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另一个网站上去销售,搬运视频算不算侵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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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标侵权商品 合肥一家商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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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区南冬百货商店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合工商经检处字〔2017〕15号
当事人:合肥新站区南冬百货商店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10
经营者姓名:谭海林 性别:男 民族:汉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2-1号商铺
经营范围:卷烟、食品、日用百货、土产日杂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日
日,本局对当事人在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2-1号的商铺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白酒外箱、内盒为开版印刷现象,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本局于日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02-1号商铺从事烟、酒等百货商品零售。
根据当事人陈述:2016年10月,当事人从他人处以1500元的金额购进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之后,当事人以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0元/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10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上购进的白酒。至案发时止,我局现场扣押当事人未售出的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共计20瓶白酒。
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局现场扣押的20瓶涉案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作出了鉴定,出具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第031号),鉴定结论:经对此送(取)检样品进行检验,认定此样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商标标识)。
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古井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70451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杜松子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酒;米酒;黄酒;注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日至日止。
另查:2016年4月,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涉案商品标价签2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古鉴()第031号)1份、商标注册证材料复印件1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查获当事人的20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为侵犯“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皖财专字(54)、《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工商经检强字〔号)、《财物清单》(第1027号)各1份。
证明事项:证明我局依法扣押涉案商品的事实。
本局通过仔细对比后证实,涉案白酒的外箱、内盒、合格证、铆钉、酒瓶、瓶盖等实际外观状况,确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古鉴()第031号)所述的外观鉴定结论一致,故采纳了商标注册人对涉案白酒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本局认为,“古井贡”为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经鉴定,涉案白酒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古井贡”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经营侵权白酒的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6年4月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该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发生仅仅在不到1年之内,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所指“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按照涉案白酒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计1800元。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合肥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工商经检听告字〔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献礼版、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共计20瓶白酒。
2、罚款6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帐户: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帐号:0060888,备注:合肥市工商局(116001))缴纳罚款。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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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赏红梅新春走基层·春节见闻青岛一医院给病人打过期吊瓶 护士称...铺张浪费要不得共享单车企业 提前开工生产忙业主贴标语评价房子算不算侵权
  广东省中山市某小区一业主在自己所购房子的玻璃窗内侧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的标语,被开发商认为有损其声誉并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令业主赔偿开发商10万元。此事引起广泛议论&&  近年来,由于一些经营者存在不诚信行为,导致个别消费者在维权时有过激之举,如张贴标语横幅、在网络论坛中描述自己的遭遇、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吵闹等。消费者在维权时该怎样做,才能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成为令人关注的话题。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一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类似纠纷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情回放&&  业主贴标语质疑开发商  据了解,2004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消费者黄先生购买了某小区一套顶楼位置的商品房。2007年8月,黄先生装修入住后,发现房子内外墙体开裂导致房屋渗水,木地板、天花板、衣柜等发霉腐烂。黄先生多次向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开发商拒不承担保修责任。后来,黄先生又向多个部门投诉,中山市建设局在调查后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出面调解,但均得不到解决。  另一个问题与房产证有关。黄先生说,根据双方所签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在日交房,实际上开发商直到2006年8月才交房,合同约定在交房后54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产证,但一直没办下来。于是,2008年2月,黄先生在自家房子玻璃窗内侧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标语,表达对开发商的不满。  今年1月20日,开发商将黄先生及其妻子刘女士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索赔900万元。  法院判决&&  业主构成侵权赔偿10万元  我不认为贴标语侵害了开发商的名誉权,我说的都是事实。&黄先生表示,交房、办理产权证,开发商都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些均是合同无信&的体现。房产无证&陈述的是,自己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而房质低劣&也是对自己所购房屋质量问题的一个客观概括。我是因为房屋质量等问题得不到解决,才在自己家里贴标语维权。&黄先生说。  针对黄先生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的有关负责人称,这些只能说是工艺问题,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处理不完善造成,不会影响到房屋结构,与质量问题是两个概念。&关于房产证问题,该负责人说,该小区目前已有两栋房子的业主拿到了房产证,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要一批批地来,有一个过程,目前,正在为剩下的业主办理房产证&。该负责人表示,黄先生的房屋窗户正对小区大门,标语贴出时,正值小区第二期开盘,对楼盘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各方要素,故要求黄先生赔偿损失900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5月1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黄先生贴的标语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这些内容广为传播,从而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开发商法人人格的侮辱,具有违法性,故一审判决黄先生赔偿开发商10万元。  对此判决,黄先生表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各方观点&&  对于黄先生因张贴标语侵害开发商法人人格权一案,部分法律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评价商品不应认定为侵权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太真表示,对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答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在此案中,黄先生只是对房子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且符合事实,因此不应构成名誉侵权。  黄先生标语所披露的内容具有合理的事实支撑,其他消费者不选择开发商的房子是基于多种原因,与黄先生的维权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有失公平。&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黄先生在维权时虽然可能存在过激发泄行为,但其维权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的情况,与侵害开发商法人人格权存在一些差距。&  邱宝昌同时表示,该纠纷的产生是因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不过关且不履行合同义务,目前这样的判决易给经营者一个不良信号,即有可能助长部分经营者不正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不积极改正。  侵犯法人名誉权应赔偿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在此纠纷中,尽管开发商销售给黄先生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黄先生的行为有些过激,在无形中影响了开发商的潜在顾客的选择,给开发商的财产及社会信誉造成了整体影响。《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具有人格,所以有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金辉说,所谓法人名誉权,其实质是一种财产权,是法人的一项无形资产。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黄先生的行为确对自己的财产及社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且存在扩大事实行为,法院有理由判令黄先生赔偿。&  专家建议&&  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产生纠纷时,维权的主要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消费者选择张贴标语、横幅等行为进行维权,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种行为不值得提倡。  金辉表示,只要消费者在维权时能够从事实出发,不虚构和扩大事实,不影响第三人正确做出对该经营者的消费选择,便属合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产生争议,如果消费者将这些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并公之于众,可能会产生群体性抵制经营者的事件。一旦发生这种现象,消费者又无足够事实证据进行证明这种现象与己无关,便容易构成对企业形象的诋毁,会对企业的法人人格权造成侵害&。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要理性维权,不应盲目发泄自己的不满。消费者在维权时要适度,在公开场所维权时陈述的话语要符合客观事实。在法律逐步健全的情况下,一旦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便容易让经营者抓住把柄,或造成维权未果或陷入新的纠纷。&邱宝昌说,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在法律的轨道上去宣泄自己对经营者的不满,因为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和方式,对消费者而言是最为安全合理的。&此外,邱宝昌认为,经营者不应回避、推诿消费者维权的正当要求,应主动及时地将自己存在的问题解决,这样有助于促使消费者采取合理方式进行维权。  金辉表示,消费者应以法律为主要维权工具,切实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应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坚信&有理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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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记者 赵壁 摄  本报通讯员 曾宪权 吕佼 本报记者 赵壁
  26日是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青岛中院公布了2010年已生效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其中涉外知识产权案占了一半,北京百度告青岛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通过淘宝网店售卖侵权培训课件等新型侵犯知识产权案例被收录其中。记者了解到,2010年,青岛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31件,收案总数同比增加31%,新类型案件的出现是2010年青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
  百度青岛遭遇不正当竞争
  使用百度搜索信息时,页面上先弹出两个公司的广告页面。拥有百度网站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强行弹出的两个广告页面严重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的显示内容,使他们无法正常为网民提供搜索服务,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提供网络信号的青岛某通信公司及另一家网络技术公司提起诉讼。
  青岛中院一审认为,青岛某通信公司和某网络技术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他们投放的广告页面的行为,致使百度难以实现其预期商业目的,损害了百度的经济利益。判决两家公司立即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两家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介绍,本案是山东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店卖侵权课件被判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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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法官介绍,该案是青岛市首例针对淘宝网商户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法院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配合获得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全过程的有效证据,为制止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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