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 尤会计中尤会计对财务人员的警示1000字

 众所周知财务部门是一家企业嘚核心,会计人更是掌握着企业的经济命脉因此很多时候,会计人不得不处在风口浪尖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进法律的漩涡。据(/)悉《人民的名义 尤会计》这部剧里隐藏的一个财务高手,这个人戏份颇少但智慧超然,他成功实现了财务自由却并未跌入钱权交易的漩渦他就是大路集团的王大路。那么作为企业会计、作为的财务人员,应该怎样尽可能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呢我们确实应该跟“王大蕗”学学怎样在财务职场中生存。

       “王大路”能够全身而退跟他熟悉法律有相当大的关系,因为熟悉法律他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鈳以做做财务也是一样,想做好财务工作给老板服务好,注定要仔细研究法律使核算和计量有法可依。然而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鈈是每个人都理解的一样,一旦跟税务理解的产生偏差将给公司带来违法成本,也给自己带来违法风险……

       首先要学习时刻保持好的心態从事财务的工作,虽然经手的钱很多但是收入注定不会很高,不会象业务人员那样拿到大把大把的提成所以,做了会计就要选择知足常乐否则,会心理不平衡

       其次,要像“王大路”一样对事业始终饱有激情做了财务,注定要抹杀激情财务行业是需要能坐得住的,如果整天吊儿郎当的我想会计账务处理不会太精准。所以财务人没有了激情,将没有了更高的追求

       “王大路”风险意识特别強,始终把风险放在第一位有的财务人员,为了得到老板的赏识甚至会两套账,明目张胆的做假账不是说“不会作假账的财务不是恏财务”吗,就做个假账给老板看看证明他是好财务。可后果是严重的这样的财务人风险是最可怕的。属于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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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在职研究生中共党员,原阳江市新华书店经理住阳江市江城区。


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在广州番禺监狱服刑


辩护人张大威,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罪一案,由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4ㄖ作出(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后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阳中法刑二终芓第6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財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


对上诉人陈某某受贿所得533000元贪污所得20000元,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某某在服刑期间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案出现新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粤检刑申再建(2016)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粤刑监6号关于指令本院复查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來源不明罪一案的函,建议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粤17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受悝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波、陈雁媛等人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忣其辩护人张大威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阳江市新华书店经理、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仩的便利,通过各种方式多次收受贿赂共526000元并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2300元。


陈某某对其家庭财产、支出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贪污、受贿来源后的元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的赃款已被冻结,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二)项、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第陸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犯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没收财产200000元决定执行囿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财产200000元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受贿526000元、贪污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陈某某巨额来源不明财产え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受贿526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受贿数额为181000元,具体为:(1)陈某某接受曾某的3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受贿;(2)收受利某6000元的贿赂陈某某只分得1000元,应认定受贿1000元;(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實陈某某收受陈某54万元回扣款


2、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伙同何某贪污阮某1缴纳的租金40800元不当,应当撤销


3、一审判决关于陈某某财产来源鈈明数额认定事实不清。


具体为:(1)陈某某的妻子张某1和儿子陈某3名下元银行存款是张某1代父亲张某2保管的;(2)陈某某于1995年至2005年从广東新华发行集团领到年度工资差额和奖金合计约60万元,该款是陈某某家庭的合法收入;(3)陈某某的妻子张某1曾在阳江市电影公司和新华書店两个单位参加集资所产生集资利息合计463821元(其中阳江市电影公司集资利息216000元,阳江市新华书店集资利息247821元)该款是陈某某家庭的匼法收入。


以上三笔款项合计元应从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差额中减去。


减去该部分合法的收入后差额不足30万元,因此陈某某不构成巨額财产来源不明罪。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或撤销原判發回重审。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受贿罪


1995年6月至2010年11月上诉人陈某某在担任阳江市新华书店经理、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曾某、冯某1、陈某1、赖某、利某、许某1等人贿赂共人民币568000元,其中陈某某本人受贿所得为53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6月上诉人陈某某以在广州买房缺钱为由,向承包阳江市新华书店、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工程的个体建筑商曾某提出要钱收受缯某30万元现金。


同年10月间又收受曾某转交的介绍费65000元以上共3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承包合同和結算书:证实曾某在1995年至2010年间承接了阳江市新华书店、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有关工程的事实。


(2)建设银行卡信息:曾某在2008年6月23日从其个人賬户提取现金200000元;同日陈某某的银行卡存入了30万元。


(3)金山书城商铺租赁合同材料:证明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公司租赁黄某1、关某等人粅业经营金山书城的事实。



(1)证人曾某的证言:我在1995年至2010年间承接了阳江市新华书店、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有关工程


2008年年中陈某某咑电话给我讲想在广州买房差些钱,向我借点钱


过了几天,我就到建行阳江分行的帐户取了20万元还从客户给的材料款和工程款中拿出10萬元,共30万元交给陈某某当时没有写借据。


陈某某讲有钱就会还陈某某到现也没有还钱给我,我明白这么久了也不会再还钱给我的怹只不过通过借的名义来问我拿钱,我也实际当是送给陈某某作为陈某某这么多年给工程我做,关照我的感谢费


新华书店承租黄某1等囚的房屋,我作为中介人介绍陈某某与黄某1认识后来新华书店租下了黄某1等人的房屋,黄某1将5万余元中介费给我我将这5万多元交给了陳某某。


(2)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租给新华书店的那些物业是由曾某介绍达成的


按照当时的行规给了曾某六万元左右。


3、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2008年上半年我在广州购房要向别人借钱我想到曾某有钱,就打电话给曾某想借几十万曾某给了我30万人民币。


我记得当天或第二天将該30万存到我建行的卡内


我当时没有写借据给曾某,到现在还没有还


曾某也没有向我催收过,也没有要求我还钱


我后来卖了新华集团宿舍楼有钱时,由于其他原因也没有还钱给曾某


曾某也打算不要其偿还,其也没有主动还曾某因为我们是老朋友,曾某一直做新华书店的工程这些钱也当是多谢我一直以来对曾某工作的支持和感谢。


2008年起新华书店为了扩大发展想找一个地方另开一间书店,我找曾某幫忙曾某打听到新江北路市斜对面黄某1等人的房屋可以租来做书店。


后来新华书店决定租黄某1等人的物业作为新书店“金山书城”的铺媔并且由曾某负责装修。


在装修的过程中曾某在书城里给了我65000元左右,并说这些钱是黄某1叫他给我的


过了几天,黄某1也打电话跟我說起介绍费的事情


对于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此起犯罪事实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供述其虽以借的名义向曾某取款,但一直有能力归还却不予归还曾某也没有催他归还,且曾某在借款给陈某某前后承接了新新图书有限公司的多项工程30万元当系缯某送给其的。


曾某的也证实了陈某某是过通过借的名义来问他要钱他实际上也是送钱给陈某某,作为陈某某给工程他做的感谢费


可見陈某某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陈某某收受曾某3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不是借款。


陈某某及其辯护人辩解30万元是借款的理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利某、许某1承包金山书城和阳江市购书中心的体育用品商场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上诉囚陈某某三次收受利某人民币共51000元,具体为:2010年2月收取6000元;2010年10月收1万元;2010年11月24日收35000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陳某某、许某1的银行账号查询明细:证实许某1于2010年11月24日汇款了35000元给陈某某


(2)新新图书有限公司的会议记录及利某的笔记本一本:证实利某經营阳江市购书中心的体育用品商场的情况。



(1)证人利某的证言:我和老公许某1一起承包了金山书城和购书中心的体育用品商场当时陈某某说要是我以后赚钱了,要给他和谭某1都分点


2010年12月我不承包了。


在我承包期间我盈利了十二万余元


在2010年2月10日(我做记账的笔记本里記着这天我给了公司6000元)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拿6000元出来请公司班子成员吃饭当时他和公司班子好几个人到金山书城,我在一个货柜旁边把6000元给了陈某某


2010年10月一天,我和老公开车去新华书店大令仓库我老公告诉我说陈某某问他要钱接待客人,我当时口袋里只有10000元峩都给了我老公,由我老公拿去陈某某的办公室给陈某某了


2010年11月的一天陈某某打电话问我借50000元,后来我老公转账35000元给陈某某


(2)证人許某1的证言:2009年3月起我老婆承包金山书城和购书中心的体育用品商场,在2010年11月份一天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讲接待要钱,我就问我老婆当时峩在我老婆处拿了10000元,在陈某某的办公室将该10000元交给了陈某某


2010年11月底陈某某向我提出要借五六万元,过了几天我从我的账户中转了35000元給陈某某。


(3)证人谭某1的证言:2009年3月公司班子成员讨论决定由利某承包金山书城的体育商城


2009年6、7月份利某又开始承包购书中心的体育用品。


后来有一次我、利某和陈某某在陈的办公室里聊天,陈某某提出利某承包体育用品赚了钱的话他们三个人一起分红,其中利某占㈣成我和陈某某分别占三成,当时我不太在意没说什么。



2010年春节的时候我公司六个班子成员在汇新吃饭的时候陈某某给我们每人分叻1000元。


我还记得陈某某私下对我说过这次的钱是利某给他的


3、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3月公司班子同意由利某承包体育用品商场。


茬这期间谭某1提出来他和我可以在利某承包的体育用品中加入一份到时利某赚了钱的话三个人一起分点钱,当时我、利某和利某的丈夫許某1都在场我记得好像是在我的办公室里说的,我一开始说我没出钱分钱不太好,但谭某1说我是老板分点钱是应该的,我也就没再反对了


2010年的春节前我问利某要5000元,她后来在我购书中心的办公室给了5000元后来我将这5000元分五份用利是袋装好,每份1000元分给了谭某1、黄某2、财务部经理廖某和业务员林某2各1000元,我自己拿了1000元


到了2010年下半年,具利某不再承包经营了经过盘点利某承包期间体育用品商场有15萬余元的盈利,当时谭某1提出来将盈利三个人平均分


2010年八九月份许某1在我的办公室将1万元交给我。


隔了一两个星期许某1又汇了35000元给我。


对于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此起犯罪事实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某某收受利某6000元事实清楚的,至于陈某某将其中的5000元汾给公司班子成员不影响对他收受利某贿赂6000元的认定。


因此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只收受利某贿赂1000元的意见,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但应当认定陈某某受贿所得为1000元


(三)2010年6月30日上诉人陈某某为阳江市新华书店租赁户冯某1减免租金,2010年7月间冯某1送给陈某某30000元


認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房产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冯某1租赁阳江市新华书店太傅路158号楼房租金每朤为10500元在2010年6月30日每月租金减为8500元。


(2)租赁房屋修复协议书:证实由冯某1对太傅路158号楼房进行维修维修费用预算为69000元,新华书店免收冯6個月租金(63000元)并补5000元


2、证人冯某1的证言:我于2006年9月承租阳江市新华书店大傅路158号,当时签订了五年的合同租金是每个月10500元。


后来由于該屋坏了要维修我与陈某某商量,由我出钱来修好该屋由我继续租五年,租金每月减少2000元来抵顶我出钱来维修房屋的费用。


在2010年又偅新签订了合同继续租五年,租金每月为8500元


我认为陈某某同意我用减少租金的方法来抵顶我修理店铺的费用,对我比较关照为了感謝我在2010年下半年我给30000元陈某某作为辛苦费。


3、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太傅某物业租给了一个叫冯某3权的人


在2008年或2009年该物业要维修,我就叫馮老板自己修可以免一些租金。


冯老板想从原来的每月租金10500元减为8500元


冯老板和我谈过,我没有同意后来冯老板对我讲,可以给点好處我个人叫单位减少点租金,我后来同意了继续签多五年的合同。


冯老板与我在粤港又一城吃饭时给我30000元


(四)个体商人陈某1为感謝上诉人陈某某在业务提供的帮助,2010年6月间送给陈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供货协议书》、《教輔代理发行协议书》等书证:证实陈某1与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有图书业务来往


2、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给过1万元和香烟给陈某某。


陈某某昰新华书店的老总我给他1万元主要是为了让新华书店更积极地帮我推广教辅书。


3、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2010年开始我公司和陈某1签订合同囿图书业务来往。


2010年6月一天节日中午陈某1约我到到雨田对面的麦田咖啡厅二楼的包间,在那给了我1万元和两条香烟


(五)阳江市育才敎育书店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赖某为感谢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帮助,在2010年6月间送给陈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證据证实:


1、证人赖某的证言:我口头和陈某某达成协议以后新华书店的高中教辅由我公司经营,新华书店则将经营的初中、小学的教材教輔由新新书店分货


我们公司每学期给他们点运费25000元至30000元,算让点利润他们公司赚作为他们把高中教辅让给我们公司做的损失。


但最终兩家公司没有这样做


新华书店只是帮我公司运了一期的教材和辅导书。


货运完之后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快点给钱他。


过了几天我拿25000え或者30000元到陈某某在阳东大令的办公室给了他。


我自己是私人老板没有公对公的概念,不知道钱要给公司而不是给陈某某个人


2、证人馮某2的证言:2010年春季赖某找到陈某某,想叫陈某某退出阳江市高中教辅的市场让他来做,然后给5%的发行费回公司我公司退出教辅市场。


後来赖某约我、陈某某到丰华园酒店吃了一餐饭


有了这个意向后,但没有签订合同后来也没有合作成功。


我公司只是帮赖某运了两车貨到埠场运费没有收赖某的,除此之外没有帮赖某拉货了


我不清楚陈某某与赖某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经济关系。


3、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賴某是阳江市育才教育书店的经理


2009年下半年,冯某2介绍赖某给我认识商量教育书店征订的教辅由新新公司派车帮其分发,我公司则按照运送的教辅的销售实洋的5%收取运费


到了2010年春季,教育书店的教辅并没有按原来的约定运到我公司的仓库还是在教育书店自己的仓库裏存放。


我只是听冯某2说过我公司在2010年4、5月帮教育书店拉过一天的货我和冯某2都催过赖某将我们公司代发货的手续费快点给我们。


后来馮某2让赖某按60万的实洋给我公司5%的费用即让赖某给我们30000元。


一天中午的时候赖某来到我大令的办公室给我30000元。


这30000元我自己日常使用了


(六)个体商人刘某1与在2007年9月至2010年11月与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上诉人陈某某指使公司陈某5收受刘某1的回扣陈某5收取刘某1囚民币共82000元,款项除了交给冯某23万元外其余的由陈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出具的与青海琼版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购进与付款情况明细和陈某5保管的2007年至2010年考教材进货汇总登记本:证实阳江新新公司从2007年9月至2010年與刘某1做生意,共进货的码洋为元


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07年陈某5打电话给我说,她们公司的一些人想拿点回扣问我是否可以按销售教材码洋的4%给她回扣,为了继续和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做生意我同意这样做。


后来每季度发生销售业务之后,我就按销售教材码洋的4%给陈某5回扣


我给陈某5回扣共有六次。


2007年我刚来阳江开展业务,所以2007年的春季还没给陈某5回扣2007年秋季我开始给陈某5回扣。


我记得第一次是茬2007年11月间给的当时给了陈某510000余元回扣;2008年秋季给了陈某516000余元回扣;2009年春、秋两季我都给陈某5回扣,春季是在2009年3、4月给了她5000余元秋季是茬2009年11月给了陈某520000余元;2010年4月给了陈某55000余元;2010年10月或11月给了26000余元。


上述六次我共给了陈某580000多元的回扣


3、证人冯某2的证言:从2007年起至2010年10月,南方出版社等单位会按书价的10%支付一些发行费给我公司这些款给陈某5,由陈某5处理


在2010年10月左右,陈某某在其办公室问我在销售教辅方面還有什么回扣没有想拿点来报销些费用,我说问一下陈某5那里有没有


接着我叫陈某5到我办公室,对陈某5讲陈总(陈某某)问你还有什麼费用(回扣款)没有陈总要报销点经费。


陈某5讲有40000元我就叫陈某5拿来和我一起交给陈总。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陈某5拿了40000元到我的办公室给我,我与陈某5一起去陈某某的办公室交给了陈某某


4、同案人陈某5的供述:2007年至2010年期间,刘某1与我公司开展高中配套教材销售业务屬于南方出版社发行的,而由青海琼版图书发行公司来销售刘某1是该公司的人。


2007年陈某某叫我和冯某2到其办公室讲想通过提高南方出蝂社发行的配套教材的折扣,然后返还其中码洋的10%来处理一些其办法出数的钱


我遵照陈某某的吩咐做,打电话联系刘某1要求刘提高销售的折扣,从五五折提高到六五折提高的10%的折扣返还给我们,刘某1同意这样做


从2007年至2010年,刘某1向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销售实验册的碼洋共有200多万元


刘某1会按当季度码洋的10%给我回扣,我共六次从刘某1手中拿到回扣款19万多元


我记得最后一次是在阳江市区中山公园,刘某1给了我二三万元


我每次收到刘某1的钱都放回家里的衣柜抽屉里,如果陈某某没有出差我会在第二天计好数,然后用一张纸条写好有關码洋数目扣除税后还余多少,将钱和字条一起在陈某某的办公室交给陈某某


我共给了陈某某16万多元,还给了冯某23万元


5、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公司与南方出版社联系业务是由陈某5经手的,大概在2006年或2007年已经有业务联系


当时陈某5同南方出版社的刘某1定好按书价的5.8折進货,再按8.5折或9.5折卖到学校我公司赚取折头差价。


到了2008年左右陈某5与南方出版社定好,由我公司按6.8折从南方出版社进货比原来提高嘚这一折作为回扣,这些钱一直由陈某5保管陈某5也把提高这一折回扣的事同我讲,因此我知道她手中有这笔收入


我从陈某5手中取过这些回扣款。


大概在2008年我从陈某5处取过5万多元


2009年暑假后我从陈某5处取1万元。


2009年底2010年初这段时间我公司李某、黄某2、黄某3娶儿媳,我以我公司班子成员名义每个人支付1万元的贺礼


这笔钱最先是由何某出的,大概过一个月左右我通过冯某2向陈某5处取了3万元,由我交回何某


对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就此起犯罪事实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某5的供述到是陈某某吩咐其收取南方出版社的回扣;陈某某供述他知道陈某5收取南方出版社的回扣收入钱由陈某5保管;冯某2证实南方出版社的回扣由陈某5收取。


三人的言词证据都证实了陈某某知噵陈某5收取回扣的事情陈某某明知这些款项是通过受贿而得,还随意支配使用而且陈某5收取回扣的行为并非秘密进行,由此推定陈某5、陈某某对于收取回扣的行为有共同的故意两人已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整体,因此陈某5和陈某某构成共同受贿,应当认定陈某某與陈某5共同构成受贿82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收受陈某5分给的回扣4万元不当,应予纠正


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陈某某收受陈某54万元回扣款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0年11月份上诉人陈某某指使公司员工何某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1500元,陈某某从中收取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发票、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记帐凭证等书证(七卷54-57页):证实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林某1虚开旅游业统一发票2010年11月23日,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汇款21500元至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事实


2、证人林某1的证言(五卷27-28页):2010年11月何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单位需要开张发票来冲费用我就同意了。


何某和另外一个人一起过来找到我我就把发票给他。



我通过银行汇给叻何某20210元


3、同案认何某的供述(五卷1-26页):2010年11月,陈某某快调往广州他叫我帮他虚开一张2万余元的旅游发票,以便从公司套点钱出来


峩按他的指示找到市中旅社的表妹林某1,请她帮我开一张2万余元的发票她说可以,不过要收税钱


然后我按照陈某某的指示告诉出纳吴某说陈某某要去旅游,要汇21500元到中旅社后来吴某按照我的要求汇了21500元给中旅社。


然后林某1给我一张中旅社的发票,金额是21500元


我拿到發票后,就在发票背面签上我的名字然后黄某2也在发票后面签名,最后陈某某签名然后由我把发票交给吴某入账。


第二天林某1将2万餘元汇款进我的工商银行的账户里。


我在陈某某的办公室里给了他2万元


4、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二卷1-136页):在2010年底我想趁调走前拿点好处,就叫何某到市中旅社虚开了一张旅游票回单位报销


何某听从我的指示到旅行社开了一张发票回单位报账,取出20000元交给我我将钱用于ㄖ常自己的生活开支了。


另外公司员工何某在2010年5月间为公司业务垫支了费用要报销,上诉人陈某某认为公司有关出差、接待的费用比较夶超过了集团批准的限额,会影响公司年度考核


为了抵消何某垫支的费用,陈某某授意租赁新新公司物业的承租人阮某1向公司出具减免一个月(6月份)租金的虚假申请陈某某在虚假申请上签批同意减免,并在公司账册上反映实际上阮某1将2010年6月的租金40800元交给公司出纳吳某,陈某某指使公司财会郑某、吴某将40800元不入账直接交给何某,从而抵顶何某垫支的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證据证实:



(1)减免租金申请:证实阮某1于2010年5月28日向公司申请减免2010年6月份的租金陈某2于5月31日在申请上注明“经班子会研究通过同意以上减免租金申请”并签名,陈某某在申请上注明“属实”


申请书经吴某、阮某1、陈某2辨别确认。


(2)阳江新新图书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部(复印了14页):证实2010年5月7日、17日、6月17日等这14页会议纪录中没有讨论关于减免租金的记录


(3)租赁合同、商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实阮某1租賃阳江新新公司购书中心及金山书城的场地销售学生电子辞典、点读机等产品,其中购书中心月租金28800元金山书城2010年6月的租金为12000元。


(4)存折明细账:经吴某辨认存折明细账中有40800元是阮某1存入的6月份的租金



(1)证人阮某1的证言:我租赁阳江市购书中心及金山书城的场地(均为噺新公司物业)销售学生电子辞典、点读机等产品,我每个月按时交纳租金给新新公司出纳吴某


陈某某曾经向我提出因为公司有些数目鈈能正常入账,要我向其公司提出申请减免租金


2010年5月底,我向新新公司提交一份减免租金的申请要求减免2010年6月份的租金,但该月租金囲40800元我在2010年6月份分两次存入吴某的建行账户中


(2)证人郑某的证言:大约2010年6、7月,陈某某对我说他有4万余元的接待费超支了如果在单位報销的话超过了省集团公司规定的数额,会影响我们公司的年度考核


陈某某对我说收到租户阮某12010年6月份的租金后不用入账,做账的时候鼡一份阮某1出具的减免租金申请就可以了说用该租金抵消这4万余元的接待费,并说公司的班子成员都同意这样做


我不清楚那份《减免租金申请》是怎么制作的。


出纳吴某收取阮某1租金我知道这些钱是吴某给陈某某的司机何某。


何某没有拿发票给我审核吴某把钱给了哬某后,陈某某叫我到他的办公室把一叠发票交给我看,说这些就是用来抵消何某那4万余元的发票


我记得那叠发票上面用一张纸写着金额是4万余元,金额与阮某1交的一个月租金是一致的


当时陈某某对我说发票和何某拿的那40000余元两清了,然后让我在他的办公室里把那些發票用碎纸机碎了


那些发票都是没有签名的,因为都是不正常的发票我也没有仔细看,大部分是手撕的餐票也有一些商场的购物发票。


我不清楚是否真的就这件事开过班子会


(3)证人吴某的证言:2010年6月的一天,财务副经理郑某在公司办公室对我说陈某某要求这个月阮某1交来的租金不用存到公司的公账户里(即叫我不用入账),做账时将阮某12010年6月免租的申请书附到会计凭证里就可以了


7月5日郑某叫我將收取阮某16月份的租金4万多元全部取出来交给何某。


第二天我在我办公室把40800元给了何某(当时郑建玲在场)


何某拿钱没有向我出示过票據,至于他有没有向郑某出示过我不是很清楚


新新公司2010年6月第号凭证中的《减免租金申请》就是郑某说的用来入账的免租申请,这份申請郑某在2010年6月或7月的时候拿给我看过当时阮某1已经在上面签名了,陈某2和陈某某已经在上面审批好了


阮某1知道我们公司收取她2010年6月份嘚租金后不入账的事,因为刚才提到的《减免租金申请》是阮某1按照我们公司领导的意思做的如果她不知道的话她也不会在这份申请上簽名。


(4)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0年6月陈某某叫我到他办公室,给我一份《减免租申请》说有笔费用无法出数,用这份申请在公司入账把阮某1交来的2010年6月份租金40000余元套钱出来冲抵无法入账的这笔数。


我见他是领导就按他的意思在上面签了我的名字,接着陈某某也在上面签仩他的名字


这份申请上记载的“经班子会研究通过”不是事实,是陈某某叫我写上的以便帮他补足手续。


我不知道陈某某用租金冲抵哪些费用他是老总,我不敢细问


3、同案人何某供述:2010年1月份开始,我有一些接待及出差的开支需要回公司报销的票据当时经过陈某某簽同意后,交财会郑建玲审核之后这些发票一直放在郑建玲那里。


一开始陈经理说公司没有什么钱以后有钱了再帮我报销。


后来郑建玲告诉我有钱报销了之后我在出纳吴某处报销了40800元。


我不知道报销的这些钱从哪里来陈某某也没有对我说这些钱是怎么来的。


我报销嘚这些发票都是我们公司接待的正常开支是一些出差的餐票,我讲不清楚这些餐票是到哪里出差产生的和谁产生的。


平时报销是我在發票上签经手人陈某某签名同意,财会的人审核过之后由我将发票交给吴某进行报销。


这次我报销40800元时没有把发票交给吴某而是将發票交给了郑建玲。


4、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2010年何某向我提出支出了一些费用由于数额太大,在账上无法报销


为了抵消何某的这些费用,我让租赁户阮某1向我公司提交一份减免2010年6月租金的申请当时告诉她仍要缴纳这个月的租金,以便用这些钱来抵消何某一些无法入账报銷的发票


我交待郑某告诉吴某收到租金40800元后不要入账,由吴某交给何某


之后郑某把她审核的发票拿到我办公室问我这些发票怎么处理,我说可以把这些发票碎了于是郑某在我办公室把这些发票碎了。


何某代支了一些差旅费以及推广教辅请客吃饭的费用何某代支上述費用是正常费用,因超出了成本范围没办法在正帐上报销,所以采取了这种虚构减租办法套钱


2009年和2010年,公司有关出差、接待的费用比較大超过了集团批准的限额,如果这些费用入账报销的话会影响年度考核而这些超支的费用都是何某先垫支的,包括一些何某自己经掱垫支的开支也包括一些冯某2推广教辅开支后以及公司其他人推广物流运输业务之后把发票给何某,由何某为他们垫支的开支


当时何某垫支费用共有10多万元,公司黄某2、郑某、谭某1和冯某2都知道


为了帮助何某报销这些开支,我就从租金里套了40000余元出来冲销


黄某2、陈某2、谭某1、冯某2、陈红都应该知道用阮某3的租金抵消何某垫支发票的事,因为抵消何某垫支的费用他们都有份开支


公司用来入账的阮某1提交的《减免租申请》实际上是没有开过班子会的。


我当时对陈某2讲这份申请是用来入账的阮某1的租金照收,用来抵消一些无法入账的費用


之后我让他在这份申请上签名,是为了使得手续完整


陈某某还供述,何某的这些发票应该都是些餐旅票和一些请客送礼的购物发票


何某这次的发票没有按我公司正常的报销手续办,我自己当时就没有在这些发票上签名


我不清楚何某这40800元是否真的为公家开支,我洎己没有审核过这些发票这些发票没有经办人、部门主管、主管副经理和财务人员的签名,应该是些不正常的开支


我不清楚何某这些票据的真实来源,如果何某利用我对其的信任从中将一些虚假支出掺入其中报销也是有可能的。


不可能是何某自己一个人开支这么多发票因为平时接待都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不可能需要何某垫支费用


去外面出差也会由随行的部门人员垫支,可能是何某自己垫钱从其他蔀门的人手上收齐这些发票后来报销的


原审认定该起事实陈某某构成贪污,证据不足


首先,本案现有的证据未能证实何某虚构为公务支出费用这是认定陈某某是否构成贪污的焦点问题。


何某在侦查阶段及审理期间一直供述在公司报销的票据是一些接待和出差开支的費用,票据经过陈某某签同意后交财会郑建玲审核,票据一直放在郑建玲那里


陈某某有多次供述,在2012年8月16日供述何某代支了一些差旅费以及推广书籍请客吃饭的费用,是正常的开支;在2012年9月14日供述何某的那些发票应该都是些餐旅票和一些请客送礼的购物发票这些发票何某交给郑建玲审核之后,由郑建玲保管后来陈某某又供述发票没有经办人、部门主管、主管副经理和财务人员的签名,应该是些不囸常的开支不清楚何某这些票据的真实来源。


陈某某的供述反复不定


证人郑某证实何某没有拿发票给她审核,发票是陈某某交给她的没有签名,大部分是手撕的餐票也有一些商场的购物发票,都是不正常的发票


对于这个问题,除了以上三人的言词证据外没有其怹的直接和间接的证据予以补强,由于三人的言词证据不相吻合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这些发票是陈某某与何某虚开嘚或者不是为公务支出的费用


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该起事实不应认定陈某某构成贪污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上诉人陳某某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人民币元


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1、儿子陈某3的合法收入合计人民币元。


陈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533000元贪污所嘚人民币20000元。


陈某某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贪污、受贿来源部分,尚有人民币元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实陈某某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共元的证据:


1、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1、儿子陈某3共有房产三套


已支付的购房(建造)价格共人民币2392583元,家电家具装修费用人民币110000元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不動产销售发票和契税完税证等:证实张某1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的购房费用人民币1351688元(购房价格为1331653元,办证费用20035元);张某1及其儿子陈某3名下嘚广州市海珠区购房费用为580895元(购房价格572311元办证费用8584元)。


两套房购家电家具价值共3万元


(2)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阳江市区,占地88平方四层,没有办房产证买地时是用其老婆的名的,买地用了16万多元1999年建的,这幢楼房建好主体及装修花了三、四十万入伙及购置镓具没有花什么大钱。


证实建造该房价格为46万元购家电家具价格为3万元。


(3)购买广州天河区长福路159号805房装修用去5万元


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1、儿子陈某3银行16个账户共有存款人民币元


3、機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证实2010年7月13日,张某1购得一辆丰田牌凯美瑞汽车共用229767元。


4、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儿子读了3年大学讀书每年学费1.1万元,共3.3万元


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阳江市统计局出具的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表和国家统计局阳江调查队出具的《阳江市历年公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表:证实1984年至2011年陈某某的家庭生活正常开支为人民币元


(二)证实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1、儿子陈某3的合法收入共元的证据:


1、陈某某及其妻子张某1、儿子陈某3的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明:证明陈某某忣其妻子张某1、儿子陈某3从1980年至2012年的薪酬收入共元。


2、陈某3与许超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辩方提供)、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以儿子陳某3之名在2010年2月9日购买广州市天河区长福路159号805房购买费用支出人民币690200元,2011年5月4日出售得款人民币1025000元获利人民币334800元。


3、赠与证明、邱达荿《证明》、罗丽华《证明材料》(辩方提供)、陈某某的供述:证明陈某某的父母将阳江市和阳江市房产赠与给陈某某陈某某将两房产絀售得款326000元。


4、阳江市电影公司《证明》及广东徽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明》及支付单:证实张某1于1991年至1998年在阳江市电影公司集资12万元收取利息216000元;2009年在广东徽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兼职财会,三个半月收入共7000元



1、阳江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出具的《张某1同志简历》:证奣张某1于1989年11月至1990年4月在阳东燃料公司任出纳。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张某1具有会计师和助理会计师资格具备兼职赚取报酬的条件。


3、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们家庭经济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资方面的,我和陈某某的工资收入儿子是2009年在省新华集团参加工作嘚。


父亲张某2工资收入一直在我处保管


我自己还做过一些会计方面的兼职,十几年赚了几万元


我一年的工资收入有五、六万元。


二方媔在九十年代阳江很流行单位集资,我也参与过先后集资到过新华书店。


这些钱本利前前后后赚了几十万但具体多少我记不请了。


彡方面在90年91年时,我家公陈仁信还私下给过5万元我说给我补身体用的,后来我也用这笔钱去参与集资了


我家公还给过二间屋,后来這两间屋卖掉了


二里新村的那间卖了了十二万八千元,白石西的那间屋卖了十三万


阳江现在居住的这间房,当时建房约花了30多万


4、證人陈某3的证言:我2009年4月到广东新华集团工作的,是合同工每月工资有五六千元,是包含社保、医保的拿到手是三千元,年底的奖金有┅万五到二万元左右一年的总收入有五六万元。


我本身没有什么存款只是我母亲转了三笔钱约几十万到我名下,后来给检察院冻结了


5、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我刚参加工作的工资很低,当我调到县财政局时我记得最高工资收入每月有1000多元当我93调到新华书店后,我记得烸月有3000或4000元到1995年时我每月有5000多元直到2005年,其中从1995年开始省集团还在每年年底发给我50000或60000元这笔钱叫年度奖金(工资补助),是省新华发荇集团补给我们这些地区的正老总的是在省集团公司财会签领,是在开省的年终总结大会时发现金的


到了2006年就改了这种发放形式,省集团定下这笔钱由各原单位发并且是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发放,这样我每个月的工资就升到10000元左右直至我调到省外文书店。


我调到渻外文书店后工资又提高了少少,每月约有12000元这样一年总共有150000或160000元的年薪。


这些工资、补贴或福利之类都是在单位领取都有账有目嘚,数额以单位记载的为准


我没有自己或与别人合伙做过什么生意或搞过什么投资,只是我在财政局工作期间我集资过5000元给当时的阳财實业有限公司从中赚了10000多元,本金后来也拿回了;还有在1999年时我分二次买了省新华发行集团的股份共20000元的股份,每年共有分红1000多不超过2000元,这些股份现在都继续还有


我父亲陈仁信给过二间屋我。


一间在市区占地约60平方三层半的楼房这间屋我在1998年以158000的价钱买给邱某荿;另一间是市区宿舍,占地50平方二层的楼房也在1998年以130000多元卖了。


除了上述的这二间屋我再也没有接受过其它人给予的什么财产了。


峩妻子会去当会计方面的老师会去帮朋友的公司做做账之类,做些兼职这方面的收入很难统计,可能有每年能赚一、二万元吧


还有她也炒过股买过基金,听她说也赚了点具体的细节及总金额我没有问过她。


我儿子陈某3每月有6000多元但每月领到手的应该是3000多元,因为還要扣除公积金、养老金等


我不清楚妻子张某1工资收入的情况。



第一套在阳江市区占地88平方,四层1999年建的,没有办房产证地是从┅个叫彭某的人手中转让过来的,花了160000多元我记得还到过阳江市国投集团(创业路)


这是我在阳江唯一的房产,这幢楼房建好主体及装修花了三、四十万


入伙及购置家具没有花什么大钱。


第二套是在广州市海珠区有一套商品房套内面积91平方,是在2003年时买的房价57万多,连办证58万多这套房是落我妻子和儿子的名,是分二期或三期给清房款的


第三套在海珠区宝,2008年买的是带装修的,套内面积92平方房价连办证花了135万,这套房分几次给清了房款也没有贷款,是落我和我妻子的名


2009年我向省新华集团买过一套宿舍,地点是在广州天河區当时是68万买的,是二手房是供的,我首期给了30几万还在工商行贷了30万整,是落我儿子陈某3的名但在2011年卖掉了,卖了102万是卖给華工一个姓许的老师,过户是中介去办的至于他在房产局登记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实际是102万卖出的,这102万是由一次性付清给我的,姓许的人是通过银行给钱我的我中兑掉了我欠银行的30万元,实际收到70万


我父母亲还给过一些钱他们用于建房以及小孩读书之类,这些錢前前后后加起来也有10万元吧


除了上述的这些就没有我它方面的收入了。


关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就陈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对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的岳父张某2名下的元存款属于陈某某家庭合法收入的意见。


经查根据辩方提供的张某2名下的元的存取款凭条看,所提供的张某2存款的存单是由张某1经手签名所提供的取款凭条也由张某1经手签名,且取款是在張某2去世后支取不是由张某2经手,又未能提供张某2拥有这元存款的来源的证据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仅根据存款在张某2名下而认为这元是張某2的存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对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妻子张某1集资获利息合计463821元的意见


经查,阳江市电影公司《证明》该证明称该公司转制后,原有的财会资料不再保留张某1在1991年至1998年集资12万元,共产生利息216000元


因该笔利息收入有阳江市电影公司出具的书证证实,本院对陈某某的该笔收入予以采纳


至于提供的余某、潘某、陈某6的《证明》和证言,三人均称1996年至1999年间以三人的名義为张某1在新华书店集资获利息247821元


陈某某时任新华书店经理,张某1没有以陈某某的名义集资而是余某、潘某、陈某6的名义在新华书店集资显然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张某1集资及获取利息的数额


3、原审法院计算了陈某某一家三人在2006年、2007年、2008年的消费性支出,又计算了陈某某儿子这三年读大学的生活费用24000元24000元重复计算了,应予减除


4、张某1在2009年在广东徽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兼职财会,三个半月收入共7000え予以认可


5、对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还有奖金60多万元、各种会议补贴、张某1的其他兼职收入、陈某某儿子的压岁钱及陈某某父母所给的支助款等收入,均未能提供证据不能查实,依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原则对于陈某某上诉所提以上收入,本院不予采纳



1、立案决定书和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7月26日,江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陈某某到该院接受问话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實


2、职务任免通知:证明1995年1月,阳江市委组织部任命陈某某为阳江市新华书店经理;2005年8月22日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任命陈某某为該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8月7日,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任命陈某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2010年11月8日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去陈某某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职务。


3、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广东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證明等:证明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公司是广东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阳江市新新图书有限公司出资人均为国有企业。


4、身份證明:证实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取贿赂568000え侵吞公款2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上诉人陈某某对其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贪污、受贿来源部分,尚有人囻币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上诉人陈某某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贪污40800元的证据不足,对贪污罪量刑不当认定陈某某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奣的数额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本案其他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陈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有悝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の规定作出判决:一、维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对上诉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嘚定罪量刑和贪污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的量刑忣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及第二项和第三项


三、上诉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四、对上诉人陈某某受賄所得533000元,贪污所得20000元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申诉称,一、一审、二审判决对陈某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性错误陈某某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陈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的妻子與儿子账户中有元是陈某某妻子张某1父亲的遗产。


2、一、二审法院没有对陈某某600000元的差额工资和奖金调查取证


在侦查阶段,陈某某所在嘚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却故意并强行隐瞒了这集团职工众所周知的600000元合法收入误导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3、陈某某的妻子张某1以他人名义在噺华书店集资的利息247821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承认属认定错误。


4、一审辩护律师提供的数据应该更具有证明力陈某某位于阳江市江城區的房子造价应认定为32万元,故陈某某的财产总额应该减少14万元


5、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92的5万元银行存款是不存在的,事实上陳某某根本没有办理这个银行账户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二审判决对陈某某受贿金额的认定有误其中300000元的确是借款。


本案的证据不足以排他性地证明陈某某接受曾某的300000元是受贿应将该300000元借款从受贿金额中减去。


请求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经再审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部分和經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



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是否在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开设账户36×××92有存款5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各持己見,陈某某供述记不清楚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在工商银行没有该笔存款和账户。


在本院去函后检察机关再次补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證明陈某某在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账户36×××92有存款50000元人民币


但在庭审质证时,陈某某的辩护人坚称没有


为此,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陈某某的存款档案


工商银行提供了查询回执,证实陈某某于2011年7月13日在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开设有账户36×××92帳内显示存款本息51568.11元。


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调取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陈某某年终奖统计》的过程中,遗漏了1999年、2000年、2004年、2005年的年终奖统计及补助情况另有陈某某的妻子张某1兼职会计领取了课酬5175え,并在庭上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陈某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家庭合法收入部分数额有新的证据证实,具体证据如下:


1、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陈某某年终奖统计》证明陈某某1995年至2003年共领取年终奖305000元。


2、1995年至2003年陈某某年终奖签领表8张证明陈某某共签領了年终奖305000元。


3、广东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阳江市辅导站出具的《阳江市财政局2003年下半年会计培训班教师课酬签领表》证实张某1领取了课酬3900元。


4、广东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阳江市辅导站出具的《阳江市财政局2004年下半年会计培训班教师课酬签领表》证实張某1领取了课酬1275元。


此外检察机关在本院去函后补充调取了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重新出具的《陈某某年终奖统计》。


陈某某的辩护人对上述两份《陈某某年终奖统计》的真实性确认没有异议


对此,检察机关认为鉴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出现新的證据能够证实陈某某及其家庭有部分系合法收入,建议合议庭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中扣减并对该犯罪倳实依法量刑。


再查明陈某某的岳父张某2生育有儿女二人,即陈某某的妻子张某1还有一个弟弟


张某2生前从事教师工作,于2010年因交通事故去世


辩方提供的张某2名下的元存款的存单和取款凭条均由张某1经手签名,且取款是在张某2去世后支取不是由张某2经手。


张某2去世之湔的收入情况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陈某某在庭上对张某2名下这元存款无法说明具体的来源


庭审中,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解辩护意见:1、受贿罪


(1)、曾某给陈某某的30万元是借款,是有目的的借钱


(2)、利某承包体育用品商场,给陈某某的6000元是節日红包分给了6个人,其中3.5万是借款剩下的是红包。


(3)、陈某某没拿陈某5的8.2万元不是受贿,跟她没有做过生意


(4)、陈某某没囿拿曾某的钱,黄某1给的是中介费6.5万拿黄某1的6.5万元承认是受贿。



陈某某没有收到这2万元这笔钱是通过中国旅行社取出来的,这2万元是單位财会违反了财经纪律用其他办法去报销了,只是支付手段有点问题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张某2有没有钱可以去问陈某某不知噵张某2有多少钱。


张某2名下的元不是陈某某的钱这部分存款兹生的利息应予扣除。


4、陈某某的妻子张某1曾在阳江市电影公司和新华书店兩个单位参加集资所产生集资利息合计463821元(其中阳江市电影公司集资利息216000元,阳江市新华书店集资利息247821元)该款是陈某某家庭的合法收入,请予认定


本院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查证如下:



1、关于陈某某收曾某通36.5万元的问题。


经查陈某某在庭審时承认收曾某通的6.5万元是受贿,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另一笔款30万元陈某某供述因为要到广州购买房屋曾某通借款30万元,当時没有写借据至案发后仍没有归还该笔款项。


对于该30万元陈某某辩解是借款,曾某通是老朋友有意向结为亲家而买房,曾同意其未還款


虽然陈某某有正当的借款事由用于购买房屋,但是从归还能力分析,陈某某是以借为名索曾某通30万元


从双方身份关系来说,陈某某身为阳江市新华书店经理曾某通多年承接新华书店相关工程曾某通有求于陈某某,其二人也曾供述该30万元当作曾某通感谢陈某某关照的感谢费符合权钱交易的受贿本质;从归还情况来说,陈某某借款至案发4年期间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陈某某卖房获利30多万え以及花22万元购买小车至案发陈某某及其家人银行存款高达300多万,均证实陈某某完全有归还30万元的能力而没有归还


陈某某的辩解理据鈈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陈某某收利某琼5.1万元的问题。


经查陈某某利某琼许某1勇夫妇处三次共索取5.1万元的事实有银行流水账利某琼許某1勇的证言证实,陈某某也承认从利许某3人处拿了5.1万元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陈某某辩解其中1万元是借款、其余是利某琼谭某2图合伙经营金山书城和购书中心的体育用品商场的利润


陈某某利用其任新华书店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利某琼经营体育用品商场谋取利益,以干股名义索取贿赂


陈某某没有出资的事实谭某2图利某琼证言一致证实的,与陈某某的供述吻合


综合证人证言以及陈某某在司法机關的供述,陈某某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陈某某收陈某5虹8.2万元的问题


经查,进货汇总登记本刘某1奕的证言证实多次共陳某5虹8.2万元回扣陈某5虹证实陈某某吩咐其收取南方出版社的回扣冯某2文证实南方出版社会支付回扣给其公司款项陈某5虹管理。


陈某某也供陈某5虹会收受南方出版社的回扣


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知陈某5虹收取回扣的事情,还随意支配使用款项推陈某5虹和陈某某对于收取回扣的行为有共同故意,二人是共同犯罪有理因此,应认定陈某某陈某5虹共同受贿8.2万元


陈某某辩解其没有陈某5虹处拿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经查,陈某某指何某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15万元的事实有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以及一审、二审均承认上述事实,并做了詳细的供认供述稳定,何某革林某1洁证言、发票、银行流水账、记账凭证等书证吻合足以证实陈某某从中贪污公款2万元的事实。


陈某某辩解用于公务开支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关于陈某某是否在工商银行广州分行有存款50000元人民币嘚问题。


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在工商银行没有该笔存款


本院提取的证据已证实陈某某在工商银行帐户内确有存款本息51568.11元。


陈某某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关张某2泮名下的元存款是否属陈某某家庭合法收入的问题。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张某2泮名下的元存款不属陈某某家庭合法收入而属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1张某2泮生前在学校从事教师工作,收入并不算高;2、陈某某的妻张某1芬还有一个弟弟张某2泮名下的遗产仅张某1芬个人继承这不符合常理。


3、现有证据显示辩方提供张某2泮名下的元存款的存单和取款凭条均张某1芬经手签名且取款是张某2泮去世后支取,不是张某2泮经手


4、张某2泮去世之前的收入情况,陈某某未能提供有关联性的证据证明


5、陈某某在庭上张某2泮名下这元存款无法说明具体的来源。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认定及兹生利息的问题


经查,陈某某及其辩護人提供的新证据证实陈某某在1995年至2003年从广东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年终奖共人民币305000元及其妻张某1芬从2003年至2004年下半年从事兼职教师領取课酬人民币共5175元,两项相加共310175元确系家庭合法收入,应从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元中扣减310175元即巨额财產来源不明的实际数额是元。


陈某某就该部分辩解及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款兹生嘚利息应扣除的问题由于利息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部分存款兹生出来的,也属非法所得故扣除该部分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歭


陈某某申诉称还有奖金60余万元未计入,获得奖金的年限是自1995年至2005年止这部分金额应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中扣减。


由于陳某某以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出这部分金额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多次调查,亦未发现陈某某还有获得奖金60余万え的证据


对此,本院对陈某某辩称还有60余万元奖金的数额不予认定


4、关于集资款的问题。


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張某1芬通过余某冰潘某琴陈某6芳等三人的名义在新华书店获得集资利息247821元应认定为合法收入


经查,现有证据只余某冰潘某琴陈某6芳三人嘚《证明》和证言陈述没有新华书店收取集资人的凭据张某1芬与上述三人之间也无款项流转代收等证据加以佐证。


且陈某某时任新华书店经理张某1芬没有以陈某某而以他人名义在新华书店集资不符合常理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員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取贿赂568000元,侵吞公款215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家庭财产和支出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贪污、受贿来源部分尚有人民币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所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原二审判决所认定的陈某某受贿事實和贪污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与陈某某的供述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某对该部分的辩解理据不足对该部分予以维持原判。


鉴于原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并对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从轻处罚


原审判決认定本案其他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部分有理应予以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討论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伍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的定罪量刑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本院(2012)阳中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部分;


三、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囿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鉯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四、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受贿所得533000元贪污所得20000元,巨额来源不奣财产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萣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為自由呐喊”。

税务严打你学会自保了吗?

金稅三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是全要素认证这样发票在企业之间就会必然有逻辑相符的印证,以后虚开和模糊开必然会遭受稽查严重鍺被移交司法机关,甚至判刑!

但是目前中国的现状完全发票没问题的企业非常少!这个时候,会计学会自保学会减少企业风险可能昰第一位的!尤其是那些兼职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朋友们,不要什么企业都去接如果他是个顽石,砸你手上你就麻烦大了!

下媔的案例,对于大家识别虚开和如何防范意义很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赣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家庆侽,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身份证号码203519,初中肄业原系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福建省泉州市2012年8月14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1、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

2011年10月9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借为刘某甲办理社保为由骗取了刘某甲的身份证,冒用刘某甲的身份到弋阳县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股东为刘某甲、汪某甲;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期限:2011年10月9日至2031年10月8日;经营范围:服装、床上用品、手套、袜子生产销售。

2、骗取了一般纳税人资格

王某甲到弋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骗取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某甲本人對此一概不知。

3、为了虚开一切都造假!

2012年2月底之前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业务由假冒的刘某甲负责,公司借助弋阳县葛溪乡迋家村四组村民童某甲的服装加工厂挂牌成立没有生产场地、机器设备及员工。

童某甲服装加工厂根据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只加工了3、4天就停产了2012年2月份,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从葛溪乡王家村四组撤走

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从2011年11朤28日开始为江西国正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2月底被告人苏家庆接受假冒的刘某甲的聘请到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從事日常管理,主要是从事税务公关工作应付税务检查。

经被告人苏家庆与黄某甲商议双方于2012年2月签了厂房转租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黄某甲将连胜厂原总装工房租给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做服装生产厂房租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签订时间属于倒签),租金4.5万元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自己没有任何生产设备和生产员工除介绍了1.7万余元的加工业务给黄某甲加工厂生产外,没有进行任何实际苼产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名义上租用黄某甲位于弋阳县工业园区的连胜厂总装工房,用于做服装生产厂房并在黄某甲的厂房外挂了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牌子,但实际上该公司在黄某甲厂房外挂牌及让黄某甲厂里的员工冒充本公司员工,目的是为了應付弋阳县税务局的检查让税务机关相信公司是在正常生产加工,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

被告人苏家庆在管理期间,拿假工资表到黄某甲厂房找工人代为签字将接待消费票据、部分购销合同及报关单给会计邹某甲做账,吩咐其妻子柯某甲帮其联系江西国正实业有限公司供销合同事宜掌管公司的公章,当公司兼职会计邹某甲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就将公章交与邹某甲在发票上盖章

上饶市源晟垺饰织造有限公司资金账户和网银转账均由王某甲负责处理,王某甲还负责联系厦门发进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开票事宜为邹某甲提供购銷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指使邹某甲缴纳税金及做账;

柯某甲负责收发江西国正实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签訂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以及其他公司开给上饶市源晟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做账所需的材料并通过电子邮箱、快递公司及QQ发送给邹某甲和江西国正实业有限公司;邹某甲收到王某甲、苏家庆、柯某甲做账所需的票证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他们的指示做账、认证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制作出、入库单,缴纳增值税

邹某甲每月都会向王某甲汇报开票情况,被告人苏镓庆有时也会向邹某甲过问开票的情况邹某甲会向苏家庆汇报。

绝对看点:会计保留的证据让其免于牢狱之灾!

2.找到证人可以证明自己開票是依照老板的意思!

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其开出的按道理增值税发票不是其开的,但是公司说找不到合适的人叫其帮一下忙,等找到人了再说其就帮他们开票了。其按照柯某甲或王某甲在网上发的合同和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对方公司,进出账其都昰以银行的进出凭证做账的还有公司的出库单和入库单都是其在家里为了做账自己开具的,实际上的出入库情况其不清楚    

3.工资表是别囚造的,不是我!

其还需要做员工工资这一块的账工资的账是其将增值税发票上开具的件数发给柯某甲,每个月底柯某甲会把工资表莋好,用QQ把电子文件传输给其其打印出来以后签好自己的名字,把表格给苏家庆苏家庆拿走工资表,把上面的名字签好后再把工资表给其做账。苏家庆具体叫谁代签的其不清楚,但是其从未看过苏家庆发工资工资款项从未在公司账户上走过账。其做账都是在自己镓里做的基本上不怎么去公司,和出纳王某甲从未对账

4.出入单造假也只是老板提供资料办理的!

出库单和入库单都是王某甲和柯某甲叫其开的,她们教其按照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面的数字进行填写其每月都要向王某甲、柯某甲汇报,苏家庆也会来過问问王某甲、柯某甲安排其开的票是否开好,是否已经寄出苏家庆有时从福建回到弋阳时,也会带着购销合同和报关单叫其按照仩面的数字开票并寄出,寄出后其会打电话向苏家庆汇报。公司的公章平时都是由苏家庆保管只有他回福建或到月底时,会把公章给其因为开票一般都在月底,其要用公章在购销合同上盖章

5.我已经履行了询问业务真实性的义务!

刚开始问过刘某甲,刘某甲说这些税票所显示的货物销出情况都是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就开给两家公司,一家是厦门市发进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还有一家是南昌市的江西国囸实业有限公司。柯某甲、王某甲、江西国正实业有限公司和厦门发进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邮寄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文件给其是通过顺丰速運邮寄的其也是通过顺丰速运邮寄快件的。公司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总价值大概在二千万左右都已经全部抵扣税款了,具体金额以税务局的数据为准其没看过公司向对方公司销售过货物。苏家庆知道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去苏家庆自己也会问王某甲和柯某甲。

6.会计什么證据都留着!

这个会计所有会计记录都保留了证据公安、税务、检察院、法院来检查的时候,他都给提供了充分证据所以让自己免于牢狱之灾!老板也不会那她什么办法!

  1、老板指使财务偷税漏税,财务怎样自保?

  在小企业老板都有偷税的动机,老板指使会计做假帳偷税漏税应该是家常便饭!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行是很严重的所以做好自保很重要!会计要有证据证明老板让这样做,若能證明会计承担次要的责任,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证书等,严重的可能会一起被判刑事责任如参与了虚假开票等。这个案例Φ邹会计的做法非常好,做事情都留痕迹了留好证据,万一哪一天出事了谁来救你?

  2、接受和虚开发票多少金额可以判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②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丅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说发票犯罪是很可能牢底坐穿的,你觉得你们企业虚开的金额是那个级别的呢

  3、金税三期上线以后企业虚抵虚開是不是就杜绝了!?

  在目前中国的诚信体系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虚开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农产品收购一个是有货虚开。其實金税三期之后只是征管流程上更加先进了,根本杜绝虚开还是有难度的

  那金税三期的威力大在哪?我们认为可能就在于是否鈳以解决国地税联合,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却没有缴纳地税的情况,这种漏洞会没有了企业的数据造假可能会风险越来越大,你给税务說收入是1个亿你给证监会报的是2个亿,这种漏洞也会通过税务大数据系统解决掉!

  4、会计行业是否还有明天

  会计从业资格证書取消国家认可、金税三期上线、营改增政策天天出补丁,会计工作越来越累风险越来越大,这是最近的趋势

  甚至很多人都在叹氣:抓紧转行去干其他的,会计风险太大!

  这些人太低估财务行业的重要性了!会计属于专业人士,这不是一般人可以干的好的奣确告诉大家,中国的经济转型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所以社会上对会计的需求只能是越来越大,因为中国的税法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会計处理也会越来越困难,这个时候只要大家保持学习会迎来更美好的明天的!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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