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工龄34年54周岁,在教育事业单位30年工龄退休海东地区,因多病,能正常退休吗

【图文】第六章退休养老规划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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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退休养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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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一、工龄的概念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二、工龄的分类、作用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在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在1958年—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㈡本企业工龄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对本企业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它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专门从事革命工作或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㈢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国家干部、工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包括了连续工龄;但一般工龄又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例如,王某1950年进入私营机械厂当电工,1955年离厂到电子原件厂当电工,继续工作至1985年从未间断过。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应从1955年初到电子原件厂当工人算起,共30年。而在机械厂工作的5年,不计算连续工龄,只能计算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就计算为35年。195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二者合并使用作为确定职工退休时的条件之一,这一点主要是为了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在旧社会,这些老工人职业不固定,一般“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只将“这续工龄”作为划分退休条件的依据,一部分老工人很可能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到1978年国务院国发[号文件方正式确定按“连续工龄”长短,审定退休条件和退休费待遇。国务院国发[号、国发[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㈣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干部。但在企业对干部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都习惯叫“连续工龄”。实际上,“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相同的,都是一个意思。“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确定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主要依据。工作年限与工龄津贴工作年限与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讲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才能计算工龄津贴,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一定都能计算工龄津贴。因为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如孙某,1947年9月至1952年7月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2年到国家机关工作,本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发工龄津贴。建国后(日—1952年7月)孙某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属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所以,—1952.7在私营商后的工作时间和调入国家机关后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发工龄津贴。㈤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管理干部时,了解干部是什么时候参加革命。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则作为离休条件之一和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在办理离休和退休问题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以建国前(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建国后(日)后参加革命工作来划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革命工作”的问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确定工作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在计算方法上也有区别,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这样规定:“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工作年限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因此,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包括参加工作以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⒉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专题论述)。⒊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国家目前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待国家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暂行办法》出台后,再作介绍。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工龄折算办法: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锑、锰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或从事X射线工作的,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三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
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西藏工委精减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部[1963]中劳护字第125号《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从事X射线的工作列为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基层干部,可以和工作条件相同的工人享受相同待遇的折算工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其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已作退休退职处理的从事过X线工作的人员,不再重新改变其待遇。——[1965]中劳薪字第248号、[1966]会险字第47号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91年1月17日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号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号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1983]02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险函[1986]4号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号19.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号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号22.原西安私立培华职业学校会计班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陕甘宁边区工商厅接收之日算起,应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陕级干审[号23.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号24.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号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号、教高[1990]01号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号26.五十年代初,原西北局为培养建设人才,招收保送了一批人员去东北学习工业技术,这批人员应按调干生对待,享受供给制的,学习期间可计算为革命工作年限。——[1987]陕劳人险便字第067号27.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号2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29.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号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31.“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人薪发[1992]11号、陕人险发[号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陕教人[号3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先进模范青年,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等学校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陕教人[号
34.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学制规定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其中,由于个人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或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其工龄应从本人报到之日算起。——陕人险发[94年3月7日35.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陕教人[号36.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号37.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号38.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39.对于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参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94)43号文件规定执行。——陕人险发[号、人薪发[1994]43号40.我省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学校停课,组织学生大炼钢铁,参加劳动锻炼、教育等原因使部分学生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可比照陕人险发[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陕人险函[1995]04号41.建国初期,原非在职人员,进入党和政府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培训班和为吸收干部而开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享受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在校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函[1995]05号42.按照省劳动人事厅陕劳人干二发[号、陕劳人干一发[号文件规定录用为国家职工的六二届中专毕业生和西安公学毕业生,在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人退休时工资额不低于80%比例发给退休费,以保证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退休费标准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陕人险发[1995]06号43.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号44.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号45.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46.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47.插队知识青年在农村和“五·七”干校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政办发[号48.知识青年上学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教育部[1980]教计字2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陕政办发[号49.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曾被判刑、缓刑、劳动教养期间的工龄计算,应参照国家对正式职工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陕政办发[号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合农村返乡青年。50.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51.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52.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号53.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陕办发[号54.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号日55.1970年至1971年从西安等地的69—70级初中毕业生中动员成建制的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人员,从他们参加襄渝铁路建设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险发[1983]84号56.办理了下乡插队插场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识青年,无论他们是集体插队或是单身插队投亲、靠友,还是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他们在农村和“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政办发[号57.文革前,职工因冤假错案处理,随父母迁到农村年满十六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不能按知青对待,下乡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人险发[号㈢教师的工龄计算58.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956]内人工字50号59.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60.农业中学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字30号61.民办教师连续教龄满1年以上,顶替后仍做教师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间断工作,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陕人工[1982]2号62.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陕教人[1987]55号、[1987]教计165号63.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号64.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65.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它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内人工字[1965]50号66.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号67.“文革”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日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举例:赵某,1950年2月系公办教师,1962年7月办理精减退职手续,同年9月回到本村任民办教师,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1982年退休。根据陕革劳发[1978]04号、陕革教政[1978]1号文件规定:“公办教师精简回去后任民办教师,之后又吸收为公办教师,在精简后任民办教师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作年限和任民办教师期间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赵某退休时的连续工龄就可将1962年退职前任公办教师的时间和退职后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以及1973年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68.建国前由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7]干审字1203号69.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号
㈣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70.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7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171号72.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73.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号74.农村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调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后,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号75.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计劳薪字[号76.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日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7.从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人员,从参加联合诊所时开始计算工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1979]卫中字869号、[1979]劳总薪字58号78.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卫生部[1979]卫医字1065号79.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干部)调出该地区,,,,,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或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随军队干部调动,,,,,如当地确无处安排,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80.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81]劳险便字66号81.在县(区)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考取大专院校或中专学校毕业后,其在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陕西省人事局陕人工[1982]4号82.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171号83.“文革”期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或配偶)下放到农村、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84.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9号85.演员在解放后在国营剧团学习演戏的时间,如果是实行学绩制度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参加学校性质的学员班学习演戏,不论其学习期间享受什么待遇均不计算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81号㈤乡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86.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号87.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17号88.1971年到1977年参加本省“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被直接吸收为国家干部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从参加“路线教育工作队”之日算起。——陕劳人险发[号89.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要求享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人员,必须是经组织批准在区、县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案可查或持有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证者,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陕劳人险[号、劳人险[1985]5号90.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以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国人[1981]54号91.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接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愿担任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92.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03号93.享受国家生产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9号94.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1988]卫人字第22号95.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公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7号96.被录用的合同制区、乡(镇)水利(水保)员,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区、乡(镇)水利(水保)员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水发[1988]35号97.农民林业(水利)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林业(水利)技术干部,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乡专职林业(水利)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农民林业(水利)技术员考入各级林业(水利)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林业(水利)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乡专职农民林业(水利)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人险[号、陕劳人险便字[号98.凡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档案记载),使用县级以上部门业务费发工资,在区、乡(公社,下同)专职从事农技、农经、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水保、林业、计划生育、粮管、税收专管、农业税征收,乡财政员、乡镇妇干、广播电视机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工作的人员,被直接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干部并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的,他们最后一次在区、乡专职从事上述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干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对于其中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档案记载),以业务费发工资,在县级事业单位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被直接招收为合同制干部并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其招收前在县级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招收录用前凡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两个以上单位同一性质岗位调动的,亦可将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2]62号99.在区、乡(公社,下同)工作的农牧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毕业后分配到农业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6]7号文件精神,即农牧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牧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2]62号10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上述人员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在县办集体或全民所有制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但因个人犯错误或自动离职或单位辞退而脱离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则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2]62号
101.六十年代初期因国民经济调整和“社教”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工作的我省六三、六四、六五届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比照人事部、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按照本人原规定学制毕业时间的当年9月1日作为参加工作和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其中国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时限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实际报到之日开始计算。——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94年12月28日102.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期间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参加“整组宣传队”和“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与吸收录用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从“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转为公社半脱产干部(含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组宣传队”.或“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任半脱产干部(或经组织安排到全民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从上述工作岗位上参军、复员、转业后直接安排工作的,其军龄和参军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西省人事厅、陕人险发[95年4月5日103.按照陕人险发[1995]33号《关于参加“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更改了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人员,如何填写参加工作时间的问题,经研究,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间断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本人开始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之日起填写。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如有间断的,其本人原来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暂不变动,更改后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可在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履历表的“备注”栏中以记实的办法填写:“按照陕人险发[1995]33号文规定,19××—19××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建国后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间断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待国家新的规定下达后,再按新规定执行。——陕人险发[号104.计划生育专干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计划生育专干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继续从事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计划生育专干(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所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函发[1996]02号105.参加“整顿农村基层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人员,在任职期间被推荐或经组织批准考取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其参加“整顿农村基层关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和“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成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要求更改本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从陕人险发[1995]33号发文之日(1995年4月)起执行。——陕人险函[1996]04号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106.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其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41号107.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函[1982]32号108.轮换工回乡后,,,,,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计劳业字[1973]7号109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42号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人干局[1983]14号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6号113.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114.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校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5号115.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劳人险函[1983]37号116.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简字132号、[1963]中劳薪便字185号117.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陕劳人险发[号、[1973]计劳业字7号、[1980]劳险便字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118.已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42号
119.“文革”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配偶)下放到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㈦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120.按照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93]25号文件精神,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家行政机关中,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提前离岗。到达离退休时,离岗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陕人发[1994]05号12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号122.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新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内人工字258号123.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中发[1966]91号
124.“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1983]61号125.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发[1986]73号126.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人资[1987]31号127.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128.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12号129.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国办发[1988]20号130.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人调发[1990]19号
131.“停薪留职”人员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132.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133.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劳办发[号、劳人薪[1987]31号134.自动离职的职工,离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135.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办函[号136.,,,,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国发[1986]73号137.精简中精简退职的职工,现在重又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63]中简字第96号138.对因组织上的原因中断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参加革命时间和待遇,原则上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时间开始计算,对中间回乡的一段时间;可在干部和工人登记表中注明,具体待遇由任免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本人不顾生产或工作需要,坚决要求离职的,虽经组织批准,但其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时计算。——陕西省革命委员会陕革发[1979]91号139.因精简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或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返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群字15387号14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尔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可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1988]干审字1314号141.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㈧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军龄的起始时间为: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止。14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回议习字15号、[1963]中劳薪便字26号、[1962]中劳保险字317号143.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离开部队至参加工作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63]中劳薪便字260号、[1959]中劳薪字108号、[1961]中劳薪字78号144.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145.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部队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家属在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146.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为连续革命工作年限。——中央组织部等二十八部门日通知147.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148.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国发[1983]16号149.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政联字[1985]3号150.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以后,转业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国人办发字[号151.军龄:从日南昌起义起,凡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其它革命武装部队的人员,从取得军藉的年月起算军龄。——军财[1954]01号
152.凡军人犯法已经判过徒刑者,在徒刑期间,不计算军龄。——军财[1954]01号153.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劳薪字[1977]33号154.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155.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当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中劳薪字[号156.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在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3《民政工作》《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157.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便字[号158.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国务院国发[1983]16号
159.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开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劳人险函[1986]33号160.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国发[号161.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等待分配的时间(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发[号、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162.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民政部[1988]安字19号16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纳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办险字[1991]17号164.1989年、1990年这两个年度三月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确定为1991年、1992年12月退出现役,这部分士兵退伍后应按服满现役计算连续工龄。——[1992]参务字21号165.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166.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8号
㈨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167.建国后职工在企业(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之内调动,凡经组织同意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的工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2]中简字第116号、[1963]内人工字第132号、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180号
168.解放后随企业被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到国家机关、事业等位工作,其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问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该企业被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1963]中简字第157号、内人工字第132号169.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后,其职工由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企业前在最后一个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连续工龄,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私营企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之日算起。170.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工作时间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5]计劳薪字157号㈩新招收和试用人员的工龄计算171.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秘字[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72.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部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其治疗期间可连续计算为工作时间(工龄)。因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而休假的,在六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其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73.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在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列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74.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组酉字[1954]39号17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计算工龄。——日国人事字[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17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休假,其休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连续工龄应将休病假前的工龄和病愈后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以计算工龄,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国人事字第0055号、陕劳发[1979]91号177.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医疗,其全部医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超过的时间不计为工龄。——劳动部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178.在计算职工连续休假时间时,本人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假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时间(休假二个半日算作休假一天)合并起来计算。——[1964]中劳薪字60号179.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休养1天计算。——中劳薪字[号、会通字[1963]54号180.事假不应计算工龄——全国总工会险字[1965]73号181.工作人员经组织认定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陕人险发[1993]22号
182.“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应计算工龄”,,,,如何掌握,,,,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因病离职疗养的老干部,疗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内优字[1956]16号、财行政字[1956]68号、国人事字[号、[1964]内人工字第259号(十二)落实政策、受处分职工的工龄计算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或犯错误,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分为服刑、管制、缓刑。在服刑、管制、缓刑期间又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区别。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
183.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又正式分配工作,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1962]人工字82号184.职工在反右倾斗争中错受了处分,进农村监督劳动,经甄别,确实是处分错了的,其错受处分的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中劳薪字361号185职工经法院判刑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服刑”的时间,可以与“服刑”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为工龄。——[1964]中劳薪字第439号
186.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78]法办研字11号,[78]中劳薪字20号
187.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统发文[号188.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因“右派言行”被处理了的,经复查改正后,已有工作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陕发[号189.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复查改正后,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组民[1980]50号、[1980]教党字090号190.对撤消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被错判刑开除公职后至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判刑开除公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薪发[号191.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78号、中组发[1980]7号192.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193.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1981]公劳就字195号、[1981]劳险便字87号194.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人险局[1982]2号195.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如确属冤、假、错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2]侨政政字第181号196.去台人员亲属中的职工在“文革”中因在台湾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其开除公职和下放农村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办发[1983]5号197.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成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83]公劳字160号
198.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时,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4]15号199.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3]会劳字160号200.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免于刑事处分或被判处刑罚(主刑)执行后,又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和服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劳人干[1984]17号(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是以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这一用工制度与固定工相比,可以相互双向选择,因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显得更加重要。201.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将原在劳动计划内,经省劳动厅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在本人办理了“农转非”关系后,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和本人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补缴“退休养老保险金”,工龄可连续计算。——陕劳力发[号202.民工被所在单位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当民工的时间,概不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号203.劳动合同制工人,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学习期间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退休养老金,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用工单位同意支付经费定向代培的,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学习期间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陕劳服险发[号204.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计算为连续工龄,但不补交退休养老金。——陕劳服险发[号205.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退休养老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解除合同后,再次被招为合同制工人的,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陕劳险发[号206.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批准转移工作单位,退休养老金(包括银行利息)应随同转付,其连续工龄方可合并计算。——陕劳险发[号207.长期从事基层水利水保工作的人员,被招收、录用为合同制区、乡(镇)水利水保员(工人)后,其连续工龄,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区、乡(镇)水利水保员之日起计算。——陕劳险发[号
208.长期从事农村粮管员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并继续从事粮管员工作,其连续工龄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农村粮管员之日起计算。——陕劳险发[号209.1971年底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规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陕劳险发[号210.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可前后合并计算。——陕劳险发[号211.农村粮食管理员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并继续从事粮食管理员工作,其连续工龄可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农村粮食管理员之日起计算。——陕西省劳动厅陕劳险发[号212.临时工被招收、录用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原则上从招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退休养老金之日起计算。若单位与个人补缴退休养老金,其连续工龄可从招收、录用为劳动会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起计算。但退休养老金只能补缴到1986年10月,连续工龄也只能从1986年10月起计算。——陕劳险发[号213.对因判刑,劳教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计算问题,可比照国家有关固定职工的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之后,可将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与重新工作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本人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陕西省劳动厅[1992]陕劳险函031号214.劳动会同制工人劳动会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11号215.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将原在劳动计划内,经省劳动厅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在本人办理了“农转非”关系后,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和本人从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之日起,补缴“退休养老保险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力发[号216.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成为调入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对于实际工龄较长而缴纳养老保险金(合补缴)年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缴费(含补缴)年限前的本人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合并计算。——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办发[号
(十四)调干生工龄计算调干生: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正式职工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军人,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属调干生。他们毕业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217.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供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的,可视为组织选送,其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中组部[1988]干第字4号文规定218.调干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调干生因病退学的,入学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劳薪字第286号
219.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同意考入各种学校学习,在学联期间享受助学金待遇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方薪字第318号220.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发调干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十五)退养人员的工龄计算221.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养回乡,其退养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险发[号22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陕劳人计文[号和陕政发[号文办理了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发给定额生活费的人员,其退养期间的年限可以与退养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陕人险发[1993)81号223.1960年至1966年底参加工作,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其配偶和子女均系农业户口的工人退养回乡后到办理退休前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陕劳发[号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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