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在2004年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时,以前年度所提取结余的维简费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吐鲁番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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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45号
行署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地区行署2007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吐鲁番地区区域内各类煤炭生产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生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的,专门用于煤矿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费用。  煤矿维简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由煤炭生产企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规定按月提取,专户存储,自行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煤炭生产企业设立的安全费用、煤简费用帐户应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备案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自治区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二章 煤炭企业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对本单位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专门报各县(市)煤炭管理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核和监督。  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企业,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和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各煤炭企业应按要求强化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会计帐务,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如实按月向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上报财务报表,接受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生产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安全生产、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县(市)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负责对煤矿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本级政府和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汇报。  第八条 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对各煤炭生产企业每月报送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每季度初对各煤炭生产企业上季度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银行专户、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九条 县(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每半年将此两项费用的检查情况如实上报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地区财政局。  第四章 地区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在检查中可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原则上每半年抽查审计三分之一的煤矿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报煤炭工业管理局、财政局备查。  第十一条 在检查和审计中如发现煤炭生产企业不按本办法执行或者截流、挪用煤矿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行为、不能配合中介机构审计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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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
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
文 号:财建[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 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
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 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5 月21 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2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 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元~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元~5元;
3.露天矿吨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 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 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 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 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
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
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 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 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
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 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 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 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 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 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 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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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 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_生产/经营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 1),因此, 本规定所称 煤矿维简费不...  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 联合制定了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 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 矿维简费...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 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 ...  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 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 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  ――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1984 年国家同意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煤炭生产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 OO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1- 煤炭生产安全...导读:《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法规标题:《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文日期:日实,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 定》 文 号:财建[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 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 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 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5 月21 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2 附件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 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 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元~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元~5元; 3.露天矿吨煤2元~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 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 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 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3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 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 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 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4 附件2: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 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 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 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 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 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 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 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 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 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5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__ 包含总结汇报、党团工作、外语学习、专业文献、考试资料、教学教材、IT计算机、旅游景点、行业论文以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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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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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号),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适用范围、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号),对财建[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原标准的高限改为新标准的低限,并允许企业在标准高限基础上适当自主提高提取标准。
  (一)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一切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提取标准。煤炭企业按不同井型和矿井灾害程度,按不同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对于大中型煤矿,分三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对于小型煤矿,分两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三)使用范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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