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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平台数量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1067家,其中,北京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385家,较上月减少10家;上海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269家,较上月减少12家平台;广东省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413家,较上月减少8家平台;同期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有2004家,较8月减少61家,环比减少2.95%。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计有35家,其中北京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11家,较上月增加7家;上海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13家,较上月增加9家;广东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11家,较上月增加2家。同期,全国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70家,其中44家问题平台,26家停业及转型平台。
二、网贷成交量与贷款余额
2017年9月,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683.65亿元,较上月减少92.69亿元。其中北京本月网贷成交量为652.63亿元,环比上升1.54%,继续位居榜首;广东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65.27亿元,环比减少5.85%,排名全国第二;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465.75亿元,延续近期环比下降的趋势,环比下降12.65%。同期全国网贷成交量为2351.41亿元,环比下降5.78%,可能是受部分地区限制规模增长的影响,成交量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9193.21亿元,其中,北京网贷平台贷款余额破4000亿,为4002.9亿元,继续位居全国第一,较上月上升2.56%;上海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102.75亿元,居全国第二位,较上月上升2.36%,增速相比上月有所下滑,主要是因为部分平台受监管影响,成交量下滑所致;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2087.56亿元,居全国第三位,较8月上升4.06%;同期全国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11456.64亿元,环比上升2.23%。
三、网贷综合收益率与平均借款期限
2017年9月,全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53%,北京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79%,较上月上升10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26个基点;上海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13%,较上月上升5个基点,低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40个基点;广东省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4%,较上月上升2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11个基点(1个基点=0.01%)。
2017年9月,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8.9个月,北京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2.63个月,较上月平均借款期限缩短0.86%,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73个月;上海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5.22个月,较8月平均借款期限缩短5.23%,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6.32个月;广东省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5.16个月,较上期平均借款期限缩短1.15%,低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74个月。
四、网贷人气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投资人数总计342.17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66.19万人,环比上升4.81%;上海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65.10万人,环比下降7.48%;广东省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10.88万人,环比下降0.85%;同期全国网贷行业活跃投资人数达444.96万人,环比下降0.48%。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借款人数总计398.52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46.01万人,较上月增加3.01%;上海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66.78万人,较上月下降1.74%;广东省的活跃借款人数为85.73万人,较上月上升0.24%;同期全国网贷活跃借款人数为453.12万人,环比上升了0.51%。
五、银行直接存管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共有494家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362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含上线存管系统但未发存管标的平台),占北上广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33.93%。在这494家网贷平台中,有187家北京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149家;上海有114家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存管系统对接的有71家;193家广东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142家。同期,全国共有77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38.72%,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541家,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27.00%。
一、网贷平台数量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1067家,其中,北京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385家,较上月减少10家;上海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269家,较上月减少12家平台;广东省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413家,较上月减少8家平台;同期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有2004家,较8月减少61家,环比减少2.95%。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计有35家,其中北京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11家,较上月增加7家;上海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13家,较上月增加9家;广东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11家,较上月增加2家。同期,全国9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70家,其中44家问题平台,26家停业及转型平台。
二、网贷成交量与贷款余额
2017年9月,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683.65亿元,较上月减少92.69亿元。其中北京本月网贷成交量为652.63亿元,环比上升1.54%,继续位居榜首;广东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65.27亿元,环比减少5.85%,排名全国第二;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465.75亿元,延续近期环比下降的趋势,环比下降12.65%。同期全国网贷成交量为2351.41亿元,环比下降5.78%,可能是受部分地区限制规模增长的影响,成交量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9193.21亿元,其中,北京网贷平台贷款余额破4000亿,为4002.9亿元,继续位居全国第一,较上月上升2.56%;上海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102.75亿元,居全国第二位,较上月上升2.36%,增速相比上月有所下滑,主要是因为部分平台受监管影响,成交量下滑所致;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2087.56亿元,居全国第三位,较8月上升4.06%;同期全国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11456.64亿元,环比上升2.23%。
三、网贷综合收益率与平均借款期限
2017年9月,全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53%,北京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79%,较上月上升10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26个基点;上海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13%,较上月上升5个基点,低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40个基点;广东省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4%,较上月上升2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11个基点(1个基点=0.01%)。
2017年9月,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8.9个月,北京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2.63个月,较上月平均借款期限缩短0.86%,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73个月;上海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5.22个月,较8月平均借款期限缩短5.23%,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6.32个月;广东省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5.16个月,较上期平均借款期限缩短1.15%,低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74个月。
四、网贷人气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投资人数总计342.17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66.19万人,环比上升4.81%;上海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65.10万人,环比下降7.48%;广东省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10.88万人,环比下降0.85%;同期全国网贷行业活跃投资人数达444.96万人,环比下降0.48%。
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借款人数总计398.52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46.01万人,较上月增加3.01%;上海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66.78万人,较上月下降1.74%;广东省的活跃借款人数为85.73万人,较上月上升0.24%;同期全国网贷活跃借款人数为453.12万人,环比上升了0.51%。
五、银行直接存管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共有494家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362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含上线存管系统但未发存管标的平台),占北上广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33.93%。在这494家网贷平台中,有187家北京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149家;上海有114家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存管系统对接的有71家;193家广东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142家。同期,全国共有77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38.72%,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541家,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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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平台移动影响力百强榜单报告》旨在反映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移动端的影响力情况。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根据500家平台在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APP、平台微博、新闻客户端等常见移动端的数据,选取反映平台在移动端影响力的指标,运用加权分组线性打分法计算得出,并对影响力总分降序排列前100名的平台予以展示。
本排名不代表投资建议,请读者理性对待。
2017年8月互金平台移动影响力百强榜单
宜人贷本周成功进入前十
宜人贷本月排在第10位,较上月上升12位。新闻、APP和微博热度指数均有不同幅度的上升,但其微博热度相比其他移动端影响力较弱。宜人贷于8月初发布2017年第二季度财报,数据显示第二季度宜人贷为138529位借款人促成借款总额81.90亿元,为199591位出借人完成114.47亿元资金出借,净收入11.83亿元,净利润2.69亿元。
苏宁金融微信热度环比涨幅较大
苏宁金融本月排在第25位,较上月上升21位,微信热度指数环比上月增幅较大。从其8月微信内容来看,主要围绕七夕和“818”两个活动进行品牌推广以及奖励活动为主。
网商银行排名环比上升13位
网商银行本月排名第44位,环比上升13位。微信和APP热度均有不同幅度的上涨,新闻热度有小幅下降。网商银行是阿里旗下,中国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之一,其本月微信内容主要以”助利双11”贷款系列活动的推广活动为主,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其次其本月安卓版APP下载量较上月也有小幅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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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金融微信热度环比涨幅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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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基本属性。现实生活中,投资人面对各种资金方面的突发状况,急需获取现金,就产生了流动性需求。在P2P网贷领域,流动性需求的释放主要体现在网贷产品从持有到取现至银行卡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针对投资人流动性需求所设计的产品,主要有债转标、净值标两种形式。本文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根据各平台官方网站披露各项信息,揭示整理债转标、净值标存在的现状。
本文以网贷之家2017年6月评级发展指数位列前一百名的平台(下文简称为“百强平台”)作为研究样本,梳理出各平台债权转让标、净值标的现状,并对两种标的发布的各种规则设定进行概括总结。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网贷平台还广泛存在一种流动性实现方式,即理财计划产品的赎回退出。尽管该方式背后的原理仍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其流动性,但由于在笔者的另一篇报告《百强平台理财计划收益、流动性PK》中已有详细分析,故此处不再赘述。
本文在列举债转标、净值标时,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网贷平台官方网站(PC端)是否有债权转让专区或板块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在平台新手指南、帮助中心等有显著标识的区域进一步确认。最后,针对某些透明度不佳的平台,例如登陆可见或难以识别的相关内容暂不统计。
本文研究内容均为网贷领域的相关理财产品,非P2P网贷领域(如平台其他板块下设的资管产品等)暂不统计。
一、P2P网贷债权转让产品现状及模式
1、债权转让产品现状概述及特点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统计,百强平台中,有77家平台设立了债权转让区。其中,评级位列前10的平台债转区域拥有率为100%,评级位列第11至50的平台中,拥有债转区的达30家;评级第51至100中,拥有债转区的达37家。
P2P网贷平台是否涉足债权转让标,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产品类型(即网贷活期、散标、计划类、定活组合类)越为齐全的平台,其涉足债转标的可能性越大。
如表1所示,点融网、翼龙贷、团贷网及有利网在网贷产品类型设置方面较为全面,因此也拥有相应债转区域。国资控股平台东方汇的网贷板块仅有散标产品,未设置债转区域,并在其产品风险提示中文字说明:平台投资人投资本项目后,在项目到期前不能提前取回投资资金,因此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风投系平台永利宝,仅拥有定活组合类产品,其月利宝、季利宝、半年宝、年利宝分别标注了产品锁定期及退出方式,因此无须再设置债权转让板块。金信网拥有散标及固定计划类两种产品类型,其PC端所有产品均无法转让退出。
第二,平均投资期限越短的平台,通常不会设立债转专区。
如表2所示,鹏金所、e路同心、麻袋理财等平台受到主要产品期限影响,其整体投资期限较长,为了解决长期投资中投资人面临的流动性需求,平台通常会设置债权转让区以供选择。与此相对,一些主打短期产品的网贷平台,则未有设置债转专区。
上市公司参股平台鑫合汇,定位为专业短期理财平台,主打过桥金融标准化产品,其日益升多为4天或5天。国资参股平台小猪理财,深耕于建工细分领域,专注研发小额资产项目,多为30-60天产品。91旺财同样主打30-90天的短期产品。另有同样主打短期票据理财平台(如金银猫等),多无债转专区。
其他一些平台的债转情况,按地区分布举例如表3所示:
2、债权转让产品模式
债权转让的规则因平台而异,但究其本质也有不少共同点。本文总结了投资人在进行债权转让的四项主导因素,如下图所示:
(1)原始债权条件,主要包括原始债权的时间条件和资金条件。例如,原始债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如30天、60天等)才可能够进行转让;项目在逾期状态下不可转让;转让金额需大于或小于指定数额;债权还款日当天不可进行转让操作等。
(2)转让时效方面,发起转让后若超时未成功转让债权,则转让失效(即流标),需要再次发起申请。
(3)收益归属方面,主要涉及到转让期间的收益以及投资前红包、加息券等附加收益的归属。一些平台对债转行为的收益归属有明确规定,例如理想宝官网说明,债转标涉及红包或现金券的,将按持有期限扣除部分红包或现金券金额;债权人申请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当期利息归受让人所有等。
(4)转让费用方面,平台主要采用阶梯式收费和单一收费两种模式。阶梯式收费,主要根据原始资产持有天数进行划分,如微贷网,持有天数在30天及以内转让手续费1%,持有天数在31-90天及以内转让手续费0.5%,持有天数在365天以上转让手续费免费等;一些采取单一债转费用的主流平台信息,整理如下表所示:
二、P2P净值标现状及模式
作为释放投资流动性的主要手段,净值标与债转标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原始债权条件方面,需要投资人持有一定金额的原始资产;转让时效方面,超过一定的时间标的将会被撤回;费用方面,不少平台对转让标和净值标的发布设定了一些收费规则。然而,债转与净值标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净值标的标期普遍较短,杠杆率较高,因此被一些专业玩家作为杠杆工具赚取利差。两种标的之间的属性比较,如下表所示:
百强平台中,仅有6家拥有净值标,它们分别是团贷网、宜贷网、红岭创投、博金贷、金宝保和宝象金融。各家平台分别在官网公布了净值标的发布费用、发布时效、发布额度及持有原始资产的相关条件等,具体如表6所示:
转让标、净值标虽然是由原始借款标的衍生出来的流动性产品,但在一些平台的成交量中占据了支柱地位。如表6所示,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统计,在债权标方面,7月麻袋理财的债权转让成交量达13.51亿元,占平台所有标的总成交量的56.6%;而e路同心、鹏金所的转让标占比分别为30.95%与11.81%。
而净值标方面,其支柱地位相比债权转让更甚。例如老牌P2P平台红岭创投,其7月净值标成交量达79.46亿元,占整体成交量的比例为82.43%;同样,7月宜贷网的债权贷成交量,占比达到了81.25%;宝象金融的个人消费贷仅占比10.79%,相比前两家平台其净值标体量较小。
表格中尚未列举出的团贷网,其7月净值标占比达76%;博金贷拥有净值标与转让标两种形式,但成交占比均不高,分别为3.37%(债转标)与3.56%(净值标)。
作为投资人释放流动性工具的债转标和净值标,其普及程度却大不相同。从百强平台的产品分布观察,债转标的拥有率(76%)远大于净值标(6%);从平台的业务支柱地位观察,净值标更有可能占据平台的支柱业务地位。从投资人角度,两种标的形式解决了部分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从平台角度,两种标的相关费用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之一。纵观整个金融产品市场,流动性佳的传统金融产品受到不少投资人热捧,例如股票、基金等;目前,固定收益类产品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国债可以提前支取,银行理财可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条件进行提前赎回,信托产品则以立法形式保障了信托收益权的转让(《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P2P网贷理财,虽诞生在互联网浪潮的背景下,但其本质仍为金融产品。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两种行业的形式都是服务业的一种延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P2P平台,更是为连接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服务桥梁。流动性不论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还是作为投资人的一种基础需求,简单粗暴的忽视甚至扼杀弊大于利。在当前尚未成熟的行业背景中,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其进程任重而道远。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基本属性。现实生活中,投资人面对各种资金方面的突发状况,急需获取现金,就产生了流动性需求。在P2P网贷领域,流动性需求的释放主要体现在网贷产品从持有到取现至银行卡的过程。目前,网贷平台针对投资人流动性需求所设计的产品,主要有债转标、净值标两种形式。本文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根据各平台官方网站披露各项信息,揭示整理债转标、净值标存在的现状。
本文以网贷之家2017年6月评级发展指数位列前一百名的平台(下文简称为“百强平台”)作为研究样本,梳理出各平台债权转让标、净值标的现状,并对两种标的发布的各种规则设定进行概括总结。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网贷平台还广泛存在一种流动性实现方式,即理财计划产品的赎回退出。尽管该方式背后的原理仍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其流动性,但由于在笔者的另一篇报告《百强平台理财计划收益、流动性PK》中已有详细分析,故此处不再赘述。
本文在列举债转标、净值标时,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网贷平台官方网站(PC端)是否有债权转让专区或板块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在平台新手指南、帮助中心等有显著标识的区域进一步确认。最后,针对某些透明度不佳的平台,例如登陆可见或难以识别的相关内容暂不统计。
本文研究内容均为网贷领域的相关理财产品,非P2P网贷领域(如平台其他板块下设的资管产品等)暂不统计。
一、P2P网贷债权转让产品现状及模式
1、债权转让产品现状概述及特点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统计,百强平台中,有77家平台设立了债权转让区。其中,评级位列前10的平台债转区域拥有率为100%,评级位列第11至50的平台中,拥有债转区的达30家;评级第51至100中,拥有债转区的达37家。
P2P网贷平台是否涉足债权转让标,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产品类型(即网贷活期、散标、计划类、定活组合类)越为齐全的平台,其涉足债转标的可能性越大。
如表1所示,点融网、翼龙贷、团贷网及有利网在网贷产品类型设置方面较为全面,因此也拥有相应债转区域。国资控股平台东方汇的网贷板块仅有散标产品,未设置债转区域,并在其产品风险提示中文字说明:平台投资人投资本项目后,在项目到期前不能提前取回投资资金,因此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风投系平台永利宝,仅拥有定活组合类产品,其月利宝、季利宝、半年宝、年利宝分别标注了产品锁定期及退出方式,因此无须再设置债权转让板块。金信网拥有散标及固定计划类两种产品类型,其PC端所有产品均无法转让退出。
第二,平均投资期限越短的平台,通常不会设立债转专区。
如表2所示,鹏金所、e路同心、麻袋理财等平台受到主要产品期限影响,其整体投资期限较长,为了解决长期投资中投资人面临的流动性需求,平台通常会设置债权转让区以供选择。与此相对,一些主打短期产品的网贷平台,则未有设置债转专区。
上市公司参股平台鑫合汇,定位为专业短期理财平台,主打过桥金融标准化产品,其日益升多为4天或5天。国资参股平台小猪理财,深耕于建工细分领域,专注研发小额资产项目,多为30-60天产品。91旺财同样主打30-90天的短期产品。另有同样主打短期票据理财平台(如金银猫等),多无债转专区。
其他一些平台的债转情况,按地区分布举例如表3所示:
2、债权转让产品模式
债权转让的规则因平台而异,但究其本质也有不少共同点。本文总结了投资人在进行债权转让的四项主导因素,如下图所示:
(1)原始债权条件,主要包括原始债权的时间条件和资金条件。例如,原始债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如30天、60天等)才可能够进行转让;项目在逾期状态下不可转让;转让金额需大于或小于指定数额;债权还款日当天不可进行转让操作等。
(2)转让时效方面,发起转让后若超时未成功转让债权,则转让失效(即流标),需要再次发起申请。
(3)收益归属方面,主要涉及到转让期间的收益以及投资前红包、加息券等附加收益的归属。一些平台对债转行为的收益归属有明确规定,例如理想宝官网说明,债转标涉及红包或现金券的,将按持有期限扣除部分红包或现金券金额;债权人申请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当期利息归受让人所有等。
(4)转让费用方面,平台主要采用阶梯式收费和单一收费两种模式。阶梯式收费,主要根据原始资产持有天数进行划分,如微贷网,持有天数在30天及以内转让手续费1%,持有天数在31-90天及以内转让手续费0.5%,持有天数在365天以上转让手续费免费等;一些采取单一债转费用的主流平台信息,整理如下表所示:
二、P2P净值标现状及模式
作为释放投资流动性的主要手段,净值标与债转标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原始债权条件方面,需要投资人持有一定金额的原始资产;转让时效方面,超过一定的时间标的将会被撤回;费用方面,不少平台对转让标和净值标的发布设定了一些收费规则。然而,债转与净值标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净值标的标期普遍较短,杠杆率较高,因此被一些专业玩家作为杠杆工具赚取利差。两种标的之间的属性比较,如下表所示:
百强平台中,仅有6家拥有净值标,它们分别是团贷网、宜贷网、红岭创投、博金贷、金宝保和宝象金融。各家平台分别在官网公布了净值标的发布费用、发布时效、发布额度及持有原始资产的相关条件等,具体如表6所示:
转让标、净值标虽然是由原始借款标的衍生出来的流动性产品,但在一些平台的成交量中占据了支柱地位。如表6所示,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统计,在债权标方面,7月麻袋理财的债权转让成交量达13.51亿元,占平台所有标的总成交量的56.6%;而e路同心、鹏金所的转让标占比分别为30.95%与11.81%。
而净值标方面,其支柱地位相比债权转让更甚。例如老牌P2P平台红岭创投,其7月净值标成交量达79.46亿元,占整体成交量的比例为82.43%;同样,7月宜贷网的债权贷成交量,占比达到了81.25%;宝象金融的个人消费贷仅占比10.79%,相比前两家平台其净值标体量较小。
表格中尚未列举出的团贷网,其7月净值标占比达76%;博金贷拥有净值标与转让标两种形式,但成交占比均不高,分别为3.37%(债转标)与3.56%(净值标)。
作为投资人释放流动性工具的债转标和净值标,其普及程度却大不相同。从百强平台的产品分布观察,债转标的拥有率(76%)远大于净值标(6%);从平台的业务支柱地位观察,净值标更有可能占据平台的支柱业务地位。从投资人角度,两种标的形式解决了部分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从平台角度,两种标的相关费用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之一。纵观整个金融产品市场,流动性佳的传统金融产品受到不少投资人热捧,例如股票、基金等;目前,固定收益类产品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国债可以提前支取,银行理财可根据产品说明书的条件进行提前赎回,信托产品则以立法形式保障了信托收益权的转让(《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P2P网贷理财,虽诞生在互联网浪潮的背景下,但其本质仍为金融产品。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两种行业的形式都是服务业的一种延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P2P平台,更是为连接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服务桥梁。流动性不论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还是作为投资人的一种基础需求,简单粗暴的忽视甚至扼杀弊大于利。在当前尚未成熟的行业背景中,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求,其进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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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网贷之家发布了《北上广地区P2P网贷行业2017年8月月报》(下文简称“月报”)。月报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1097家,其中,北京正常运营平台数395家,上海正常运营平台数281家,广东省正常运营平台数421家。
历史累计数据来看,截至8月底,全国共爆出385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其中,北京共爆出367家停业及问题平台,上海共爆出387家问题平台,广东共爆出643家停业及问题平台。
成交量上看,截至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776.34亿元,较上月减少了42.75亿元。其中北京8月网贷成交量为642.74亿元,环比升5.23%,位居榜首;广东成交量为600.4亿元,环比减少5.18%,排名全国第二,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33.2亿元,环比下降7.28%。
贷款余额方面,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8940.31亿元,其中,北京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902.96亿元,位居全国第一,较上月上升3.05%;上海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031.18亿元,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2006.17亿元。
收益率上,2017年8月,全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49%,其中,北京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9%,较上月上升6基点(1个基点=0.01%),连续四个月位居三地之首,广东省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2%,上海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08%。
投资人气方面,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平台活跃投资人数总计340.75万人(北京市活跃投资人数最多,为158.56万人),活跃借款人数总计397万人(上海市活跃借款人数最多,为169.73万人)。
以下为8月北上广月报全文:
一、网贷平台数量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1097家,其中,北京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395家,较上月减少8家;上海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281家,较上月减少2家平台;广东省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421家,较上月减少7家平台;同期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有2065家,较7月减少25家,环比减少1.2%。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计为1397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计有17家,其中广东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643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9家,较上月增加5家;北京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367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4家,较上月增加1家;上海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387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4家,较上月减少1家。同期,全国问题平台数量累计达到3858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36家。
二、网贷成交量与贷款余额
2017年8月,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776.34亿元,较上月减少42.75亿元。其中北京本月网贷成交量为642.74亿元,环比上升5.23%,位居榜首;广东本月网贷成交量为600.4亿元,环比减少5.18%,排名全国第二;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33.2亿元,延续了上月下降趋势,环比下降7.28%。同期全国网贷成交量为2495.55亿元,环比下降1.62%。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8940.31亿元,其中,北京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902.96亿元,继续位居全国第一,较上月上升3.05%;上海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031.18亿元,居全国第二位,较上月上升7.21%;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2006.17亿元,居全国第三位,较7月下降3.1%,主要是因为部分平台接口数据调整所致;同期全国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11206.25亿元,环比上升2.84%。
三、网贷综合收益率与平均借款期限
2017年8月,全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49%,北京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9%,较上月上升6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20个基点;上海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08%,较上月上升5个基点,低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41个基点;广东省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2%,较上月上升4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13个基点(1个基点=0.01%)。
2017年8月,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9.1个月,北京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2.74个月,较上月平均借款期限拉长5.12%,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64个月;上海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6.06个月,较7月平均借款期限拉长0.12%,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6.96个月;广东省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5.22个月,较上期平均借款期限缩短2.06%,低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88个月。
四、网贷人气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投资人数总计340.75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58.56万人,环比上升3.84%;上海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70.36万人,环比上升2.18%;广东省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11.83万人,环比增长1.41%;同期全国网贷行业活跃投资人数达340.75万人,环比上升了3.21%。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借款人数总计397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41.75万人,较上月增加8.07%;上海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69.73万人,较上月增加7.96%;广东省的活跃借款人数为85.52万人,较上月上升16.39%;同期全国网贷活跃借款人数为450.83万人,环比上升了11.83%。
五、银行直接存管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共有483家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326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含上线存管系统但未发存管标的平台),占北上广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29.72%。在这483家网贷平台中,有182家北京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135家;上海有114家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存管系统对接的有65家;187家广东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126家。同期,全国共有731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35.4%,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472家,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22.86%。
今日,网贷之家发布了《北上广地区P2P网贷行业2017年8月月报》(下文简称“月报”)。月报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1097家,其中,北京正常运营平台数395家,上海正常运营平台数281家,广东省正常运营平台数421家。
历史累计数据来看,截至8月底,全国共爆出385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其中,北京共爆出367家停业及问题平台,上海共爆出387家问题平台,广东共爆出643家停业及问题平台。
成交量上看,截至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776.34亿元,较上月减少了42.75亿元。其中北京8月网贷成交量为642.74亿元,环比升5.23%,位居榜首;广东成交量为600.4亿元,环比减少5.18%,排名全国第二,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33.2亿元,环比下降7.28%。
贷款余额方面,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8940.31亿元,其中,北京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902.96亿元,位居全国第一,较上月上升3.05%;上海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031.18亿元,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2006.17亿元。
收益率上,2017年8月,全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49%,其中,北京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9%,较上月上升6基点(1个基点=0.01%),连续四个月位居三地之首,广东省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2%,上海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08%。
投资人气方面,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平台活跃投资人数总计340.75万人(北京市活跃投资人数最多,为158.56万人),活跃借款人数总计397万人(上海市活跃借款人数最多,为169.73万人)。
以下为8月北上广月报全文:
一、网贷平台数量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1097家,其中,北京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395家,较上月减少8家;上海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281家,较上月减少2家平台;广东省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421家,较上月减少7家平台;同期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有2065家,较7月减少25家,环比减少1.2%。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计为1397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计有17家,其中广东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643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9家,较上月增加5家;北京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367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4家,较上月增加1家;上海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达387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有4家,较上月减少1家。同期,全国问题平台数量累计达到3858家,8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36家。
二、网贷成交量与贷款余额
2017年8月,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776.34亿元,较上月减少42.75亿元。其中北京本月网贷成交量为642.74亿元,环比上升5.23%,位居榜首;广东本月网贷成交量为600.4亿元,环比减少5.18%,排名全国第二;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33.2亿元,延续了上月下降趋势,环比下降7.28%。同期全国网贷成交量为2495.55亿元,环比下降1.62%。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贷款余额总计8940.31亿元,其中,北京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902.96亿元,继续位居全国第一,较上月上升3.05%;上海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3031.18亿元,居全国第二位,较上月上升7.21%;广东省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2006.17亿元,居全国第三位,较7月下降3.1%,主要是因为部分平台接口数据调整所致;同期全国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11206.25亿元,环比上升2.84%。
三、网贷综合收益率与平均借款期限
2017年8月,全国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49%,北京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9%,较上月上升6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20个基点;上海市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08%,较上月上升5个基点,低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41个基点;广东省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2%,较上月上升4个基点,高于全国网贷综合收益率13个基点(1个基点=0.01%)。
2017年8月,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9.1个月,北京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2.74个月,较上月平均借款期限拉长5.12%,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64个月;上海市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16.06个月,较7月平均借款期限拉长0.12%,高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6.96个月;广东省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5.22个月,较上期平均借款期限缩短2.06%,低于全国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3.88个月。
四、网贷人气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投资人数总计340.75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58.56万人,环比上升3.84%;上海市的活跃投资人数为70.36万人,环比上升2.18%;广东省的活跃投资人数为111.83万人,环比增长1.41%;同期全国网贷行业活跃投资人数达340.75万人,环比上升了3.21%。
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活跃借款人数总计397万人,其中,北京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41.75万人,较上月增加8.07%;上海市的活跃借款人数为169.73万人,较上月增加7.96%;广东省的活跃借款人数为85.52万人,较上月上升16.39%;同期全国网贷活跃借款人数为450.83万人,环比上升了11.83%。
五、银行直接存管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底,北京、上海、广东共有483家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有326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含上线存管系统但未发存管标的平台),占北上广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29.72%。在这483家网贷平台中,有182家北京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135家;上海有114家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存管系统对接的有65家;187家广东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126家。同期,全国共有731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35.4%,其中完成对接并上线的有472家,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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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之家内刊《H.O.M.E》,秉承 Happy(快乐)、Open(开放)、Money(财富)、Enjoy(享受)的创刊理念,致力于打造投资人与合作平台之间家庭般的情感氛围,促进投之家和广大投资人朋友的亲密交流。
自创刊以来,其中《轻松随想》一栏,吸引了一大批投资人用户朋友,他们分享生活、工作、理财、心情、喜乐,一点一滴,透露真挚,传递正能量。
上一期中,我们邀请到了两位投资人朋友分别就网贷投资经验、网贷行业发展等方面讲述了自己的理财心得,经验教训,予人深思,给人启迪。
本期征稿:
【文体不限】记叙文、应用文、议论文、散文、诗词,统统不限
【题材不限】理财投资、生活感悟、爱情、亲情都可,唯黄赌毒不可
【奖励回馈】稿件一经录用,可获得10000积分
截稿日期:9月8日
后期推广:每期印制1000册,线下推广不限于之家哥俱乐部活动、行业论坛、金融展会等等;线上不定期的在投之家官网、官方微信以及新浪、财经网、凤凰网等媒体传播。
往期回顾:/about/news/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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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
网贷之家注意到,信披指引全文共计4章28条,并附有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共计68条)。信披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P2P平台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根据该指引,P2P平台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金存管、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等信息;
组织信息,包括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审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根据指引,P2P平台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平台备案、组织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平台审核信息;且若信息发生变更,平台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指引同时规定了平台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其中一条要求披露“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信披指引同时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此外,根据信披指引,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认为,监管细则发布一年了,合规落地的复杂性远超监管想象,限制规模并不是长久之计,正道是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让更多的“朝阳区群众”参与到行业的监督中来,复杂的监管之难将迎刃而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 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 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 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 收费标准;
(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 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 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四)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规定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当事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
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
2.1.1备案信息:指网贷机构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
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
(1) 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 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 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 实缴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
(6) 公司注册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7) 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8) 公司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 公司经营期限: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
(10) 公司经营状态:指网贷机构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网贷机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 公司经营范围:指网贷机构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2.2网贷机构股东信息
(1) 公司股东名称:指网贷机构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
(2) 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网贷机构股东持有股份占网贷机构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1) 组织架构:指网贷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
(2) 从业人员概况:指在网贷机构工作,由网贷机构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
2.2.4分支机构信息
(1) 分支机构全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 分支机构所在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3) 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
(4)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5)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6) 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
(7) 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
2.2.5渠道信息
(1) 公司官方网址:指网贷机构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
(2) 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网贷机构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
2.3网贷机构审核信息
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2.4网贷机构经营信息
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网贷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10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2.4.11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2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2.4.14逾期90天以上笔数: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2.4.15代偿金额: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2.4.16代偿笔数: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笔数。
2.4.17收费标准:指网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2.5网贷机构项目信息
2.5.1借款人基本信息
(1) 借款人主体性质:指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借款人所属行业: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单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行业类别。
(3) 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借款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4) 借款人征信报告情况:指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
2.5.2项目基本信息
(5) 项目名称和简介: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介绍。
(6) 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7) 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8) 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9)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
(10) 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
(11) 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12) 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13) 担保措施:指在借款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主体名称、担保措施、是否已履行完毕法律法规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信息)。
8月25日,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至此,P2P网贷行业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主要合规政策悉数落地。
网贷之家注意到,信披指引全文共计4章28条,并附有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共计68条)。信披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P2P平台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根据该指引,P2P平台应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包括: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金存管、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等信息;
组织信息,包括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审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根据指引,P2P平台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平台备案、组织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平台审核信息;且若信息发生变更,平台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指引同时规定了平台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其中一条要求披露“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信披指引同时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此外,根据信披指引,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此,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认为,监管细则发布一年了,合规落地的复杂性远超监管想象,限制规模并不是长久之计,正道是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让更多的“朝阳区群众”参与到行业的监督中来,复杂的监管之难将迎刃而解。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
(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信息;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管理信息。
(二)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当逐一列明;
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应当逐一列明。
(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审核信息
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本条款(一)、(二)项信息;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条款(三)项信息。若上述任一信息发生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如下信息:
(一)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
(二) 借贷余额及笔数;
(三) 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
(四) 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
(五)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六)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七) 逾期金额及笔数;
(八)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九)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十) 收费标准;
(十一) 其他经营信息。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如下信息:
(一) 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二) 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三)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应当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本条款(一)、(二)、(三)项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本条款(四)项内容,若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披露。若已发生足以导致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披露。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借款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向公众进行披露。
(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二) 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 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四)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 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公众披露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其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留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并置备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均应当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项目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本指引没有规定,但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借款人、出借人产生错误判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本指引规定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当事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信息披露内容报送监管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
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
2.1.1备案信息:指网贷机构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
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
(1) 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 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 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 实缴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
(6) 公司注册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7) 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8) 公司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 公司经营期限: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
(10) 公司经营状态:指网贷机构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网贷机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 公司经营范围:指网贷机构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2.2网贷机构股东信息
(1) 公司股东名称:指网贷机构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
(2) 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网贷机构股东持有股份占网贷机构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1) 组织架构:指网贷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
(2) 从业人员概况:指在网贷机构工作,由网贷机构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
2.2.4分支机构信息
(1) 分支机构全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 分支机构所在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3) 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
(4)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5)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6) 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
(7) 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
2.2.5渠道信息
(1) 公司官方网址:指网贷机构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
(2) 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网贷机构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
2.3网贷机构审核信息
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2.4网贷机构经营信息
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网贷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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