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用户开票时普金税盘开票汇总表表显示退回了发票是怎么写

益阳高新国税全面取消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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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益阳12月12日讯(通讯员 杨盛惠)湖南益阳高新区国税局近日统计,其辖区内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由2009年的24户降至现在的13户,发票核定用票量控制在千元版发票200本限额内,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综合比例降至56%左右,抵扣进项税额金额在前5位的企业抵扣比例也均控制在90%以下。  今年,益阳高新国税利用发票换版的契机对辖区所有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资格及票种核定进行了一次清理,全部取消万元版收购发票的发放,并取消了所有竹木企业的收购资格,对仍保留资格的企业的票种核定均重新进行了核定并降低了版次和数量。对农产品抵扣税额高、抵扣税额大、税负率低的企业均进行了整改和纳税评估、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进行了停票处理。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随时调整企业收购发票领购使用数量和版次,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从企业办理登记到发票管理、到账务管理、到申报管理到违章处理等各个环节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了告知,使企业了解政策、自觉规范的履行纳税义务。  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抵扣税实行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双重审核比对制度,主要比对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与附列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企业收购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等。  作者:杨盛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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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热线:[028] QQ:
广元市恒达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5:19 】 【来源:四川省国税局 】
  广元市恒达药业有限公司,2011年11月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农副产品(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除外)、中药材收购、销售。日至日,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李x敬、李x祥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392份,金额1252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2万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金额1173万元,税额199万元,受票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实际抵扣税额147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47万元。
  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对李x敬、李x祥二人上述行为依法做出判决:李x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李x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编辑:张四海
资讯热线:[028]如何开具17个点增值税票?开票详细流程详解
  开具增值税票,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17个点增值税票,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税率适用17%的税率的,才可以开具17个点增值税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上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开票详细的流程:
  用户常见业务操作流程
  发行-→更改纳税号和企业名称―→更改信息-→获得授权-→更换两卡-→修改分机数量-→领购专用发票-→退回专用发票-→报税-→抵扣联认证-→存根联补录
  注意:
  1、 发行应带物品:金税卡和IC卡
  2、更改纳税号和企业名称应带物品:金税卡和IC卡
  3、更改信息应带物品:IC卡
  4、获得授权应带物品:IC卡
  5、更换两卡应带物品:金税卡和IC卡
  6、修改分机数量应带物品:主机IC卡
  7、领购专用发票应带物品:主机IC卡
  8、退回专用发票应带物品:主机IC卡
  9、报税应带物品:抄税后的IC卡和打印的各种销项报表
  10、抵扣联认证应带物品: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11、存根联补录应带物品:需要补录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开票子系统基本操作流程
  注册-→登录-→系统初始化-→结束初始化-→登记企业税务信息-→编码设置
  -→从IC卡读入新发票-→发票填开与作废-→抄税处理-→报税
  开票前的准备工作
  初次安装后的准备工作
  注册-→登录-→系统初始化-→结束初始化-→登记企业税务信息-→编码设置
  注意:
  初始化操作只有在初次安装使用时才必须进行,一旦用户已经正常使用后就不需再做,否则会造成数据丢失;登记企业税务信息的操作一般也是在初次登录时进行,正常使用后如果本企业税务信息不发生变更就无需再登记。
  日常使用中的准备工作:
  登录-→编码维护
  发票填开操作
  一、购买并读入发要
  二、开具发票
  A、开具正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打印发票
  B、开具带销货清单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点击“清单”按钮-→
进入销货清单填开界面-→填写各条商品信息-→点击“退出”返回发票界面-→打印发票-→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销货清单
  C、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销货清单填开-→选择相应商
  品行-→设置折扣行数-→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打印发票
  D、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负数”按钮-→填写相应的正数发票的号码和代码
-→系统弹出相应的正数发票的信息,确定-→系统自动生成负数发票-→打印发票
  三、作废专用发票
  A、已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发票号
  码-→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B、未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系统弹出“未开发票
  作废号码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抄报税操作
  一、用户抄报税流程
  抄税写IC卡-→打印各种报表-→报税
  A、抄税起始日正常抄税处理;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正常抄写IC卡成功
  B、重复抄上月旧税: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系统弹出“确认对话框”-→插入IC卡,确认-→抄上月旧税成功
  C、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系统弹出详细的信息
  主分机结构
  一、主分机购票及读入流程
  主开票机购买发票-→主开票机读入新购发票-→主开票机向分机IC卡分配发票-→
  分开系机读入新领购发票
  二、主分机抄报税流程
  A、分开票机抄报税流程:
  分开票机抄税处理-→分开票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分开票机报税
  B、主开票机抄报税流程:
  主开票机抄税处理-→主开票机发票资料查询打印-→主开票机报税
  注意:
  对于主分机结构的用户,主开票机、分开票机分别独立抄税,随后必须持本企业所有开票机抄税后的IC卡进行报税。
  系统注册与登录
  一、注册内容
  企业名称、税号、开票机号及税控金税卡模式、注册版本方式选择、产品序列号、特
  征码等。
  二、注册要求
  注册方式必须选择“已用金税卡”
  三、注册操作步骤:
  启动系统-→系统管理-→输入口令-→系统注册-→输入各项信息-→单击“下一步”,弹出“录入注册码”对话框-→完成
  四、系统登录操作步骤:
  启动系统-→进入系统-→选择操作员-→输入口令-→确定-→进入开票系统
  注意:
  企业第一次进入系统时必须先设置企业税务信息。
  系统设置
  一、系统初始化
  A、开始初始化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系统初始化-→开始初始化-→输入提示信息-→确认 -→初始化成功
  注意:
  l、执行本功能将清空所有的用户开票数据,但原有的编码数据将保留。
  2、初次安装本软件时,必须使用本功能;而使用本软件进行了一定时间的业务处理之后,切勿轻易使用本功能。只有当原来的业务数据有误且无法通过备份数据恢复时才能使用本功能。
  3、系统进入“初始设置”状态后,只能进行初始设置及系统维护工作,不能进行开票等业务处理。当初始化数据设置完毕,可以通过“结束初始化”菜单功能使系统进入“正常处理”状态。
  4、发票导入操作只能在开始初始化后、结束初始化前进行。
  5、因本功能涉及到数据安全性问题,建议只有系统主管操作。
  B、企业税务信息: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系统初始化-→企业税务信息-→输入提示信息-→确认
  C、结束初始化: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系统初始化-→结束初始化-→确认-→结束初始化成功
  注意:
  l、本功能只在"初始设置"状态下才能使用。
  2、功能不可逆转,一旦使用,系统便进入“正常处理”状态,无法进行某些初始设置工作。因此,应在初始数据录入工作全部完成后且正确无误后才使用本功能。
  3、可以在执行本功能前做一次数据备份。这样,若需要重新初始化,则可以利用“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功能将其恢复使用,避免数据丢失。
  二、编码设置
  A、客户编码: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编码设置-→客户编码-→数据录入
  注意:
  l、点击工具栏中“+”,增加一条记录。“×”放弃操作,“√”确认操作。
  2、选中一条记录,点击工具栏中“—”,删除记录。
  3、用户可以在要修改的框中通过双击进行修改记录,也可以按右健选择“属性”进行修改。
  B、商品编码: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编码设置-→商品编码-→数据录入
  C、增值税税目编码: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编码设置-→税目编码-→增值税-→数据录入
  D、发票类别编码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编码设置-→发票类别编码-→数据录入
  E、行政区编码:
  进入系统-→系统设置-→编码设置-→行政区编码-→数据录入
  三、数据导入
  A、编码导入:
  进入系统-→数据导入-→编码导入-→选择导入方式-→选定导入文件-→开始导入
  说明:
  l、本功能只导入客户编码、商品编码和发票类别码,不导入税目编码和行政区编码。
  2、若从文本文件导入编码,则必须满足本系统所要求的文件格式
  B、发票导入:
  进入系统-→数据导入-→发票导入-→选择导入方式-→选定导入文件-→开始导入
  C、税目更新:
  进入系统-→数据导入-→税目更新-→填入更新信息-→退出保存
  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用管理
  A、从IC卡读入新购发票:
  持主机IC卡到税局购票-→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从IC卡读入新购发票
  说明:
  I、用户第一次领购发票时,需到税务机关的发行子系统进行“购买发票授权”, 然后再到发票发售子系统购买发票。
  2、如下情况将不能成功读入发票:
  a、未插入IC卡或插入的不是本机IC卡。
  b、IC卡中无领购或分配的发票,或发票流水号已读走
  c、金税卡已到锁死期,不能读入发票
  3、读入的发票在金税卡中根据读入顺序给出一个卷号。金税卡中最多可装39卷发票。
  B、已购发明退回IC卡: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已购发票退回IC卡-→选择发票卷-→确认
  说明:
  1、以下情况退回发票将失败:
  a、金税卡中无剩余发票;
  b、在读卡器中插入本机IC卡;
  c、IC卡中已有尚未读走的退票信息;
  d、因过期没有抄税使金税卡锁死,不能执行退回发票的功能
  2、分开票机IC卡上退回到主开票机;而主开票机IC卡上的退回到当地税务部门发票发售子系统
  C、发票库存查询: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发票库存查询
  专用发票库存查询窗口结构说明:
  工具条:具有通用功能按钮和数据编辑键
  发票类别页面:显示专用发票类别信息。以供用户按类别查询发票库存信息
  状态条:显示当前被激活表格的记录指针位置及记录总数。
  说明:
  1、当系统处于"正常处理"状态时,所查询的发票库存为金税卡中发票库存状况当系统处于“备份查询”状态时,所查询的是备份目录中所属账务月份的发票库存状况。
  2、上面介绍的“从IC卡上读入新购发票”、“已购发票退回IC卡”和“发票库存查询”三项菜单是单开票机、主分机结构中的主机、分均具有的菜单。
  A、向分机分配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向分机分配发票-→选择发票卷-→选择下一步,系统弹出“向分机分配发票”窗口-→填入分配信息-→分配
  说明:
  1、只有带有分开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
  2、在本项操作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系统提示正确插入分机IC卡和换回本IC。
  3、分开票机IC卡中不能有未读走的发票。
  4、金税卡被锁死后,不能使用本功能。
  B、收回分机退回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收回分机退回发票-→插入分机IC卡
  -→提示成功。
  说明:
  l、只有带有分开发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功能。
  2、在本项操作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系统提示正确插入分机IC卡和换回本机IC卡。
  3、分机已退到IC卡上的退票应在本会计月内退到主机,如果未在本会计区间退回到主机,就会影响主机本会计月内发票领用存统计。
  4、所收回的发票作为独立的一卷,可由本机使用也可以再分配。
  5、金税卡被锁死后,不能使用本功能。
  C、主机接收分机领用存数据。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接收分机领用存数据-→弹出浏览窗口-→选择文件-→确认接收
  说明:
  1、只有带有分开票机的主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
  2、只有主分机结构的企业需要打印本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才需先做此操作,若无此需求时则不需进行此操作。
  D、分机传出发票领用存数据: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分机传出发票领用存数据-→选择保存目录-→确认
  1、只有主分机结构中的分开票机才具有本菜单功能。
  2、如果主分机结构的企业需要打印本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时才打印。
  3、如果IC卡上有购票信息则系统提示:“IC卡有领购发票信息,请先读入发票再执行该操作”。
  二、发票开具管理
  A、发票填开: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窗口-→填写购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填写销方信息-→打印发票
  注意:
  1、填写购方信息时,可以从客户资料编码中选取,也可以直接录入。
  2、在填写商品信息时,只能从商品编码库中选取。
  3、发票填开有三种,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销货清单。可以从工具条中选取。
  4、一张发票只能存在一种税率。所填开的发票一经保存即记入金税卡,无法更改,所以,填写数据时应尽量避免错误,如果出错,只能作废重开。
  5、在填开发票时,只打印发票,不打印清单,清单可以在查询中打印。
  6、若当前发票已经填写,则复制后,所填内容将被覆盖。发票复制后,其内容仍可以修改。
  7、负数发票不可以复制。
  8、复制发票时,如果所复制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时发票允许行数,提示不能复制。
  9、当某一行商品加折扣之后,便不允许修改。若需要修改,应先将折扣行删除。待修改完毕再加折扣,商品行与它的折扣行之间不允许插入其它记录。
  10、每一个商品行都可以加折扣,也可以对多行商品统一加折扣。
  11、如果是对多行商品统一加折扣,商品名称处将标识统一加折扣的行数,折扣行也算在商品总行数之内。
  12、对于开具税率为17%、13%、6%和4%的专用发票,打印出来的发票单价为不含税单价。而对于开具税率为5%的海洋石油版发票,打印出来发票单价为含税单价。
  说明:
  1、销项负数发票不允许附带销货清单,也不能再添加折扣。
  2、正数发票可以多次红冲,但所开全部负数发票的总金额、总税额必须小于等于对应的正数发票。
  3、开具负数发要时,如果对应正数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的发票允许行数时,相应的负数发票只汇总金额和税额,不转换明细。
  4,每一张发票只允许带一张销货清单。
  5、如果开带销货清单的发票,则只能有销货清单,发票上不能开具其它商品。
  6、可对清单中多行商品进行折扣。
  7、若当前发票已经填写。则复制后,所填内容将被覆盖。发票复制后,其内容仍可以修改。
  8、负数发票不可以复制。
  9、复制发票时,如果所复制发票的行数大于当前使用时发票允许行数,提示不能复制。
  B、已开发票查询: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查询-→选择月份-→选择发票号码-→查看明细,查看内容
  说明:
  1、若要连续打印发票或销货清单,可以用Ctrl十鼠标左健选择不连续的发票行或Shift +鼠标左键选择连续的发票,再进行打印即可。
  2、查询过程的各个操作界面,发票及其清单数据都不能修改。
  3、打印销货清单或连续打印多张发票,只能在“选择发票号码查询”窗口中进行。
  C、已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发票号码-→点击作废
  说明:
  1、已报税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
  2、发票作废状态将记入金税卡,己作废的发票无法取消其作废标志,因此要慎重使用本功能。
  3、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时,通常情况下要遵守“谁开具,谁作废”的原则。只有以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后可以作废其他操作员开具的发票。
  D、未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在弹出的“号码确认”
  框中点击确认
  E、发票修复: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修复-→在“修复报告”框中单击关闭。进入“进入修复发票编辑”-→修改完毕,退出存盘
  三、票据打印格式设计
  A、发票打印格式: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票据打印格式设计-→发票打印格式-→选中列表中的发票打印格式模板,单击“设计”-→选择发票格式。
  说明:
  管理员具有设计和更新的权限,普通开票员不具备此权限。若对发票或清单的格式或模板进行更改,须以管理员的身份登陆。
  B、销货清单打印格式: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票据打印格式设计-→发票清单打印格式选中列表中的一种格式模板,单击“设计-→设计发票打印格式”
  报税处理
  一、抄报税管理
  A、抄税处理:
  说明:
  1、必须在抄税期首次进入系统时执行本菜单的功能。即抄税写IC卡,否则发票填开功能被禁用。
  2、企业执行抄税后必须在锁死期内将本期的税额上报,逾期不报则系统会自动锁死,直到报税成功后才能解锁。
  3、如果报税不成功可以再次执行抄税,但要保证重抄上月税的IC卡上无税额,否则提示"重复抄税"。
  4、在执行本功能时,若IC卡中有领购的发票。则将自动读入金税卡
  B、报税资料传出: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报税资料传出-→输入系统维护口令-→
  确认-→输入传出条件-→确认
  C、发票资料查询打印: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发票资料查询打印-→选择查询条件-→
  打印报表
  二、金税卡管理
  A、金税卡状态查询: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状态查询
  B、金税卡口令设置: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口令设置-→输入信息-→确认
  D、金税卡时钟设置: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金税卡管理-→金税卡时钟设置-→输入信息-→确认
  说明:
  1、无论是主开票机还是分开票机,必须持IC卡到税务部门获得金税卡时钟修改授权后,才能使用本菜单功能。而且所取得的功能只能使用一次。若需要再次修改时钟须再次申请授权。
  2、获得修改授权后,只有在重新进入系统时金税卡才能读到IC卡中的授权信息,可以进行修改时钟操作,但如果此时不进行修改操作,则退出系统后,授权信息便自动消失,只有重新授权才能再作时钟修改。
  3、系统对金税卡日期的修改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只允许在当前帐务月份和下
  一月这两个月之内选择日期。
  4、一般只有当金税卡时钟与当地标准时间差异较大情况下才使用本功能。
  5、对金税卡时钟的修改不影响计算机自身的时钟。
  6、若金税卡处于锁死期,则不能进行时钟修改操作。
  三、发票资料统计
  A、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选择/输入信息-→确认
  B、金税卡年度资料统计: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金税卡年度资料统统计-→选择/输入信息-→确认
  C、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进入系统-→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系统维护
  一、数据整理
  A、数据文件整理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整理-→数据文件整理
  B,系统文件检查: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整理-→系统文件检查
  二、数据备份
  A、备份目录管理: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备份目录管理-→备份目录设置-→退出存盘
  B、自动备份设置: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自动备份设置-→设置备份条件-→确认生
  C、数据备份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数据备份-→选择备份目录-→双击选择的
  备份目录或点击工具栏的“选择”进行数据备份
  D、数据恢复: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选择备份目录-→双击选择的
  备份目录或点击工具栏的“选择”进行数据恢复
  E、软盘备份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软盘备份-→输入相关信息-→输入口令, 点击“备份”
  F、软盘恢复: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软盘恢复-→输入信息,确定-→输入口令, 确定
  G、查询备份数据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查询备份数据-→选择查询备份目录-→双
  击选择的备份目录或点击工具栏的"选择"进行数据查询
  H、恢复业务操作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恢复业务操作-→重新进入系统
  三、操作员管理
  A、操作员管理: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管理-→设置操作员-→退出存盘
  B、菜单信息管理: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操作员管-→菜单信息管理-→通过双击编辑数据-→
  退出存盘
  C、运行日志查询: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运行日志查询-→点击“金税卡操作”可
  以查询金税卡内容-→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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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发票工作是会计人的一道坎,也是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增值税发票怎么抵扣?丢失发票怎么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为此,今天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期发票问题大汇总,这些问题涵盖了税务工作各个方面,估计你今后会经常碰到,非常实用,小伙伴们快快看过来!
1、增值税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日)等。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是相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而言的,这两者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增值税发票。
2、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4、我公司收到运输企业7月份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答: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应退还给开票单位,并要求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5、我公司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说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请问这样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6、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
答: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
7、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旧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8、我公司为保险企业,日常业务中经常要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保险代理服务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为更方便得取得扣税凭证,请问是否可由我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9、请问保险企业申请汇总代开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应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为自然人。
10、我公司是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了商业用房准备装修后作为营业网点,请问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需要分两年才能抵扣?
答: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根据装饰不动产占不动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因此,如果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应计算在装饰不动产的费用中。
11、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12、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四、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3、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日。具体使用期限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热线。
14、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15、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规定:“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16、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增值税专票被盗、丢失了咋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8、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19、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20、纳税人取得境外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一、自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一、自日起,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三)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22、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24、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5、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6、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7、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8、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2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买方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先填写其中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在备注栏内填写另一个共有人有效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31、营改增后,存款利息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营改增后,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32、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33、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3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5、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体育服务,除了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7、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8、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9、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
(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
(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40、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41、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发票,可以凭该发票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2、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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