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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苐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規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給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討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與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陸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處分的种类为: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處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囿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處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陸)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楿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奪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鈈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應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務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關、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務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苐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從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監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機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規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當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於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開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務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伍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②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執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②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國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倳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荇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條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鉯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偅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萣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嘚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粅,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偅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苼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務、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動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苐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過;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怹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莋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囿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茬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歭、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囻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甴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凊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處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實、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㈣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汾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實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稱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關、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囙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夲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調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決、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機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萣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囻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巳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哃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伍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甴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長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嘚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務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嘚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偅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哽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誤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條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萣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務、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陸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責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門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對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萣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務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倳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審、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違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要:调解是产生历史最长的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并在晚近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调解被运用于解决国家间的公法争端也被用于解决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更经常哋被用于解决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争端但在解决这三类争端的发展与运用中存在各自的轨迹和特征。无论是国内调解的广泛运用还是外商投资协调处理机制中调解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以及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待调解的积极态度均表明我国十分重视发挥调解在争端解决中的獨特优势。发挥东方调解文化的优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符合国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以及争端解决体系中嘚国际话语权正当其时。

关键词:调解; 调停; 国际争端解决;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 新加坡公约

漆彤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苼导师。

张生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黄丽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本文刊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0年02期为便于阅讀,脚注从略

如今,争端解决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随着国际诉讼和仲裁在成本和时间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调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視相较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灵活的调解能节约成本和节省时间也能克服文化方面的阻碍,维护当事人间的关系对当事人保密,能夠产生争议当事方更加满意的结果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随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兴起与发展调解的重要性也不断凸显。本文系统梳理了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的历史发展并分别考察它在解决国家间争端、国际投资争端和商事争端方面的实践。有关调解的最新發展也表明各国和争端解决机构都在加强与调解有关的规则设计从长远角度看,设立一个常设的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一、调解作为一种爭端解决方式的历史发展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调解进行广义的解读它同时涵盖了“mediation”和“conciliation”。目前对于这两个用语的中文翻译並不统一,有不少文献将两者都翻译为“调解”但“mediation”从本质上看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磋商的延伸,mediator不需要与争议双方在同一场合见媔而只是把双方的意见进行相互传达。“Conciliation”则意味着程序更加正式第三方的参与有着较为正式的法律基础,而且它的制度化安排也与仲裁接近与“mediation”不同,在“conciliation”下争议双方可以要求conciliator就争议解决作出不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或者与争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有关的意见鈈过包括伊恩·布朗利在内的不少学者也认为两者的区别更多是理论上的,现实中两者可以相互替代。但考察现有有关实践也能发现:两者适用的场合仍存在区别。本文所指的调解包含了各种形式下的调解。考虑到不同条约和实践对于调解的侧重不同为了便于区分,本文在論述中直接使用“mediation”和“conciliation”

调解是产生历史最长的争端解决方式之一。国际社会普遍将调解看做一种东方价值和传统作为一种争端解決方式,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私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至两宋,隨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在其他亚洲国家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也有着悠久的曆史。

近代调解作为一种国家间争端解决方式,也有着普遍的应用Mediation是解决那些重大的国际争端,特别是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嘚争端时经常会被使用的外交手段它对于维护国际社会和平稳定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在19世纪mediation经常被用于避免战争或解释条约等情形,吔有不少有关调解的成功案例比如,1825年英国通过mediation解决了巴西与葡萄牙之间的冲突;1849年法国调解解决了英国与希腊的冲突等Mediation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也被写入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美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1985姩《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和2013年《武器贸易条约》等。

Conciliation主要由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07年《和平解決国际争端公约》规定的调查委员会(inquiry commission)发展而来自1919年起,一直对“conciliation”持支持态度的瑞士积极主张与其他国家签署conciliation协定以降低仲裁或其他司法争端解决中产生的政治成本。1921年瑞士与德国签署调解协定,这一做法也为欧洲其他国家所效仿1925年,德国与比利时、法国、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都签署了争端解决协定设立常设调解委员会,而且设置了针对非法律争议的强制调解程序当时的国联也积极推动conciliation,並在1922年公布了一个有关conciliation的决议鼓励成员国将争议提交调解委员会。1928年国联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也明确包含了conciliation。在国镓和国联的积极推动下截至1940年,各国签署了近200个包含conciliation的协定

Conciliation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也被明确写入了《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宪章》后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都包含了conciliation。1995年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以conciliation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的示范规则。与1945年之前“conciliation”多规定在雙边协定中不同如今conciliation越来越多出现于多边的协定中,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苐15部分第三节规定:对于那些排除或可被排除于第二节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之外的争端,可以由争端任何一当事人提交至強制调解程序并依据公约附件五第二节的规定进行调解。

据统计在联合国秘书长处保存的含有强制性第三方争端解决条款的140个条约中,有23个条约规定了conciliation一些区域性争端解决条约,如1957年《欧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也明确规定了conciliation。

除了用于解决一些公法性争议“二战”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调解也被规定于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有关的协定中。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苐5条同时规定了斡旋、mediation和conciliation1994年的《能源宪章条约》规定:对于缔约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双方应尽可能首先寻求通过磋商、mediation和conciliation解决2014年《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委员会专门设计了一套调解(mediation)程序以促进成员方之间的争议解决。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也体现于加拿大、智利、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和墨西哥等各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我国与韩国和澳大利亚分别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Φ的争端解决部分也包含了调解的内容。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调解常作为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规定在投资协定中。如1994年《能源憲章条约》规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应交由仲裁或conciliation解决而且,《能源宪章条约》也要求成员国制定有关调解员行為和调解员费用的标准条款2004年美国投资条约范本规定:如果产生投资争议,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应当首先通过谈判和磋商方式解决争议其中包括不具有拘束力的第三方程序。如今随着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加投资仲裁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露,包括仲裁时间长、花费巨大仲裁裁决实体方面的错误无法纠正以及仲裁员缺乏公正性等。几乎所有的投资仲裁都严重影响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正常合作关系在這样的背景下,调解开始被赋予较为重要的作用

比如,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规定:投资争议可以提交conciliation或仲裁2009年《东盟全媔投资协定》也规定争端当事方可以在任何阶段启动conciliation。自2009年《里斯本条约》通过后欧盟获得了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排他性管辖权,近年來它也积极与其他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欧盟与加拿大、越南、新加坡和墨西哥所签署的自贸协定都在投资争端解决部分规定了mediation相关投资争议可以交给一个mediator进行调解。2016年能源宪章大会也通过了投资调解指南,旨在发挥能源宪章秘书处和其他机构在解决国际投资爭议方面的作用有国家如印尼指出,为了应对目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危机应当在外国投资者用尽与东道国磋商后且在提起投资仲裁前设置强制性的调解程序。这样的程序设计可以节约争端双方的成本也能够维持争端双方的友好关系。泰国也提议UNCITAL讨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针对conciliation和mediation制定详细的规则。

印度尼西亚已经将这一倡议用于其投资协定实践如2019年3月,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所签署的全面经济夥伴协定的投资章节第14.23条规定:在争议东道国收到书面磋商请求180日内若争议未能解决争议东道国可以启动conciliation程序,对于争议投资者而言該程序是必经程序。在争议东道国向投资者发出书面请求后conciliation程序启动

Conciliation)。多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包括常设仲裁院、国际商会、香港国際仲裁中心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等都有专门的调解规定。如国际商会于2014年通过了《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 Mediation Rules)有的机构还设立专门的调解院,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于1999年设立调解院(mediation institute)为了提升本国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的地位,新加坡也于2014年设立了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也有一些非争端解决机构将调解作为专业服务的一部分。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了便于当事人在法院外有效解决国内或跨境的知识产权與技术争议,在1994年《WIPO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鉴定规则》的基础上通过了《WIPO调解规则》(WIPO Mediation Rules)。

二、调解在国际争端解决方面的实践

茬解决国家间争端特别是公法争端方面,调解能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它一方面能作出类似司法裁判那样有说服力和中立的评判但其認定又对争端双方没有约束力。更重要的它可以达到当事方间的双赢,避免出现在诉讼或者仲裁中败诉一方承担所有责任的结果从某種意义上看,调解是解决国家间公法冲突最为理想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国家间的暴力冲突,第三方调解(mediation)是目前最常使用的争端解决方式新西兰坎特布雷大学开发的国际冲突管理(International Management)数据库收集了1945年至2003年间发生的343起比较严重的国际冲突,在解决这些冲突的过程中mediation的使鼡频率达到了59.3%。2004年联合国设立的“威胁、挑战和转变”高层专家组的一份报告也指出:在过去十年间,各国对于联合国调解的需求突飞猛涨为了推动联合国在调解方面的能力建设,2005年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还在政治事务部下专门设立了一个调解支持小组,这一做法吔得到了联合国大会的支持

Mediation可以由国际组织、国家进行,也可以由个人独立完成解决争端也是联合国和其他区域组织的基本组织目标の一,因此联合国秘书长和区域性组织的负责人常常致力于争端的mediation在特定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也会运用mediation解决相关争議

1965年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尔地区的冲突中,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苏联的调解(mediation)促成了双方之间的停火。1978年当智利和阿根廷之间就比格尔海峡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的战争一触即发时,教皇任命大主教萨默尔进行调解(mediation)并为双方政府提供了可接受的建议。1982姩发生在英国和阿根廷之间的福岛事件中美国国务卿海格和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都先后对争端双方进行了调解(mediation)。

通过conciliation解决国家間争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世纪初以来通过conciliation解决的国家间争议有20多起。考虑到有的conciliation程序是保密的实际数目可能还会更高。哆数调解请求都是依据双边协定或者临时的安排提出的只有一起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起。

相较于mediation,conciliation主要是由一些争端解决机构進行比如常设仲裁院(PCA)于1962年制定了任择性的conciliation规则,适用于涉及一方当事人为国家、国家实体或国有企业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法律关系的爭议通常情况下,争议由一个调解员进行调解PCA也于2001年制定了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任择性调解规则。附录中表1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PCA管悝的所有调解案件共九起其中20世纪30年代一起,50年代两起其余六起均发生于2014—2017年之间,过去的几年里连续有六起调解案件表明调解机淛逐渐受到青睐。

(1)玻利维亚—巴拉圭边界纠纷案

1928年玻利维亚和巴拉圭因为边界问题爆发冲突,在美洲国家会议的斡旋下双方设立了查科调查委员会(Chaco Commission)。调查委员会由七名代表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由争端双方选定的代表、一名美国代表和四名来自其他美洲国家的代表。根据设立调查委员会议定书的规定调查委员会的职责是调查事实,并提交争端解决方案如果该方案不被双方接受,调查委员会应当起草一份相应的报告若不能达到调解的效果,调查委员会应当“确定调查出的事实真相以及调查结果依据的国际法所证实的责任”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持续了6个月,详细研究了各方提供的大量证据1929年9月,调查委员会以全体一致的方式通过了调解决议宣布各方同意放弃各自主张,恢复领土现状双方也同意修复双方关系。

(2)法国—暹罗领土争端案

1947年法国与暹罗因边界产生了争议。随后两国签署了一份协议,同意成立调解委员会处理该问题调解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组成和权力都根据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确定

在聽取当事方证词以及它们各自对某些问题的答复后,调解委员会努力推动当事方达成争端解决协议当该项努力被证明失败后,调解委员會起草了一份报告在报告中总结了各争端当事方的观点并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3)冰岛—挪威大陆架划分案

該案与火山岛扬马延岛(Jan Mayen)有关。在很长一段时间扬马延岛(距离冰岛更近)的主权归属都没有产生争议直到1978年冰岛渔民在扬马延岛海岸捕获了大量的毛鳞鱼。此前挪威曾在1929年通过一项议会法案宣布对扬马延岛的主权,但是没有在该岛屿周围设立专属经济区在捕获毛鱗鱼后,挪威渔民游说政府在该区域建立专属经济区另外还有迹象表明该区域可能存在石油储量。因此挪威最终声称它可以建立专属经濟区不过它同时也承认如果冰岛不接受它不会这样做。挪威的做法遭到了冰岛的反对随后,两国就这一事项进行了磋商并于1980年达成叻一个有关渔业和大陆架问题的协定。该协定第2条和第3条规定设立一个渔业委员会其职责是就两国政府在扬马延岛区域捕捞迁徙种群提絀建议,包括确定总捕捞量以及两国的分配比例对于委员会一致作出的建议,如果双方政府都没有在两个月内提出异议对双方就产生拘束力。

协定第9条规定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conciliation commission)其职责是针对冰岛和挪威就扬马延岛的大陆架划分提出建议。调解委员会可以确定自己嘚程序规则尽管调解委员会的建议不具有拘束力,但挪威和冰岛要在以后的磋商中合理考虑调解委员会的建议

在具体程序方面,调解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安排争端双方的书面和口头答辩因为调解委员会中来自挪威和冰岛的成员都参与了两国之前所有的外交谈判,这样嘚安排也有助于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调解委员会还安排地质专家就扬马延岛和冰岛之间的大陆架区域起草一份报告,该报告认定该区域嘚石油潜在储量并不丰富这一份报告也成为委员会作出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调解委员会最终建议不就大陆架的划分作出认定而是建議双方通过一项联合开发协议,对该区域进行共同开发在作出建议时,调解委员会也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冰岛与挪威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调解委员会的建议最终得到了冰岛与挪威的全部采纳。双方于1982年签署了一项协定以结束该项争议

该案被认为是通过调解解决国际公法爭议的成功案例。当时该案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有着各方面的因素:第一争议发生的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未产生有关海洋区域划界的国际法仍存在不确定性;第二,争端双方都希望能快速结案;第三争议双方之间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第四,该案所涉忣的争议性质并不是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可以通过一系列不同的解决方案来解决的问题。这也凸显出通过调解解决国际法问题嘚灵活性

(4)东帝汶与澳大利亚海洋边界案

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就帝汶海(Timor Sea)的海洋边界问题争议已久。2013年4月23日东帝汶发起对澳大利亚的仲裁程序,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并未解决2016年4月11日,东帝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及附件五提起了针对澳大利亚的强制性调解程序。PCA被指定为该调解程序的登记机构由于澳大利亚对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8月29日至31日举行庭审经双方当事人哃意,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2016年9月19日,本案调解委员会发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决定驳回了澳大利亚的异议。此后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及調解委员会在新加坡、哥本哈根和华盛顿举行了秘密会议。2017年8月30日双方达成综合性一揽子协议(comprehensive package agreement),包括划定永久海洋边界的协议、建竝Greater Sunrise气田特殊管理制度以及与私人许可证获得者参与开发该气田的方法有关的基本思路2017年10月,双方对海洋边界条约草案的文本达成了协议此后继续对Greater Sunrise气田的开发方式进行协商。伴随着调解的顺利进行东帝汶于2017年1月20书面通知仲裁庭,撤回了仲裁请求仲裁庭于2017年3月20日终止叻对本案的仲裁程序。

2018年3月6日在联合国秘书长和调解委员会成员的见证下,东帝汶和澳大利亚在纽约签署了新的海洋边界条约该案的調解报告于2018年5月9日公布。

Mediation或conciliation在目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实践中被使用的频率并不太高在绝大多数WTO争议解决中,成员方首先就争议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功,成员方会将争议提交专家组不过2002年WTO副总干事曾成功以调解(mediation)方式解决了欧盟与菲律宾和泰国之间有关金枪鱼罐头嘚关税待遇纠纷。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考虑到WTO争端解决的成本比较高,它们更倾向于通过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争議

1966年生效的《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既规定了国际投资仲裁,也包含了以conciliation方式解决争议规定《ICSID公约》第三章包含有关调解的规则,在具体程序上ICSID也建立了专门的调解程序规则。另外为了便利非缔约方对IC-SID机制的利用,ICSID还建立了附加便利规则其中亦包含调解规则。截臸2018年12月31日ICSID一共登记了702起案件,其中有11个案件提交了调解其中,有九个案件的调解请求依据《ICSID公约》提出还有两个案件依据附加调解便利规则提出。其中在78%的案件中调解委员会作出了调解报告。这些报告中记录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占比14%

除了ICSID受理的案件外,PCA还在2014年管理了一起涉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调解案件该案涉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适用的是PCA有关自嘫资源和环境争端解决的任择性规则但是该案目前并未公开,争议双方的身份也未知本文将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梳理如下:

Tesoro石油公司囷特立尼达多哥各自持股50%,在石油勘探和开采行业设立了一个合资企业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果Tesoro要出售其股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享囿优先购买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双方关系恶化,导致Tesoro决定出售其股份

为解决该争议,Tesoro依据合资协议中的调解条款将争议提交ICSID进行調解双方共同任命了一位调解员担任独任调解员。调解程序语言是英语独任调解员设定了当事方提交相关材料的程序时间表。在交换書面诉状后争端双方还进行了一轮口头辩论。随后独任调解员要求争端双方各自提交了双方对达成可接受的和解协议的立场在口头辩論结束六个多月后,独任调解员发布了他的建议在建议中,他分析了当事双方的不同观点并就股东股份的回购提出了一项具体的解决方案。此后当事方又进行了八个多个月的磋商,也与独任调解员进行沟通独任调解员根据沟通的结果对原来的建议作了修改,最终当倳双方根据独任调解员修改后的建议达成了和解协议

SEDITEX是从事纺织品生意的一家德国企业,1994年它根据与马达加斯加所签署的合同要求将争議提交ICSID调解该案组建了一个三人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语言是法语调解过程中当事双方进行了两轮意见交换,在随后进行的调解会议仩委员会主席要求争端双方都向他提交有关争议和解的秘密建议。在收到这些建议后调解委员会要求争端双方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相關问题。在得到解答后调解委员会提出了和解建议,并且邀请当事方就建议提出意见在当事方出现重大分歧后,调解委员会又进行了┅轮调解会议在这一轮会议上,调解委员会列举了双方尚未解决的问题并要求双方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不过30天后调解委员會发现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1996年7月19日调解委员会作出了调解报告,结束了调解程序

RSM是一家美国矿业公司,2011年它依据与喀麦隆之间的石油与天然气开采合同将与喀麦隆的争议提交ICSID调解该案同样也是由三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程序语言是法语和英语该案昰第一个涉及第三方参与的ICSID调解案件。在第一轮听证会结束不久后喀麦隆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允许第三方参与的请求,调解委员会也让RSM對此发表意见不过根据案件后续进展可以看出调解委员会拒绝了喀麦隆的要求,因为只有争议双方随后提交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此后甴于当事双方不可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宣布和解程序结束并在2013年6月11日作出了调解报告。调解不成后投资者RSM又在2013年7月1日提出了投资仲裁。

2012年赤道几内亚根据与CMS能源公司签署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依据ICSID的附加便利调解规则提起了针对CMS能源公司的调解。该案由一名墨西哥人担任独任调解员调解程序语言是英语。

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上争端双方向独任调解员提交了书面陈述。茬双方交换书面陈述后独任调解员还对与争议有关的地方进行了实地考察。随后双方又再次提交有关其立场的书面陈述并在纽约再一佽举行了调解会议,不过会议结束十个月后独任调解员认为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独任调解员结束了调解程序并作出了调解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当事人还选择适用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投资者—东道国调解规则。它也是ICSID在调解程序第一次使用国际律师协会的該套规则

2012年,Hess和Tullow依据与赤道几内亚所签署的一项特许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和ICSID附加便利调解规则提出了针对赤道几内亚的调解请求目湔该案仍然在审理过程中,自调解请求被提出后争端双方已经六次请求暂停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3月31日提出投资者目前仍在赤道几内亚从事油气开采业务。相关报道也表明双方之间的长期关系已经得到改善

在20世纪50年代初以前,调解仍然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紛备受青睐的方式但“二战”后,国际商事仲裁逐渐取代了调解成为最受欢迎的争端解决方式在有的学者看来,引发这种转变的原因仍不甚清楚因为从20世纪到21世纪初,对于调解的机制支持一直都存在着一些争端解决机构不断更新其调解规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调解在实践中仍会被当事人选择。有关调查也表明:多数知名企业都在运用调解解决商事争议而且它们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继续采用这一争端解决方式。

一些争端解决机构的统计也支持这样的观点比如,根据国际商会的统计2017年,来自31个国家的86位当事方选择了国际商会的调解程序2018年,选择调解程序的公司数量超过了100家比2017年增长了15%。

即使在崇尚诉讼的英美国家调解也被普遍重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咨询委员会的一项调查表明企业经营者都认为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它能够维持争议双方间的良好关系经营者们反倒对仲裁和其他司法解决方式缺乏认知。

三、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调解在中国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实践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可以看出,在结案的起案件中通过调解结案的有2787475件,调解结案率高达25.9%如今,中国的调解体系大致由五个部分構成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调解机构调解和仲裁机构调解。与国际争议解决有关的调解机制主要包括法院调解制度、調解机构调解制度、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以及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有关调解规定。

调解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经常采用嘚解决方式之一2018年我国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主要功能也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高囚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专设一章规定了“审前调解”允许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商事調解机构进行调解。

(二)调解机构调解制度

1987年我国成立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这是以调解等ADR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Φ外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调解中心通过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选聘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士,有效地化解商事纠纷为中外当倳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了推动调解的进一步发展从1992年开始,贸促会在全国陆续建立各分会调解中心如今已经形成以42家调解Φ心为框架、300余名调解员为骨干的庞大调解网络。各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在业务上受总会调解中心的指导。为适应调解的国际發展形势和调解国际化的趋向贸促会调解中心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调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调解中心已经先后与英美德韩等多个国家和哋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关系。2004年初调解中心又与美国公共资源中心共同组建了中美联合商事调解中心。

从调解中惢官网所公布的调解案例来看调解中心在运用调解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不仅解决传统的贸易和商事纠纷,还处理跨境网购纠纷等新型争议例如,2016年9月南通市贸促会调解中心接到荷属阿鲁巴岛某企业(以下称“阿鲁巴公司”)的投诉,称其通过阿裏巴巴平台向南通一家生产活动板房的企业(以下称“南通公司”)订购了一套价值2.5万美金的板房但是收货后发现存在较为严重的货损囷短装,部分材料有使用过的痕迹板房无法正常搭建,因此要求南通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南通市调解中心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南通公司了解情况,基于阿鲁巴公司与南通公司均有调解意愿南通市贸促会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审查双方材料提出了初步意见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调解陷入僵局之际调解员意识到双方考虑的解决方案差距较大,主要是买方对补偿数额的期待太高因此及时宣布调解失败。但买方在被调解员告知调解失败后冷静下来认识到通过诉讼解决不仅耗时耗力耗钱,而且结果也不可知终於调整心态重新请求调解员开启对话通道,愿意接受卖方部分补偿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三)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機制

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在我国有较深的渊源且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发展。商务部于2006年5月17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第12条第2款规定,“经协商、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嘚,投诉处理终结”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八章包含了七条(第119条至第125条)有关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的规定。

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在性质上类似于行政调解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由独立第三方协助调解鈈同,但其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政府的对话提供了平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政府之间投资纠纷的解决,降低了中国政府在国际上被诉的风险2018年12月24日公布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中也纳入了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这一制度也规定在最终通過的正式文本中

(四)国际法层面有关调解的实践或规定

我国一贯主张通过调解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积极支持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織在调解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不少学者认为磋商与调解等争端解决方式能更好维护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等核心利益。

除了重視调解在解决公法冲突中的作用我国也支持通过调解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从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可以看出调解逐渐成为了和仲裁並列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目前所签署的已经生效的投资协定中共有20个涉及调解制度这些BITs都仅简单地规定双方可根据《华盛顿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下的调解制度进行调解,而无其他详细规定

四、有关调解的最新发展

对于晚近实践的考察不难发現,不管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调解被越来越多规定在规则设计和安排中这样的特征在各种类型的争端解决方面都有明显的體现。

在解决国家间争议方面联合国日益重视调解的作用。2018年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公开表示要将争端预防作为联合国的一项首要任務,为此联合国需要重点关注调解、和平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在调解方面,联合国有着资深调解顾问待命小组等丰富的资源他还建议联匼国在利用可调解的途径和能力方面必须大胆和有创造力。也有一些组织正在酝酿针对国家间调解的规则设计2017年,一批学者和律师倡议設立亚太地区调解组织(The Asia-Pacific Regional Mediation Organization)以通过调解形式专门解决亚太国家间的争议。但由于该倡议属于民间起草性质并不能代表本地区内各个国镓和经济体的态度,其发展前景有限不过,它至少从某个方面体现出调解在亚太地区争端解决方面的受欢迎程度

虽然目前调解在解决國际贸易争端方面的实践比较少,但也有学者指出:在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改革的背景下WTO应当考虑如何使它的争端解决机制能解决更哆类型的争议,并惠及更多的群体为实现此目的,WTO应考虑有关mediation和conciliation的规则设计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调解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栲虑到调解的重要性,ICSID在2016年启动的最新一轮规则修改中针对调解做了大幅的调整一方面,ICSID修订了其现有的conciliation规则和附加conciliation规则使ICSID的conciliation程序更加具有灵活性,也加强了调解员的披露义务;另一方面ICSID还设计了一套新的附加便利mediation规则。它的制定响应了利益相关者对于ICSID进行mediation的需求實际上也考虑到了目前不少新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中规定了mediation程序。

国际律师协会(IBA)于2012年公布了其起草的《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規则》(IBA Mediation Rules)该规则充分考虑了调解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改变相关规则、确保调解的成本和时间最小化它也明确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与仲裁、诉讼并行不悖,在争端和冲突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适用目前,IBA的调解规则已经在ICSID体制下的调解案件中有运用

2016年,能源宪章大会通过了《投资调解指南》(Guide on Investment Mediation)鼓励《能源宪章条约》的缔约方在资源的基础上使用调解作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以促进争议的友好解决而且也鼓励缔约方依据可适用的法律和国内程序促进其与外国投资者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有效执行。

為了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商会于2018年专门设立了“一带一路”倡议委员会,并公布了国际商会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一带一路”争議指引国际商会认为调解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带一路”倡议既涉及简单的、一站式的便利化设施也涉忣大型的和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既涉及国家间的安排,也涉及国家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间的安排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哆样性,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上既需要考虑争议的性质也要考虑争议双方的偏好。与西方国家倾向于选择仲裁和诉讼等对抗性的争端解决方式不同亚洲国家更倾向于选择调解等方式。尽管针对“一带一路”下不同类型的争议不存在一个“全能的”(one size fits all)的解决方式但茬多数情况下,调解是很有效的手段亚洲不少国家的当事人更看重双方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总体关系,调解因其能更好地维护双方之间嘚这种关系所以较其他争端解决方式更受欢迎。

在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三工作组主持的有关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中调解也被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比如2019年1月欧盟在向工作组提交的文件中指出要建立争端预防机制以推动投资争议的友好解决,其中就包括conciliation和mediation欧盟认为有必要为调解机制的运用提供机制支持以更多实现其价值,并进一步主张建立conciliator和mediator名册

调解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面也有著较大的突破,最为突出的体现便是UN-CITRAL于2018年通过了《执行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以调解方式解决商业纠纷的多边条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促进调解在跨境交易争议解决中获得广泛使用并为跨国企业通过调解机制解决跨境商业纠纷提供执行保障,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良性发展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其首次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推动这类协议往往无法获得执行这一难题的解决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签约仪式上包括中国、美国、印度、新加坡等国在内的4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已满足公约有关三个以上成员国签署后生效之要件

除了在国际法层面,调解在国内法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如今,有80个国家和国际组織都制定了与调解有关的法律也设有专门的调解服务机构。调解的效率性使其能够避免当事方陷入冗长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目前在不尐国家,法院的案件积压率越来越高

在欧洲和美国,调解也在被频繁使用在美国,调解在某些方面已经成为法院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仳如美国联邦法院第九巡回法庭任命了一批全职调解员来处理上诉案件,有绝大多数案件都通过调解推动当事人达成了和解2008年5月,欧盟頒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其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間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每一种争端解决机制无论仲裁、诉讼抑或是调解,都有其适用范围和各自特质本文在此提出要紸重对调解机制的发展,并不是宣扬调解优于任何制度、其可以替代其他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倡导将调解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部分發展起来。任何制度的优势都可能成为其弊端因此在面对需要解决的争端时,应该结合争端本身的性质进行利弊衡量选择最适合的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目前正大力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其带来的紧迫课题是如何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纽带联系、推动沿线國家和平事业发展和投资争端的最优化解决。调解“以和为贵”的理念与丝绸之路所承载的和平共处、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鉮一脉相承发挥东方智慧的结晶——调解文化的优势,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符合国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鉯及投资争端解决体系中的国际话语权,可谓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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