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拆除资质需要提前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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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来源:区城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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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武昌区城管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3、《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十二条; 4、《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二十一条。
强制种类或方式
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2、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职权运行流程
执行流程:催告→决定→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责任 1、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决定。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5、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条件核实前进行核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27-; 办公地址:武昌区荆南街14号2号楼311室; 电子邮箱:。
监督投诉方式
1、 市长热线:027-12345; 2、 武昌市民热线:027-; 3、 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110指挥中心,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荆南街14号,投诉电话027-,电子邮箱。
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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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 建筑物的平均使用寿命越来越短,随意拆迁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矛盾令人触目惊心。
&&&&■ 如不具体对建筑物进行分类评估,厘清“公共利益”的边界,就很难制止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继续进行胡乱拆迁。
&&&&时下的中国,旧城改造一浪高过一浪,每到一个城市,几乎都能看到大面积拆除建筑物留下的痕迹。有些走在前头的城市,解放前的房子已经难觅踪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房子所剩无几,七、八十年代的房子正在大量拆除,少数只使用了十几年时间的高楼被连根拔掉的新闻也常见报端。总之,建筑物的平均使用寿命越来越短,随意拆迁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矛盾令人触目惊心。
&&&&面对这种情况,质疑滥拆迁的声浪不绝于耳,规范拆迁行为,锁住滥拆迁这匹脱缰的野马,已成很多民众的强烈诉求。在这种背景下,前不久公布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后仍未明确规定。最近,杭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文件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如果要拆除,必须经过严格论证审批并公告。未经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告程序而擅自批准拆除重要公共建筑,其批准文件无效。上述资讯,无疑具有重要社会价值,至少给大规模的胡乱拆迁上了一道紧箍咒。但是,从具体操作的层面上来讲,还有明显的不足之处。比如,如不具体对建筑物进行分类评估,厘清“公共利益”的边界,就很难制止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继续进行胡乱拆迁。杭州的做法固然有开拓性意义,对“重要公共建筑”的对象也做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即非重要公共建筑如一般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拆除就可以随意一些吗?这仍然是大问题。我以为要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对具体事物作具体分析,把动议中拟拆除的建筑物进行分类评估,以不同程序最后确定其是否应该和需要拆除。
&&&&自然损耗型拆除
&&&&建筑物寿命已经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其实物性能已接近报废,其使用价值已丧失殆尽。对这类建筑物进行拆除就属于自然损耗型拆除。这种拆除应当说是理由最为充分,引起争议最少的一种拆除。例如,城市棚户区的改造;超过50年且暴露出众多安全隐患的一般性建筑;桥梁等基础设施由于过度使用(如车辆超载,流量超负荷),虽未达到设计年限而应提前报废。拆除这类建筑物,从总体上来看,应该说既合法,也合理,而且也合民心。只要对拆迁当事人或主体分类作出必要补偿和妥善安置,一般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因为既符合他们的现实需要,也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城市建筑物拆除的首要目标应当圈定在这个范围内。当然,这里也有少数例外,比如,具有典型城市历史标记意义的建筑,具有民俗特点和文化传承价值的民宅,具有纪念和教育意义的名人故居,这些建筑即使年久失修而破旧不堪,也不能随意拆除,而应重点加以保护并进行抢救性维修。
&&&&这种自然损耗型拆除,尽管是一种引起争议最少,各方最容易达成共识的拆除,但也有些棘手问题需慎重处理。一是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可使用年限在一些情况下有很大差距。设计使用年限是一个理论年限,在设定条件下建筑物通常可以使用的年限。但事实上各种建筑物的设计水平、建筑质量、使用情况、环境影响大不相同。这些特殊条件分别影响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寿命,从而导致某些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较大差异。有的建筑物由于设计科学,建造质量可靠,使用合理,没有受到外力的意外冲击和腐蚀,而且得到良好的维修和保养,它的实际使用年限可大大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反之,有的建筑可能达不到设计使用年限就要提前报废。根据这种情况,在制定拆除政策时,对设计使用年限这条标准要作一定程度的灵活把握,允许一定数量的建筑物超期使用或提前报废。处理这类问题不可主观武断,要按照科学程序办事,遇有争议问题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权威鉴定机构作出结论,据此以决定建筑物的存废去留。二是困难群体问题要给予特别关注。有些困难群众所住的房子,已经破旧不堪,甚至已成危房,按自然损耗标准衡量,这种房子理应拆除。但要办好这件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对困难群众作出妥善安置。俗话说“穷家值万贯”。如果你不作出妥善安置,就把这个穷家给推平了,那对他们来说就是雪上加霜的灾难性后果,必然遇到巨大的阻力和反对。处理这类问题,决不能仅仅依据房子的自然损耗状态决定是否拆除,在不具备基本的补偿和安置条件的情况下,不要强行搞拆迁。与其搞一个烽烟四起的拆迁还不如不拆迁。当然,这类问题不是不积极去解决,而是要在稳定和谐、群众满意的前提下解决。东北某些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功能落伍型拆除
&&&&建筑物原有的实物使用价值仍然存在,仍可继续使用若干年限,但由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城市变迁等因素的影响,其原有功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常有动议将此类建筑物拆除,这即属于功能落伍型拆除。这类建筑物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使用功能不适应时代需要。例如老式电影院多为大礼堂式,有一两千个座位,这与当时群众文化生活贫乏,选择空间狭小,每有新电影上映,几乎全民观看的社会背景是相适应的。现在,观众对影视作品的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为了适应不同观众群体的需要,电影放映场所的设计必须多厅化和小厅化。老电影院如不能按此进行改造,则势必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对于这类建筑设施,如不能进行现代化改造,其使用价值必将大打折扣。另一种是空间功能不适应时代需要。比如学校、幼儿园这类公用设施,原来还是一个相对比较安静的场所,由于周边区域各种商业设施的迅猛扩张,这里已经演变成为一个昼夜难已安静下来的闹市区。因此,在这里继续办学校和幼儿园,已经很不适宜,必须迁走。还有某些工厂因为城市格局的变迁,已经地处城市中心区或居民居住区,与周围的环境很不协调,必须拆除和搬迁,也属这类情况。
&&&&这类原有实物使用价值还在,只是由于使用功能和空间功能不适应时代需要的建筑物,到底需不需要拆除,是一件颇费思量的事情。我认为划出以下两条杠杠作为衡量的基本标准还是可行的:第一,有些建筑物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与城市发展规划和整体布局很不协调,这类建筑物可考虑拆除。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阻塞交通的卡脖子楼等。第二,空置程度和改造难度都很高的建筑物。如旧式影院、商场、饭店、旅馆等,由于不适应社会和顾客需要,长期歇业、闲置、或处于不景气状态,又没有好的办法加以改造和盘活。这类建筑物实际上已经成为没有多少经济流量的呆滞资产,而且占用宝贵的土地和空间资源,这类建筑物可以考虑拆除。
&&&&这里需要作些具体说明。为什么把空置程度作为一个重要标准?空置程度是一个反映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丧失程度的最易观察到的指标。这个指标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商场或酒店,尽管年头久远看上去破旧等,但生意还不错,仍保持相当数量的营业额和盈利,在经济上它就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我去圣彼得堡访问,住在具有300年历史的饭店中,电梯是老式机械升降机,房间的铜制大钥匙足有二寸长,窗户的划关是一根上下直通的大铁条,洗手间的淋浴喷头老的不能再老了,窗框的油漆不知刷了多少层,已经裂了很大的缝。就是住在这样的房间,没有感觉到有什么不舒适,反而有一种令人神往的历史感。有谁能想象到这样的老建筑有拆除的必要呢?所以有些旧建筑,只要不闲置,有相当的经济流量,就没有足够的理由拆除它。
&&&&接下来需要深入分析,是否闲置程度较高就一定要拆除呢?我的结论是不可以。这就要考虑第二个条件,对其进行改造是否非常困难,改变其原有用途重新加以使用是否可能。只要能够加以改造和另有新用,而且改造成本是经济合理的,就不必要对这样的建筑物加以拆除。在国外考察我也看到了不少这种情况,房子是老房子,但内部设施是很现代的,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生意也很好,这就是旧房新用的成功例子。
&&&&商业赢利型拆除
&&&&所谓商业赢利型拆除,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对某些建筑物的拆除,其主导者的出发点和动机完全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动迁、拆除、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整个链条中,只要扣除各种成本,开发商还有足够水平的盈利,他们就有很强的积极性进行这种开发。在这条利益链中,除了开发商之外,地方政府也是最重要的获利方。它们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中获得丰厚收益,成为预算外可支配财力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很多地方政府不惜冒各种风险大力推动拆迁和房地产开发的奥妙所在。
&&&&在这种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由于主导者的动机把赚钱放到了第一位,因此对拆除对象和地块的选择,必然把自然损耗和功能落伍这些标准放到次要的位置上,只要拆迁地块升值潜力大,开发重建后有丰厚的利润回报,他们就会寻找各种理由把这里夷为平地,管它地面上的建筑物还能使用多少年呢,这与我何干。这种拆除的推进路线基本是循着由低到高、由旧到新、由里到外的方向展开的。所谓由低到高,是指开始时先拆除那些低矮的平房、棚户,继而拆除层数不多的楼房,然后再拆除层数较多的楼房。所谓由旧到新,是先拆除年头较久的陈旧房屋,进而拆除不太陈旧甚至较新的房屋。所谓由里到外,是指先是从城市中心区开拆,然后像湖中投石击水泛起的波纹那样,一圈一圈往外扩散,直至拆到郊区去。形成这样的拆除路线,完全不是理性安排和事先规划的结果,而是商业利益驱使所然。因为陈旧的平房区,容积率较低,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建筑物面积较少,再加上破旧,居住者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较为强烈,因此动迁补偿的成本相对较低。这些地块的位置又相对优越,重建后的楼盘升置空间极大,扣除成本后必然有丰厚的利润可赚。待这样的地块开发完了,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便把搜寻的目光转向那些较为陈旧一些的低层楼房。开发这样的地块,由于容积率上升,补偿和动迁成本有相当程度的提高,但毕竟还有较大盈利空间,他们操作起来也是一件不太困难的事。因此,这种地块成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次优选择。待这样的地块开发完毕后,在城市中心区和较繁华地段可供进一步开发的资源越来越稀缺,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障碍是否就能阻止住他们的开发冲动呢?不能。他们的商业本能铸就出一颗精于计算的灵魂,在有限的土地面积上,只要把金蛋做得足够大,大到足以补偿昂贵的动迁成本和政府收取的高地价,而且还有可观的利润剩余,他们就会雄心勃勃地干下去。这种把金蛋做大的炼金术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把楼盖得更高,另一条是把楼价推得更高。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为什么有些城市在不停地拆,拆了矮的拆高的,拆了旧的拆新的,拆了近了拆远的,其不竭的动力来自于一个并不神秘的源泉,那就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相比较的利润法则。
&&&&平心而论,房地产开发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其本身无可厚非。但在这个领域又不能完全由“看不见的手”去操纵。因为这里涉及到很多公共性问题,如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城市发展规划与布局、建设物和其它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与保护、居民动迁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单纯运用商业规则所能解决的。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社会监督、行政干预等手段对其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管制、处罚和纠正。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拆迁和开发的初始阶段,由于拆除的建筑物多为低矮破旧的房屋,其自然损耗和功能落伍程度都很高了,因此,对其进行拆除和重建,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公正性都是主流,功不可没。但是越往后来,拆除的建筑物越来越高,越来越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争议也越来越大。商业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不停地伸向公共利益的口袋,没完没了地掏起来,若不通过法规对其加以有效限制,那还有什么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可言。
&&&&我认为判断某个基于商业赢利目的而进行的拆迁和开发项目是否可行,其便于操作的衡量尺度有两条:一是是否同时符合前述自然损耗标准和功能落伍标准,如果符合,拆除的理由就比较充足。二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政府、开发商、动迁户就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如能达成共识,形成妥协,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搞拆迁开发就不会产生大的问题。但是,这样的拆迁有时从局部上看是可行的,对各直接相关方都有好处,但从社会或更大的范围上看问题,因为消耗资源、造成浪费、形成新的结构性矛盾和布局不当,其合理性仍然是个大问题。因此,作为决策当局,处理这类问题必须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审慎行事。从当前的情况看,应当收紧和严格限制这类开发。
&&&&(作者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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