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中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2017个人分摊面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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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办公室多大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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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搜索讯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新修订的标准,中央与省级机关中,省、部级正职官员的办公用房不得超过54平方米,各职级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与1999年版《标准》持平。
办公用房新规应新在问责长“牙齿”
按照很多媒体的解读,新版标准的亮点在于细节相当丰富。这一评价确实不假,比如规定不搞豪华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不宜有室内花园等,甚至对抽水马桶用水量、不同季节政府办公用房内的空调度数也做出规范。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定得细一点严一点,执行起来也更规范一点。
但在为这些新亮点点赞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群众最关心的一个关键指标—各职级办公室面积与旧版标准并没有太大变化,基层人员的办公室面积甚至还略有增加。仅从这一点来看,新版标准并不是那么的“新”。当然,这也是考虑到办公实际需要,减少改革阻力等多方面原因。但这一不那么“新”的标准,说明在规范官员办公室面积这个问题上,国家一直以来并不缺少标准。与很多不断“与时俱进”的标准相比,这一从1999年以来未有大变的标准,甚至可以说保持了相当高的稳定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说明以往的干部用房超标、豪华办公楼等现象,与标准修订不修订并没有太大关系,而要新标准一执行就终结种种乱象,对这种立竿见影式的改变恐怕也不能有太高期待。
江苏沛县政府办公楼豪华超标,县领导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辽宁丹东某县地震局办公楼更夸张,装修得像欧式别墅……这些已被曝光的违规案例,并非是建设时没有标准可依,而是将相关标准视为一张废纸刻意忽略,若不是遭群众举报、媒体曝光,这些办公楼可能至今还正常使用着。因此,修订办公用房标准、细化装修标准只是一方面,关键还是要执行到位,否则就可能陷入以往那种“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的境地。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具体而言,首先是要把好预算关,在当前全国推行全口径预算理念下,楼堂馆所、办公用房的标准理应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核。其次,要进一步健全举报核查反馈机制。在以往案例中,绝大部分违规用房被查出,都是来源于群众举报。建筑是有形的,往往很多超标建筑外观上就能看出来,让举报更方便,反馈更迅速,才能提升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震慑力。再次,对超标用房尤其要加强问责。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大规模的超标办公楼清退工作,往往一个省就可能清退数百万平方米。但在如此大手笔的清退背后,却鲜见有经手审批、立项、建设的官员受到问责,更别提降职、免职等处理。有了新版标准,还要强化问责,否则标准再严,也不过是一只没牙齿的纸老虎。
用预算监督,最重要
办公场地超标早已不是新鲜事,但这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也只规定办公标准是多少,却始终没明确“超标将如何”。在笔者看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想不再沦为一纸空文,必须从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方面健全机制。如机关单位该建多大的房子,需要多少钱,都应事先按照规定预算好。好比一个单位只有10名干部,按照规定最多只能建100㎡的办公用房;预算由此展开,才能“财路断了”,豪华办公楼自然被扼杀于萌芽状态。
职位决定面积,略机械
众所周知,现在不少官员的办公室不仅具有办公功能,而且会客室、卧室、洗手间一应俱全,堪称总统套房。如果在这方面没有刚性约束机制,官员完全可以采用变通手法,缩小办公室遮人耳目,扩大卧室自我享受。
此外,按级别确定官员办公房面积也存在制度设计瑕疵。办公用房的主要功能是办理公务,不是按级别给干部配备住房,办公用房具体面积应该由使用者的实际需要来决定,不能机械地由职务高低决定。
《新闻1+1》今日关注:党政机关用房新标准,关键在落实!
主持人 张羽: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人们都喜欢住豪华、宽敞、气派的房子,因为住这样的房子人们觉得有面子,那么政府需要这样的面子吗?政府应该建豪华气派的办公楼吗?这背后是政府形象和执政理念的问题。我们首先看两张新闻图片,我们看这是云南红河州的政府大楼,可以说是恢宏壮观,这是一个地级市的大楼。我们再看一个县里的办公大楼,宁夏彭阳县的政府办公大楼,大广场、高台阶,巍巍壮观,大家知道吗?彭阳县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就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楼堂馆所的时候,这个县还在加紧盖这个豪华办公楼,我们再看两件办公室,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乡镇党委书记办公室的内部,这是一个休息室,我们看有大沙发,木地板,双人床。江苏沛县领导的休息室同样是双人床,木地板,可以说这样的豪华办公楼和办公室是饱受公众的诟病。
那么就在昨天发改委和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对于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应该多大,领导办公的办公室应该多大,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这样的规定是否能给个别地方这种豪华的办公楼、办公室之风带上紧箍咒呢?
什么级别的官员能用多大的办公室,其实早在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就有明确的规定,而就在15年后的昨天,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发布新版标准,无论是内容还是细节都格外引人注目。在新版标准中分别以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五类机关进行了划分,其中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市局机关正职不超过42平方米,县级机关正职不超过30平方米,而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与旧标准对比我们发现,在此次的新标准里,中央机关正部级,省级机关省级正职等高层干部的办公室面积标准都没有任何改变,而中央机关处级干部标准由原来的9平米增加到了12平米,而处级以下则由6平米增加到了9平米。此外市县级机关一些级别的办公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也比旧标准有所增加。
电话采访: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高波:
确实体现了实事求是,以实践为导向的原则,应该说是有保有增有压,比如一些中低级别的公务人员办公环境得到改善,可以说更加公开化,更加人性化。
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16个新条款,不但首次提出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还对食堂、车库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也进行了界定。新标准不但内容更多,要求也更细,比如要求办公室冬季采暖温度不应高于20摄氏度,夏季温度不应低于26摄氏度,甚至连走道的长度,卫生间有哪一类的水龙头都做了明确规定。
我们的办公大楼、办公场所带有公共权力的属性,一般的党员群众往往是通过外化公权力的载体,形成了第一印象。对于党风、政风、行风会有一些先入为主的印象,所以建设节约型、廉洁型的办公环境不仅仅只具有硬件的意义,也代表了一种为民、务实、清廉的施政纲领和作风要求。
近年来因为一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过于高大、豪华,造成严重浪费的事例频繁发生,曾引起舆论关注,在新版标准规定中,也针对此类现象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办公楼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中央及省级机关的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市级机关不应超过240平方米,县级机关不应超过120平方米,而办公用房除了不得建豪华门厅,办公区域内也不得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观景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今天很多媒体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新标准给予了报道,有媒体评论到细致入微的新规定给各级干部划了一条红线,但制定标准显然只是叫停豪华办公楼的第一步,后续的管理细则以及问责机制也许才是确保政策全面落地的关键。
很遗憾当翻开文件的时候,发现15年前就有类似的规定,5年前就是2009年的时候再次重申,而今年呢又重新发文,3年在管同一件事情,如此的重复的发文显然是在这个问题上,以前没有管住,没有管好,那么这次新规定跟以前有什么区别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我们首先看首先是面积,在面积上高级领导干部,部级正职变化不大,都是54平米的办公室。
我们看到了市级政府机关正职原来的规定是32平米,这次新规是42平米,增加了10平米,然后还有县级的科级以下机关,原来是每人6平米,增加到每人9平米,如果从面积这个方面来讲的话,关键词是增加,那就是高级的没有动,中级和基层领导干部是增加了米数,我们还看增加了一个级别就是特意提高了乡镇级,提出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那么这样的增加带来一个什么新的信息呢?我们下面有请中央党校辛鸣教授进行解读,辛鸣教授您好,我们来解读这份新的规定,首先看到的是面积上的变化,面积上的变化首先体现在一些地方的增加上,您怎么来解读这个增加呢?
中央党校教授 辛鸣:
这个增加是实事求是的体验跟反应,因为我们都知道15年前我们定这个标准的时候,我们处以下干部的标准相对低一些,这个低在当时它是有着它合理的因素的,但是随着我们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这些年来我们也有条件,有能力来创造相对比较好的工作条件,让我们党员干部工作起来更加便捷的同时,也可以很好的为人民服务,所以在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我们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创造一定的条件,这个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我们可以理解的。
那么第一个特点是增加,第二个特点可以说叫细致,我们看这次规定涉及到了一些内部的装修标准,用材标准,细致到超乎了很多人的想象,比如说它提到建筑物内不能设阳光房,采光中厅,不能设室内花园、景观走廊,具体到说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不应该装饰性暖气罩,具体的装修装饰都提到了。那么对于建筑物呢?办公用房入口的门厅高度不应该超过两层。那么如此这样的一个细致的规定又是为什么呢?我们继续连线辛鸣教授。
辛鸣教授我们看见这次规定是相当的细致,刚才我只是念到了几条,其实还有更多的细,比如说层高不应该是一二层的低密度,也不能应该是高大建筑,内部的办公会议厅不能有同声传译,不能有什么灯光升降舞台,等等等等。那么规定这么细致,其中有些叫不应,有些叫不宜,您怎么解读这样的表述呢?
其实所有这一系列的规定,它是为了让我们的制度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我们都知道制度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它必须有针对性。如果都是一些大致的要求和内容的话,它是很难落实下去的,所以这次我们对这些规定中间,它既有明确禁止性的要求,比如说你面积不能超多少,这叫禁止不足。但同时我们也有一些倡导性的要求,比如像我们说在供暖地区,过去我们办公室里面喜欢把那个暖气片给包上,这样的话比较美观,但是这种美观的同时会导致我们供热的这种能源消耗,这不符合我们的节能社会的要求,那么我们说对于这样一种行为,我们倡导大家不要去做,但是我们注意这也只是要求我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要这样去做。我们对于一些会议室,一些涉外机构,我们也不去做硬性的规定,这叫实事求是。既具体细节,咱又要实事求是。
那我们看这里面还提到了党政机关领导办公室可以在办公室使用面积内配备休息室的,还提到说包括在正职办公室可以配备卫生间,那我们知道刚才我在讲了几张照片里面有豪华的休息室,那这里又明确的讲到说可以配备休息室的,这是在进行一个定性还是定量的规定呢?
我们反对党员干部的办公室里面超豪华、超奢侈,但是并不等于说我们在规定的范围内给我们党员干部创造一些相对于他们更好工作的条件,尤其我们都知道,我们基层主干线上的领导干部,他的工作是很繁忙的,经常我们用大家的话说叫5+2,白加黑。像我曾经去过一个县,我们那个县委书记,他们开常委会有可能一整天都在开会,那么我们在中午休息的时候,在他的办公室里面搁一张小床,去躺下休息休息,这是很有必要的,也可以让他更好的为我们党和人民工作,对于这样一种条件,我们想它是可以被群众所理解的,也是应该的。
如果我们不做这样子规定,比如说让他中间到宾馆去休息去,可能既耽误时间又还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所以我们说在规定面积内适当的增加一些休息的空间,让他们可以在工作之余可以补充体力,这种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是应该的。
那么刚才我回述了一下实际在15年前就有相似的规定,5年前又再次重申,那么这次新规出来之后,特别大的特点就是细致而严格,如此细致严格真的能管住15年没有管好的问题吗?我们继续往下看。
是屋就进,是房就查,用尺子丈量,用数据记录。房间号是什么,平方米数是多少,是谁在使用,这些信息他们都认真记录在册。
工作人员A:
你报数的是哪间?
工作人员B:
你这个房间号是多少?
工作人员C:
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手里拿着仪器实地测量,还转挑大领导的办公室进。
工作人员D:
工作人员E:
含卫生间是吧?登记一下。
平均不到一分钟,他们手里的仪器就能测出这间办公室到底有多大,若有超标当场指出,想蒙混过关门都没有,他们是中办、国办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联合督查组成员。
这次我们督查的最大特点就是真督实查,较真碰硬。我们将地方六大系统一把手办公用房,作为我们必须现场测量的范围,这个是规定动作,我们不开口子,也不给想开口子的人留面子。
从2013年10月以来,这样一群特殊访客的身影出现在全国各地,地方工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六大系统和中央国家机关一把手及部分班子成员的办公室,这些地方一律纳入实测范围。
有被动接受督查组突如其来的现场实测,也有主动展开的清退整改。在内蒙古检察院原本一个反贪局长的房间,用一睹墙隔断,将过去超标的办公室一分为二,现在是反贪局长和一个专职委员,两个副厅级干部共同使用。
内蒙古检察院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张燕枝:
现在房间是21平米。
他的房间原来是多大?
他的房间原来是42平米,现在我们在中间一分为二打了一个隔断,隔断也是在去年年底以前完成的。
让出大房间,搬进小房间,这样的变化在全国的多个党政机关都在悄然发生。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 李浩:
原来这个办公室是我们区局一个副局长的办公室,外面这个当时是办公室,里面有卧室,有卫生间。
这是一个套间。
对,套间。
整个加起来面积是多少?
71平米。目前里面的卧室成了监督处处长的办公室。
无论是督查实测还是自行腾退,这一切较真的行动都源于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工作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随后在2013年7月,中办、国办专门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势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以批准未开工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领导办公室面积超标应清理腾退,同时开展专项督查。
我回顾了一下其实从1988年开始,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暂行条例,那么这26年来不断的有相似的条例被颁布,不断的在重申强调,但是为什么26年来就是没有管住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建豪华办公楼,建豪华办公室呢?我们继续来有请辛鸣教授进行分析。
辛教授我们看26年来实际有将近10个文件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为什么一直没有限住呢?
没限住确实这是个客观事实,那么这个事实背后是什么原因呢?我们说可能是各种各样复杂的原因,但一个最深层的是什么,就是我们可能真想去管,或者是我们制定了这个制度之后,我们想让他去管,但是在管的过程中间发现比较难,也不太好管,所以我们也就没争取管,导致后来大家就不把它当回事,结果就越来越滥,越来越乱了。
您说以前可能没有真正下决心去管,或者遇到难了之后就回缩了。那么这次在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大环境下,您觉得这次新文件出台会起到效果吗?
这次还真能起到效果,它也确实起到了效果,为什么呢?就是我们真正把这制度当回事了,其实制度它发挥作用决定不仅仅是我们设这些条文条款告诉大家说什么能去做,什么不能去做,而且一定要把这些条文条款具体细化为现实行动中间,你的行为本身。如果你做了,好,我去鼓励你,如果违反了,我就要惩罚你。也就是说我们要把制度给通上电,让它变成高压线,你如果触犯了这个制度,你就会受到惩罚。当这样的时候,那么这个制度就会发生作用。
我们很高兴能看到十八大以来,我们就是以这样一种理念,就是给制度通上电,让它变成高压线来解决这个制度有效落实的问题,在这样一种态势下,我对我们未来能管住这个是充满信心的。
辛教授说这次是真把制度当一回事了,确实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因为这样会让所有的规矩都变成一张空文,那么在现在这样新的观景下,制定出了如此严格、明确、细致的好的制度,下面关键就在于执行,关键是怎么有智慧的、坚决的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并对超过标准配置的办公用房进行清理腾退。
举双手赞成,拍手称快。
肯定希望说是力度越来越好,让公款更多落实到惠民政策上。
但是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念歪了经。这座高大显眼的办公楼,只挂了郫县科研孵化中心的牌子,几处进出通道均没有标牌,这让来此办事的群众犯了难。而实际上这座12层高的主楼里,郫县县委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县委部门,以及政府办、发展改革局、卫生局等政府部门都在此办公。与此类似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商务中心、综合业务大楼、市民服务中心等各种名义暗度陈仓,应付上级的规定。
绥化市明水县是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公开资料显示2005年县政府搬进了新大楼里办公,然而在2013年县里又在滨泉新城盖起了几栋新的办公楼,直到今年这里依然门窗紧锁,没有投入使用。据知情的当地人透露这几栋大楼由于存在面积超标等问题没有立即使用,为了能够顺利搬入,明水县政府打算将人事局等多个部门统一搬到这栋楼里办公,从而实现办公面积不超标。
办公楼是什么时候建好的?
当地知情者:
(2013年)九十月份那样。
那它为什么一直没有使用呢?当时是有搬进去过吗?还是一直就没有搬进去?
当地知情者:
(但是)一直总有人,对这个东西反响挺大,就没敢搬。
而就在中央划定办公面积高压线的时候,宁夏彭阳县却仍在大张旗鼓的建设豪华办公大楼。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村民:
这是彭阳县最豪华的,没有见到过这么豪华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国土局 王志会:
广场一公顷,15亩。
彭阳县属于国家级扶贫开发县,全年财政收入只有2亿多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的批准文件显示,办公楼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总投资为9193.4万元,而装饰工程一项就花去了2354万元左右。
好的制度有了,关键在于如何执行,而更关键的是在于如何坚持。我们继续来连线辛鸣教授,辛教授现在制度执行已经有了一定的好的效果,也得到了公众的欢迎,问题是会不会能坚持下去,有没有可能重蹈覆辙像以前的限而不止最后?
应该说重蹈覆辙的可能性是有的,危险性是存在的,但是我们要把这个危险给避免,避免这种危险怎么办?首先我们制定制度的主导者,我们要以强有力的姿态,来强要求制度的执行。比如在落实办公面积上,刚才我们看电子片里面有,我们有各个监督人员就是我们这些督查人员,我们去暗访、抽查,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我们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他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样一种行为可以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仅仅靠我们党政干部自己内部的监督我认为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扩大监督的范围。
我们经常讲一句话,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党员干部还是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的,如果让我们的人民群众来监督我们党员干部的行为模式,就不仅仅包括他的办公面积,还包括他各个方面的时候,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党员干部的行为就会更加的规范起来了。
比如说在财务使用上有方面的限制吗?
当然了,就是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我们都应该去做,比如说我们要把制度这个篱笆给扎紧,把我们过去的制度比较粗俗的,我们把这些制度给设计的更加完善,但所有这些完善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要把我们政府的行为让它透明化、公开化。
也就是我们这次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我们法制政府里面很重要的一条叫公开、公正。当我们把政府的行为给公开到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监督的时候,那么他怎么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好,多谢辛教授。确实表面上是限制办公面积,而本质实际是限制权力,监督权力,只有权力得到了限制和监督之后,问题才不会重蹈覆辙。
【综合央视网、广州日报报道】
责任编辑: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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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对全省清理整改办公用房执行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开展督查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5月20日至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派出16个督查组,对全省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他方面执行情况进行了联合交叉督查。通过现场实地测量、查阅资料台账、约谈干部群众等方式,对各市(区)四大班子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等进行了全面督促检查,对部分省直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市直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县(区)及县直部门和乡镇进行了抽查,共实地测量4900多人的办公用房。同时,对所督查部门和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接待等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政策,突出工作重点,持续加大力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自查自纠,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干部群众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的执行情况给予了较高评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个别部门和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标准不严,办公用房仍存在面积超标现象;清理整改中“削足适履”,分割或腾退出的办公用房闲置浪费;办公用房台账不健全,建立进度不一,管理不规范;少数县(区)、乡(镇)和单位“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等。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省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力度,对清理整改工作开展“回头望”,加强对腾退办公用房的管理和调剂使用。要全面梳理排查超标办公用房,摸清底数、登记造册,认真做好台账建立和上报备案工作。要完善“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增强刚性约束。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着力建立健全加强作风建设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责任编辑: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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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安徽省委常委会提出改进工作作风三十条。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日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纪委: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日  &&&10月31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 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了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专项整治是整改落实的重要途径和解决“四风”问题的有效方法。加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建设,以制度机制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是实现反对“四风”、改进作风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根本保障。现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减少出席会议领导人数;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厉整治授牌晋级泛滥现象。切实纠正“一票否决”过多过滥问题。 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整治执法监管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坚决打击新闻敲诈行为。切实整治“庸懒散”,严肃处置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集中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大量聘用人员等问题。 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查处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行为。坚决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坚决纠正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坚决纠正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等行为。 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叫停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坚决遏制盲目“造城”之风,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坚决纠正唯国内生产总值用干部问题。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问题;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不依法依规处理安全事故的问题;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定、科研经费使用、研究生名额分配等学术资源配置的问题和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工程、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二、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 认真梳理已有制度。要结合实际,对已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要予以重申,着力抓好落实;对于不适应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对于制度缺位的,要抓紧研究建立新制度,切实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反对形式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体现群众意愿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规范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制定规范学会、协会管理规定。反对官僚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反对享乐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制度规定,规范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用房、医疗、秘书配备等方面的工作生活待遇;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细化接待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监督执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任务审批,严肃外事纪律;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细化具体标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反对奢靡之风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建立完善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完善“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制度,控制预算总量,严格审批程序,增强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节庆、论坛、展会、体育运动会和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管理规定。 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制度公开和宣传,推动制度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畅通信访、新闻、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让群众监督制度执行情况。要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阶段性与长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整改落实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中之重,把制度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下大力气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牢牢扭住专项整治任务,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进度时限和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重点,哪个问题突出就着重抓哪个,对已经开展整治的要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反弹,尚未完成的要加大推进力度。要重拳出击,针对作风方面的顽症痼疾,下猛药,拿出硬措施,集中力量啃硬骨头,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整治,做到自身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敢抓敢管,推动班子抓落实,督促下级搞整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率先整治,以上带下、上下联动,强化整治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筹推进制度建设。要用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顶层设计,把实体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结合起来。制度建设既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又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制度建设重在管用、长效,不要重复建立制度,不要层层制定相同的制度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制度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制度,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搞好任务分工,加快工作进度。 强化督促落实。各级督导组要把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作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督导单位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各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对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补课”、“返工”,对制度建设大而化之、应付了事的,该重搞的重搞,绝不能草草收场。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采取情况综述、言论评论、典型引路、明察暗访等方式,引导推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中纪委:严禁元旦春节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 年货节礼 日 近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全文如下: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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