直拖到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发生,而且还错误地只对张军起诉时的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原告的工伤;2、请求对原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进行审查,而对张军在一审中已经依法提出并确认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和张军在二审中提出的“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 的诉讼请求以及张军在再审中提出的“3、判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工伤医疗费22279.02元、住院伙食费5995.50元、交通食宿费6551.90元、护理费216000元、伤残补助费26400元、伤残津贴18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元。4、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权利遭到巨大损害的赔偿金20万元。5、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的诉讼请求都不予审查。因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错误地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并且错误地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错误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日错误地裁定驳回张军的再审申请。  单位残酷冷漠、毫无人性、令人发指:  一、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首先通过职工医院于日—日为日头部因工负伤住院22天的张军初次治疗工伤时就作出了假的原始病历残酷地将张军于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的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造成了张军头部左前额处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隐瞒陷害成“工作时不慎(非因工)而负了头皮裂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就残酷地将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隐瞒陷害成了“精神分裂症”,在1993年工伤普查的《职工伤残普查登记表》上残酷地将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隐瞒陷害成“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和“致残程度拾级”,在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时使用《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比照)认定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这一套表残酷地将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比照)工伤,十八年拒不承担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赔偿责任,其所作所为真的是灭绝人性、令人发指!!!  二、单位十八年来不给予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的张军享受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十多年来残酷地将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的张军隐瞒陷害成长病人员,每月只发给100—200元左右的长病人员工资,一直到2005年还只有400元左右!!!  三、从2006年3月起再也没有给张军发过一分钱工资,没有为张军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对张军8万元的工伤医疗费不给予工伤报销要按疾病报销!!!  五、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当时急需大量的手术费和治疗费,张军的家人几次去向单位借钱去救张军的命,但是单位对工伤职工张军见死不救,一分钱都不拿出来,真的是丧尽天良!!!  法院官僚:一、受理民众诉求做个公正的司法鉴定就这么难吗?!二、打一个官司耗费几年时间,真是劳民伤财!三、不体察民情,不为民办事,导致不良后果进一步发展。  这就是现实中的人民法院,司法不公,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死于不顾,致使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诉讼五年来根本就得不到合法保护,致使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十八年来至今都得不到正确治疗,致使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没有得到救治而又导致了张军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致使张军从头部到身上到脊椎到腿上到脚上全身都是工伤……  命运坎坷、人生悲惨:十八年来的生命苦难给予张军及其家人的实在是太多太多,但依然不变的是父母对儿子的那份爱心和责任,依然不变的是父母为儿子争取合法工伤权益的那份执着  一个工伤事故给予这个家庭带来的是什么?十八来这个家庭一直在默默的承受着——  日,因工伤患病的张军在家里突然拿起菜刀砍向父亲的脑袋,幸亏其母亲发现及时和张军的父亲一起抢夺下菜刀才幸免血案发生,其母亲的手因此被砍伤;日张军爬上了位于株洲市人民路的红港大桥,从栏杆上跳了下去,被好心的修堤人救上岸并拨打120电话将张军送往株洲市中医院急救,诊断为1、L1爆裂骨折并截瘫 2、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3、右距骨骨折 4、L2左侧横突骨折 5、L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伴大小便失禁。  十八年来饱受着工伤的痛苦和折磨,他却不能享受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根本得不到有关医疗机构的人道主义救治,其父母只能自己看医书为儿治病疗伤,他还能够活多久都只能听天由命,他的命运是多么地坎坷,他的人生是多么地悲惨……  张军的身体从此倒下,不能再站立起来了。但其家人的意志更加坚强,为争取张军的合法工伤权益之路将继续前行……  社会正义:社会的良知和正义在哪里?  恳请天底下有正义感、有良心的人们共同地来拯救张军的生命、共同地来维护张军的合法权益!!!  “良心正义18年”泣血成书  日
金沙龙龙:关注第1楼关注&19:25:01最小的:一个工伤职工十八年来的悲惨遭遇第2楼  一个工伤职工十八年来的悲惨遭遇  生存现状:他因为日的头部工伤事故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后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现在不但享受不到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还得不到有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小小家庭不堪重负、举步维艰,父母不抛弃、不放弃,只能自己看医书为儿治病疗伤……  曾经年轻、健康的他因为日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后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现在只能瘫痪在床,腰以下部分肢体无知觉、双腿肌肉萎缩,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靠年迈的双亲照料……  曾经在单位工作的他因为日的头部工伤事故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单位应认定为他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其单位却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自日的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八年来通过有关医疗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地残酷地将他于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工伤和他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工作时不慎(非因工)而负了头皮裂伤”、“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致残程度拾级”、“(比照)工伤”等,十八年来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十八年来拒不给予他享受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十八年来致使他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不但得不到正确治疗饱受着工伤的痛苦和折磨而且其生命健康身体还惨遭巨量的不对症的抗精神病药物的严重摧残,十八年来致使他的父母被迫承担着他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的责任和义务,他的父母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和借债苦苦地支撑着、维持着他的生命……   他是谁呢?  他就是张军,男,今年40岁,中国有色金属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现公司名称是:二十三冶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的一名因工伤残职工,家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77号泰苑小区。   工伤事件:工作中机器飞出的一根钢管击中他的头部,他的命运从此改变  张军于1986年8月从二十三冶技工学校毕业后就被分配在中国有色金属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工作。  日上午11时左右,张军在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正站着工作时,车间里由赵健生和刘仕明两人正在操作的拔丝机中有一根长约一米、直径为六十毫米的钢管突然飞出正好击中了在拔丝机旁约两米远正站着工作的张军的头部左前额处,张军被击倒在地当时昏迷不醒、头部血流不止……后来,刘仕明和赵健生去叫来了人一起把张军从地上抬起来抬出了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抬到了二基地(即二公司三处)医务所门口,等叫来了汽车后,才将张军抬上车送到了二公司职工医院住院22天初次治疗工伤。  张军于日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造成了对张军头部左前额处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意外伤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应当承担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工伤赔偿责任!  二公司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通过二公司职工医院于日—日为住院22天的张军初次治疗工伤时作出了假的原始病历残酷地将张军于日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造成了张军头部左前额处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隐瞒陷害成“工作时不慎(非因工)而负了头皮裂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残酷地隐瞒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工伤!!!  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后出现了头痛、头晕、失眠、感头部伤口区疼痛、脑壳里有堵塞感不舒服、头是麻木的不管用、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全身疲倦无力、对声音、光线、冷等感觉刺激、不能开窗对光线感觉刺激、有家人从他床边过身他都无故骂人甚至打人等等症状,从二公司职工医院初次治疗工伤出院后就已经不能工作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  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二公司安排张军离开株洲市到二公司在长沙市的施工工地上去工作。此时,张军已经做不得事了,头痛、头晕、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别人喊他去做事喊他好几遍他都好像根本没听到一样、反应迟钝、晚上在宿舍内也通宵不睡觉、失眠,长沙工地领导照顾安排他搞预算,他也算不清了,完全不能工作,所以,张军在长沙工地没工作多久就被长沙工地领导退回给了二公司回到了株洲市,二公司安排张军重新又回到了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去工作。  这时,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后出现了头痛、头晕、失眠、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等等症状外,还出现了幻觉、幻听、感脑内有电波、别人可窥破脑内、有被别人控制感、烦燥难忍等等症状,致使张军在家里把自己的手表、家里的收录机全部拆开,说有电波干扰他的脑子,在家里面烧火、烧香、买些水果回来供在自己房间的书桌上,在自己房间的门框上订满了钉子再用电线沿着钉子绕在门框上,把筷子插在米桶里……致使张军于日在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里工作时,突然用右手去击打车间的窗户玻璃而被玻璃割伤了右手臂,自残了右手后立即来到了株洲市一医院外科的门诊对自残的右手臂进行了急诊清创缝合,经诊断为右前臂切割伤肌腱断裂,并且于日、7月27日、7月29日三次来到了株洲市一医院外科的门诊对自残的右手进行了换药,致使张军根本就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  因此,张军的家人就带着张军于日来到了株洲市一医院神经内科的门诊去看病,并对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的头部进行了头颅CT检查。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了头痛、头晕、失眠、注意力不能集中、发呆、自笑、自言自语、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幻觉、幻听、感脑内有电波、别人可窥破脑内、有被别人控制感、烦燥难忍等等症状十多年来一直不能脱离治疗、一直不能工作,从日至日这十年来一直在株洲市精神病医院看门诊和住院!株洲市精神病医院继二公司职工医院和株洲市一医院神经内科之后十年来继续作出了假病历,株洲市精神病医院在张军日到日的住院病历中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隐瞒陷害成是“其外祖父有类似精神病史”的由于遗传因素而导致的“精神分裂症”!  转院治疗:经过十年来的治疗,张军的伤情一直反反复复,未彻底治好过;其家人也从未放弃,2003年6月将张军送到湖南省脑科医院治疗,该院于日为张军做出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诊断,以前张军身上所发生的一切精神异常症状就是与1991年所受的头部工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的家人深感愤慨,由此为争取张军合法工伤权益的行动更加强烈。  诉求无门:张军的家人先后找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地为张军争取合法的工伤权益,维权之路却那么艰难无助  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张军的家人一直在找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求合法的处理张军的工伤权益,公司方面以其家人不懂工伤政策和工伤认定程序,设置障碍,推延不予办理。其家人又多次找到株洲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要求查找张军在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记录,该处相关同志却说没有张军的工伤认定资料,而且株洲市劳动局在1996年在全市所有单位进行了工伤普查,而二公司确没有把张军的工伤普查进去。  张军的家人得知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要求二公司为因日头部因工负伤的工伤职工张军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以张军及家人不懂得工伤知识、工伤政策以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就只给予《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比照)认定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这一套表欺骗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职工张军去进行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残酷地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比照)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严重地侵犯了张军的合法权益!  张军就是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应当承担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赔偿责任!  其家人在单位与株洲市劳动局、湖南省劳动厅之间找来找去,一年多时间,没有任何进展和结果。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要求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得不于日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当即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的规定,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日—日。  张军不服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并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认定原告的工伤;2、请求对原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于日开庭确定诉讼请求,张军将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依法变更为:1、请求法院查明工伤认定事实,认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为本案工伤。2、请求法院在查明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并确认原告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是由于原告因日头部因工所负的颅脑外伤所直接导致的。3、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于日开庭之日提出并确认的“1、请求法院查明工伤认定事实,认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为本案工伤。2、请求法院在查明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并确认原告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是由于原告因日头部因工所负的颅脑外伤所直接导致的。3、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而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不予以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使张军得不到工伤索赔的主要证据,对张军提出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作出审理和判决,只对其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采信二公司通过航空工业部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医院和株洲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共同地残酷地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和“致残程度拾级”的伪证《职工伤残普查登记表》和二公司残酷地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比照)工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严重地侵犯了张军的合法权益的《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比照)认定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这一套表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地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错误地认为本案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并且错误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于日错误地裁定: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一审裁定在认定事实上、适用法律上、适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张军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提出了“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的诉讼请求,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并于日提出了证明张军日头部因工负伤的等等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既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一直都不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改判,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不予以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使张军得不到工伤索赔的主要证据,一直拖到日将二审裁定交邮给张军,却将二审裁定的日期写在张军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的日期日的前一天即日,徇私舞弊使张军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明张军日头部因工负伤的等等新的证据派不上用场起不了作用,就可以不开庭、不质证、错误地认定事实,并错误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案进行了枉法裁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张军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出审理和判决的,既不进行调解也不发回重审,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二审法院错误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军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芦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株中法诉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于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提交了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的证据,提出了诉讼请求:3、判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工伤医疗费22279.02元、住院伙食费5995.50元、交通食宿费6551.90元、护理费216000元、伤残补助费26400元、伤残津贴18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元。4、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权利遭到巨大损害的赔偿金20万元。5、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这一部份诉讼请求就是张军在一审中提出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和张军在二审中提出的“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不属于张军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再审!但是,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地只对本案进行了调卷复查,复查错误地认为张军在再审中提出的“3、判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工伤医疗费22279.02元、住院伙食费5995.50元、交通食宿费6551.90元、护理费216000元、伤残补助费26400元、伤残津贴18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元。4、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权利遭到巨大损害的赔偿金20万元。5、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这一部份诉讼请求属于张军在申诉中增加的请求部分而不予审查,因此,于日错误地驳回了张军的申诉。  张军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芦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4)株中法诉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以及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06)株中法民一监字第9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于日第二次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了对张军所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进行司法鉴定之工伤伤残程度评定,提交了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的证据。张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再审!但是,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拖着耗着不予再审,也决不保护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工伤赔偿的合法权益,一直拖到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发生,而且还错误地只对张军起诉时的诉讼请求“1、请求认定原告的工伤;2、请求对原告进行工伤伤残程度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进行审查,而对张军在一审中已经依法提出并确认的“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和张军在二审中提出的“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上诉人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 的诉讼请求以及张军在再审中提出的“3、判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工伤医疗费22279.02元、住院伙食费5995.50元、交通食宿费6551.90元、护理费216000元、伤残补助费26400元、伤残津贴1836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元。4、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权利遭到巨大损害的赔偿金20万元。5、判令被申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第二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的诉讼请求都不予审查。因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错误地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并且错误地认为申请再审人张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错误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日错误地裁定驳回张军的再审申请。  单位残酷冷漠、毫无人性、令人发指:  一、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首先通过职工医院于日—日为日头部因工负伤住院22天的张军初次治疗工伤时就作出了假的原始病历残酷地将张军于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的原因并且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因工)而造成了张军头部左前额处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隐瞒陷害成“工作时不慎(非因工)而负了头皮裂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就残酷地将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隐瞒陷害成了“精神分裂症”,在1993年工伤普查的《职工伤残普查登记表》上残酷地将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隐瞒陷害成“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和“致残程度拾级”,在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时使用《湖南省2002年职工工伤普查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比照)认定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这一套表残酷地将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隐瞒陷害成了(比照)工伤,十八年拒不承担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赔偿责任,其所作所为真的是灭绝人性、令人发指!!!  二、单位十八年来不给予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的张军享受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十多年来残酷地将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的张军隐瞒陷害成长病人员,每月只发给100—200元左右的长病人员工资,一直到2005年还只有400元左右!!!  三、从2006年3月起再也没有给张军发过一分钱工资,没有为张军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对张军8万元的工伤医疗费不给予工伤报销要按疾病报销!!!  五、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了严重的脑挫裂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又导致了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当时急需大量的手术费和治疗费,张军的家人几次去向单位借钱去救张军的命,但是单位对工伤职工张军见死不救,一分钱都不拿出来,真的是丧尽天良!!!  法院官僚:一、受理民众诉求做个公正的司法鉴定就这么难吗?!二、打一个官司耗费几年时间,真是劳民伤财!三、不体察民情,不为民办事,导致不良后果进一步发展。  这就是现实中的人民法院,司法不公,置人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死于不顾,致使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二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诉讼五年来根本就得不到合法保护,致使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十八年来至今都得不到正确治疗,致使张军因为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因工负伤而直接导致患有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而没有得到救治而又导致了张军L1爆裂骨折并截瘫、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大小便失禁等伤残,致使张军从头部到身上到脊椎到腿上到脚上全身都是工伤……  命运坎坷、人生悲惨:十八年来的生命苦难给予张军及其家人的实在是太多太多,但依然不变的是父母对儿子的那份爱心和责任,依然不变的是父母为儿子争取合法工伤权益的那份执着  一个工伤事故给予这个家庭带来的是什么?十八来这个家庭一直在默默的承受着——  日,因工伤患病的张军在家里突然拿起菜刀砍向父亲的脑袋,幸亏其母亲发现及时和张军的父亲一起抢夺下菜刀才幸免血案发生,其母亲的手因此被砍伤;日张军爬上了位于株洲市人民路的红港大桥,从栏杆上跳了下去,被好心的修堤人救上岸并拨打120电话将张军送往株洲市中医院急救,诊断为1、L1爆裂骨折并截瘫 2、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3、右距骨骨折 4、L2左侧横突骨折 5、L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伴大小便失禁。  十八年来饱受着工伤的痛苦和折磨,他却不能享受任何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根本得不到有关医疗机构的人道主义救治,其父母只能自己看医书为儿治病疗伤,他还能够活多久都只能听天由命,他的命运是多么地坎坷,他的人生是多么地悲惨……  张军的身体从此倒下,不能再站立起来了。但其家人的意志更加坚强,为争取张军的合法工伤权益之路将继续前行……  社会正义:社会的良知和正义在哪里?  恳请天底下有正义感、有良心的人们共同地来拯救张军的生命、共同地来维护张军的合法权益!!!本报道写于日,作者:良心。&21:45:59真言敢言:湖南省株洲市一起令人发指的惨绝人寰的重大民事枉法裁判冤案第3楼湖南省株洲市一起令人发指的惨 绝人寰的重大民事枉法裁判冤案 二十三冶二公司职工张军于日上午11时在二十三冶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里正站着工作时被车间里离正站着工作的张军有两米多远、由赵建生、刘仕明操作的拔丝机中突然飞出的一根长约一米、直径为六十毫米的钢管击中头部左前额处、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因工作的原因、由于单位的不安全因素造成了对张军头部左前额处的意外伤害而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有昏迷史、有头部流血史、头颅CT检查不正常有颅骨骨折、颅骨有畸形和缺损、脑电图地形图检查不正常有“低波幅脑电脑地形图”和“脑外伤后遗症?”的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才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造成了对张军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日的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二十四年来一直惨遭二十三冶二公司和二十三冶二公司职工医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二十三冶金建设公司以及株洲市一医院、株洲市精神病医院(现株洲市三医院)、航空工业部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医院、株洲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株洲市劳动局、湖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和部门共同地残酷地没有经过法定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技术鉴定(即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而非法地隐瞒陷害成“日上午11时工作时不慎被一机器带动之钢杆扫中左侧颞部、无昏迷、有头部流血史、无颅骨骨折的左前额处头皮裂伤”、“91年6月被别人击破左颞部、有短暂昏迷史、但无头部流血史、颅N(-)、四肢NS(-)的左颞部伤”、“91年5月头外伤、流血、无昏迷史、脑地形图正常”、“曾于91年5月份在工作之中被铁棍击伤头部、当时流血甚多、但无昏迷史呕吐以及意识障碍、头颅大小正常、颅骨无畸形和缺损、颅神经检查无异常”、“91年6月12日上午在钢筋车间工作时被飞起之钢管击伤头部、昏倒5—10分钟送职工医院、出院后经常头痛、就诊、智商较差的左前额处皮肤裂伤”、“精神分裂症”、“头外伤后N症”、“难套级范围”、“左前额处皮肤裂伤”、“头外伤后神经综合症”、“致残程度拾级”、“比照工伤”、“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即精神分裂症)的疾病和此疾病的“致残为肆级,无护理依赖”等等非因工负伤或者没有造成对张军的生命健康权的伤害,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不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三冶二公司职工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而与自日的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二十四年来都没有为日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的张军履行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义务的二十三冶二公司之间发生了要求工伤民事赔偿、提出了“请求法院查明本案工伤认定的事实,认定本案工伤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请求法院在查明工伤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工伤伤残评定,并确认张军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是因日头部因工所负的颅脑外伤所直接导致的;原告张军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诉讼请求的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当依法得到工伤救治和正确对症治疗、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依法得到工伤民事赔偿、应当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二十三冶二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自日的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至今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赔偿张军日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的一切损失的工伤民事赔偿责任,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和两次申请再审中应当依法查明张军日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的工伤事实、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的医院或者机构对申请人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进行工伤伤残评定的司法鉴定,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和两次申请再审中拒不依法查明张军日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的工伤事实,对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拒不予以工伤伤残评定的司法鉴定而非法地隐瞒陷害成“头皮裂伤”、“致残程度为拾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情形、“脑外伤后精神分裂症”等等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不应当依法得到工伤救治和正确对症治疗、不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当依法得到工伤民事赔偿、不应当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 因此,严重地非法地导致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依法得到工伤民事赔偿、不能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一次又一次地丧失依法得到工伤救治和正确对症治疗的机会、二十四年来一直惨遭被残酷地非法地隐瞒陷害成“左前额处头皮裂伤”和“精神分裂症”等等进行非法残害的痛苦和折磨、二十四年来一直饱受着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的记忆力下降、失眠、注意力不能集中、有幻觉、感脑内有电波、别人可窥破脑内、有被别人控制感、烦燥难忍等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痛苦和折磨;严重地非法地导致了张军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的记忆力下降、失眠、注意力不能集中、有幻觉、感脑内有电波、别人可窥破脑内、有被别人控制感、烦燥难忍等等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张军于日在二十三冶二公司三处钢筋车间里工作时突然用右手奋力地去击打车间里的窗户玻璃、被玻璃割伤右手臂而自残右手、致使张军于日离家出走,致使张军无数次离家出走和失踪、致使张军于日突然冲动拿刀杀其父幸好被其母亲看见夺刀则将其母亲左手割伤、致使张军于日爬上湖南省株洲市红港大桥的栏杆上跳了下去所以又导致了张军L1椎爆裂骨折并截瘫、L2左侧横突骨折、L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距骨骨折、麻痹性肠梗阻、大小便失禁等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地非法地导致了与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张军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非法地办理成“病残退休”;严重地侵犯了自日的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二十四年来惨遭二十三冶二公司和二十三冶二公司职工医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二十三冶金建设公司以及株洲市一医院、株洲市精神病医院(现株洲市三医院)、航空工业部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医院、株洲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株洲市劳动局、湖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和医院、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共同地残酷地非法地隐瞒了二十四年工伤的、因日的工伤事故头部左前额处因工负伤并且因工负了严重的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所以导致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萎缩”的工伤残废(二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张军应当依法与二十三冶二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享有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 &01:48:25这是第1 - 3条评论,共有3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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