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取现额度币现钞取现额度

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个人持卡境外取现每年不超十万人民币
日09:49&&来源:
原标题:个人持卡境外取现每年不超十万人民币
  北京晨报讯(记者 姜樊)自明天起,个人持境内卡在境外取现的额度将再度收紧。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急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明确提出,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
  年度购汇额度不变
  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该《通知》自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人民币1万元,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
  八成境外提现低于3万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人民币3万元。《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不过,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责编:尹星云、高星)
要找出思想盲区、管理盲区,下决心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工业大院、散乱污企业、违建等的清理力度,按照北京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各区已迅速落实,对辖区内相关区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删除历史记录
 ----
相关平台红包
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外管局: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一12月30日消息,外管局发文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二是将人民币卡、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以下是通知全文: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 完善跨境监管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完善跨境反监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坚持个人持卡跨境使用。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通知》自日起实施。(完)以下是答记者问环节:国家局有关负责人就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据统计,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答:《通知》自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日起开始累计计算。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341561.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二中国银联近日向各发卡行致函,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政策,加强银联人民币卡。什么意思?就是说银联卡持有人在国外不能。大额?什么概念?根据要求,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并增设年度限额: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卡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自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外汇局表示,上述限额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为毛?外汇局告诉我们,境外大额会有洗钱风险,还有就是不利于维护中国持卡人的形象。(少年,你太天真了,你以为这样就可以了······)2003年起,外汇局出台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内的银行卡跨境使用。近期监测发现,部分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存在频繁、大额提现等异常情况,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也有提醒。违反了肿么办?拉黑!如果持卡人超过上述年度限额,由中国银联将该卡列入关注名单,禁止其在境外继续提取现钞。“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持有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外币卡的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提现时,也会受到日限额、年限额的管理。外汇局还表示,将继续积极支持正常的银行卡跨境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政策不变,但不鼓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跨境大额提现。一句话就是:出国消费请刷卡!“”是权威专业的平台,由中国联席会和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打造,总部位于北京中关村软件园。融益汇以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资源给您带来8%—12%,1个月—12个月期限,有权威担保的产品。www.ryhui.com《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三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目录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1. 「蚂蚁搬家」与「蓝精灵」方式2. 朋友间互转3. 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4. 境外5. 6. 地下钱庄现金、夹带7. /跨国公司调拨8. 境外放款9. 10. 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11. 境外通道12. 跨境13. 模式14. 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15. 衍生品模式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7 年 2 月,我国为 30051.24 亿美元,相较于 2017 年 1 月份有所回升。在,的情形下,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增强,资本大量外流,急剧下降。伴随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口子,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目的的资金出境,但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因目前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难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购交易中境外卖方往往要求境内买方有确定付款路径和方式,若买方外汇出境不畅,容易处于谈判不利地位;或者在众多竞购者中境内买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丧失交易机会。同样,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因外汇出境期限加长,可能增加并购交易合同履约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内买方的违约风险,从而被没收交易分手费或者交易定金。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账户 5 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 10 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资金出境需求方请 3 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 5 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 5 万,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美金,汇至 3 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 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 20 万美金,合计 60 万美金,将该 60 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附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第十六条:境内个人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并应当办理境外。《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 1 号):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 5 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修订,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汇发[2015]49 号)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二)朋友间互转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四)境外消费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另外,目前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 4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提示》,对在香港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2、先买后退使用或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 5-10% 之间。(五)保险融资如上文所述,个人到,可向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获得资金。特别提示:在 CRS 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此等方式融资亦存在一定风险。(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1、境内外、两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钱庄换钱内地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此等交易的手续费大概为 100 万港币(13 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 1000 元港币左右。补充:大陆居民目前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难度。2、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亦受到严格监管。人民币双向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第一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一文中摘取)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演进时》一文中摘取)从历史沿革上来说,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 2014 年 2 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 号)。2014 年 6 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 2014 年 11 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 年 9 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 279 号文。2016 年 4 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 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 号)相关规定。(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以、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 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30% 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 年 1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九)内保外贷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2、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 100% 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4、成本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 个月libor=2.4%+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 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 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远期购汇成本 3% 左右。5、资金用途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6、局限性分析(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的 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也经常十分紧张。(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率。(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的企业,已获取 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许可(QDII 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设计/包装一款或,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 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保管银行直接办理,无须就各个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 2014 年起我国急剧下降。目前,QDII 的总配额是 900 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 QDII 额度。 QDII 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公司旗下 QDII 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网站(网址为 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 年第四季度,QDII 基金共发行 112 支。(1)产品投向及限制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境外证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 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产品投向投向限制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银行、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等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物挂钩的结构性;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的;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2)局限性分析序号局限性具体内容1实施主体目前有 QDII 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 牌照和申请额度尚未放开(截止 2017 年 2 月 24 日,审批总额度为 899.93 亿美元,审批的额度最小为渤海的 0.05 亿,最高为生命的 44.09 亿,平均额度为个位数)。2投资目标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且每一类 QDII 都有比较详细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3监管要求QDII 产品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 QDII 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如何套取现金,是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 QDII 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 2007 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QDII2 申请条件:年满 18 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 3 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 可:境外金融类投资,含、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并购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 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 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 QDII 额度。因 RQDII 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RQDII 和 QDII 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 为人民币,而 QDII 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 标的分别是和海外证券市场。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基金互认,「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为资金进出各 3000 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5)该基金要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序号基金代码境内代理机构1968000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型(亚洲)有限公司2968010摩根太平洋常规股票型3968006行健宏扬股票型行健4968007恒生中国H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指数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68008恒生中国指数基金A类-累积收益份额指数型6968009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常规股票型建银国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68012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债券型中银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十二)跨境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1、QDLP——上海先行先试QDLP 即合格境内有限,QDLP 本身作为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 2012 年 4 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 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能向境内的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 QDLP 基金为所利用,已审批的 QDLP 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下图为上海 QDLP 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QDLP 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 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 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税外,LP 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 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 试点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 即合格境内,即深圳版本的 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进行投资。《深圳 QDIE 试点办法》对 QDIE 基金可以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除可以对 QDII 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境外基金(包括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等其他进行投资,被大量利用。目前获得 QDIE 批文的机构有 41 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 10 亿美元扩容至 25 亿美元。QDIE 的如下:上图摘自《贸金百家 01 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 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 7 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 1 家,云南 4 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 50 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 42 亿,作为。(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因 SPC 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 ODI 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早在 2014 年中国**即决定加入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 2018 年 9 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 8 类主体),其将处于「裸泳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 20% 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 20% 的定金;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⑧消费者通过付款;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 号文的规定,「六、完善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汇发〔2012〕38号)、《》(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金融视界立场)(金融视界综合自:中国投行俱乐部、土豪资讯、图解金融、深圳高端峰会、)赞是一种鼓励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关于版权:若文章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关于我们|互联网|创新金融|新媒体||P2P|众筹|创客|证券|基金|支付|理财||监管|政策|热点|曝料|让您的每一次点击,都能转化为价值!投稿邮箱:《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四近日,外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指出,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外管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采集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单笔1000元以上消费交易信息,自日起施行。乍一看以为是,可仔细一瞅,居然是。对,你没看错,不是美金,不是欧元,真的是1000人民币!小存虎躯一震,这岂不意味着,以后出境买几件衣服,买个化妆品,都需要上报了吗!别急,喝口水冷静一下先。外汇局说了,这只是对境外消费做个记录,并不是限制境外消费,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也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并且,不会增加个人用卡成本。经常出境的朋友应该都了解,咱们国家从2007年开始,设在国内的个人外币帐户,一年最高只能兑换5万美金,又从2016年开始,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每年每卡不能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但是境外刷卡消费是不占用这个额度的。所以对此次外管局出新政监管的目的,有网友猜测主要是监管具体消费细则,以防的行为,有利于查处违法的事件。所以,这项新规并不是限制大家境外消费,而是使消费更加透明化,只要不是进行洗钱、套现等非法活动,该怎么刷卡还继续怎么刷,该买买,该玩玩。当然,对于剁手党来说,小剁怡情,大剁伤身,剁手多了,千手观音也会剁成过儿。其实,不去境外消费的时候,关注关注也是不错的,操作透明,,谁投谁知道~《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五“买买买”已经成为不少人出境旅游的主要内容,还记得金小麦在之前一篇文章中和大家说过,现在大多数人们选择出境游就是为了去购物……据统计,2016年,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还有不少消费者在网上“海淘”。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新规,从9月1号开始,境内发卡金融机构要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纳尼?????这项新规会影响咱们的境外消费吗?新规不影响个人普通消费境外刷卡或取现超过1000元要上报的消息让不少人觉得突如其来,这是要进一步限定个人境外消费么?并非如此。新规中提到的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的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表示,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新规只是要各家银行把信息上报,不会对个人普通消费产生影响。银行卡的每笔交易,本身就在商业银行作了先期登记,这个规定我认为是为了做跨境分析,为了便利查处可能存在变相的洗钱、资本外逃等不正常交易伪装成正常交易的蛛丝马迹和规律。不在信息采集范围内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这意味着,在境外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记录、行为的个人,其在境外的交易将额外被重点监控。业内人士表示,官方出台新政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监管具体消费内容,以防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发生,因为境外刷卡不占境外取现年度限额,大额度的卡有时甚至可以通过刷卡购置房产等。梅新育也认为,该举措可以规避部分违规行为。就是说,有了这个规定后,想要在原来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规避,比如说,把大额交易变成几个小额支付,这样的规避行为就无所遁逃了。虽然银行卡的境外消费超千元的信息要被采集,但境内银行卡关联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并不在信息采集范围内。而此前,针对换汇、跨境交易等行为,相关部门也下发过多份文件。比如去年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此举也是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内容来源:经济之声本文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其实呢,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违规行为。再者,支付宝、微信等并不在信息采集范围内。所以说对购物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放心去买买买吧~金小麦掐指一算7、8月旅游旺季就要到了是时候攒钱了…吧…?今日话题你最近一次疯狂的买买买是什么时候?快来和金小麦分享一下吧~微信公众号满足你的投资、提现、新闻资讯,打开微信,就能轻松查看您的账户信息!↓戳这里,阅读更多理财信息!注册更有5000元注册福利金派送哦!《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消息,为了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自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消息一出,让很多经常出国旅行或者是正有出境游打算的人,不禁心头一紧。毕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买买买”已经成为了不少人出境旅游的主要内容。去海外旅行随便买点东西就很容易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上限,难道以后都要上报吗?不少网友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感到担忧,那么新规到底对老百姓有多大的影响?1.数据采集的范围主要两个方面:一个是银行卡的取现数据,另外一个是银行卡的消费数(简单点说就是国家要收集个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而微信消费,支付宝消费等暂时是无需上报的。(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2.个人无需另行申报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3.报送主体报送主体指的是,谁来负责把这些明细数据报送给外汇局。通知要求,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对于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那么以上三项结合来看就是,作为个人主体在境外消费,虽然会被上报,但是会由银行来提交这一系列消费记录,至于你买的什么东东,银行都会主动提交给国家,国家都记录在案。4.采集千元以上境外交易信息原因由于近年来境外较大、乱象较多,比如澳门一些珠宝店、手表店,就允许大陆游客用银联卡进行虚假购买,然后兑以现金;或者是通过倒卖银行卡,进行境外取现,构成“蚂蚁搬家”式“转移资产”。通过数据采集,将银行卡境外消费、境外取现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匹配,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银行卡境外违法违规交易的管理。外管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用卡。简单点解析就是为了防洗钱,防转移资产,你我都是合法的优秀公民,所以无需担心。5.需要正视监管的态度此次新规既不会给持卡人增加用卡成本,也不会限制持卡人的正常消费,所以大家不用过于敏感。监管从来不会做针对老百姓的事,更不会是“不让人好过”,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才是此次新规的主要目的,通过相关信息的采集上报,对于加强外汇管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爱生活,就来!提供全方位的投资金融服务经验丰富的风控团队严格把关年化利率18%+详情请咨询爱上贷客服官方群:爱上贷∣爱上生活从此刻开始!获取更多精彩请点击下方《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七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读者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目录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1. 「蚂蚁搬家」与「蓝精灵」方式2. 朋友间互转3. 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4. 境外信用卡消费5. 保险融资6. 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7. 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8. 境外放款9. 内保外贷10. 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11. 境外证券投资通道12. 跨境私募基金通道13. 离岸基金模式14. 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15. 衍生品模式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 2017 年 2 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 30051.24 亿美元,相较于 2017 年 1 月份有所回升。在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的情形下,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增强,资本大量外流,国家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但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因目前外汇管制较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境外投资并购难度也有一定程度增加。在并购交易中境外卖方往往要求境内买方有确定付款路径和方式,若买方外汇出境不畅,容易处于谈判不利地位;或者在众多竞购者中境内买方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丧失交易机会。同样,对于并购交易而言,因外汇出境期限加长,可能增加并购交易合同履约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内买方的违约风险,从而被没收交易分手费或者交易定金。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 5 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 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根据外管局规定:(1)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2)个人在 7 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 5 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 1 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 5 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 10 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资金出境需求方请 3 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 5 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 5 万,总金额不超过 20 万美金,汇至 3 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 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 20 万美金,合计 60 万美金,将该 60 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海外投资。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附表《个人》(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第 1 号):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即每人每年可以在等值 5 万美元额度内自由换汇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修订,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 号)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 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五)或者同一个人的 5 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二)朋友间互转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四)境外信用卡消费1、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信用卡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境外刷卡。另外,目前境外保险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贷款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 年 4 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风险提示》,对在香港购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2、先买后退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 5-10% 之间。(五)保险融资如上文所述,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特别提示:在 CRS 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大陆税务部门,此等方式融资亦存在一定风险。(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1、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模式——香港地下钱庄换钱内地客户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并在换汇店进行交易,换汇店为内地客户提供在大陆的账户进行国内转账,境内资金到账后,香港钱庄将等额资金转至该客户的香港账户。此等交易的手续费大概为 100 万港币(13 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 1000 元港币左右。补充:大陆居民目前在香港开立银行账户的难度。2、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第一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解读和营销指引》一文中摘取)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上图系从《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演进时》一文中摘取)从历史沿革上来说,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 2014 年 2 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 号)。2014 年 6 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 2014 年 11 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 年 9 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 279 号文。2016 年 4 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 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 号)相关规定。(八)境外放款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 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30% 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 年 1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九)内保外贷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2、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 100% 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远期结售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4、成本说明(1)境外利息:240bp+3 个月libor=2.4%+约0.6%=3%;(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 2%(如工行)(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 1%-2%(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 3% 左右。5、资金用途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6、局限性分析(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 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贷款到期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已获取 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 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 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因为从 2014 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 的总配额是 900 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 QDII 额度。基金公司 QDII 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 QDII 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 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 年第四季度,QDII 基金共发行 112 支。(1)产品投向及限制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 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产品投向投向限制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2.**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2)局限性分析序号局限性具体内容1实施主体目前有 QDII 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 牌照和申请额度尚未放开(截止 2017 年 2 月 24 日,审批总额度为 899.93 亿美元,审批的额度最小为渤海财产的 0.05 亿,最高为生命人寿份有限公司的 44.09 亿,平均额度为个位数)。2投资目标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 QDII 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3监管要求QDII 产品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 QDII 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二级市场如何套取现金,是融资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 QDII 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 2007 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QDII2 申请条件:年满 18 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 3 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QDII2 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RQDII 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 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 QDII 额度。因 RQDII 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RQDII 和 QDII 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 投资形式为人民币,而 QDII 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 标的分别是离岸和海外证券市场。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基金互认,「香港基金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 3000 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5)该基金要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序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管理人境内代理机构1968000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债券型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68010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常规股票型3968006行健宏扬中国基金股票型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68007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指数型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68008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A类-累积收益份额指数型6968009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常规股票型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68012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债券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1、QDLP——上海先行先试QDLP 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 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 2012 年 4 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 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 QDLP 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 QDLP 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 QDLP 运作模式示意图: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于境外二级市场。QDLP 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 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 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 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 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 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QDIE 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 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 QDIE 试点办法》对 QDIE 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 QDII 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目前获得 QDIE 批文的机构有 41 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 10 亿美元扩容至 25 亿美元。QDIE 的图如下:上图摘自《贸金百家 01 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 QDII)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 7 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 1 家,云南 4 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 50 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IPO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 42 亿,作为基石投资者。(十三)离岸基金模式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因 SPC 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 ODI 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外汇监管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早在 2014 年中国**即决定加入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 2018 年 9 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海外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 8 类主体),其海外资产将处于「裸泳时代」。(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1、贸易对敲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 20% 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 20% 的定金;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⑧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 号文的规定,「六、完善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十五)衍生品模式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金融视界立场)(金融视界综合自:中国投行俱乐部、土豪资讯、图解金融、深圳高端峰会论坛、)赞是一种鼓励 |分享是最好的支持关于版权:若文章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关于我们|互联网|创新金融|新媒体||P2P|众筹|创客|证券|基金|支付|理财||监管|政策|热点|曝料|让您的每一次点击,都能转化为价值!投稿邮箱:《外管局: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个人每年不超10万元》 精选八近日,互联网金融网从移动安全公司安天的官网了解到,安天移动安全情报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申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