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证从13年起就没有河北保险继续教育网了,今年第五年,还有效吗?上面写着有效期到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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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年检讲义放送(考试专用)
《会计改革新动态》讲义讲解提纲:一、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二、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三、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四、完善并有效实施内控规范 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 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七、实施会计人才战略 八、《会计法》的修订第一课时一、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进展: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二十国集团 (G20)领导人峰会多次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此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加快了相关准则项目的进程,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正经历重大变革。 已新发布和修订了 8 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列报》 (2)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雇员福利》 (3)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单独财务报表》 (4)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 (5)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合并财务报表》 (6)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合营安排》 (7)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披露》 (8)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第 13 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进行的项目: (1)金融工具 (2)保险合同 (3)收入 (4)租赁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展: 2006 年,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实现趋同,2010 年 4 月 2 日财 政部发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其主要内容: 1.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2.肯定 IASB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改革举措。 3.明确我国国际趋同立场、趋同不是直接采用、趋同不是等同、趋同应当互动。 4.提出持续趋同的时间表和主要任务。 新修订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二、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管理会计是从传统会计中分离出来与财务会计并列的, 着重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 经济效益服务的企业会计分支。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 会〔2014〕27 号】。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三、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政府会计与预算会计实际上是两个体系,不能混为一体,也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各具功 能, 两者之间存在相互补充的关系。 政府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引入企业会计的理念、 原则和方法。 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的预算收入、 支出和结余情况进 行记录和报告。推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应当将政府会计与预算会计两个体系适度分离,加 快建立加快建立和实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同时完善预算会计。 财政部已制定了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提出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 并扩大了适用范围。2013 年以来,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不断推进,财政部相继修订了中小学、 高等院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新的《预算法》。四、完善并有效实施内控规范2008 年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010 年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2012 年 11 月,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旨在进一步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并要求我国 行政事业单位自 2014 年 1 月起实行。 建立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规范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 应 当成为内部控制规范改革的新领域。因为这一领域涉及每年数万亿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迫切需要强化管理。 目前, 一些省市的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 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参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梳理各项业务流程,控制财政资金的使用风险。在全国 范围内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并引入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和咨 询,也将成为历史的必然。 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所谓企业会计信息化, 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 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 算, 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 从会计电算化 到会计信息化,其间发展已有 20 年的历史。从 1994 年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等规章开始,中国企业会计信息化迅速发展。近年来,财政部多次推动或鼓励上市公司和非 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采用 XBRL 编报财务报告,算是对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的有益探索。 2013 年 12 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将会计信息化推广至全 国企业,也使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有了标准和规范。 《工作规范》一方面对会计软件和 服务在会计准则制度、会计科目和编码、记账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对企业 会计信息化做出了规范,明确了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的会计资料的具体条件。此外, 《工作 规范》还对防篡改机制、电子备份制度、索引体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会计信息化的焦点问题在于会计资料安全。六、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国办 56 号文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 度,是真正指导中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用五年左右时间培育十家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解决大型事务所承担大客户的问题。七、实施会计人才战略实施会计人才战略, 建立和完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和评价体系也是我国未来会计改革的 重大任务之一。 2010 年, 财政部制定了 《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 年) 》 , 提出了十年内我国会计人才发展的战略目标,对 2020 年的会计队伍规模、会计人才素质和 结构等做出了具体的、量化的规划。 培养造就高端会计人才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正高级会计师制度,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向着高端升级; 二是修订《总会计师条例》,全面提升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改革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制度,建立高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四是强化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每年评选表彰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并授予“五一”劳动奖 章; 五是完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制度,严格领军人才的准入、过程培养和退出,使会计领军 人才培养成为长效机制和永久性政策措施。八、《会计法》的修订《会计法》自 1985 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 1993 年和 1999 年修订后,在规范会 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 《会计法》修改的建议: 如何保障《会计法》的强制力,如何确立立法宗旨,如何确定《会计法》的边界,如何 确立《会计法》法律定位,如何界定会计目标,如何解决会计责任与权利匹配的问题,如何 保证财务报表信息完整,如何解决会计违法赔偿机制的问题,如何规范会计业务外包行为, 如何解决国际上对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的信任问题,如何解决与《公司法》、 《证券法》、 《税 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091820 《管理会计系列讲解之一――指导意见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指导意见内容 二、重大意义 三、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 五、基本原则 六、框架体系(4+1 模式) 七、如何建立和推动实施 第一课时 财政部 2014 年 12 月正式发布了 《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 〔2014〕 27 号】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 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推进会计强国 战略,全面提升会计工作总体水平,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意见内容二、重大意义 1.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2.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内在要求。 3.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 三、总体目标 1.争取 3-5 年内,在全国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人才。 2.力争通过 5-10 年左右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会计指引体 系基本建成,管理会计人才队伍显著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管理会计咨询服 务市场显著繁荣,使我国管理会计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这一目标既脚踏实地,立足当下,又放眼未来,谋划长远,描绘了中国管理会计未来发展前 景,是指导我国未来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总体规划。 四、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 这些思想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对我国不同阶段国际国内形势的系统总结和科学论断,是 我国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纲领指导,其正确性和科学性已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 就证明, 是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强大思想保证, 是指导管理会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引领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方向不断取得新成就的灯塔。 五、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 坚持人才带动,整体推进。 坚持创新机制,协调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六、框架体系(4+1 模式)管理会计 4+1 体系既各有侧重、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有机整体。 理论建设是基础、 指引体系是保障、人才培养是关键、 外部支持 (一)理论体系 1.必要性 管理会计理论是对管理会计实务的概念化、 逻辑化, 推动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 概念框架、 工具方法等研究,构建与时俱进、系统科学的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必将推动管理会 计实务的进一步发展,必要性如下: (1)发挥理论先导作用需要推进理论体系建设 (2)管理会计实践发展需要推进理论体系建设 (3)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需要要求加快推进理论体系建设 2.如何建立理论体系 理论界应以此为契机,在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思想交流碰撞的基础上,引导研究问题本土 化、研究方法国际化,通过 5-10 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 (1)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形成管理会计产学研联盟。 “产”是指产业,具体来说就是各单位; “学”是指高校,具体来说就是具备管理会计研究 能力的高校; “研”是指研究机构,具体来说就是从事管理会计相关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所。 信息化建设是支撑、咨询服务是 (2)鼓励建立管理会计研究基地,发挥综合示范作用。 研究基地是科研创新的重要平台, 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的新型科研组织。 建立管理会 计研究基地,可以集中力量,承担管理会计体系建设重大研究任务,对新现象、新问题、新 观点,探本求源、去伪存真,形成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理 论支持。 (3)推动改进现行会计科研成果评价方法。 会计科研成果评价要坚持为会计发展服务的原则, 提高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而不是拘泥于条 条框框,唯文章导向。《管理会计系列讲解之一――指导意见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指导意见内容 二、重大意义 三、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 五、基本原则 六、框架体系(4+1 模式) 七、如何建立和推动实施 第二课时 (二)指引体系 1.必要性 (1)满足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 单位迫切希望政府出台一套统一规范、系统科学、能够贯穿单位活动始终的管理会计标准, 以便单位学习使用, 《指导意见》顺时应势,提出建设管理会计指引体系,系统梳理管理会 计工具方法,并提供相应的案例示范,为管理会计的实务应用提供指导。 (2)财政部门主导指引体系建设是现实选择。 建立管理会计指引体系, 是财政部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 也是财政部法定职责 所在。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节约社会资源,花小钱办大事;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意见,体 现权威性,便捷高效推行应用管理会计。 2.指引体系框架 《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以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为统领、以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导、 以管理会计案例示范为补充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 基本指引―统领、应用指引―具体指导、案例示范―补充 (1)基本指引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是将管理会计普遍规律上升到标准,是对管理会计基本概念、基本原则、 基本方法、基本目标等内容的总结、提炼。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也是制定应用指引和案例库的基础,对应用指引、案例库起到统驭作用。 但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只是对管理会计普遍规律和基本认识的 总结升华,并不对应用指引中未做出描述的新问题提供处理依据。 (2)应用指引 《指导意见》提出制定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就是要对管理会计各项工具方法进行系统梳理, 清晰明确地告诉单位这些工具方法是什么、怎么用、有哪些优缺点、运用环境、如何选择、 预计效果等内容,以便于单位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运用适合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 应用指引居于主体地位, 是对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具体指导。 为切实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既要遵循基本指引,也要体现实践特点;既要形成一批普遍适用、具有广 泛指导意义的基本工具方法。 如经济增加值(EVA) 、本量利分析、平衡计分卡、作业成本法等,也要针对一些在管理会计 方面可能存在独特要求的行业和部门,研究制定特殊行业的应用指引。 应用指引是开放性的,随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 研究确定一系列应用指引,本着先急后缓、先一般业务后特殊业务、 “成熟一批,发布一批” 等原则,逐步发布系列管理会计应用指引。 (3)案例示范 案例库是对国内外管理会计经验的总结提炼,是对如何运用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的实例示范。 建立管理会计案例库, 为单位提供直观的参考借鉴, 是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指导实践的重要内 容和有效途径,也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一大特色。 案例库建设将坚持典型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统一框架结构、基本要素、质量特征等 案例标准,形成案例规范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 展阶段等情况,逐步提炼若干管理会计案例,并不断予以丰富和完善。 (三)人才队伍建设 1.必要性 人才是兴国之本、富民之基、发展之源。人才培养是管理会计 4+1 体系的关键 ,是该体系 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核心,是体现“坚持人才带动,整体推进”原则的重点所在。 加强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是适应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是适应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 加强管理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是适应管理会计发展的需要 2.如何建立人才队伍 总会计师层面: 更关注战略决策、全面预算、风险管理等内容。 会计经理层面: 更关注信息分析、成本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 一般会计人员: 更关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具体应用。 3.改革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和注会考试内容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侧重于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等。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侧重于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应用。 高级会计资格考试 侧重于考核战略决策能力等管理会计综合应用能力。 注册会计师考试 侧重于为单位提供管理会计咨询服务所需能力的考查。 4.管理会计知识纳入相关工作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及审 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 财政部为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 (含行使总会计师职 责的财务总监)的能力素质,从 2013 年起对相关人员实施的一项大型培训工程。 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会计领军人才是高级会计人才中能够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高端会 计人才。他们是管理会计工作在单位得以有效实施的中坚力量 (四)信息化为支撑提升管理效率 要加强管理会计应用, 帮助单位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基业长青, 一方面需要信息具有很 强的及时性,甚至要求做到实时性,使决策者能够随时掌握企业当前的状况,另一方面需要 信息具有集中度, 能够有效整合和科学分析大量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这就必然需要通过信 息化才能有效实现。 1.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单位信息化规划。 2.做好系统整合、改造或新建,推动管理会计的有效应用。 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包括预算系统、 平衡计分卡系统、 经济增加值系统、 作业成本管理系统等。 鼓励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单位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五)发展管理会计咨询服务推动会计服务转型升级 管理会计咨询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会计 4+1 体系中确保其他四大 任务顺利实施推进的外部支持,会计服务是现代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管理会计服务是 会计服务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大力支持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发展。促进管理会计咨询服 务市场健康发展。 七、如何建立和推动实施 需要在财政部门牵头指导下,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多方联动,共同推动管理会计发展。 1. 财政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 2.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 3.科研院校要发挥智库作用 4.有关会计团体要发挥助手作用 5.会计服务机构要发挥参谋作用 6. 会计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 。 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必须依靠相关各方紧密联动、加强配合、集中智慧、密切合作,才能确保 我国管理会计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解读 二、会议费管理办法解读 三、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课时 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解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该 条例对“三公经费” 、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 任追究等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它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 对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2013 年 10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 。 该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 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都提出 了明确要求。 (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制定目的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中央历来强调,各 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1 世纪以来,一些 党政机关讲排场、 比阔气、 大手大脚、 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 有力的监督检查、 严厉的惩戒机制, 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 象。 (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现实意义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 对推进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一星期,中央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作为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作出全面、 系统的规定,是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 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如何起草的?有着怎样的鲜明特点?将对党政机关的作风建设产生哪 些重大影响? 公务接待用“自酿米酒”喝出哪些味道 广东南雄市百顺镇虽偏僻但每年接待压力不小, 有时一天要接待好几拨客人, 最多一天接待 五六拨,每年用于接待的酒水消耗不少,为了节约公务接待成本,镇政府用自酿米酒代替了 市面上购买酒水,仍然“平均一个月要喝掉 100 斤酒” 。 一个月要喝 100 斤酒,一天要接待五六拨,这对一个普通的基层乡镇来说,如此繁重的公务 接待的确是笔不小的负担。 地处发达省份广东的百顺镇不堪重负, 无奈之下用自酿米酒替代 市面酒水,因为“这比在市面上去购买酒水要节约不少钱” 。对发达地区的乡镇公务接待之 负担已达如此地步, 那么对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来说应该可想而知了。 只是在端起这公款接待 的米酒时是否喝出了不一样的味道? 或许能喝出基层面对如此繁重接待时的疲累和无奈。 “不能不喝”是现在基层接待者最深刻 的感受。 现在基层的接待不仅是上级单位必要的检查指导工作, 还有全国各地的同仁们名目 繁多的参观、学习以及拜会等的接待。每个接待都要认真对待,每个都要全力以赴。如此大 肆公款招待花费是相当的惊人,早已成众矢之的,应该刹车了。因为公款大肆招待喝坏了干 群关系,喝出了贪婪腐败。上述百顺镇一负责人就以当天全市各镇(街道)团(工)委书记到该 镇参加南雄大力推进乡镇实体化 “大团委” 建设工作现场会为例来说明酒水的消耗情况。 “喝 了将近 20 斤酒,领导来了,我们乡镇干部不能不喝。 ”该负责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说,谈 话中能感到深深的无奈和叹息。 或许能喝出基层接待者期望能有淡如水的氛围和真情。百顺镇用“稻米加上人工、柴火等成 本全部加进去,最终成本约 5 元/斤的自酿米酒” 来安排公务接待,一方面是无力承担庞大 财政支出,捉襟见肘窘迫下的无奈之举;另一方面,古人尚且崇尚“君子之交淡淡如水” , 今天的我们期望也能如此。 因为太多的腐败官员在起初无不是大吃海喝泛滥后自我约束的失 控, 贪腐始于吃喝应是不假。 喝着水一样的米酒的客人能否喝出主人家期望清淡如水的真情, 没有高档酒水的奢华,只有工作之余的放松身心,没有繁文缛节的推杯换盏,只有真情交流 的话语。清淡,透澈干净;如水,源远流长。 (三)反浪费“基本法”诞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力加强作风建设,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针对“舌尖上的浪费” 、 “车轮上的铺张” 、 “楼堂馆所的豪华”等现 象,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坚决整治。 特别是 2013 年 2 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以完善 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和审计、考核问责、监督保障等制度为抓手,努力建立健全立体式、全 方位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 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一个“ 1+20”的制度建设框架 逐渐清晰起来,涵盖预算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临时出国(境) 、会议活动、办 公用房、领导干部待遇、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以及审计、纪律监督等各方面。 在反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制定一部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基本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简称《条例》 ) 。 2013 年 3 月,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中办、国办会同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外 办、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中直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条 例》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具体起草工作由中办法规局牵头组织实施。 在起草的每一个阶段,中央领导同志都给予明确具体的指导。送审稿形成后,先后提交中央 书记处办公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 小组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3 次上会审议,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条例》制定的高度重视和 严谨审慎态度,确保了《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行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召开后,起草小组根据全会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对《条例》稿又进行了认真修改,使之更加 完善。 (四)条例的六大特点凸显问题意识与改革导向 给浪费者划定制度“红线” 大吃大喝、坐高级轿车、住高档宾馆、豪华旅游??奢靡之风,看似小事,涉及的是体制机 制上的一些顽症痼疾。 敢于啃“硬骨头” 、敢于“涉险滩” ,这是人民的期待,也是中央的决心。 《条例》起草之初, 中央领导同志就强调,要用改革的举措解决一些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难题。 12 章、65 条、9000 余言, 《条例》用规约构筑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内法规堤坝,给奢 侈浪费者划定了制度“红线” ,给以身试法者设定了“高压线” 。 《条例》发布后,网友感言,力度之大、针对性之强超出预期。据中办法规局介绍, 《条例》 起草中特别注意体现问题意识与改革导向, 以将反浪费的制度之笼织得又密又牢, 具体体现 为六大特点: 特点一:综合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发布过近 50 个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件。这些文件起到过很 好的作用, 但从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看, 也存在一些不足, 最突出的就是制度较为分散、 琐碎甚至交叉打架,有碎片化现象。 《条例》作为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牵头管总的法规 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集中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较好地体现了方向性、原则性、目标性,同时也为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留出了空间。 特点二:针对性 一部好的法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紧扣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公款浪费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对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公 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单独列章,拿出有效管用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对以 往要求的重申和强调, 有的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调整和完善, 有的则是具有改革意义 的突破和创新。 特点三:约束性 以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失之于软,提要求的多,讲监督和问责的少,这是导 致制度虚化、空化,以致不了了之的一个重要因素。有鉴于此, 《条例》明确划出红线,逐 项列举禁止性事项,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 《条例》用超过 1/5 的条数对督促检查、 责任追究予以强化,对违反制度怎么办、需要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增强 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防止“破窗效应” ,避免《条例》成为“稻草人” 。 特点四:操作性 操作性是检验一项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尺。 《条例》在明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一些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条文的可行性,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标准制 定和执行程序,力求做到可定义、可量化、可检查、可考核,目前做不到的就先不作规定, 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特点五:创新性 改革创新是这次《条例》制定的一大亮点。 《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 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努力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公款浪费的“老大难” 问题,构建不能不愿不敢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在财政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 务接待制度、公务用车制度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有不少新思路新举措。 特点六:公开性 公开是保证制度得到执行的有效举措。 《条例》专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 公开制度,提出公务活动中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 公开,并详细列举了公开内容。 《条例》全文公开发布,这既有利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 员干部遵照执行,也有利于各方面进行有效监督。 (五)《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制度配合 配套制度体系正在健全 从 “规定” 到 “禁令” , 再到 “条例” , 从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党中央在狠刹奢靡之风方面 “踏 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坚定决心。 “通过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刚性约束力的不断加强,制度设定的精细化程度加深,表 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鸣警钟已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 《条例》公布,有评论认 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反对“四风”提出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的新要求,正在全党深 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则把制度机制建设和创新作为必选项。事实上, 《条例》 的公布实施正是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 大举措。 据参与起草人员介绍,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措施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 要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让人不愿浪费, 严格的制度执行让人不能浪费, 有力的监督检查让人 不易浪费, 严厉的惩戒机制让人不敢浪费, 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 象得到切实遏制。 《条例》指出大方向,确定大原则,而要真正释放出《条例》的效力和威力,还需要有相关 具体制度的配套。据介绍,目前已有 7 项配套制度出台,还有 20 多项相关制度正在加紧制 定中。这些相互衔接、成龙配套的制度,有望改变过去“几个规定管不住一张嘴”现象的发 生。 强化了制度的刚性,还须“伸展”执行的刚性。如何让好制度在基层不被束之高阁、积满尘 灰,社会十分关切,有待实践检验。 据介绍,目前中央已对《条例》贯彻实施作出周密部署。时间表与路线图都已确定,当务之 急就是逐项抓好落实。特别是对违反制度踩“红线” 、闯“雷区”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产生倒逼机制,遏制和根治 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宣传贯彻和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将稳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实现“转作风不是一确保《条例》能够 落到实处,要有制度的配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河北省出台相配套的办法: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六)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实施细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坚决执行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 坚持从严从紧原则, 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 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要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 治, 着力推进相关改革, 条件成熟的要尽快推出, 需要研究探索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推进。 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 度的刚性约束力。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在全 党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浓厚氛围。 (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贯彻执行 该条例出台后是否会严格执行,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法制氛围的形成,不可能一蹴 而就。 解决好此次的问题, 说到底还是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 这就要压缩部门使用钱的权力, 预算公开化、透明化是很好的路径。如果各个部门的公车数量和使用情况;各种接待费用具 体接待的谁;会议活动都是什么内容、哪些人花了多少会议费,这些问题能一一公开,一旦 发现问题就严惩。如果能做到这样,政府机关乱花钱的情况势必大幅度减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 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 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 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 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 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 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 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 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 (室) 、 政府办公厅 (室) 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 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1]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 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 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 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 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 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 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 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内差旅、 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 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 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 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 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 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确定采购需 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 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 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 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 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 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 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1]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 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 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 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 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 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 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 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 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 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 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 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 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 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 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 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 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 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 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 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 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 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 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 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 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 餐饮、 用车等服务。[2]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 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 实行社会 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 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 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 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 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 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 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 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 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 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 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 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 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严禁套取会 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 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 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 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 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 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 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 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 级审批制度。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 取费用。[3]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 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 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 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凡是超过规定 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 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 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 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 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 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 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 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 未经审批的 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 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 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 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 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 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 、 “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 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 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 确需租用解决的, 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 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 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 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4]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 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 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 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 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 加强资源整合, 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4]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 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 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 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 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 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 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 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 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 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 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5]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 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 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党委和 政府所属部门、 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 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 督查考核结果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作为干部管理监督、 选拔任用的依 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 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 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 依法处理、 督促整改违规问 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 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 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 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 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 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 题。[5]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 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 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 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 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讲义 讲解提纲: 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解读 二、会议费管理办法解读 三、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课时 二、会议费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 。 会议费是公务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办法》 , 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 (一) 《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 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 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办法》 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 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 。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参照本 《办法》执行。二是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 二、 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 议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 座谈会、 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二) 《办法》针对会议管理的新举措 针对目前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 《办法》重点从 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 一是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 规定所有会议 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 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二是严格会议 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执行中不得突破。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 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 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是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 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 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三) 《办法》对各类会议的会期和规模做具体规定 一是压缩会期, 要求一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 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 年不超过 1 次,并将二类会议会期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 3 天压缩为不得超过 2 天。三类、四 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 2 天。二是控制参会人员数量。 《办法》规定二类、三类和四类会 议参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 300 人、150 人和 50 人。同时,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 比例分别从原来的 20%和 15%降低至 15%和 10%以内。 三是改进会议形式。 各单位应充分 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四 是限制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 店召开;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 排住宿,并明确要求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四) 《办法》在规范会议活动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 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 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 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 花草,不制作背景板等。 (五) 《办法》在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方面的规定 《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 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 费开支标准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六)会议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会议召开频繁、开会地点众多;会议支出手续不规范或不完整;部分支出实为招待费。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单位会议召开频繁,在局长办公会纪要、工作计划等档案内无召开 会议记载;部分单位会议费支出无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记录;部分会议费用清单 列示人数前后不一致, 且人数与参会人员名单人数不一致; 部分会议召开时间与支出入账时 间跨度较大; 部分会议费事项非本单位业务需要召开; 部分会议费项目后附的发票内容为饮 食业定额发票,或开具会议费发票单位实际无召开会议的条件;部分会议费费用超标;为防 止招待费超标,计入会议费支出。 (七)规避措施:规范会议过程 1.预算阶段:领导重视,完善每年工作计划,针对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需要明确列 出会议计划,和预算比较,和上年比较,和其他地市同等规模的单位比较,确保合理性,同 时可减少被外调风险; 2.准备阶段:办公会纪要或其他会议纪要留下记录,包括会议内容、会议地址、参会单位、 参会人数、支出标准、会议组织情况等,拟订会议通知,制订日程安排等; 3.会议召开阶段:参会人员报到情况记录,会议召开地会议记录情况(避免审计部门检查时 真实性调查) ,会议支出标准的把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会议费开支内容及标准,获取 会议支出发票及消费明细单(发票注明会议费,严禁定额发票) ;切忌开具会议费发票单位 实际无召开会议的条件。 4.会议档案整理阶段: 对以上各阶段资料整理, 作为原始凭证资料或单独存档以备审计需要。 (八)其他进一步明确事项 1.控制全年会议费支出不超预算。 2.会议通知、内容与日程安排是判断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合理性的 主要依据,一定要匹配。 3.与培训费、差旅费的区别。主动与被动,其中自己举办会议发生的列会议费,参加会议发 生的差旅费用列差旅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可就缴纳的培训费用计入培训费。 4.不能存在就一项内容重复开会的情况。 5.会议费中不能包含专家咨询费、招待费和旅游费、奖品等不合理开支。 6.培训费列支旅游费用,旅行社开具考察费发票,倾向于福利费、工会经费。 关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第 29 条、30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 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 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 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 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三、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解读 如何抓好会议定点宾馆(饭店)的管理 一、主要做法 1.做好前期工作,提高宾馆(饭店)参与定点管理的积极性。 一是邀请部分宾馆(饭店)负责人或财务人员,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将党政机关定点饭 店的相关要求告诉各宾馆(饭店) ,并征求相关意见。二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旅游局)向 各宾馆(饭店)下发公函,并去电告知,提示他们不要错过时机,主动参与投标。三是开展 宣传,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看到参加定点宾馆(饭店)竞争的重要性。 2.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出差和会议定点工作。 一是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定点宾 馆(饭店)政府采购公告。 二是将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定点宾馆(饭店)牌匾送到各定点 单位。 三是在召开旅游工作会议和市直部门单位财务人员工作会议时,对单位接待和召开 会议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上级党政机关人员检查指导工作,必须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中 接待。 四是与负责接待和会议承办的政府接待处、机关事务局协调,要求接待部门上级部 门来人的接待必须放在定点宾馆(饭店)外,其他来宾也应放在定点宾馆(饭店)中接待; 要求相关部门在召开会议时,除有特别要求外,必须全部由定点宾馆(饭店)承办。 二、存在问题 1.因受定点宾馆(饭店)政府采购标的所限(主要是价格太低) ,高星级酒店不愿参加招标。 2.对上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的接待都是由下级对口单位安排,定点饭店感觉不到与非定点饭 店的差别,体会不到定点饭店的优越。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如有的单位不到定点酒店(饭店)安排会议,对这些单位无法实施 任何处罚。 三、几点建议 1.要继续加大对定点饭店(酒店)工作的宣传力度。 2.从财务管理角度对定点饭店工作给予支持。 3.适当放宽定点饭店(酒店)的招标条件。 4.加强定点饭店(酒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 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 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 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 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 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 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 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 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 座谈会、 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 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 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底前, 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 召开的理由、 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 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 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 得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 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 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3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以内;不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 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 50 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 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 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 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 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 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 国务院 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 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 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 调研等发生的交 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合计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 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 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 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 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 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 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 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 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 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 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 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 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严禁 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 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 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行为涉嫌违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 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 制定会议费管 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 管理办法》(国管财[ 号)、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 号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 管财[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财政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于 2015 年 3 月底前报财政部 备案, 并认真组织做好
年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 各地区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 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 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 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 开。 第四条 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 会议定点管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 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 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 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 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 采购的,应当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 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 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 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 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 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 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 点场所签订协议书, 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 注册。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财 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 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 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 场所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 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 定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 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 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省 (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 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 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 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 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 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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