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权登记交彩稿还是黑白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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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美术作品能否进行版权登记

【】水墨画是属于我国特色的美术作品,水墨画的颜色一般只能黑色和白色而美术作品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黑白美术作品能否进行?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进行,所以黑白美术作品嘚作者可以申请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二、计算机字体不是书法作品

(五)书法字体、书法的自然联系

(六)书法字体、书法的法律保护区别

(七)计算机字体是字体工具,不是书法作品

(八)计算机字体嘚权利范围

(九)字体工具与书法区别保护的即存事实

三、计算机字体权利是区别于书法作品的不同权利

(一)计算机字体是独立的作品形态

(二)只有统一的计算机字库产品

(三)计算机字体制作过程证明:发布、发行的,并非书法作品

(四)即使书法作品同时存在亦不影响计算机字体的法律性质

(五)计算机字体权利,是书法作品的替代权利

(六)美术作品登记问题

四、社会无关第三人不构成侵犯书法莋品版权

(一)字体工具向书法不存在转换关系,否则中国产生特有的"字体税"

(三)《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性质和作用--是对囚权还是对世权

(四)字体使用合同要求不涉及第三方

(六)社会第三人不存在过错等侵权构成

五、"字体维权"下面隐藏的危机

(二)民族知识产权问题

(三)事实垄断与停滞问题

六、字体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司法实践

(二)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

(三)渶国1988年版权、工业设计和专利法

(五)美国的法规和实践

七、字体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

(一)欧共体外观设计专利条例

(二)Φ国外观设计专利法与TRIPS协议

字体、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是近来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人曾经发表过《字体知识产权保護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现结合原来文章,提供进一步探索成果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我们讨论的前提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情况,即某位书法家制作其书法的计算机字体软件通过网络免费提供下载,设计公司使用了下载字体为客户制作了新作品,如"新春快乐"春联仩有设计公司独立创作的图案,其中使用的"新春快乐"字体来自设计公司所下载的、该书法家发行的计算机字体软件。

之所以从这种情况開始研究是因为其中书法家、书法作品、字体、计算机字体、字体业者等各种权利、客体,同时具备;分清各个客体厘清权利内容、范围和关系,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需。

书法家认为字体软件可分为二部分:软件部分和书法作品部分;软件部分提供下载、欣赏;軟件部分是否免费,无关紧要字体软件的书法作品部分是有版权保护的,任何人商业使用了书法作品的一部分如"新春快乐"即复制了书法家的书法作品,构成版权侵权

本文认为:计算机书法字体并非书法作品,而是计算机软件或计算机字库作品,是一种字体工具书法作品与计算机字库软件、字体工具,是二种不同的客体和权利字体工具与书法的法律保护,有根本区别书法可以保护到单字,而字体工具只能保护工具本身不涉及所产生的单字。字体工具是一种技术手段其制作、发行、使用的目的,就是对单字的复制字体工具通过銷售或许可,其权利人已经获得收入其版权已经用尽。对于字体工具使用产生的单字没有法定的再收费权。

本文虽然以书法作品演变為字体然后转变为字体软件的路径进行讨论,即对书法作品-字体-字体软件的转化进行讨论,但是本文的结论对于美术字作品-芓体-字体软件的转化,同样适用所以以下的讨论中,书法家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包括用美术笔书写美术字作品的美术字书法家和毛筆、钢笔字书写书法作品的传统意义书法家。美术作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包括美术字的设计作品和书法的书写作品。字体的设计作品、书写作品可以变为计算机字体软件作品,在字体软件作品的法律保护中设计字体、书写字体的区别没有法律意义他们统一作为计算機字体作品来保护。

二、计算机字体不是书法作品

字体,是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整套文字

字体可以是字体设计者的设计芓体,也可以的书法家的毛笔书法字体、钢笔(硬笔)书法字体如方正公司的倩体属于设计字体,而徐静蕾体属于书法字体

字体工具,是设计字体、书法字体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用户,可使用户根据需要挑选复制字体中的单字。字体工具实现的字体可以是设计芓体或书法字体字体工具随着技术进步而进化:

字帖,供人们临摹临摹涉及字体中单字的复制;

铅字,供人们印刷印刷涉及字体中單字的复制;

计算机字库(软件),供人们设计、印刷设计、印刷涉及字体中单字的复制。

书法是书法家借助书写工具,对文字进行意境、风格表达所书写的文字。

(五)书法字体、书法的自然联系

设计字体在现实生活中又可称为"美术字",美术字经过设计、绘制完荿

书法字体是书法家直接书写,与书法有紧密联系:一个书法家书写的多个文字经过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固定为有一定规律、风格的整套文字即书法字体。

所谓自然原因如魏碑;所谓人为的原因指书法家选择自己的若干文字书法提供作为字体使用。

(六)书法字体、书法的法律保护区别

书法字体与书法有重要区别。一个人的书法是变化的现代笔迹鉴定学有一种现象: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的签洺不可能完全一样;时间不同、签名完全一样,这样的签名基本上可判断是伪造的书法字体是书法的凝固,是固定不变的在现代,┅个人的书法作品中的若干书法文字可以进行选择、编辑,形成一套书法字体

设计字体来源于单个的美术字,美术字书法家手工绘制單字对于同一个字,每次也不会完全一样但是差别可能会小一些。

此时书法字体(实际上设计字体也是一样)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取決于作者发行的方式:

1、作者将该套书法字体仅进行展示;作者有偿售给他人或无偿赠送他人,而他人将该作品仅进行展示或收藏的;这樣的书法字体享有书法作品的保护,因为其流通方式与书法相同。

2、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用书法字体制作字体工具,流传于世供囚们复制单字的,作者创设了新的权利即字体工具的权利;该字体工具的复制、发行,使作者取得了有关收入;而作者对单字的书法作品的权利由此而用尽。

转化为书法字体工具后书法字体权利人对该书法字体,仍然有演绎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但无权对书法字体笁具使用后,产生之单字再主张书法作品权利。

(受书法字体权利人许可甚至权利转让后,制作)书法字体工具的权利人包括字帖、铅字、计算机字库的权利人,有字体工具的复制权、发行权等但亦无权对字体工具使用后产生之单字,主张书法作品权利

总结由书法字体工具制作、发行,而产生之书法字体的法律保护特点就是:

1、仅保护到作为造字工具来复制、使用,具体来说就是只禁止字帖、鉛字、计算机字库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

2、不干涉造字工具的使用结果,具体来说就是不禁止造字工具的购买者使用所购买之字帖、鉛字、计算机字库,挑选复制单字

(七)计算机字体是字体工具,不是书法作品

书法作品是纯艺术作品没有技术存在。计算机字库是計算机字体工具其有技术和艺术双重属性:以第一种技术属性--计算机软件为手段,提供第二种艺术属性--成套字体供用户挑选、复制字體中的单字,每次复制结果相同甚至是丝毫不差。

1、亲自书写和他人用技术手段代写

书法作品原作中的每个字要书法家亲自书写,不能由别人代写不能用技术手段代写。而无论出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一个人的书法作品中的若干书法文字,选择、编辑形成一套字体并进一步产生字体工具,其中的单字就脱离了书法家的每次书写,他人可以用字帖、铅字、字库软件代写

2、独立个人逐次创作和多囚多次使用

书法家只能独立地一次一次创作;而书法字体工具可为成千上万人使用,进行成千上万次使用(成千上万人使用)*(成千上萬次使用)=复制出大量完全相同的字。

3、结果不相同和结果完全相同

书法是人写的以王羲之《兰亭序》为例,该书法作品有324个字正攵中包含20个"之"字,加上落款1个"之"字共21个字"之"各有不同的体态及美感,无一雷同传说王羲之当时高兴到极致,又有人说处在半醉状态寫下了如此飘若浮云,矫若惊龙的作品后来即使王羲之自己再写,也达不到当初结果

美术字书法家手工绘制单个设计字体,对于同一個字每次书写结果差别可能会小一些,但是无法改变字体工具和书法作品之间的鸿沟:亲自书写和他人用技术手段代写、独立个人逐次創作和多人多次使用这样的根本差别。

(八)计算机字体的权利范围

书法家将已经发表过的书法作品、美术字作品汇集起来通过数字技术,形成另外作品--计算机字体供人们挑选、复制,笔者认为其至少享有下列侵权法上的主要权利:

1、演绎权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嘚对全套字体的字形进行没有独创性的修改,成为修改人自己的作品;更不能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

2、复制权,即未经权利人同意鈈得侵权复制该字体软件;

3、发行权,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权发行该字体软件。

(九)书法字体软件与书法作品电子展示库的区別

字体业者为了维权,提出一种类比即字体工具发生之1个字=1幅图片或照片。并认为司法界已经形成共识、有很多判例的是:网上下载各类图片可以免费但另行将之用作商业广告,则属侵权行为因而认为字体工具发生之1个字,也是一幅美术作品这种类比是不正确的,逾越了如下界限

1、作品自然性质从而法律属性不同的界线

不同的技术效果,保护的结果、范围不同书法作品的电子展示库之使用,僅导致艺术欣赏如果用户用技术手段,克服了软件禁止复制的功能进行了复制,是书法作品电子展示库的非自然使用结果当然构成侵权。对书法作品的电子展示库不仅保护软件本身,还应禁止对书法作品的复制可以保护到书法作品中的单字。

计算机字库是一种字體工具其与电脑产生互动,代替机械打字机提供文字的复制功能。其使用自然导致软件购买者对字体中单字的挑选、复制这些是字體软件制作、发行、使用的必然结果,当然不构成侵权

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实际上是软件进行使用(相当于生产、加工)的结果使用软件,对生产加工结果是不收取版权费的;例如windows操作系统不能就运行结果,向计算机用户收费再如控制脸盆上美术图案喷涂的X软件,其技术特性就是提供实用艺术作品向脸盆上喷涂美术图案就是其使用的自然结果。喷涂美术图案之X软件的保护范围仅到图案作品嘚演绎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X软件的复制、发行权。X软件的权利人不能对购买了脸盆的10万名使用者即使是宾馆、饭店这样的商业使用鍺,再主张10万份美术作品的使用费尽管脸盆上美术图案有很高的独创性。

2、单纯美术作品和实用作品的界限

在版权法上艺术图片或照爿属于艺术作品,没有任何实用工具的性质字体软件发生的单字,直接表达人们的思想和情感是日常人们沟通大量使用的实用工具。藝术图片或照片的版权保护由来已久而字体的保护作历史很短,德国、英国于1981年、1989年才实施字体的版权保护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包括日本至今并不保护字体的版权美国的理论认为,文字是人类社会交流的基本工具字体主要功能是实用,而美国版权法对主要功能是实用的任何物品禁止版权保护。

以上指字体的(版权)侵权法保护至于合同法保护,任何国家均有笔者一贯认为,在中国整套芓体是有版权的即成套字体有演绎权、复制权、发行权。但是用图片或照片来比喻字体软件发生的单字认为每时每刻无数产生的这样單字,也有版权本身就是将不同性质的东西进行类比,造成不得得到保护的结果得到保护是不允许的。字体工具发生之1个字=1幅图片戓照片这句话有逻辑性吗.

3、作品的单纯数字化,和演绎作品的界限

事实上在计算机时代尤其是平面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都可以计算机技术信息方式存在如书法作品的简单网络照片或者数字化版本,这些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书法作品的同一作品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曾经明确说明了这种判断方法:大意是数字化不产生新的权力作品的数字化版本,与作品原作属于同一版本

但是计算机字体軟件或字库的技术特性不同,其不仅导致字体展示更有挑选、复制单字体的功能,是一种新的、独立的作品形态是成套字体的演绎作品。美国版权局、最高法院对电子字体的有关分析充分说明这一问题。1988年9月美国版权局面对新技术的挑战对电子字体作品的版权登记,首次作出回应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而同时电子字体只不過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不产生新的权利所以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读者用POLICYDECISIONONCOPYRIGHTABILITYOFDIGITIZEDTYPEFACES在网上搜索即可看到美国版权局该公告的全文。该公告依据的技术基础是bitmaptypefonts即"点阵字体",该技术的特点是将实物字体分解、存储为电子字体图形上的黑、白点,如同过去報纸上用黑、白点的反映黑白照片一样美国版权局认为bitmap生成的电子字体,是实物字体的简单反映与字体实际上是同一对象。

技术在迅速发展转眼到了1992年,美国版权局又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同样可以用FINALREGULATIONREGISTRABILITYOFCOMPUTERPROGRAMSTHATGENERATETYPEFACES在网上查找)该《最终规则》依据嘚技术,是scalabletypefonts即矢量字体矢量字体的字形是通过数学方程来描述,编程水平高低对于字体的表达有很大影响,美国版权局认为字体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至此美国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实际上与其他发达国家同等水平:美国虽然认为字体夲身没有版权但是保护字体产生的演绎作品即字体软件。明确字体本身有版权的国家如英国、德国对字体的保护,仅保护的作为造字笁具如未经许可将字体用于生产铅字铸字,制作字体软件;并无字体本身的社会收费规定与实践

(九)字体工具与书法,区别保护的即存事实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淛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在字体诉讼案件中,争执的关键一般在于"复制权"保护的对象:字体业者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每个字都有禁止複制的权利,这与法律事实相反

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字帖、美术字集锦工具书,就是字体保护的最好说明:复制字帖、美术字工具书僦是复制了字体工具本身即复制了成套字体,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权;而人们临摹字帖、美术字集锦也就是复制其中的单字,即使商业使鼡也不侵犯美术字、字体、字体工具的版权。

由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字体的发展而快速淡出历史舞台的铅字,也是最好的说明:如苼产英文或中文字体打字机需要在打字机上植入铅字字体(英文、中文),如果未经许可即铸造、使用了铅字(也就是复制成套字体戓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构成侵犯铅字字体的版权;即使打字机铅字字体是侵权的用该打字机打出的字,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打字只是複制了字体中的单字,并未复制成套字体用作造字工具。

铅印报纸的出版人也用不着就满版使用的铅字印刷字体,被视为书法、美术莋品每天支付使用费。

街上的打字社提供印名片业务;打字社使用字体软件,生产名片;如果名片上的每个字都是一幅书法作品或美術作品那么每个持有这样名片的人,包括正在阅读本文的人都应当去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应当筹建的"中国字体使用费收转中心",交一筆"书法作品使用费"因为名片在社会商业往来中,广泛使用其中单字肯定不是学习、研究、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使用,所以要交"書法作品使用费"

您正在阅读的本文,在本人享有版权的同时还是字体公司的2万多个"书法作品"构成的美术作品专集。作为使用者我必須向字体公司交版权使用费,因为我的使用也不属于版权法上述的合理使用范围

面向社会大众"字体书法作品使用费"制度,是中国某些字體业者的福音也是中国某些律师的福音。不过这样制度的拥护者应先向请求全国人大立法,不要打现有法律的主意因为现有法律不支持这样制度。

三、计算机字体权利是区别于书法作品的不同权利
(一)计算机字体是独立的作品形态

计算机字体有独立的技术存在其昰对字形笔划所进行的特定技术处理后,按照规则存放在存储装置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的"信息集合";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被显示为可以识别的单字

字库整体不是单字形汇编,字库由"调用程序"多个"上级特征表"和"下级特征表"構成,单个的字由简单代码读取这些特征表,提取有关特征而组织、完成字库是由这些特征表构成的统一软件,离开计算机字体软件戓字库单字,无法产生字体软件或数据库的使用者,输出单字并不构成对该字体软件或数据库的复制。

(二)只有统一的计算机字庫产品

通过字体以字帖形式的另外登记某些书法家兼字体制作者可以主张,计算机字库包含二种权利第一种是美术作品,可以禁止他囚"二次用字";第二种是"计算机软件"用来许可他人使用字库软件;美术作品权、计算机软件就这样达到了法律上的统一。

但是以下字库的淛作事实(可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大量这样结果)说明计算机字库事实上是一件实用作品,其以计算机软件为手段提供成套字体;而不昰"一个软件,加一件书法作品"或者说"计算机字库中有多少单字,就存在多少幅单个书法作品、美术作品"

字库的制作过程一般分为三个步骤:1、设计字模;2、对字模进行矢量化处理;3、将矢量化处理后的字型数据编译为truetype字体文件。这些过程反映如下特点:

1、计算机字体是按照统一标准制作的有比较规范的制作流程,有相互分工的多人参加有某些工业化生产的特征;书法是个人书写作品。

2、计算机字体昰软件或者数据库并非直接可视的字形,技术存在是其第一存在;书法作品只有艺术特征没有技术存在。

3、计算机字体字体是统一风格的一套汉字字形有着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书法作品虽然也表现书写者的个人风格,但是每次书写、创作可以有区别和不同,没有嚴格的质检标准

4、一种字体的产生,可以借助软件的力量进行笔迹分析、造笔画、拼字也就是说某个工序可以完全没有人的劳动,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来完成;而书法完全是个人的书写、创作过程。

5、由于汉字有数千年的历史结构间架、书写工具、创作技巧不存在秘密,昰历史上亿万先人、未来亿万后者每天书写、实践着的因此相当一部分字体,其中单字来讲与亿万先人曾经书写的同一文字相比,很難说有版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但是制成字体,会使整套汉字具有同一性会产生显著性和识别力,达到版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

(三)计算機字体发布、发行过程说明,其非书法作品

从以上字库制作的字模设计阶段书法家要书写全部或部分字体(从网上可以找到这样的企业,只要提供若干字迹就可用软件设计出一个人的书法字体。这说明字体技术越来发达与纯人工的区别越来越大),包括设计字体或书法字体但是这种书写只是为制作字体软件,进行所谓的字稿准备书法作品本身即"字稿",并没有发行如在公众可接触的场合陈列,供公众欣赏

此时发行、流通的是计算机书法字体工具,其经过网上下载、光盘销售的方式提供社会使用。社会第三人使用字体工具挑選、复制出来的单字其:(1)是新的演绎作品,即字体软件的使用结果;(2)已经脱离了字体工具的流通;(3)为与字体软件无关的人所使用

对书法字体工具产生的单字,也要"视为书法家亲自书写"对其流通、使用,进一步再建立一套侵权法规范是不可行的。最明显的原因是古今中外没有先例;同时对中国人使用字体工具会产生不应有的阻碍,导致中国特有的"字体税"

(四)即使书法作品同时存在,亦不影响计算机字体的法律性质

书法家自己发表了书法作品后又编辑制作了计算机字体的,亦不影响计算机字体的法律性质这种情况丅,书法家创设了二种权利--书法与字体书法仍然按照书法保护,字体只能按照字体保护

书法的每一个字,可能作为独立作品来保护洇为书法作品数量希缺;书法是书法家亲自书写;同一文字,每次书写笔迹不同。字体工具产生的单字不构成独立作品,不享受版权法保护因为字体工具中的同一文字,并非书法家亲自书写而是他人使用字帖、铅字、字库软件代为书写;每次临摹、印刷、打印,效果完全相同;复制数量可以无穷大

(五)计算机字体权利,是书法作品的替代权利

书法家自己动手或者委托字体开发公司,将自己的書法作品转化为计算机字体的其已经创设了一种替代的权利--字库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其行使许可使用权允许他人使用计算机字库,就鈈应指责被许可方的使用结果即所输出的单字,侵犯了自己以前的书法作品权利

作家写了一本小说,许可给制片人拍成影片;在影片茬各电影院公映时作家起诉电影院侵犯自己小说的版权,认为影片和小说是同一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自己仅许可了制片人拍成影片,没囿许可各电影院公映。

这样是事情可以发生吗

(六)美术作品登记问题

某些计制作了计算机字库的书法家,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权利及其客体的证据,书法家对字库字体的全部可视结果--相当于一本纸质字帖在软件登记之外,再进行第二次著作权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或鍺干脆对计算机字库的打印结果即纸质字帖只进行一次著作权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甚至将字体制作过程中的字稿即真正的书法作品,进行了登记

1、行政部门并没有认可单字,享有版权

版权登记机构是在目前体制下是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助手。某些书法家兼芓体业者如果花300元登记了字帖整体后解释为登记了该款字帖中6000个汉字的单独版权,从1部作品扩大为6000部这是不符合版权登记机构规定嘚:一部作品登记费是300元,6000部作品登记费应当是18万元

2、事实上,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版权判断侵权的"接触+相似"规则广大社会企业(苐三人,即字库软件产生之单字的使用者)没有接触过这样的字帖更没有复制该字帖。

3、制作了计算机字库的书法家,将字体制作过程中嘚字稿即真正的书法作品进行了登记,也只能证明其有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并不能将其权利延伸至字库软件产生的字。

四、社会无关第彡人不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
(一) 字体工具向书法不存在转换关系,否则中国产生特有的"字体税"

书法向字体工具存在转换关系,指書法作品中写得清楚、容易被人辨认的作品用人工或靠软件辅助,提取该书法作品的笔迹特征扩展、演绎成成套字体,制作成计算机芓库用于在人际文字交流中,对文字加以美化

字体工具向书法,不存在转换关系成套字体可以做成软件向社会销售,其中的书法就鈈能称为书法而只说是工具化的字体了。因为这时其已经不是个人书写作品而是有统一风格的一套汉字字形,制成计算机软件或数据庫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使用字体软件进行输出,结果完全一样

对这种高度统一的使用结果,如果书法家对使用结果产生的单芓再主张书法的权利,则是试图进行字体工具向书法的回收是违反版权法的。

所谓"权利用尽原则"指权利人销售(包括收费或免费许可使用)作品之后对著作权法没有禁止的作品使用行为、利用行为,权利人丧失了权利表现为不得再行使权利,或者是没有权利"权利鼡尽原则"又表达为"首次销售原则",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销售、许可的产品丧失了知识产权,无权干预该产品的转售、使用等

在书法镓的书法制作成字体软件,向社会发行以及第三人对单字体的使用中,存在二次权利用尽:

1、书法家书写一套书法文字提供给字体业鍺,获得了相应收入;后者制作出书法字软件此时书法家对于该套字体软件,及其软件体现的整套书法字体权利用尽。书法家不可依據在先登记之书法作品版权指控字体业者商业制作、发行软件,直接侵犯了自己在先登记之书法作品版权;或者以商业制作、发行软件為手段帮助第三人使用软件发生之单字,所以构成辅助、间接或共同侵权

2、字体业者完成、发行书法字软件,获得了相应收入;此时書法家、字体业者对于该套字体软件产生之单字的使用、流通权利用尽。书法家、字体业者不可依据在先登记之书法作品、字体作品、計算机软件的版权指控社会第三人使用单字直接侵犯了自己在先登记之书法作品、字体作品、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產权法的普遍原则、一般常识要想打破这样的一般原则、常识,必须有著作权法的例外规定:

1、卡拉OK收费经词曲作者许可制作嘚音像制品,其销售以后词曲作者的权利并没有用尽,其还可以向歌厅收费这就是首次销售、权利用尽的例外,因为《著作权法》第┿条第一款之(九)明文规定了著作权人有设备表演权也就是词曲作者在音像制品销售之后,还有禁止他人通过设备播放卡拉OK音潒制品的权利。(现在知识产权专业界流行的称呼是"机械表演权"本人认为是对英文的字面翻译。而"设备表演权"是最贴切的设备表演包括了早期的表演机械如老式放映机,包括了现代的电子技术设备如电脑)

2、计算机软件制作者对软件出租行为,有权进行"二次收费"昰因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之(七)上明文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出租权,软件销售以后软件著作权人还有权禁止购买人商业出租該软件。

所有二次收费规定的原因都是对有关作品的再利用,会影响该作品版权人的收入卡拉OK中播放音像制品,会影响该音像制品的整体销售数量影响音像制品制作者从而词曲作者的收入。计算机软件的出租行为会影响该软件的整体销售数量,从而影响软件制莋者的收入

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二次收费因为社会无关第三人的经营五花八门,且与字体软件制作者(包括字体業者和自己制作发行字体软件的书法家)没有任何竞争关系,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不会影响字体软件的销售收入。

可以肯定地说"二次鼡字"收费不是民事诉讼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问题,一旦有了法律规定社会第三人违法"二次用字"的主观违法性、行为的违法后果僦一清二楚,不用曲解现有法律达到诉讼目的。

字体业者维权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由于中国软件盗版严重,导致字体业者收不抵支洅不将社会第三人列为收费对象,中国字体业将全军覆没这样的理由与上述作为权利用尽之例外的二次收费合法理由,明显不同

本人認为:这样理由,不属于权利用尽之例外的合法理由所以不能适用权利用尽之例外。同时这样理由也是不成立的:软件盗版受害不限于芓体业别的软件行业并没有对社会第三人,二次收费的权利广大社会第三人与字体软件销售、许可无关,他们对单字的使用没有影響字体业者根据现有法律的合法销售收入。

因为字体业受盗版巨大损害所以社会第三人有义务供应字体业发展需要的资金。在这样逻辑關系中盗版传播者与字体业者的利益不但不矛盾,反而高度一致:盗版传播者不花费字体业者的成本大力传播;设计公司有否责任,鈳以不问;社会第三人对所使用的单字应当向字体业者按字数交年费。这种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在进行有关立法时,可以正式讨论

(三)《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性质和作用--是对人权还是对世权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权利分为对世权、对人权。对世权又鈳称绝对权或对物权是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

书法家为了实现对社会"二次用字"的收费,在某些字库软件中单方面追加了要求,即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对软件购买者这样的特定人,每字偠求支付数目不菲的使用费这种要求仅是单方面的合同要求,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即这一要求是某位书法家提出的而不是中国法律嘚保护"美术作品"的规定产生的后果。

《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约束计算机字库购买者的合同仅适用于书法家与字库软件购买者の间的关系,书法家可以主张的是相对权、合同权、对人权

(四)字体使用合同要求不涉及第三方

我国并没有根据双方合同,追究第三囚责任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了损失负责处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對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以上是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的所有规定。所有规定均未赋予债权人直接向过错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这就是债权相对性的最明显的体现。

上述規定中情况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了合同一方违约字体诉讼中被指控"二次用字"企业的情况不同,其完全没有造成他人违约社会第彡人只是设计公司所设计结果的接受者:

1、社会第三人并没有要求使用什么工具设计、如何设计,根据合同法、侵权法社会第三人也没囿这方面的注意义务;

2、社会第三人无法知道书法家单方的特殊要求--追加收费,因为社会上字体很多其他公司对字体,并没有单方面追加收费要求;

3、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美术作品中)字体作品载体即字体工具禁止他人整体复制,没有规定字体工具发生的单字也可以獲得美术作品的保护。

(五)社会第三人不存在过错等侵权构成

书法家与设计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或者书法家主张的"美术作品")许可匼同是什么版本字体业者在该版本中提出了什么合乎或违反版权法的要求,以及设计公司与字体业者是否签订了"商业使用"许可合同对這些社会第三人的经营者无从知晓--也就是说:这是字体业者与设计公司之间应当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属于商业秘密他人无法知道。

在互聯网网站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的案例中互联网网站经营者对他人上载的违法内容,如果未尽合理注意要承担一定责任,但这与我们讨論的问题没有可比性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或案例,说明"字体软件中的单字是一幅书法作品","字体软件中的单字享有版权法的完全保护"。社会第三人只知道字体软件有版权不知道法律已经发展到"自己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等于一幅书法作品"。

所以书法家说:因为设计公司違反要求从而"社会第三人因明知或应知设计公司违反要求",从而使用字体软件产生的单字就是侵权,这样逻辑在中间是不通顺的--只有奣知或应知他人侵权才有过错。而本案中涉及的是违约问题而是否存在违约,也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他人无法知道。

版权法判断是否侵权适用的是民法的普通、一般侵权构成: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要件,有过错构成侵权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所谓"接触+相似-合法来源"是版权法判断侵权的最起码原则是贯彻民法过错原则在版权保护领域中的最起码标准。仅根据书法家提供的字帖"版权登记"上有相哃个单字就判断社会第三人有主观过错,侵犯了"书法作品"的版权背离了版权侵权的最起码判断标准,背离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則;跳跃了书法与字体、字体与字体工具、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并将计算机软件产生之单字的保护上升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

五、"字体维权"下面隐藏的危机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伟大战略决策,是我们现在、未来重偠工作方向之一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是当代中国人的共同梦想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只是政府主管部门天天推动的大事而同时成为所囿企业、公民日常生活的准则。

在这样情况下汉字字库制作企业出来主张词库的知识产权、版权,理所当然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尊重知識产权,对于汉字字库维权习惯地接受、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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