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学生,孤儿,因为向学校申请大学生国家助学金金和学费减免

一、什么是学费减免?/学费减免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等,实行减免学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减免学费额度如何规定?/学费减免
  由各高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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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xx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x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尽管如此,我家实在那不出钱来给父母治病。家里的绝大部分收入都用到了我姐弟的学杂费上。这么多年的积贫积弱使我们无力再去贷款。我家这小小的水塘几尽干涸,也早已达到了它弹力的极限,无力再经受风雨。  我谨代表父母诚恳地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希望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学生:xx院领导、老师:
  听到学校学院下发的减免学费的通知,欣喜之余,找来纸和笔,慎重地写下了这份申请。
  我是思想政治教育1202班的xxxx,严格说来,写这份申请,我的条件都还不够,因为我的学习在班上并不优秀,但我又想,学习的原因并不纯是自身的原因。至少我还坚持每天上课不旷课,按时上交作业,每天晚上去上自习,我的态度是认真的,我尽了一个学生的本分。又想到如果学费减免,不管可以减多少,对家里的父母来说,都会给他们省下好多活,省好几份心,于是我写下这份申请,不管能否被申请,我想,还是试一试。
  我本人来自云南,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父母均务农。家里没有兄长,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农作物。父母亲都奔六十岁了,父母含辛茹苦把我送到大学,明知读大学会花掉一大笔费用,但孩子读大学的荣耀明显盖过了艰辛体力劳动的疼痛,他们毫不犹豫、义无反顾的送我来到这个梦中的天堂,于是我成了村里第一个上大学的孩子,我的心里很懂得作为一对父母看到自己培养长大的孩子有出息那种心情,我也很高兴能给父母带来这份惊喜和成年礼。
  来到武汉这座城市,我的生活费也在见涨。之前父母从我姐夫那里打听到说武汉的消费每月得400块,都显得有些担忧,。因此,来到学校,我首先就考虑和打听贷款的事,我的贷款申请书甚至在家里就已写好带了过来。幸好贷款最后妥善解决,学费暂时得以省心。但父母都知道,贷款就是一笔债,不管什么债,都是有期限的,都是要还的,期限一到必须还给国家。因此,尽管我贷款事宜也解决,父母在家却更加不敢放松,一年到头辛苦地筹钱,为了每年能多赚点钱,他们种起了烤烟这种强体力活,本来家里就没有劳动力,谁不想过得清闲,何况都是几十岁的老人了,但实在没办法,爸妈常说:“如果年轻一点,出门打工还有人要,就不用在家里做这些,这样的年纪,是没人要了”,言语伤感而无奈。我把爸妈的每一句话,做的每一件事都记在心里,因为那都与我相关。于是每年暑假,我都没有留在武汉打工,而选择回家。我有我的想法,一来可以陪爸妈,二来可以分担一下重担,越年迈的人,越经不起折腾,我总怕父母因劳累过度而受到伤害,留下什么可怕的后遗。而寒假过年的团聚日子我却放弃了回家而又留在武汉,要么去打工,要么在校内勤工俭学,我总结了一下我做过的活有家教、发单、餐饮、婚庆和校内勤工助学。我能力有限,赚的钱也不多,但有这样的心和行动,我就已经很高兴了。
  在生活上,我坚持了多年的俭朴依旧坚持着,从离家住校上初中开始,我在生活上就没有给自己优待过,吃饭只保持在温饱或以上一点水平。那个时候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都思想幼稚,唯有好好读书勤俭节约这一点显得自己特别懂事,每次见父母给生活费的那种小心谨慎和饱含殷切都让自己不敢乱花钱,并在学习上始终保持上进的状态。在大学里来,也一样,只求吃饱,不讲色香味俱全;给家里打电话也只用寝室的座机,快上大三了才买了个便宜手机,买“电脑”这种事想都不敢想,与我无关,也不用去想,看到一些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同学争着买电脑,觉得很好笑,似乎没有电脑就活不下去了。不管我周围的环境怎么变化,我始终知道我在做什么,我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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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简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华中科技大学历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专门在学生工作处下设了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本科生的资助工作。从1995年设立资助中心以来,资助中心为全校广大的贫困学生解决了很多实际的问题,并通过不断的摸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资助体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发布后,学校及时调整学校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学校资助包计划,建立了&在准确的贫困学生判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资助力度,针对每个学生制定个性化的资助包,给予不同的资助&的新资助模式,力求体现资助工作的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决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是华中科技大学多年来对社会的郑重承诺,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将取得巨大的成绩和实际的效果。
第一部分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能.... 1
1、校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1
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
2、院系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1
各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职责:... 1
3、资助助理... 2
第二部分 学生资助工作总体政策.... 3
1、学生的学费问题... 3
2、学生的生活费问题... 3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几个原则... 3
第三部分 资助包计划实施方案.... 5
一、资助包计划简介... 5
二、资助包计划总体原则... 5
三、资助包计划的具体实施... 7
第四部分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学校指导意见.... 8
1、学生入学成本估算... 8
2、学生家庭经济供给... 8
3、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界定... 9
4、学生大金额消费情况统计... 9
5、学生表现对资助的影响... 9
6、贫困学生的基本认定... 9
7、贫困学生的分层与排序... 10
8、贫困学生经济需要估算... 10
9、学校指导意见在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中的作用... 10
第五部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11
第六部分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14
第七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17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 17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17
三、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及贷款性质... 17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分类及金额... 17
五、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及职责... 18
(一)资助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8
(二)院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8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8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 19
八、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 19
九、贷款的发放... 20
十、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20
十一、还款确认程序... 20
十二、贷款利率和贴息... 21
十三、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的办理... 21
十四、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程序... 22
十五、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措施... 23
十六、贷款违约学生的惩戒措施... 23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23
十八、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总流程... 24
十九、附件及其他... 24
第八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25
第九部分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8
第一章 总则... 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8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29
第四章 学生上岗条件和岗位设置... 29
第五章 劳动报酬... 30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30
第七章 考核办法... 31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31
第九章 附则... 31
第十部分 困难学生补助及学费减免管理条例.... 32
第一章 总则... 32
第二章 特困补助... 32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33
第四章 减免学杂费... 33
第十一部分 院系以勤代补工作指导意见....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以勤代补岗位设置... 35
第三章 以勤代补岗位招聘... 35
第四章 以勤代补学生上岗与考核... 35
第五章 以勤代补学生工资发放... 35
第六章 以勤代补工作管理... 36
第十二部分 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实施办法.... 37
一、考核内容... 37
二、资助工作先进单位考核细则... 37
1、院系资助管理与宣传工作(30分)... 37
2、院系贫困学生判定工作(15分)... 37
3、学生经济资助工作(30分)... 38
4、贫困学生教育工作(15分)... 38
5、院系特色工作(10分)... 38
三、资助工作先进个人考核细则... 38
1、院系资助工作取得的成绩(30)... 38
2、学生个案工作(20)... 38
3、指导院系助理工作(20)... 39
4、参与资助理论研究工作(20)... 39
5、特色工作(10)... 39
四、评选办法... 39
第十三部分 资助助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资助助理评选实施办法.... 40
一、考核内容... 40
二、资助助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细则... 40
1、院系资助助理队伍建设(10)... 40
2、院系资助助理工作(30)... 40
3、院系资助助理参与资助助理委员会各部工作情况(30)... 40
4、院系资助助理宣传工作(20)... 41
5、院系资助助理特色工作(10)... 41
三、优秀资助助理考核细则... 41
1、参与院系资助工作情况(40)... 41
2、参与资助助理委员会各部工作情况(30)... 41
3、参与资助工作理论研究情况(20)... 41
4、特色工作(10)... 41
四、评选办法... 41
第十四部分 班主任、辅导员津贴管理办法.... 43
一、辅导员、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43
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 43
三、辅导员、班主任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 43
四、附则... 43
第十五部分 班主任辅导员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44
一、辅导员班主任津贴的发放原则... 44
二、辅导员班主任津贴的发放标准... 44
三、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放方式... 44
四、奖励津贴的明细... 44
五、学术研究激励资金的明细... 45
六、奖励津贴的发放办法... 45
七、其他... 45
第十六部分 社会奖助学金规范.... 46
1、社会奖学金名称... 46
2、签订社会奖学金协议... 46
3、社会奖学金评选流程... 46
4、社会奖学金颁奖... 46
5、社会奖学金管理... 47
6、资助中心处理社会奖学金工作规范... 47
(1)咨询... 47
(2)签订协议... 47
(3)社会奖学金评选工作启动... 47
(4)社会奖学金资料归档... 48
7、建立和设奖单位的联系制度... 48
第十七部分 社会奖助学金接待规范.... 49
第一章 总则... 49
第二章 联系... 49
第三章 接送站、住宿、招待与参观... 49
第四章 领导参加接待工作的原则... 50
第五章 其他... 50
第十八部分 学生义务工作管理条例.... 51
第一章 总则... 5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51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51
第四章 义务工作的条件和范围... 52
第五章 活动管理... 52
第六章 附则... 53
附录.... 54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4
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5
华中科技大学个人资助申请表.... 56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操行评定表.... 57
华中科技大学个人发展目标达标表.... 58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9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60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1
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样表)... 62
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 63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合同编号:.... 64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 65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66
华中科技大学_____________(奖& /& 助)学金协议(样本).... 67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捐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0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奖学金颁奖议程样表.... 71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奖学金证书样本.... 72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奖学金咨询记录表.... 73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奖学金登记备案表.... 74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____________奖学金进度表.... 75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奖学金电话记录表.... 76
第一部分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能
&&& 1、校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是我校本科生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制定并修改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学校资助体系,实施各项资助工作。
(2)建立并维护学校资助网,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3)探索并制定我校的贫困学生判定方法,指导院系开展贫困学生判定工作。
(4)落实资助包计划,健全学生经济资助工作。
(5)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我校的评选实施工作。
(6)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学生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确认、贷款催还和诚信教育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7)做好学校的人民奖学金评选发放工作,做好我校的各项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和管理工作。
(8)做好学生勤工助学、以勤代补和困难补助工作。
(9)做好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
(10)做好贫困学生教育工作,开拓以感恩教育、诚信教育、成才教育为主题的贫困学生教育新模式。
(11)指导院系开展本院系特色的资助工作,指导资助助理开展各项工作。
2、院系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
各院系成立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兼任副主任,年级辅导员和院系资助助理为组成成员。
各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下设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年级辅导员为组员,具体负责本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各专业或各年级成立以专业或年级辅导员为组长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认定工作小组组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专业或者年级人数的10%,具体负责本专业或者本年级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各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职责:
(1)根据学校资助政策,制定本院系资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落实本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3)在资助中心领导下,开展本院系资助工作,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材料;
(4)开展本院系贫困学生的各类教育工作。
(5)指导本院系学生开展义务工作,完成申请各类资助的义务工作时间要求。
3、资助助理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资助中心在全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助理(简称资助助理)工作制度。资助助理分为校级资助助理(即资助中心资助助理,简称中心助理)、院系级资助助理(简称院系助理)和班级资助助理(简称班级助理),由资助中心和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从全校学生中择优招聘。
中心助理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由资助中心在全校本科生中招聘并进行管理,中心助理配合资助中心开展学校各项资助工作,并指导院系资助助理开展院系资助工作。中心助理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中心助理各项工作,下设宣传部、勤工助学部、义工部和阳光俱乐部四个部门,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
院系助理按照每六个学生班配备一名资助助理的原则,由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在本院系学生中选聘并进行管理,由资助中心考核并发放补贴。在资助中心的统一要求下,各院系资助助理协助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开展本院系各项工作。各院系资助助理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院系资助助理各项工作,下设宣传小组、勤工助学小组、义工小组和阳光俱乐部分部四个部门,各部门制定负责人一名,配合中心助理各部门工作。
班级助理由院系资助工作办公室在本院系学生中选聘,按照每班配备一名班级助理的原则配备,协助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本班的资助工作。班级资助可以按照两种模式开展工作,一种由院系设置以勤代补岗位,将班级助理纳入以勤代补岗位管理范围;一种由院系将班级助理设为义务工作岗位,由愿意参加义务工作的同学担任。各院系可以根据本院系特色,选择合理模式。
所有资助助理必须在各级职能部门的领导下有序开展资助工作,服从各级职能部门领导。其工作职责由各级职能部门确定。所有资助助理任期一年,需要续聘的必须重新进行招聘考核。为了保证资助助理工作连续性,各院系可以按学期更换一半资助助理。&
第二部分 学生资助工作总体政策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资助体系是学校为了保证贫困学生在校期间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性资助体系,它包含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一系列资助手段。以下所指学校资助指学校发放的各种奖、助学金,不具体细分。
为了保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推行资助包计划。资助包计划的核心是&在准确的贫困学生判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资助力度,针对每个学生制定个性化的资助包,给予不同的资助&。资助包计划包括 &贫困学生判定&、&资助包确定&、&学校资助&和&贫困学生教育&四个部分,这四部分相辅相成,从贫困学生资格认定入手,以结合学生实际给予不同资助为原则,以贫困学生的教育和发展为最终目标,力求通过该计划,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和发展问题,引导学生顺利成长并最终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我校,首先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学生的学费问题
我校规定,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给予资助。学生学费资助,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为辅。我校20%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符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孤儿和烈士子女学校减免其在校期间四年学费;西部助学学生第一学年学费全免,二年级及以上西部助学学生根据其上一学年在校期间成绩给予学费全部减免(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减免一半(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1%-70%)和不予减免(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71%以后)的措施。对于恶意欠缴学费学生,学校保留对其暂缓或者停止资助的权利。
2、学生的生活费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存在生活费问题,学校给予资助。生活费资助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为辅。学校鼓励学生通过自己劳动获取生活费。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几个原则
(1)学校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但是保留对学生给予暂缓或者停止资助的权利。
(2)学校资助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资助力度向&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的&和&各方面表现更加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学校资助采取&寓教育于资助&、&教育贯穿资助全程&的资助模式,对所有受资助学生必须进行教育,对受资助后进步突出的学生可以适当加大资助力度,鼓励学生自强不息、拼搏进取。
(4)所有受资助学生必须&心怀感恩&,具有&诚信意识&,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参与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5)所有学生接受资助,必须以适度为原则,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严禁任何学生利用学校资助挥霍浪费。
(6)所有学生接受资助,必须严格按照资助用途使用,严禁挪用。生活费资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且不能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资助。若当年度获得资助中有一项超过5000元(学费减免不在其中),不能获得其他资助。
(7)学校鼓励学生通过个人诚实劳动获得报酬,学校勤工助学和以勤代补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在第六条限制范围内。&
第三部分 资助包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认真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包计划简介
资助包计划是指在准确的贫困学生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资助力度,针对每个学生制定个性化的资助包,给予不同的资助。
资助包包含四个部分,即贫困学生判定、资助包确定、学校资助和贫困学生教育。每年3月-7月,院系组织学生填写资助申请表,阐述学生个人情况以及需要学校提供的资助情况。学年初,院系辅导员根据学校当年资助总体力度和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制定针对学生个人的资助方案,该方案包括资助力度大小、资助方式和资助时间。学校根据学生的个性化资助方案给予不同方式的资助。
二、资助包计划总体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分为&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四类。
为了体现学校的教育功能,鼓励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进取,不断追求进步,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为四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个人操行、节俭程度和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我校特色,为了便于学校资助包计划顺利开展,将我校学生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两类,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需要督导的特困学生、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和需要督导的困难学生&八类,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学生分为&可以给予奖励的学生、需要督导的学生&两类。
学校资助方式共有奖学金(包括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为了保证各项资助切实达到预期效果,学校将各种资助方式分为三类:一类为学费资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其中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为辅;一类为生活费资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问题,包括人民奖学金中的自强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其中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其余为辅;第三类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包括人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和各类荣誉称号。
资助包计划的核心内容,就是根据贫困学生判定所确定的各等级学生,根据学生个人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搭配不同的资助方式,予以资助,力求体现资助工作的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资助包计划顺利实施,关键在于贫困学生判定和资助包的合理分配。我校资助包计划的具体分包原则见下表。
表一:资助包计划分包表
资助包内容
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可予奖励的学生
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社会奖学金。
需要督导的学生
督促学生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在达到目标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各类奖励。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1、鼓励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大额社会资助金,在学生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大额社会资助金的情况下,给予自强奖学金。
2、符合条件的给予学费减免,在学生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下,给予学生国家一等助学金。
3、学生存在学费问题,可以给予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当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必须暂停当年国家助学贷款。
4、允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发放困难补助。
特殊困难学生
1、给予国家一等助学金,符合条件的给予学费减免。
2、学生存在学费问题,可以给予国家助学贷款。
3、允许学生申请自强奖学金。
4、可以允许学生申请没有其他要求的社会助学金。
5、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困难补助。
比较困难学生
1、给予国家二等助学金。
2、学生存在学费问题,给予国家助学贷款。
3、允许学生申请自强奖学金。
4、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困难补助。
需要督导的特困学生
1、给予国家三等助学金。
2、学生存在学费问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
3、不能参加勤工助学,不发放困难补助。
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1、鼓励学生申请人民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给予自强奖学金。
2、给予学生国家二等助学金。
3、学生存在学费问题,可以给予学生国家助学贷款。
4、允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困难补助。
1、给予国家三等奖学金。
2、学生存在学费问题,可以给予国家助学贷款。
3、允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困难补助。
一般困难学生
1、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可以给予困难补助。
需要督导的困难学生
1、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困难补助。
三、资助包计划的具体实施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所有在校学生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我校版本)(见附件一),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交到学校,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其中新生的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同时邮寄,学生到校报到时交到院系,并在10月1日前完成该表的资助网网上录入工作;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上学年结束前登录资助网填写该表并打印已经填好的表格,利用暑假加盖公章,并在下学年开学初交到院系。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我校版本)(见附件二)。
学生在填写完毕《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个人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三),并交院系辅导员。
所有学生在提交《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中科技大学个人资助申请表》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上学年个人成绩单和个人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一年级学生不提供),并完成《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操行评定表》(见附件四)和《华中科技大学个人发展目标达标表》(见附件五)。学生应先登录资助网完成各项表格的填写工作,然后生成汇总的word表格,并附上成绩单后装订成册,交给院系资助助理或者辅导员。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院系辅导员为组员的认定工作组,并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者专业人数的10%)为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院系根据学生上交的各项材料,组织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对学生进行评议,院系具体评议工作流程如下:
1、院系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各项内容,给予不同分值,确定学生的静态贫困度。由静态贫困度确定学生的贫困等级&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每年的比例,由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学校学生情况予以确定。
2、根据学生上学年成绩单、《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操行评定表》和《华中科技大学个人发展目标达标表》,对学生学习成绩、个人操行、节俭程度和发展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每项给予不同分值,同时和学生静态贫困度进行加权,得到学生动态贫困度。根据学生动态贫困度确定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需要督导的特困学生、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和需要督导的困难学生&八类学生,八类学生的比例,有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3、根据本发展方案&表一:资助包计划分包表&确定的资助包分包方案,结合学生填写的《华中科技大学个人资助申请表》的申请项目,给予学生不同的资助包。并登录资助网完成资助包计划的网上录入工作。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在完成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资助中心。经资助中心确认后,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各院系根据最终审核的资助包方案,落实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可以在该项工作完成后,登录资助网下载个人的《华中科技大学贫困学生认定审批表》(word格式)。
第四部分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学校指导意见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配合学校资助包工作计划,更好的规范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为了体现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导向作用,学校在确定贫困学生时将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供给、学生在校消费、大金额消费情况和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通过四个方面加权,确定学生贫困度,通过贫困度认定学生贫困状况。具体各部分考虑因素及比例如下:
1、学生入学成本估算
学生入学成本计算公式:
入学成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学习用品费+膳食费+服装费+交通费+娱乐费+医药费+其他费用
其中学费根据学校规定收取,住宿费我校一般为1200元,书本费平均约200元,学习用品费平均约100元,膳食费195元(男生,早餐1.3元中晚餐各2.6元)168(女生,早餐1元中晚餐各2.3元),服装费最低为500元(夏季80元*2套,冬季100元*2套,鞋子100元及其他40元),交通费学生平均200元,娱乐费最低200元,医药费最低50元,其他费用无法估计。
学生在校期间,除去学费,学生每年至少需要2645元(男生)2618元(女生)。
2、学生家庭经济供给
家庭经济供给主要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状况、家庭性质、家庭收入、家庭人数和个人状况几个方面。
不同家庭所在地状况,家庭经济供给不同。具体来说,我国东部、南部及北京等省市学生经济状况相对较好,而中部、东北等地学生经济状况相对一般,西部及华北大部分地方,相对较为贫困。
家庭性质不同,学生经济情况也不同。具体来说,城市家庭比农村家庭学生经济状况普遍偏好,但是下岗、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改变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不同,给学生的家庭供给也不同。一般来说,公务员、大型国企的员工家庭,经济供给相对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外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员工家庭,经济供给也比较充足;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员工家庭、农村家庭和下岗职工家庭,能够提供的经济供给相对有限。
家庭人数越多,特别是无经济收入的人数越多,家庭给学生的经济供给则相对较少。一般来说,家庭有两人及两人以上上大学,或者有3人以上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农村或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所能给学生提供的经济供给就相对较少。单亲或孤儿经济状况一般也较正常家庭差。
家庭人员健康情况,也将影响到学生经济供给。家庭如果有一人及以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长期卧床不起,则农村或者城市低收入家庭所能给学生提供的经济供给就相对较少。
3、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界定
根据我校目前实际消费情况,学生中晚餐一般男生各2.6元,女生各2.4元,早餐情况由于存在大部分同学不过早,无法统计。
如果学生月均中晚餐消费&1.6元(男生)或1.3元(女生),则必为贫困学生;月均中晚餐消费&3.6元(男生)或3.3元(女生),则必不为贫困学生。
具体统计数据由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在食堂消费情况统计,不在学校食堂吃饭的学生不在统计之列。
4、学生大金额消费情况统计
学生大宗物品消费主要指电脑(含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和掌上电脑)、通讯产品(含手机和小灵通)、数码产品(含MP4、MP3、CD机、MD机等视听设备,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影音设备)、旅游消费、大吃大喝等。
学生大金额消费情况反映了学生的勤俭节约的状况。学校鼓励学生勤俭节约、艰苦朴素,故学生大金额消费情况反面影响学校对贫困学生的认定。具体来讲,大金额消费情况越多,学生经济情况越好,越不贫困。
5、学生表现对资助的影响
学生表现主要指学生学习情况、学习进步情况、参加班级院系学校活动情况、政治觉悟、行为表现等方面。
学生表现是学生在校的实际情况反映。学校鼓励学生学习上进、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各种表现出色,故学生表现反面影响学校对贫困学生的认定。具体来讲,学生表现越差,学校对其资助力度越小,表现越好,资助力度越大,但是学校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创造条件让表现不好的同学通过自身努力取得进步,学校鼓励不断进步的学生。
6、贫困学生的基本认定
特困学生具有以下因素之一或者多项:
(1)家庭年总收入,城镇居民在2000元以下,农村居民在1000元以下。
(2)16周岁以前父母双亡的孤儿。
(3)城镇居民家庭有4人以上上学且不少于2人大学在读,或者3人及3人以上读大学;农村居民家庭有3人以上上学,且不少于2人大学在读。
(4)单亲且父母一方去世,城镇居民家庭有3人以上上学,且不少于2人大学在读;农村家庭居民家庭有2人以上上学。
(5)家中存在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医药费累计超过3万元(农村)或5万元(城镇),或者卧病在床4年以上。
(6)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或者较差,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等,导致当年损失达4万元以上或者家庭所有资产全无者。
比较贫困学生具有以下因素之一或者多项:
(1)家庭年收入,城镇居民在3000元以下,农村居民在1500元以下。
(2)16周岁-20周岁父母双亡的孤儿。
(3)家庭有3人以上上学。
(4)单亲且父母一方去世,城镇居民家庭有2人以上上学;农村家庭居民家庭有人上学。
(5)家中存在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医药费累计超过2万元(农村)或3万元(城镇),或者卧病在床2年以上。
(6)家庭经济状况一般或者较差,当年遭受自然灾害等,导致当年损失达2万元以上或者家庭资产损失巨大者。
贫困学生具有以下因素之一或者多项:
(1)家庭年收入,城镇居民在5000元以下,农村居民在4000元以下。
(2)单亲且家庭收入有限。
(3)家中有人常年患病且家庭收入有限。
(4)来自城镇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的学生。
(5)政府规定的其他贫困家庭学生。
7、贫困学生的分层与排序
为了更好的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各院系和学校根据以上学校对贫困学生认定的政策,确定本院系贫困学生名单,并根据贫困学生名单中各同学具体情况,分别分为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并进行具体排序。
学校根据排序结果,将最先解决最贫困的学生的实际困难,然后是比较贫困和一般贫困学生的实际困难。
8、贫困学生经济需要估算
学校资助力度有限,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学校最大可能解决贫困学生问题。解决贫困学生问题的根本方法,需要学生自身的努力和社会共同伸出援助之手。
贫困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经济资助的估算:
学生所需经济资助=学生入学总成本-家庭、亲友和社会提供的资助
9、学校指导意见在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高校从2007年秋季开始,必须对所有学生进行认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要由院系认定工作组完成。各院系认定工作组今年是第一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了保证各院系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给院系提供一个参考意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各院系在做本院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时,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和《华中科技大学资助包计划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资助中心备案。
本指导意见属建议性文件,请各院系参照执行。
第五部分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工作的意见》(校党[2005]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中心具体落实。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7、上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工作。
8、完成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且能保证系统资料实时有效。
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上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0%(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3、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
4、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5、符合学校科研创新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及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等几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中一项及以上。
6、愿意在获奖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学年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证,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2、家庭贫困,生活俭朴。一二年级学生无电脑和移动通信工具。
3、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4、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且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年级排名40%以前(含40%);一年级新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愿意在获奖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获奖后的当学年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证,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需要督导的特困学生&、&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中任何一项。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一二年级学生无电脑和移动通信工具。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不及格课程不能多于3门(新疆、西藏学生第一学年可以放宽至5门)。
4、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
5、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1000元。
6、毕业班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工作,由学校按比例下拨困难补助解决毕业班家庭贫困学生的生活问题。
第七条 评选时间及方法
1、各院系根据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本院系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报资助中心批准后在本院系实施。
2、二年级以上学生中,所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在上一学年下学期完成华中科技大学资助包方案,并提出个人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等方面明确的奋斗目标;若学生在上学期有课程不及格,必须明确表明逐步减少不及格科目直至无不及格科目的时间表。
3、每年九月,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下拨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下拨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
4、各院系在本院系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并受理学生申请;
5、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和本院系人民奖学金评定工作相结合,综合考虑;各院系在接受学生申请时,不能按照年级划分比例,必须根据本院系情况,各年级名额打通使用,切实保证本院系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6、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六),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需要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还需要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八),交院系审核;
7、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是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8、各院系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组织由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学生上学年资助包方案提出的既定目标实现程度,初步筛选入围学生名单;组织初选入围学生,进行集中民主评议,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本院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
9、在本院系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资助中心进行全校公示;
10、资助中心公示完毕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拨款和我校评审情况,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从次年1月开始发放,次年12月结束,每月发放资助金额的十分之一,其中2月、8月不予发放。
其中,国家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各院系要和学校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2、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3、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当学年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奖学金。
4、对于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学校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公益活动,获奖学生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5、获奖学生于次年5月必须完成&华中科技大学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总结&的填写工作,才能参评下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部分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人民奖学金名称和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1.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习优秀奖学金;
4.学习进步奖学金;
5.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6.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7.自强奖学金;
8.校三好学生标兵;
9.校三好学生 ;
10.校优秀学生干部;
11.校科技创新奖学金;
12.校优秀毕业生;
13.其他荣誉称号(校级)。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其他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年度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4.当学年度未受到校纪处分;
5.必须参加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工作。
第五条& 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0%。
2.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
3.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六条& 获得学习进步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或明显转好。
2.在本专业中的成绩排名进步明显。
第七条& 校科技创新奖学金由校团委每年12月份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条例》组织进行,奖学金按照项目团队发放。凡在评选当年内获得下列科技创新成果之一的团队和个人均可申报:1.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奖励的;2.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3.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被收录或在大会发言的;&&4.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5.在全校性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
第八条& 获自强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或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3.学习认真,成绩排名达本专业前50%。
第九条& 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
2.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含社团)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3.积极热情地做好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能力突出,成绩显著。
第十条& 获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组织并参与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2次以上;
2.在院系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或在全校举办的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
第十一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具体获奖比例和条件由学生工作处当学年有关文件决定。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评选。具体评选比例按当学年学校相关文件决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对待就业。
2.在校期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处分。
3.大学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4.该荣誉称号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获得过至少一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并至少担任一项社会职务。
5.在就业过程中无不守信誉的违约行为。
第十三条& 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 必须获&学习优秀奖学金&,并至少同时获得第二条中的4至7项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2.&&&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当年不能参评其他校级人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直接获得校三好荣誉称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参评校三好。
第十四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条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者即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校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堪称楷模。
1.校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从校三好学生当中挑选。
2.参评者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3.各院系参评人数为1~2人,由院系推荐。全校评定校三好学生标兵人数为20人(包括同济校区)。
4.校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才艺展示&活动。
第十六条& 其它荣誉称号
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并报学校审批。名额不限,获奖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年度有见义勇为表现,或在紧急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
2.其他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由院系实施。
2.各项荣誉称号(除校优秀毕业生外)的参评申请和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之内,过时不再受理。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单独进行。
3.校三好学生标兵是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每院系推荐1至2名人选报学生工作处,综合考察其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学术成果等情况,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展示&活动。
4.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院(系)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5.各院系可在&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系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由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20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600元;科研创新奖学金名额不限,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000元;自强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6%,奖学金金额为每人600元。
&2.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并填写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自强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由院系制作证书,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获院系级荣誉表彰的学生由院系颁发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
3.校三好学生标兵每年评选20人,享受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5%,享受所获各项奖学金之和,不另发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享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4.各等奖学金的金额按不同年级根据当年学校的规定确定,奖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一种政策性商业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落实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签订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为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三、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及贷款性质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目前中标的单位是中国银行,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是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分类及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住宿费的开支。每个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确定)、住宿费(按学校住宿舍收费标准确定)和生活费(按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定为每月210元)的总和。
学生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我校本科学生助学贷款可选额度为:学费为5850元/年的院系的学生只能办理学费贷款(额度为5850元);学费为4500元/年的院系的学生可以选择只办理学费贷款(额度为4500元),也可以选择学费贷款(额度为4500元)和住宿费贷款(额度为1200元)同时办理。所有在校本科生都不办理生活费贷款。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五、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校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资助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全校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2、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3、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为借款人与借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4、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5、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6、完成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校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院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职责:
1、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2、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等工作。
4、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5、做好贷款信息提供工作,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最新有效系方式。
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则须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或基本生活费。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思想品质良好,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6、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如实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1、《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九)一式三份,本人要如实、完整填写,并在签名处按手印;(该表在办理贷款前由资助中心发放到院系,学生填写前须知道父母身份证号码。)该表经学校、银行审核同意后,一份银行保留,一份学校保留,一份寄给父母。
2、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或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一份。
3、学生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4、未成年人(未满18岁)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般指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一份。
5、华中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和认定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或其在我校的中国银行)开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本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名。
八、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
1、国家助学贷款系我校学生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学费问题。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体系认定,且确定该生需要国家助学贷款。其他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每年9月下旬,在院系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院系根据本院系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到资助中心领取《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组织学生填写。
院(系)组织填写注意事项:
(1)用钢笔填写。
(2)每生每年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如学费为5850元,每年就贷款实际学费5850元;如学费为4500元,可贷款实际学费4500元,另可以再贷款实际住宿费每年1200元,或1000元。本科生不贷款生活费。因学生在本科期间只能办理一次贷款,所以应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把本科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作全面的有计划的考虑。
(3)还款计划应结合贷款利息、本科毕业后是否读研究生做出预测。(详见十一、贷款利率和贴息)还款计划时间可选择在毕业1-2年后6年内还清。还款方式为两种:约定还款日,一次性还款和按年分次还款。建议一次性还款:时间定为毕业后第2年的6月20日。
(4)《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签名之处、涂改之处需按手印(红色)。
3、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院系辅导员指导下填写完《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后,将各项贷款所需材料按照&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要求,依次整理整齐并装订,装订完毕后交院系辅导员。院系收到学生材料后,根据要求进行审核,把合格的每个贷款学生的材料按年级、专业、班级、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全部材料交齐后交资助中心。院系在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须将规定的电子表格一并交资助中心。
4、学校核实与初审
资助中心在收到院系提交的贷款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与初审,再公示3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确保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5、贷款银行审查并制定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在接收学校初审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通知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6、签署合同
(1)资助中心将通过资助网(http://zizhu.ehust.net)及广播通知学生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地点。
(2)学生带学生证、身份证、借记卡、10元工本费按通知时间、地点在贷款名单中查找自己的合同号(要记住)。
(3)到自己的合同号所在区域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并按手印。
(4)学生在信封上填写家长收信邮编、地址、姓名,在信封右上角填写合同号及本人姓名,将本人的一份《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装入信封封好,现场交资助中心。
(5)学生现场领一份本人与银行签署好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应一直保留好)。
九、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合同签字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在收到学校提供的当年续放贷款学生名单及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2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将学费、住宿费划到学校指定账户。
十、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十一、还款确认程序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前,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学生需填写《还款确认书》(见附件十)、《还款协议》。为了方便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届学生毕业前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学生集体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没有集体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同学可以直接到资助中心办理。
《还款确认书》、《还款协议》的填写程序:
1、《还款确认书》、《还款协议》各一式两份,一份填好后由学校学工部统一交中国银行,另一份学生自己留底备查。
2、《还款确认书》上的空白栏应填全,借记卡帐号栏应填存折上以46699开头的18位数的帐号。
3、如果没有找工作而是去读研究生或博士生,请在工作去向栏填所要去的就读学校及院系专业名称。读研究生或博士生需要办理贷款贴息或展期的学生,详见&十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或展期办理程序&。
4、核对《还款确认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等,如有疑问请致电。
5、《还款确认书》上的协议还款时间如果只有一个,表示是一次性还款。如果是分次还款则《还款确认书》上显示第一次还款时间和最后一次还款时间。
6、全部填完后,请签名并按手印,注明日期。
7、已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在《还款确认书》空白处注明&已还款&,其余栏目都填,已还款的学生也应交《还款确认书》。
8、2004年9月以后的贷款学生另外需填《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一式两份,填写时如果还款计划有变,请在协议第二款空白处注明具体日期和金额。在甲方栏签名并按手印。
9、院系按银行提供的EXCEL电子表贷款确认名单录入贷款毕业生首次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邮编、E-Mail地址。
十二、贷款利率和贴息
1、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或者提前还贷;对于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借款学生贷款利息采取&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经办银行为其办理贴息手续或展期手续。详见本办法十三条。
5、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详见《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暂行)》。
十三、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的办理
对继续读研或博的学生,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
1、贷款贴息和展期
对2004年9月以前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四年内将贷款还清,贷款期间本人付息一直是50%,国家贴息50%,对不能按原合同协定还款日还款的学生,可办理展期手续。
对2004年9月以后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六年内将贷款还清,在校读书期间国家贴全息100%,毕业后的下月1日起本人付全息100%。对不能按原合同协定还款日还款的学生,可办理展期手续,办理程序如上所述。对能按原合同协定还款日还款的学生,应该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2、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手续的程序
需凭研究生录取证明复印件(或院系证明)到资助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A栋501)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见附件十一),该表中的&申请展期金额&是指贷款的全部本金,&申请展期期限&是指第一次还款时间到最后一次还款时间的年数,&展期起止时间&是指第一次还款时间至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将该表填写后到中国银行江汉支行(汉口新华路314号,在学校大门口乘坐703到)办理展期协议,同时需带本人身份证、研究生录取证明。学生将展期协议办好后交一份到资助中心,自己保留一份。
3、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手续的程序
因本人继续攻读学位而需要改变贴息时间的学生,需要本人提交一份研究生录取证明复印件(或院系证明)并写明合同号、还款时间、读研学制年数,将该证明交到资助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A栋501)即可。没有办理贴息手续的学生将按照原始合同贴息。
十四、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程序
1、 每年6月之前,即将毕业又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在院系的组织下,集中办理《还款确认书》和《还款计划书》填写手续。
2、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务必将助学贷款专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卡一存折)保存好,不要销户,因为毕业后还款时将使用此借记卡。
3、《还款确认书》上注明了贷款的金额,还款的计划日期,学生应将自己的借记卡帐号(46699开头)填写在上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2004年9月以前申请贷款的学生应该在毕业后四年内将贷款还清。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贷款的学生还需填写《还款计划书》,毕业后一年以内有一次调整原还款计划的机会,并且其贷款可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具体还款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4、 还款分到期自动还款和提前还款两种方式。A、到期自动还款方式:还款学生在到期日之前5日内将应还款的本息和存入自己的账号中,银行到时根据还款学生的计划还款日期进行批量代扣;B、提前还款: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约定提前还款时间,然后将本息存入账号,电话通知银行为其办理扣款手续。
5、 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利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还款确认书上》只有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本金*利率*天数。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利息只付50% ,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计息时间从取得毕业证之日后的下月1日算起,之前不付利息。
6、 还款利息最好适当多存一点,如果金额不足,将无法扣款,银行将计算罚息。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年罚息率为7.56% ,且国家不补贴;从2004年9月以后开始申请的贷款,罚息为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国家同样不贴息。
7、 毕业后如果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或办理贴息程序(详见&十三、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或贴息的办理&),贷款总期限不能超过10年,其利率需按延期后的档次计算;2004年9月以前申请的贷款,延期后国家仍然贴息50% 。
8、 如果不慎将助学贷款专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销户,而本人又在外地无法回武汉,请致电中国银行,银行会提供一个国家助学贷款还款专户,学生可将本息电汇到专户账号。
9、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在还款期间可能因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如有疑问,可向中国银行咨询,电话:027-。
10、贷款学生的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学校。
11、 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个人基础资料、还款信息及其负面信息(即违约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全国性的查询系统,借款人在诚信方面的不良信息将对其一生的金融、经济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12、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借款人连续拖欠还款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银行有权将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13、对恶意拖欠的借款人,银行将采用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14、还款联系方式:毕业生毕业后应主动与学校银行联系:资助中心联系电话为027-,中国银行江汉支行联系电话027-,中国工商银行洪山支行联系电话为027-。
十五、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措施
1、利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
2、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
3、公安部门将首先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惟一化,并协助银行查找违约借款学生工作和居住地址。
4、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实现学校、银行间联网。
5、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等信息。
6、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查验银行、教育系统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十六、贷款违约学生的惩戒措施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可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3、中途退学或死亡者。
4、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5、学习成绩差,不能完成学业者。
6、出国(境)留学和定居者。
7、借款学生经过学校书面提出自愿停止贷款或终止合同。
要求: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我校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我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十八、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总流程
第一、学习:学生学习《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准备:学生准备各项贷款材料。
第三、填表:《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四、交材料:交全部贷款材料及电子表格到资助中心。
第五、学校初审:资助中心对学生的贷款材料分院系初审、盖章。
第六、银行审批:中国银行江汉支行审批,将给予贷款的学生资料输机并生成借款合同、借据,同时通知资助中心贷款学生名单。
第七、退还材料:中国银行江汉支行退还不能贷款学生的资料到资助中心。
第八、通知:资助中心在资助网中通知需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学生院系、名单、合同号。
第九、签订合同:学生带身份证、学生证、借记卡、10元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去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并按手印。
第十、贷款发放:中国银行将学费按年划入学校的账户中,将生活费按年度的贷款月份划入学生的借记卡账户中。
第十一、贷款确认: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签订《还款确认书》、《还款计划书》。
第十二、提供毕业生去向:资助中心给银行提供当年毕业学生的去向。
第十三、还款:学生必须在合同约定还款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存入借记卡账户上,银行将在还款日从学生借记卡账户上扣划相应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四、其它:贷款人的借记卡如发生遗失,损毁的情况,则应立即补办,并将新的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银行。
十九、附件及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之前执行的相关规定与该实施细则发生冲突,以该细则为准。
该细则解释权归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
本细则所需附件:
1、《中国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
3、《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
第八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负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代偿资助对象是指华中科技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且在我校读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除外),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必须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基层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三年。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由资助中心向全校应届毕业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相关政策,以院系为单位组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学习。
(二)学生根据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与就业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三)院系审议并提交材料:
各院系应严格控制审批名额,向学校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院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有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相关专业的院系在向学校申请后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院系审议,将符合条件的代偿材料签字盖章后,可分别于每年6月1日-10日、12月1日-10日,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毕业生与就业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份),交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同时要将每个代偿学生的信息填写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中,并通过办公系统发送到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批:
根据院系审核结果,核实材料并确定代偿资助的名单。
(五)公示:
学校通过相关渠道,面向全校学生进行公示。
(六)上报结果:
公示后无争议的名单上交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公布资助名单:
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校资助中心将向其本人邮寄《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获准通知书》,同时向就业单位邮寄《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函》,保持和就业单位的长期联系,如果受到代偿资助毕业生有任何变动,能得到信息及时反馈。
第八条 实施资助
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和就业单位反馈信息为毕业生偿还贷款本息。获代偿资助毕业生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偿申请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示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资助中心,经资助中心核实汇总后,将每年代偿资助毕业生的在岗信息上报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向贷款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九条 中断或持续资助
获资助的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向学校反馈在岗信息,才可获得持续资助,否则,将会中断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采取逐年代偿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贷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条 对获得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管理
1、建立华中科技大学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资助中心根据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提供的信息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已通过代偿资助申请的毕业生应当在每年5月、11月和学校资助中心取得联系,汇报本人工作情况,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及时通知资助中心。
2、建立与就业单位定期联系制度。资助中心定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
3.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资助中心根据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代偿资助毕业生在岗信息,于每年6月20日前将获代偿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代偿资助。因学生原因延误信息报送导致无法获得代偿资助的,由毕业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约的处理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违约学生所在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在收到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和学校确认函后方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违约学生应主动并及时向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助中心接到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应在毕业生和学校、银行办理完相应的还款手续、还款协议后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各院系负责督促毕业生返还已经代为偿还的资金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金管理帐户,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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