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赣州市委办公厅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失效了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山西省发改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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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 号
各省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现将2012 年5 月29 日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号)配套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印发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
  2012 年6 月14 日
  附件一: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2012 年6 月14 日)
  5 月29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
  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
  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
  (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已印发管理办法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抓紧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为使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要以尽可能高的法律层次(如地方政府规章)发布。在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则时,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防止脱离2864 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 个文件指引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二是照搬照抄2864 号文。
  (二)各地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要遵守六项原则:(1)坚持2864 号文“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理念,避免管理规则成为促进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股权投资作为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主要只宜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各地制定管理办法时不应写入旨在促进发展的任何类型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形成全国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2)坚持2864 号文所秉承的“适度监管”理念,主要通过备案审核、备案后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拒不备案及备案后不合规运作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公示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等形式,强化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约束。为避免将股权投资行业管死,并给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责任,各地不得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采取任何形式的审批或变相审批制度。(3)坚持2864 号文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在1 个月内即申请备案的时限要求,避免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长期游离于备案监管之外。(4)坚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所明确的首期实缴资本规模要求,避免“空注空备”。鉴于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为防范凭借“空头基金”的工商登记文件诱惑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在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均须出具验资报告,所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1 亿元或等值外币,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5)坚持《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所明确的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要求,避免股权投资企业向中小投资者募资。(6)坚持《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所明确的“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要求,避免与《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 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 号)及其他相关税法相违背。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 号),“税收先征后返”也属于被查处的“越权减免税”范畴,因此,各类政策均须在国家统一的政策法律框架下推进。
  (三)为提高管理规则的操作性,要将2864 号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关要求直接写入管理规则。一是关于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2864 号文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二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已明确提出:“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投资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在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2864 号文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其他有关操作规定。
  三、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状况,排查各类潜在风险
  (一)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合作,全面了解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字样的各类投资性机构。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必须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备案。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二)全面排查,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隐患,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明显违规募资和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坚决清理,会同地方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和工商管理部门开展整顿工作。
  (三)汇总归纳本地股权投资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务必在今年年内完成上述有关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并将书面报告在明年1 月末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2864 号文及其配套性文件指引的要求,尽早为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拖延。二是对于在2864 号文发布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只要未发现以公募或变相公募方式募资,投资运作未严重违背2864 号文,仍可将其备案为合格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但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指导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三是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组织,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之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战略合作、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各地要按照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2864 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 个文件指引的各项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体制。
  出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刘健钧、王丽、吴丕达、杨介棒,北京市金融局郝刚,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宋岗新、曾全义,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吴晓华、马树元,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姚俊萍、杨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刘伯正、傅承文,吉林省金融办焦艳军、唐立新,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张德春、白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何江,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周金刚、巫良白,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高乙梁、李跃进、王志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张天培、汪中林、方凯,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吴文化、刘义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陈一星、苏玉生,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魏建强、潘青、孟宪烨,河南省发展改革委高树印、张西原,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何正雄、赵炜,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黄志军、彭艾珍、冒艳玲,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赵建华、骆坚,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旭、莫福文,海南省金融办林继军、刘国鑫、陈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欧阳林、刘旗、孟岗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郭林华、刘均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张美钧、龚雁、陈茹渟,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尤愈、刘应武、邓莹,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徐海、赵小蓉,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李称阳、张鎏万,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王泉清、鲁晓辉,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张晓容,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罗维杰、刘广,新疆金融办朱治龙,新疆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李东峰,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刘新兰、田新梅,温州市发展改革委胡晓翔、陈基义,中国投资协会创投专委会沈志群。
  附件二: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
  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3.1、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3.2、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标准文本
  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
  8.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8.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1
  X X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标 准 文 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号)有关规定,本企业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现报上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企业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交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本招募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机构的,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不必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五、委托托管协议(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不必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六、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七、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八、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管理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介绍)。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关附表:
  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附表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
  附表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XX 股权投资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股投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设立日期
  申请备案日期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中资 [&&& ]&合资 [&&& ]&&外商独资[&&& ]&& (请在[&& ]内划“√”)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 股份公司[&& ] 有限合伙 [ &&]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管理类型&&&&&&&&&&&&&&&&&&&&&&
  自聘管理团队 [&&& ](对合伙型,如由自然人直接任普通合伙人,按此类填写)
  委托其他股投企业管理 [&&& ]&&&&& &受托机构名称:
  委托股投管理顾问企业管理 [&&& ]&& 受托机构名称:
  所管理资产合计
  自有资产
  管理其他备案股投企业
  管理未备案股投企业
  管理其他资产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企业职员基本情况
  职 员 总 数:&& &&&&&人;&&&&&& &&&&&高管人员:&&&&&&&&&&&&&&&& 人
  学历构成
  &本 科 以 下:&&&&&&&&&& &&&人
  &本 &&&&&&科:&&&&&&&&&&&&& 人
  &硕&&&&& &士:&&&&&&&&&&&& &人&&
  &博&&&&&& 士:&&&&& &&&&&&&&人
  从业背景结构
  1.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2.以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从业背景:&&&&&&&&&&&&&&&&&&&&人
  3.以投资咨询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4.以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5.以市场营销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6.以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7.以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8.直接从学校毕业:&&&&&&&&&&&&&&&&&&&&&&&&&&&&&&&&&& 人
  注:&&&&&&&&&&&&&&
  1、高管人员系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为避免重复计算,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和职员情况不在此表填写。&&
  2、从业背景特指来本机构前的从业背景,同一职员有两种以上背景的可重复填写。
  附表1.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股投管理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设立日期
  申请备案日期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中资 [&&& ]&合资 [&&& ]&&外商独资[&&& ]&& (请在[&& ]内划“√”)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 ] 股份公司[&& ] 有限合伙 [ &&]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所管理资产合计
  自有资产
  管理备案股投企业
  管理未备案股投企业
  管理其他资产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企业职员基本情况
  职 员 总 数:&& &&&&&人;&&&&&& &&&&&高管人员:&&&&&&&&&&&&&&&& 人
  学历构成
  &本 科 以 下:&&&&&&&&&& &&&人
  &本&&&& &&科:&&&&&&&&&&&&& 人
  &硕&&&&& &士:&&&&&&&&&&&& &人&&
  &博&&&&&& 士:&&&&& &&&&&&&&人
  从业背景结构
  1.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2.以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从业背景:&&&&&&&&&&&&&&&&&&&&人
  3.以投资咨询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4.以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5.以市场营销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6.以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7.以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为主要从业背景:&&&&&&&&&& 人
  8.直接从学校毕业:&&&&&&&&&&&&&&&&&&&&&&&&&&&&&&&&&& 人
  注:&&&&&&&&&&&&&&
  1、高管人员系指担任总部副经理(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2、从业背景特指来本机构前的从业背景,同一职员有两种以上背景的可重复填写。
  附表2.1: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股投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 名
  国&&& 籍
  职&& 务
  任职时间
  学&&历
  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办公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受教育经历
  工作简历
  从业经验
  股投及相关经验类别
  供职机构与职务
  1.股权投资
  2.企业管理
  3.投资咨询
  4.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5.市场营销
  6.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
  7.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
  为避免重复计算,对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在股投企业兼职者)情况不在此表填写。
  附表2.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股投管理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 名
  国&&& 籍
  职&& 务
  任职时间
  学&&历
  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办公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受教育经历
  工作简历
  从业经验
  股投及相关经验类别
  供职机构与职务
  1.股权投资
  2.企业管理
  3.投资咨询
  4.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
  5.市场营销
  6.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
  7.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
  股投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本来源
  设立时承诺出资
  申请备案时实到资本
  1.国有资本
  a.政府财政出资
  &&& b.国有实业企业
  c.国有保险公司
  d.国有银行
  e.国有证券公司
  f.其他国有金融机构
  g.社会保障基金
  h.其他国有资本
  2.非国有资本
  &&& a.非国有实业企业
  b.非国有保险公司
  c.非国有银行
  d.非国有证券公司
  e.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
  f.个人
  g.外资
  h.其他非国有资本
  合&&& 计
  注:&&
  1、“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含国有相对控股)两大类,其他计入“非国有”。
  2、“实业企业”包括生产型、服务贸易型等各类非金融企业。
  3、“外资”包括来自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和境内外资机构等。
  附表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股投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 产 结 构
  1.股权投资
  2.投资其他股投企业
  3.固定收益类投资
  4.货币资金(含银行存款)
  5.自用固定资产
  6.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所有者权益与负债
  1.所有者权益
  a.实收资本
  b.资本公积
  c.盈余公积
  d.未分配利润
  2.负债
  a.银行贷款
  b.债券融资
  c.其他
  所有者权益与负债总计
  注:&&
  所有数据,均按申请备案时该股投企业的最近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填写。
  附表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填设立以来投资情况)
  股投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投企业名称
  注册地
  (万元)
  系对同一企业的第几轮投资
  投资方式
  (普通股、优先股
  及其他)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行业性质编码
  投资阶段编码
  申请备案时累计投资
  申请备案前实现股本退出
  申请备案时在投余额
  案例数量(个)
  股本金额(万元)
  1、被投企业注册地,请填至省级(含副省级)。
  2、申请备案时累计投资 = 申请备案前实现股本退出 + 申请备案时在投余额。
  3、有N个案例退出部分股本的,加注“其中,N个案例部分退出”。
  4、实现股本退出的金额,均按当时所持股本计,而非退出后实现的金额计。
  5、中小企业标准:投资时职工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6、被投企业所属行业类别:1)软件产业;2)计算机硬件产业;3)网络产业;4)通讯;5)IT服务业;6)半导体;7)其他IT行业;8)环保工程;9)生物科技;10)新材料工业;11)资源开发工业;12)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13)科技服务;14)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15)核应用技术;16)医药保健;17)消费产品和服务;18)媒体和娱乐业;19)传统制造业;20)农业;21)金融服务;22)零售和批发;23)其他。&&
  7、投资阶段,系指投资时企业所处阶段,包括:1)种子期:企业尚处构想中;2)起步期:已注册,业务开始起步;3)扩张期:已有销售收入,资产不断增长;4)成熟前的过渡期:已相对成熟但尚未完全成熟,此时经营风险已经较低,但因缺乏抵押担保资产,寻求银行借贷仍较困难;5)重建期:指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和组织制度创新等实现重建的时期。
  (填设立以来实现退出情况)
  股投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投企业名称
  (万元)
  系对同一企业的第几轮投资
  退出日期
  (万元)
  退出方式
  协议转让
  企业回购
  合&&&&&&&&& 计
  设立以来累计实现退出
  退出案例数量(个)
  退出股本金额(万元)
  1、被投企业公开上市后,通过公开股票市场转让退出往往是需要多次。考虑到被投企业上市后,资产即具有流动性,故投资该企业的退出日期一律按公开上市之日计。
  2、以其他方式退出,若退出是分次的,则每退出一次填写一栏。
  3、实现股本退出的金额,均按当时所持股本计,而非退出后实现的金额计。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2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依照本指引,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招募说明书。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规定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但对投资者出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均应当载明。资本招募说明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募说明书封面、扉页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 资本招募说明书”字样,并载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发起人机构的名称及其法律责任人(公司型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伙型机构为其普通合伙人或相关法律责任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日期。招募说明书应在扉页说明: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本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管理机构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股权投资企业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不存在风险。
  二、招募说明书正文
  (一)拟募集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存续期限、资本规模及募集方式。
  (二)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资格要求。根据《通知》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要求,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但是,对在2011 年11 月30 日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虽然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低于1000 万元,但未发现其资本募集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仍可视为资本募集合规股权投资企业。
  2、合法出资要求。根据《通知》第三条“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
  3、投资者人数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 人。根据《通知》第四条,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主体的,应当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1)该股权投资母基金由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并管理;(2)该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投资者资格与投资人数符合《通知》要求;(3)该股权投资母基金已依据《通知》规定完成备案。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与管理
  1、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构架。包括但不限于: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顾问机构和管理团队构成,以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框架。
  2、股权投资企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载明:1)受托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认缴及实缴出资等情况。2)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3、资产托管情况:1)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设立日期、工商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注册资本等情况。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托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托管操作原则(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不另行委托托管机构托管的,应当载明开户行的相关信息)。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范围、处置方式与程序。招募说明书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资产。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说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独立于受托管理机构的固有资产。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费用、业绩报酬支出与分配
  1、收益来源及核算原则与方式。
  2、管理费用支出。招募说明书应当载明托管机构的托管费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自我管理的,应当事先约定每年管理费用占所管理资产或实际对外投资额度的比例、季度控制目标和计算方式;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载明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费率、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3、业绩报酬支出。无论实行自我管理,还是委托管理,均应当载明业绩报酬支出的原则、分成比例、实施方案和程序等内容。
  4、设立费用及需要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5、亏损弥补方式。
  6、向投资者分配的方式与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 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 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赋只宜表述为:本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1、股权投资企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九)风险揭示
  应全面、准确、如实地揭示本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各环节的风险因素,包括可能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
  (十)信息披露
  1、向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其董事会等相关权力机构履行定期、不定期报告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
  2、向备案管理部门履行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为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透明度建设,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鼓励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网站以及相关媒体等方式向社会适度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前述信息披露不得涉及任何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相关的内容。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3.1
  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①。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托管。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股权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四、合伙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及程序。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费的标准及计提方式。
  九、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激励机制(包括绩效分成)、风险约束机制。
  十、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投资管理信息报告方面的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等。
  十二、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三、合伙企业收益与分配。
  十四、合伙企业的业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十五、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4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致:XX 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 :
  本公司/本人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XX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公司/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本人承诺,以【】元人民币为限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依照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本人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认缴,以获得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认缴承诺在【】天内未获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在此期间,本公司/本人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本人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本公司/本人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2、本公司/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本人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5、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认缴人名称或姓名】&&&&&&&&&&&&&&&
  年 月 日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5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标 准 文 本
  本机构系 XX 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人,本机构现就该股权投资企业资本的募集事宜确认如下:
  一、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未通过媒体(包括本机构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已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不存在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出资的情形。
  四、未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已充分告知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其所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及可能受到的投资损失。
  五、所有投资者均具有《通知》第二条所要求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符合《通知》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规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和合法出资要求的书面材料。
  【自然人发起人签字/机构发起人盖章】
  年 月 日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6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订立委托管理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股权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
  四、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相关制度,以及投资决策机构、风险控制机构的组成及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主体、内容、方法等。
  六、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费率、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七、受托管理机构绩效分成的原则、比例、方案及实施程序。
  八、股权投资企业应承担的除管理机构管理费和绩效分成之外的其他费用种类、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九、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原则、分配安排及实施程序等。
  十、投资管理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十一、受托管理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委托管理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7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托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
  托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基本信息。
  二、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资产保管范围、保管期限、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开立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等;并明确约定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须独立于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托管机构须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账户的资金收付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相关事项。
  五、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信息报告职责及报告程序。
  六、股权投资企业资产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及绩效分成、托管机构的托管费及股权投资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七、托管机构的更换条件及程序。
  八、托管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中的职责。
  九、违约责任。
  十、托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
  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订立合伙协议。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协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合伙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存续期限、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三、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五、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要求及程序。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七、管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与运用。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标准及计提方式与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九、管理合伙企业收益与分配。
  十、管理合伙企业的业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十一、管理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伙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9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指引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关档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备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提交备案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经两名及以上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应就以下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本次备案申请是否符合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一)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完成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注册登记文件所标明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投资者认缴出资额、首期出资额、出资期限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认缴承诺书是否体现股权投资企业所有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揭示的风险因素等内容;
  (五)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六)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七)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如有)、委托托管协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八)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交的文件与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备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所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所有投资者的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
  本标准文本所称“发起人”:在自我管理情形下,系指对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发起责任的人;在委托管理情形下,可以是实际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机构或其他对股权投资企业承担发起责任的人。
  对所填写的有关表格,申请人均需加盖公章。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从《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投资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
  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作为认缴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住所及注册登记号;自然人作为认缴人的,应列明国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任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的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管理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以及《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就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人是否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等发表意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合伙形式设立的,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就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法性、有限合伙人是否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等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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