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项目委托代表对项目管理理公司能否直接委托

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怎么搭建啊 晕死了

展开全部 一、员工持股平台1、概念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操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用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被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母公司股权的目的。

2、员工持股条件 在以往其他的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以个人持有母公司的奖励股份。

但是在员工持股平台当中,员工个人是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份的,而是通过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人或者说是股份的认购者,他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员工,这是一个大前提。

员工持有的这个平台的股份是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交易的,如果说员工离开了企业,比如说退休或者员工提出辞职或者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除名或由于意外事故员工身故了,那么他所持有的这个股份必须全部由持股的公司也就是持股平台来收购,再重新分配给新来的也就是被激励的员工。

员工也不能直接参加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通常是会由持股平台来选出几名代表,从员工当中选出几名职工代表参加母公司的职工大会,持股的员工以这种二次利润分配参与母公司的利润分红,也就是说先由员工持股平台享受公司的这种利润分配,然后再由持股公司按员工个人持股的数量进行一个二次的利润分配。

二、员工持股平台模式目前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持股平台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还有国外上市公司的持股平台以及信托持股。

经常使用的有公司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

1、公司型员工持股平台首先来讲公司型的持股平台,持股公司是指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这个出资有的时候是象征意义的或者说是以一个很优惠的价格。

而且现在公司法改革了,就是注册资本也没有最低的要求,所以对于员工来说成立公司的成本是很低的,那么这个公司设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受让母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员工间接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但是公司制的这种持股平台他的特点就是税是非常高的,排除一些特殊的优惠和税务的筹划,首先持股平台从母公司分配利润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员工个人如果要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2、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第二种持股平台的模式也是最常用的,就是有限合伙型的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200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制度,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的合伙人,俗称是管理合伙人或者说是GP;另外就是有限合伙人,也叫LP,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这两种类型的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承担的是管理职能,一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他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把股东都放到有限合伙企业里面,这里的股东指的就是员工持股,然后让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同时让母公司的创始人和其创始人名下的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了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这个LP主要指的就是员工持股,员工只享有经济收益,他不参与日常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所以他也不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控制母公司。

3、员工境外持股平台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这里面也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通常都是境外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它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境外的股权激励他会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外汇管制,所以操作起来是很复杂的,一旦有纠纷,员工的利益也是很难维护的。

4、员工持股信托第四种员工持股平台的模式指的就是员工持股信托,员工买入公司的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使用,他退休后会享受到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会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企业以奖金的形式来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信托层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于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所以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发行审核的过程当中对于发行人股票结构当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励的状态,所以在A股市场上运用信托持股成功上市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几乎是没有的。

三、为什么进行员工持股平台 一是如果一个公司想进行大规模的这种股权激励,对几十个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每一个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召开股东会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按照我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不管这些员工的表决权占多少比例,但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一一都通知到,如果你有一个股东没有通知到,你形成的这个股东会会议的效力就是有瑕疵的,其次就是如果公司...

现金认购定向增发股,锁定三十六个月后解禁,卖出需要缴付个人所得...

个人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所得,对于企业投资者计入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计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参与定增要交个税,个人直接参与定增不纳税】相关规定:个人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个人财产,在增值后抛售属于转让个人财产,这一过程就涉及到了转让个人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该通知继续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进一步明确了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

分析上述三个文件,我们可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转让普通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免税政策,但是对于转让限售股仍然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关键在于167号文以及70号文中所述的“限售股”是否包括个人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定向增发股票也有一年限售期的要求,那么这里的限售股是否属于70号文中的“其他限售股”?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从《通知》规定看,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也就是说个人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中的“限售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解读也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的目的的。

目前我国的限售股主要是公司首发上市时原有股东所持股份,由于这些股份取得成本通常远低于在流通中取得的股票,为保证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将其区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票征税。

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是依据上市公司股票市价定的,其取得成本与一般流通中取得股票的成本差距较小,所以个人转让依然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

那么合伙企业转让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否也享受免税优惠?前文的分析已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属于70号文和167号文“限售股”的范围,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能否同样适用“通知”。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不适用“通知”免税;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等同于一般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存在模糊之处。

这一纳税事项从纳税主体上来说是个人,从税种上来说是个人所得税,但是纳税事由从实质上来说却并不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是合伙企业分红,不应当适用“通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合伙...

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展开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怎么搭建啊 晕死了

公司老板和员工先成立一个有限合伙,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股份公司进行增资。

一般是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甚至是一个个体户。

我们把这个公司主体称为 A,为了方便区分,我们接下来都称为 A公司。

A 公司的股东可能是只有你一个人,或者你和你的几个小伙伴。

当公司的业务逐步走向正轨,公司员工也越来越多了,是时候考虑设置期权了。

这时候就去注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称为 B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也就是 GP 和 LP,这时候 GP 一般是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来担任的,一般是创始人或者法人。

GP 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由于持股平台一般不会进行业务操作,所以 B 企业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

如果你后期还想利用 B 企业来开展一些业务,比如对外投资。

那么你可以注册一家你百分百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称为 C 公司。

然后再让 C 公司成为 B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 GP,这样就可以了。

什么是国债?为什么要发行国债?它国国债持有又是怎么回事?

展开全部 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 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

无记名(实物)国债是一种实物债券,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不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发行期内,投资者可直接在销售国债机构的 柜台购买。

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系统申购。

发行期结束后,实物券持有者可在柜台卖出,也可将实物券交证券交易所托管,再 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记账式国债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

投资者进行记账式证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

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

【摘要】: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通过财政拨款,发行国债,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运作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具有投资金额大、社会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政府项目投资规模也急速膨胀,2011年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达301933亿元,比上年增长23.8%。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时却频繁发生“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另外,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问题也日益显现,如项目招投标工作不规范、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腐败问题和浪费严重等,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表面上是由于项目实施单位专业管理经验不足所致,但实际上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约束与监管机制。因此,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梳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体系,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本文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本文通过系统地分析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现状与弊端,梳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监管体系与模式,这一基本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非经营性项目而言,针对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暴露出来的不良现象,指出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的不足。而后,透过理论分析,参考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和监管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的基本要求。进而,针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体系、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中的缺失,提出了通过分权化模式规避共谋与软环境下的监管风险以及通过合同激励与约束、制度激励与约束、市场竞争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多项政策建议,指导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监管激励机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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