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湘源控规问题管理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最新公告:目前,本站已经取得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许可证,协助杂志社进行初步审稿、征稿工作。咨询:400-675-1600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行政管理的规划许可分类
定制原创材料,由写作老师24小时内创作完成,仅供客户你一人参考学习,无后顾之忧。发表论文
根据客户的需要,将论文发表在指定类别的期刊,只收50%定金,确定发表通过后再付余款。加入会员
申请成为本站会员,可以享受经理回访等更17项优惠服务,更可以固定你喜欢的写作老师。
规划许可是政府公共政策导向的行政行为,其分类直接关系到规划行政管理的效率及效果。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规划许可的特点,从行政管理角度探讨规划许可的设定与利益主体、规划许可的权利与许可对象以及规划许可的效率与许可程序的关系,由此提出将目前规划许可单纯按建设阶段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向按项目利益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相结合进行分类的管理办法转变,并改进现有许可程序的观点,以期有效促进规划管理改革,实现“简政”并减少公共支出。
规划许可;行政管理;分类;规划管理改革
规划许可是政府公共政策导向的行政行为,其分类直接关系到规划行政管理的效率及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规划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规划许可的利益主体与对象呈现出新的特点,《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一书三证”的规划许可分类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其单一的程序也逐渐难以适应提高行政效率的需求。本文通过数据分析归纳规划行政许可的特点,基于《行政许可法》及行政管理的角度探讨规划许可的设定、权利与行政效率问题,对原有的规划许可分类进行建议,以期有效促进规划管理的改革,实现“简政”并减少公共支出。
1我国规划许可的特点
1.1利益主体多元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城市规划与城市开发建设呈现出“二位一体”的特征。具体而言,我国是通过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空间落实的,其建设活动不存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种由政府或单位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不能称为“开发控制”,而应称为“规划实施”[1]。以政府、单位为主体的建设活动在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政府或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保障房等公益性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与一般面向市场的开发活动的规划许可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而言,建设活动由政府体制内部的调控机制进行协调,是技术性的问题[2];而面向市场的开发活动的规划许可实际上是通过调整土地开发权来实现控制目标,直接参与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3],属于利益协调问题,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性的程序来保障。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大部分的项目投资都来源于市场,但以政府、单位为主体实施的非营利性项目建设仍占有一定比例,如广州规划许可公示的案例数据中有将近23.62%的许可项目为非营利性的建设活动。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城市的规划许可并未针对不同申请主体的项目进行具体的业务分类,难以体现政府统筹项目和市场开发项目在行政许可方面的不同性质。
1.2许可对象广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成环境管理工作日益重要,如广州近三年关于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案件增量不明显,但关于建成环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此外,由于建成环境涉及面广,开发控制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展,现行法律法规中也经常出现“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增加消防楼梯、电梯的批准;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建筑雨蓬、连廊等构筑物的批准;对改变住宅外立面的批准等,这些开发活动均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已经被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并在规划许可中占有部分的比例(表1)。然而,尽管《城乡规划法》新增了《乡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但并未改变《城市规划法》确立的案例式规划许可制度(由于新建建筑涉及的利益重大、程序复杂,适合进行案例式管理),规划部门的工作重心和焦点仍停留在新建建筑的规划许可申请上,也并没有及时转变规划许可的审批思维,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对地下空间的开发缺乏分类,并未对地下商业与市政设施、人防建设进行区别对待,一些地下商业开发以各种名目混淆视听;②没有从规划许可的角度对用地功能的转换进行细分,规划管理难以适应实践需求,实际发生的项目数量与申请数量不成正比;③在小型开发活动中缺乏对相邻利益、公共利益影响的研究,如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旧楼加装电梯的申请,由于缺乏规划许可的相关研究,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效率较低。由此可见,随着许可对象范围的扩大及规划许可申请内容的日益纷繁复杂,耗费大量行政资源的案例式管理已不适应当前规划管理实践的需求,重大项目的决策时间常被压缩,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必然。为此,新西兰对各种类型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细化,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在许可申请报批时只需递交针对土地开发行为的申请,提高了行政效率[4];英国则通过开发规则将普遍性的开发活动从具体规划编制项目中抽离出来,由案例式管理转向通则式管理,以便于管理的公平、公正与公开[5]。
1.3许可程序单一申请主体的不同决定了规划许可性质的不同,现阶段对建成环境管理的重视也大大拓展了规划许可对象的范围。然而,我国仍沿用以往针对工程管理的手段来进行规划许可的审批。例如,通过对深圳、广州、北京和上海4个城市规划许可程序的对比发现,这四个城市虽然对审批的时限要求有所不同,但都是从建设阶段的划分角度来对规划许可的程序进行分类,并未从规划许可的程序方面进行探索;此外,同一个建设阶段中所有的规划许可的程序并没有差别,这不但没有体现规划许可对象的申请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出对行政资源的有效分配。与深圳、广州等城市相比,香港和英国的规划许可程序相对快捷。香港将规划许可分为许可、限制和禁止3类[6],许可类建设项目只要属于许可范围的,马上就可以进行备案式审批;限制类建设项目都需要经过研究与论证;禁止类建设项目则没有商讨的余地。英国把规划申请分为主要和次要两类,大部分次要的规划申请通过授权下放到次级地方规划当局,并通过简化的程序得到迅速处理,而主要的规划申请则必须通过协商、申请和公示等程序[7]。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分税制的不断完善,规划许可行政权力向市级以下的地方机关分权是必然趋势,也是对新的行政管理需求的适应。然而,对于地方政府推行的制度创新工作,国家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成本,因此为了减少这种成本,进行实质性的行政许可分类不失为一个较为现实的选择。由此可见,对规划许可的程序分类研究或将成为规划行政权力下放的依据。
2行政管理角度的规划许可
2.1规划许可的设定与利益主体相关行政许可设定作为限制公民行为自由的手段,应当受到《宪法》的规制[8],其正当性依据源自宪法第五十一条①,1993年《宪法》修正为“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9],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宪法》的肯定②。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行政许可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规范、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因此,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定位于市场经济领域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存在失灵现象,当今行政法的功能更多地承载着如何让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这一目标[10],有必要要求从传统的司法移至行政乃至立法角度来重新认识、解读行政法。从立法与行政的角度解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不再是权利或义务的一面,而是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政策工具,其经济学定义是: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制或者特殊行为[11]。因此,行政许可最为本质的属性在于以公权的形式干预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东西及属于特殊形态的私权范畴的东西。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规划行政权力在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进程中没有正确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一些原本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由市场来扮演政府统筹建设的角色,丧失了规划调整公共利益的功能。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建设活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的物质性活动的总称。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城市的建设主体多元化,政府统筹的建设活动面对的是公益性的规划建设项目,不存在市场利益问题,调整的是政府内部的关系,不受《行政许可法》的限制,因此其审批的性质应当限定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通过追溯行政许可设定的立法、司法解读,明晰建设活动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规划管理部门不仅可以通过内部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免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同时也可以加强政府在统筹规划建设方面的协调作用。
2.2规划许可的权利与许可对象相关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和交叉性,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做出的规定来看,针对不同的许可对象,将许可分为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以下简称“特许”)③,其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具有很大的差别。普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特许的本质是分配稀缺资源,实现收益最大化,这种出让的结果是受特许人获得了财产权利。因此,普通许可与特许的本质区别为是否授益行政行为[12]。在普通许可的场合,行政许可机关对于具备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被许可人没有拒绝授予许可的权力;相反,行政许可机关对于是否授予行政特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特许,受特许人一旦得到许可,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获益,法律因而对其权利的行使往往规定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行政相对方具备了这些条件时才可以行使该权利并从事相应的活动。特许既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可以用来保护“公共利益”的规则,又可以被理解为“私人利益集团寻租行为的产物”[13]。因此,基于特许取得的许可是一种可以诉请保护的利益,适用于信赖原则。根据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区别,可以明确《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针对不同对象的分类申请,包括特许与普通许可[14]。然而,目前《城乡规划法》及各地地方性法规的许可程序都没有区分普通许可和特许的不同,如旧楼电梯的加建,规划部门的职责是审核消防、采光和通风等工程问题,然而许可对象的特殊性在于相关业主因电梯加建的成本和利益分配问题,在申请规划许可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协调和沟通,而是将利益协调的责任置于规划部门,使规划部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④。而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不管其开发模式是商业还是人防工程,都是有显著区别的,若是商业开发则构成特许,其容积率应计入用地指标,并应按照特许的权利与责任完善相关程序。由于普通许可和特许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只有对规划许可对象进行细分,才能明晰其不同的权利与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减轻规划部门的决策责任,也有利于保护申请者的权益。
2.3规划许可的效率与许可程序相关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的一个基本价值,行政效率的提高则意味着行政程序成本的最小化。《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但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流程等专项规定的行政程序法至今仍然缺位⑤。在规划行政领域,《城乡规划法》作为实体法,对规划许可程序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国家法律、部门性法规在立法领域的空白使其远远不能适应行政许可的实际需求。如果将行政程序中的时间耗费作为一种与经济耗费有关的行政资源计入程序直接成本,那么规划许可程序的繁琐、效率低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难以忽略的,因此提高规划许可的行政效率是行政改革的主要方向。规划许可行为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复杂的类型,特别是在建成环境的管理阶段,许可对象越来越广泛,对有些行政许可行为(如构筑物加建、外立面改造等小型开发活动)完全可以设置简易程序,这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有利于节省行政相对人的成本。此外,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许可项目,如果仓促决策将对城市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应该对听证、公示等程序的实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及相关主体的利益。权力下放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分权程度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因此随着现行政策框架和政治环境的变化[15],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城市实际发展状况和阶段,以及规划许可程序的分类进行不同程度的权力下放。
3规划许可的分类
通过对规划许可对象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发现,规划许可的类型、性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为适应规划许可行政的需要,规划许可的项目管理宜从目前单纯按建设阶段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向按项目利益主体与项目重要性相结合进行分类许可的管理办法转变,并改进现有的许可程序。
3.1按利益主体分类按利益主体进行分类的首要任务是区分建设活动与开发活动的异同,区分内部协调的行政认可与外部法律管理的规划许可的不同,将小型开发活动纳入规划管理范畴,并明确规划许可的内容,如明确行政认可、默认许可或规划许可的范围(表2)。
3.1.1行政认可通过对规划许可利益主体的数据分析发现,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主体并不包括开发商和个人。《城乡规划法》规定,只有划拨用地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而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选址意见书已经脱离了行政许可的基本范畴。从某种意义上看,选址意见书的实质相当于一种“规划”或“计划”,而并非“行政许可”。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阶段,有部分以政府、事业单位为申请主体的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教育、医疗、行政办公和体育等公共设施;大学城、亚运城、汽车城、港口和会展中心等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这类公益性项目应该归类为内部协调的行政许可范畴。而在日本,以国都道府为开发主体的开发、具有公益性目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的开发(如铁路、医疗设施的建设)以及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是不纳入开发许可范围的[16]。因此,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行政效率并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建议对选址意见书及部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为申请主体的项目实行行政认可制度。而认可制度与许可制度又有所差别,认可制度是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和要求,变外部法律管理程序为政府内部的协调程序,明确实施者的责任,是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率的有效手段。
3.1.2默认许可开发活动的范畴很广,但是部分开发活动并没有构成对公共利益、相邻利益的影响,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许可对象的设定,因此对一些可能构成开发行为但无须许可的活动应予以明确,从而使每一类型的开发活动都被纳入法律管理范畴而又能提高行政效率,这类许可被称之为通则式管理。例如,英国对这一类开发活动的管理方式是编制《一般开发规则》,明确谁具有“被许可的开发权(PermittedDevelopmentRights)”[17];新西兰是将开发活动分为6类⑥,其中允许开发活动仅限于小型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交申请即可获得《开发活动符合规划要求证书》(CertificateofCompliance);日本则限定开发面积在1000m2以下的开发或在三大都市圈建成区(城市化促进地域)开发面积在500m2以下的开发无需申请许可[18]。我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进行通则式管理的研究和探索。
3.1.3规划许可《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准予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但仅仅为原则性的宽泛论述。《城乡规划法》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对象作出规定,而随着城市开发与建设环境的复杂化,这个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规划许可的需要,因此对符合行政许可特征的开发活动进行定义非常重要,《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的规划法规都需要进行修改并作出详细规定,从法律的层面限定规划许可的范畴。
3.2按许可对象分类对规划许可对象进行细分,在法律上厘清规划部门、申请者和利益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对规划对象的数据分析,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普通许可和特许分类方法对许可对象进行行政法分类(表3)。
3.2.1特许由上述分析可知,特许的本质是分配稀缺资源并从中获益,主要包括个人住宅、商业、商业住宅和厂房等新建筑的开发;地下商业、车库的新建;增加面积及改变容积率的改建、扩建;不同用地类别的功能转换等。这些开发活动均符合特许的条件,应在地方性的规划法规中予以确认,明确相关主体的公众参与、听证、行政复议、上诉及利益补偿等权利,同时也对规划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3.2.2普通许可尽管新建建筑、地下空间和用地类别的功能转换获得了土地开发或再开发的权利,但特许还有一个重要的特质是开发者从中获益,因此对于公共设施类(教育、医疗、行政办公、民政、社区中心、体育和宗教等)、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等公共性住宅、地下人防和市政设施,以及同一用地类别的功能转换,均应属于普通许可的范畴。此外,一些小型的开发活动,如增设电梯、楼梯和消防梯等附属设施,配套连廊、平台和门亭等构筑物,外立面修缮,不改变原有功能的拆除、重建、装修,以及场地、园林、绿化和围墙建设等,均属于普通许可。对于这些类型的普通许可,可以编制专项的规划许可条例,为规划权力下放的决策提供依据并减轻行政压力。
3.3按许可程序分类根据规划许可的对象特点及其在法律上的属性,可将其分为普通许可和特许,但这个分类并不能决定许可程序的简单或复杂。规划许可程序主要取决于专业决策的难易程度及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而许可程序的分类也是规划行政权力下放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外规划许可制度的经验,建议将规划许可的程序分为以下3类。
3.3.1简易程序部分规划许可被视为简单的或轻微的许可,如构筑物、外立面改造和场地改造等,规划管理人员根据专业规范、法律条文和管理经验可以作出判断而无需集体决策,对于这类规划申请可以通过行政分权下放到地方规划管理机构进行审批,或者通过简化程序由市级规划部门集中审批。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涉及到文化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市交委和消防局等部门,申请者往往奔波于不同部门之间。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制度,主要包括统一受理(即通常所说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即“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即“一站式审批”)等,这些措施对提高行政效率起到很大的作用。然而,应该明晰的是,上述措施并非施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18-19],不属于行政许可的程序范畴,因此并不能归到简易程序中。
3.3.2一般程序对于一般的规划申请,可根据规划或开发控制条例作出决策,包括大部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由于控规编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供了开发控制的依据,许可的程序主要集中在规划部门内部的讨论和审查;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的功能转换和新建地上、地下建筑,以及新建市政设施、旧楼电梯安装等,这类申请往往需要征求环保、工商、文化和消防等其他部门的意见,且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区级、街道级规划部门更了解项目申请的具体情况,这类申请可以部分下放到地方规划局。一般程序的规划许可应设置公众参与,使公众获得知情权,并保留市级规划机构的抽查与否决权力。
3.3.3复杂程序第三类是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重要地段的开发与再开发的许可程序,在其申请过程中可能对原有的规划进行修改。因为这类项目的决策是非常困难的,决策过程也很冗长,需要进行多轮的专家论证和公众讨论,因此应预留充足的时间,由市级规划局进行协调,经由规划委员会进行决策并上报省建设厅进行备案,保留省级部门的抽查与否决权力。
关于规划许可的分类探讨,其根本目的在于厘清规划许可的设定范畴,改进许可的程序,将主要的精力放在重要的规划申请上,对次要的开发活动进行高效的简化审批。同时,也根据许可的分类在行政与法律上厘清规划部门的责任与权力,给予申请者应有的利益保障。[注释]①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②有学者将此条款称为“经济制度条款”,属于《宪法》中的经济制度条款,具体参见黄卉的《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从德国经济宪法之争谈起》。③《行政许可法》在立法草案中曾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与登记5类,但正式通过时由于存在分歧未使用上述分类名称。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在学术上存在许多争论,比较普遍的分类方法是归纳《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5类许可事项,依据审批程序的宽严或特定对象,将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及特许,详见王克稳的《论行政特许及其与普通许可的区别》。④广州市规划局每年收到大量关于旧楼加装电梯的信访。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立法领域陆续制定并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但是《行政程序法》这部约束政府权力的最重要的法律一直在进行各方博弈,至今未能出台。⑥新西兰按照开发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将其分为6类:允许开发活动(PermittedActivity)、控制开发活动(ControlledActivity)、限制性任意开发活动(RestrictedDiscretionaryActivity)、任意开发活动(DiscretionaryActivity)、不符合规范的开发活动(Non-complyingActivity)及严禁开发活动(ProhibitedActivity)。
[参考文献]
[1]庞晓媚,周剑云,戚冬瑾.论开发控制体系的相对独立性[J].城市规划,2010(7):9-16.
[2]朱介鸣,赵民.试论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的作用[J].城市规划,2004(3):43-47.
[3]周剑云,戚冬瑾.城乡规划与开发权及开发活动的关系[J].城市规划,2008(1):74-80.
[4]窦筝.中国与新西兰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比较研究[C]//2013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3.
[5]周剑云,戚冬瑾.谈开发规则在物业纠纷中的前置作用―英国开发控制的经验借鉴[J].国际城市规划,2008(2):104-108.
[6]侯丽,栾峰.香港的城市规划体系[J].城市规划,2000(5):47-54.
[7]BarryCullingworth,VincentNadin.TownAndCountryPlanningInUK(TheFourteenEdition)[M].London:Routledgepress,2003.
[8]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册)[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9]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0]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M].台湾:台湾三民书店,1999.
[11]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2]赵银翠.试论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兼论行政许可与特许之间的区别[J].行政与法,2002(3):29-31.
[13]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M].杨伟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4]庞晓媚,周剑云,戚冬瑾.关于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与审批的探讨[J].规划师,2014(12):54-58.
[15]卓健,刘玉民.法国城市规划的地方分权―年法国城市规划体系发展演变综述[J].国际城市规划,2004(5):7-15.
[16]李名扬,孙翔.城市土地利用控制开发许可制度比较研究―以英国、日本、中国为例[J].中国建设信息,2005(17):26-28.
[17]于立,杨睿.英国规划控制管理制度与规划咨询业的作用分析[J].规划师,2011(6):20-24.
[18]姚爱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理与实践[J].规划师,2005(3):19-22.
[19]温雅.城市规划审批事权及地方政府配套措施改革路径[J].规划师,2015(5):37-42.
作者:庞晓媚 周剑云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行政管理的规划许可分类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
按栏目筛选
行政管理论文热门范文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font color="#FF]
行政管理论文相关文章(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14386',
container: s,
size: '234,60',
display: 'inlay-fix'
&&|&&1次下载&&|&&总70页&&|
您的计算机尚未安装Flash,点击安装&
阅读已结束,如需下载到电脑,请使用积分()
下载:30积分
0人评价84页
0人评价7页
0人评价14页
0人评价1页
0人评价6页
所需积分:(友情提示:大部分文档均可免费预览!下载之前请务必先预览阅读,以免误下载造成积分浪费!)
(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
文不对题,内容与标题介绍不符
广告内容或内容过于简单
文档乱码或无法正常显示
文档内容侵权
已存在相同文档
不属于经济管理类文档
源文档损坏或加密
若此文档涉嫌侵害了您的权利,请参照说明。
我要评价:
下载:30积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对Linux进行详细的性能监控的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Linux进行详细的性能监控的方法
一 : 对Linux进行详细的性能监控的方法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Linux命令和性能监控系列的一部分。vmstat和iostat两个命令都适用于所有主要的类unix系统(Linux/unix/FreeBSD/Solaris)。 如果vmstat和iostat命令在你的系统中不可用,请安装sysstat软件包。vmstat,sar和iostat命令都包含在sysstat(系统监控工具)软件包中。iostat命令生成CPU和所有设备的统计信息。你可以从这个连接中下载源代码包编译安装sysstat,但是我们建议通过YUM命令进行安装。在Linux系统中安装sysstat &&&#yum -y install sysstat &&& vmstat - 内存,进程和分页等的简要信息。&&& iostat - CPU统计信息,设备和分区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 Linux下vmstat命令的6个范例1. 列出活动和非活动的内存 如下范例中输出6列。vmstat的man页面中解析的每一列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内存中的free属性和交换分区中的si和so属性。 &&& [root@tecmint ~]# vmstat -a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r b swpd free inact activ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1 0 0 80
115 4 89 79 1 6 90 3 0 &&& Free & 空闲的内存空间&&& si & 每秒从磁盘中交换进内存的数据量(以KB为单位)。&&& so & 每秒从内存中交换出磁盘的数据量(以KB为单位)。 注意:如果你不带参数的执行vmstat命令,它会输出自系统启动以来的总结报告。2. 每X秒执行vmstat,共执行N次 下面命令将会每2秒中执行一次vmstat,执行6次后自动停止执行。 &&&[root@tecmint ~]# vmstat 2 6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r b swpd free buff cach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0 0 0 64
0 56 3 50 57 0 3 95 2 0 0 0 0 64
0 0 0 16 35 0 0 100 0 0 0 0 0 64
0 0 0 14 35 0 0 100 0 0 0 0 0 64
0 0 0 17 38 0 0 100 0 0 0 0 0 64
0 0 0 17 35 0 0 100 0 0 0 0 0 64
0 0 0 18 36 0 1 100 0 0 3. 带时间戳的vmstat命令 带-t参数执行vmstat命令,该命令将会在每一行输出后都带一个时间戳,如下所示。 &&&[tecmint@tecmint ~]$ vmstat -t 1 5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timestamp--- r b swpd free buff cach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0 0 0 92
0 70 5 55 78 1 3 95 1 0
14:57:18 IST 1 0 0 92
0 0 0 171 514 1 5 94 0 0
14:57:19 IST 1 0 0 92
0 0 0 195 600 0 5 95 0 0
14:57:20 IST 0 0 0 92
0 0 0 156 524 0 5 95 0 0
14:57:21 IST 1 0 0 92
0 0 0 189 592 0 5 95 0 0
14:57:22 IST 4. 统计各种计数器 vmstat命令的-s参数,将输出各种事件计数器和内存的统计信息。 &&&[tecmint@tecmint ~]$ vmstat -s
1030800 total memory 524656 used memory 277784 active memory 185920 inactive memory 506144 free memory 26864 buffer memory 310104 swap cache 2064376 total swap 0 used swap 2064376 free swap 4539 non-nice user cpu ticks 0 nice user cpu ticks 11569 system cpu ticks 329608 idle cpu ticks 5012 IO-wait cpu ticks 79 IRQ cpu ticks 74 softirq cpu ticks 0 stolen cpu ticks 336038 pages paged in 67945 pages paged out 0 pages swapped in 0 pages swapped out 258526 interrupts 392439 CPU context switches
boot time 2309 forks 5. 磁盘统计信息 vmstat的-d参数将会输出所有磁盘的统计信息。 &&& [tecmint@tecmint ~]$ vmstat -d
disk- ------------reads------------ ------------writes----------- -----IO------ total merged sectors ms total merged sectors ms cur sec ram0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 0 0 0 0 0 0 0 0 0 0 ram2 0 0 0 0 0 0 0 0 0 0 ram3 0 0 0 0 0 0 0 0 0 0 ram4 0 0 0 0 0 0 0 0 0 0 ram5 0 0 0 0 0 0 0 0 0 0 ram6 0 0 0 0 0 0 0 0 0 0 ram7 0 0 0 0 0 0 0 0 0 0 ram8 0 0 0 0 0 0 0 0 0 0 ram9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0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1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2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3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4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5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0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1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2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3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4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5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6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7 0 0 0 0 0 0 0 0 0 0 sr0 0 0 0 0 0 0 0 0 0 0 sda
566 0 126 dm-0 242 63 0
dm-1 324 0
0 0 0 0 2 6. 以MB为单位输出统计信息 vmstat的-S和-M参数(大写和MB)将会以MB为单位输出。vmstat默认以KB为单位输出统计信息。 &&&[root@tecmint ~]# vmstat -S M 1 5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r b swpd free buff cach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0 0 0 346 53 476 0 0 95 8 42 55 0 2 96 2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12 15 0 0 100 0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32 62 0 0 100 0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15 13 0 0 100 0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34 61 0 1 99 0 0 linux下的Iostat命令的6个范例1. 输出CPU和输入/输出(I/O)的统计信息 不带参数的iostat命令将会输出CPU和每个分区的输出/输出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Linux 2.6.32-279.el6.i686 ()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2 0.01 1.54 2.08 0.00 96.24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59 161.02 13.48 82 dm-0 5.76 159.71 13.47 64 dm-1 0.05 0.38 0.00 2576 0 2. 只输出CPU的统计信息 iostat命令的-c参数仅输出CPU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 [root@tecmint ~]# iostat -c
Linux 2.6.32-279.el6.i686 ()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2 0.01 1.47 1.98 0.00 96.42 3. 只输出磁盘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 iostat命令的-d参数仅输出磁盘的所有分区的输入/输出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d
Linux 2.6.32-279.el6.i686 () 09/03/2012 _i686_ (1 CPU)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35 149.81 12.66 46 dm-0 5.37 148.59 12.65 28 dm-1 0.04 0.36 0.00 2576 0 4. 只输出某个磁盘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 在默认情况下iostat命令会输出所有分区的统计信息,但是若在iostat命令后加上-p参数和磁盘设备名,该命令将会仅输出列出的磁盘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 [root@tecmint ~]# iostat -p sda
Linux 2.6.32-279.el6.i686 ()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1 0.01 1.44 1.92 0.00 96.52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32 148.52 12.55 70 sda1 0.07 0.56 0.00 4120 18 sda2 3.22 147.79 12.55 52 5. 输出逻辑卷管理(LVM)的统计信息 iostat命令的-N(大写)参数将会输出LVM(LCTT译注:LVM是linux环境下对磁盘分区进行管理的一种机制,是磁盘分区和文件系统间的一个逻辑层)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N
Linux 2.6.32-279.el6.i686 ()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1 0.01 1.39 1.85 0.00 96.64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20 142.84 12.16 66 vg_tecmint-lv_root 5.13 141.68 12.16 48 vg_tecmint-lv_swap 0.04 0.34 0.00 2576 0 6. iostat版本信息 iostat的-V(大写)参数将会输出iostat的版本信息,如下所示。 &&& [root@tecmint ~]# iostat -V
sysstat version 9.0.4 (C) Sebastien Godard (sysstat orange.fr) 注意:vmstat和iostat的输出中包含多列的数据和标志,限于篇幅无法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析。如果你想知道更多的信息,请查看vmstat和iostat的man帮助手册。如果你觉得本文对你有价值,请在下面的评论框中与你的朋友分享。二 :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90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颜丽杰【摘要】《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控规中原有的问题愈加突出。本文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为控规内容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路;并适应行政体制改革与法律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编制与管理制度。【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科学技术;公共政策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FTER THE ISSUE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 ANALYSIS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ROM TECH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ASPECTSYAN LijieABSTRACT: The new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d Property Right Law bring challenges to the form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by distinguishing the technologies and public policies and provides alternative idea for the improvement the plans. It also suggests establish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 making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with 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and the requirement of related laws.KEYWORDS: regulato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 Property R public policy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后,借鉴国外“土地区划”的方法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后,“地块指标+图则”的控规演变为地方政府控制和引导土地开发的最直接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控规制度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控规的编制与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使控规陷入了更加矛盾的漩涡,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目的是遏制公权保障民权,而城乡规划作为公权力实施的重要依据必然受到更多地制约,由此使规划专业人员陷入了迷茫: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约束,一方面是问题重重的控规管理制度,原有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的变化?未来的控规该如何编制制度?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笔者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两方面来认识控规的基本属性,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控规管理做出另一番思考。1 从控规到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我国城市规划一直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政府控制城市建设的手段,详细规划则是对建设项目的空间落实,一直发挥着其“刚性”作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原有规划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运而生,其最初的目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规划的“弹性”,以满足市场开发主体多元化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高高在上、弹性不足的缺点,开始将市场的需求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体现了规划“自下而上”的发展要求。但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控规管理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弹性”强化的同时是“刚性”的逐渐丧失。从控规编制看,从开始到完成过程中的变数数不胜数,中央政策、地方政策的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对它产生影响,最后形成的规划成果与最初的规划构想相比可能已面目全非。到了实际规划管理中,由于土地开发主体需求的不同、社会现实情况不同、管理人员的认识不同,控规局部调整已非常频繁,但看似不起眼的单个地块指标的调整带来的是整体功能的失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如交通拥堵、市政与公共设施欠缺等,成为国内各大城市管理的难点,最终引发的是对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的质疑[1]。 规划指标调整的“蝴蝶效应”特征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于是有识之士开始思考规划技术手段的改变,如用地性质兼容性的提出、新旧城地块划分大小的区别等,力求通过加大规划内容的弹性来减少规划调整的数量,但收效甚微。深圳作为中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在实践中认识到规划技术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控规的问题,于是利用其在立法方面的“特权”①借鉴香港“法定图则”的经验,试图推行控规的法制化,来树立控规的“权威性”。但从1998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深圳法定图则仍面对来自社会及法律界的诸多质疑[2],规划部门工作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是规划调整不见减少,另一方面是调整程序的复杂化,使控规立法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3]。2 新法出台后的新问题已有矛盾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与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相对比,新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关注。在强调了控规重要性的同时,对控规的修改明确了几近苛刻的程序②。《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强化控规“权威性”和“刚性”,力图遏制当前某些官员凭借手中掌握的规划编制和管理权,以城市规划的名义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象。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的宗旨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就目前的控规管理现状看,想要达到法律的要求还任重而道远。不用说其他城市的控规调整,就算已经将控规上升为法定图则的深圳,每年处理的用地修改申请案例也是大量的。控规内容的科学性与控规管理的规范性都有待改善,在《城乡规划法》已实施的今天,这项任务尤其急迫。如果控规的编制与管理不及时做出调整,深圳法定图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将会在未来各地城市的规划管理中不断呈现。《物权法》出台后,城市规划将面临新的挑战,过去城市规划一直是作为城市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其权力。尽管《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私有产权的关注带来的必然是对规划的质疑。如何通过合法严密的程序来完善规划,并证明规划的公众利益性质将成为未来规划编制中的重点与难点。控规作为实际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必然会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从阳光规划的实际情况看,控规公示的参与者在各类规划中也是最多的。公众参与所产生的最大问题是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矛盾,百姓及相关利益主体所关注的是近期利益的保障,如大多数百姓参观公示项目进门第一句话往往都是“我的房子拆不拆啊”。这必然给关注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编制带来困惑,如路网规划时是拘泥于现状用地产权还是考虑未来整体路网的协调,这一简单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就截然不同。就连城市规划不同部门之间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用地审批人员认为规划编制过于理想,不考虑实际管理需求,而规划编制人员则认为审批过于现实,不考虑城市长远利益,两相对立局面长期对峙的结果是规划编制越来越随意,规划调整越来越频繁,互相抱怨并推诿责任。如不及时解决这个矛盾,可以预见的是城市规划的行业权威性将逐渐丧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将面临更多的应诉案件。3 关于控规属性的思考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属性,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到底属于什么?工程技术,法律,还是公共政策?相互关系又是怎样的?3.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公共政策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作为工程技术而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城市问题社会化、复杂化,单纯地依靠工程技术已解决不了城市规划的问题,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越来越突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提出:“城市规划是调控空间资源、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可见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已广为业内人士所接受。那控规是什么?如果说过去控规是土地空间资源的技术型配置,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以后,控规已转变为土地利益分配的重要工具,控规的编制过程也就是土地发展权的赋予过程[4]。但所有这些只是理论界的探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城市控规制度的完善仍停留在编制内容的探讨上,对控规如何向公共政策转变缺乏系统的思考,同时对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缺乏深刻认识。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在于:(1)目标不同:法律以维护公平、公正为惟一目标,必然在一定的情况下牺牲效率,“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张庭伟在《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一文中指出,影响城市的社会力量可简约为政府力、市场力和社会力,三种力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城市公共决策方向[5]。因此公共政策的目标更为复杂,有时会以公平为主,有时则更多地追求效率。(2)特性不同:法律具有强烈的规范性、稳定性、平等性,非经严格的法定机构及法定程序不得被废止和修改,只适于处理共性的问题。而公共政策则较为灵活,执行成本低,适用于处理特殊的、个别的问题。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具有高度规范性、稳定性、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公共政策才能转化为法律。分析我国的控规与美国的区划法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背景不同,美国经过了城市高速发展步入城市稳定期,城市建设速度放缓,对社会公平的要求较高,因此在效率上可以做出一些让步。中国目前仍为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就决定了控规管理不能牺牲效率。其次,国外的法制观念较为深入,有着适合区划法发展的“土壤”,在美国,一个公民可能不知城市规划为何物,但大都知道区划[6]。而中国的法制化道路还刚刚起步,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还有待完善。再次,区划法从产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从内容到制定程序上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区划法的各项指标不是由规划师计算出来的,而是由区划法规定好的,区划法由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由市议会(立法机关)批准的[6]。而控规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文件,连公共政策的要求都达不到,从决策机关上看我国的控规与“规章”都相距甚远”③。此外,在转型期的中国,不管是国家或地方政策都在不断的完善中,而控规是引导城市开发的直接管理依据,因此这些政策调整都要通过控规落实到土地开发上,在宏观政策不稳定的前提下企望控规的稳定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因此,将控规转化为法律的尝试为时过早且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必然会与现实的城市发展产生强烈的差距。“仅凭规划师的主观臆想将地块的使用条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无异于作茧自缚”[4],深圳法定图则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此。3.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科学技术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质上是一项公共政策,那与其他公共政策又有何区别?笔者认为由于历史的影响,从现在的规划管理内容看中国控规管理仍是以城市空间布局为对象,以城市科学(尤其是工程技术)研究为核心的城市政策,这是城市规划与其他公共政策的最重要区别,也是它的刚性与权威性之所在。但现今的规划由于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业内人员已很少有时间与精力对此进行科学谨慎的研究,一部分规划编制人员甚至不再把它作为工程技术来看待。如某河道系统规划将某河道宽度设计为4~10m,这些模糊的数字背后必然是对工程技术的严重忽视。这种现象在控规编制中更为突出,控规的编制内容仍以土地利用为主,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虽作为控规的强制性指标,却往往是拍脑袋的结果。其中的工程技术内容,如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仅作为配套规划而存在,造成了诸多问题,如缺乏从整体交通系统的角度对用地布局进行必要的审视,对用地规划的引导性也未能体现。而近年来对用地产权的重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公共事业规划对私有产权的影响很大,在公共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倾斜于某些私人利益群体,从而造成对控规工程技术研究的欠缺,《物权法》出台后这种现象将更严重。对原有的工程技术忽视的同时是对城市中新科学技术知识的欠缺,如土地经济学,除了基本原理外,真正运用到规划学科中的依然很少。在控规编制方面更是乏有问津者,业内人士普遍将这部分内容当作高校研究所的工作,而规划院注重的则是图面的表达和现有政策的落实。可能有人会辩解科技的发展使得各种意图与政策都有了实现的可能,但由于经济学水平的限制,却没有能力计算为此所花费的经济代价。城市科学是一个融合了多种科学的学科,由于它的高度融合性使许多人“知难而退”,但失去了科学性的支撑,控规必然逐步失去其权威性,最终带来的是规划修改的随意性。没有了科学技术限制的规划修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城市内的每个人都在承受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恶果,最后会将原因归结到规划上,这从各地城市满意单位的评比结果中可见一斑。4 从城市科学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改进综上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项以城市科学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决定了它的根本属性与最终表达方式,规划只有转变为公共政策才能通过公共管理落实到实际。城市科学是规划刚性与长远利益的保障,是规划政策的核心也是政策制定的基础。过去人们缺乏对控规公共政策属性的认识,现在似乎又有一种忽视科学技术内容的倾向,或者说将两项内容混为一谈,造成了规划内容杂而全,控制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最后却什么都控制不住。并由此造成了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的丧失,一方面规划编制人员可以将规划的调整归究于政策的变化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对城市科学的研究缺乏原动力,甚至对基础调查也敷衍了事,规划编制中的低级错误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尽管指标越来越细,但缺乏操作性,落到实际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指标怎么调办事人员说了算,却可将这些调整归结为规划编制得不好,因此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规划中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某些已看出端倪的开发单位为了谋取私利甚至已开始将其“黑手”深入到规划编制单位中。笔者认为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思考控规内容的完善并依据公共管理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管理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控规中的顽疾,对处在困惑中的行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4.1 控规中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既包括原有的工程技术内容,如城市交通设施容量预测与交通线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容量预测与规划、公共设施容量预测与规划、人口与环境容量预测与规划,其中一部分工程技术的研究成果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为社会所认识并逐渐转化为技术法规,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④。也包括经典的城市规划原理,如用地布局的基本原则、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的保护原则、生态廊道的保护原则等等。同时一些新的技术如计算机技术在日照分析中的应用等也为规划行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些都应当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刚性”的内容,也是控规稳定性的保障。由此形成了控规中的强制性指标体系:(1)用地分类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周边用地性质确定大体的用地分类,并对不同用地提出不同配套要求);(2)最大交通容量:根据交通容量预测及交通专项规划提出;(3)最大基础设施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容量预测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提出;(4)公共设施容量(根据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如幼儿园、小学、体育设施的配置);(5)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保护内容(如建筑协调区高度控制、各种景观廊道控制);(6)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内容(如景观高度分区控制、机场净空的保护要求);(7)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日照间距要求,建筑通风要求等)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这部分内容应为规划编制的重点,从总体层面一层层细化到规划管理单元,再对规划地块进行分配。新开发地区由于周边控制因素少,可将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作为引导性指标,将有助于解决主要矛盾(如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套不足、交通拥堵等)强调整体控制与重点控制,并可以根据新的城市理论(如TOD开发模式等)及时调整规划重点。同时明确规划编制单位所应承担的任务与责任——技术咨询,这将有利于强化规划的稳定性,并由此改变现今规划师只能作为地方政府或领导“画图匠”的尴尬地位。4.2 控规管理向公共政策的转变控规包括上位公共政策的落实,如国家政策(住宅90m2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国家开发区管理政策等)、部门规章和各地地方政策,其自身也是一项公共政策,因此依据公共管理的要求探索控规制度的完善,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有效解决控规的矛盾与问题。笔者从以下4个方面对控规管理的转变提出设想:(1)职权赋予:将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可行的。邹兵、陈宏军分析深圳法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90_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定图则实施过程中规划调整案例指出:“总体来看,由规划行政部门同意而最终由市规委否决的案例仅为15%”,规划行政部门所提供的初审意见对规划调整的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3]。将这部分自由裁量权保留在规划行政部门有助于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政策的落实与否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一目了然,并有助于提高效率。在科学技术、法律、上级公共政策及本部门政策的左右之下,自由裁量权已所剩无几,而规划委员会则可以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规划委员会仍属于行政机构,而非立法机构),更有助于廉政建设。(2)管理程序:为保障公共政策实施的弹性,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以申报为主的控规规划管理程序,由土地开发部门(招牌挂土地则由土地储备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控规刚性指标,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可行性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规划刚性指标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方案,并明确地块的其他各项控制指标。由此简化规划审批程序,并可减少规划调整工作量。(3)政策调整:规划中的公共政策可根据现实情况做适度调整,公共政策调整与现有控规调整的区别在于,原有控规调整是针对单个地块的调整,调整工作量大无法满足法律程序要求。而公共政策调整具有普适性、稳定性与规范性,可根据法律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审议通过。(4)政策实施:《物权法》与控规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包括近期政策与远期规划)的实施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当与私有产权产生矛盾时,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律是一切行为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的执行必然不能违反法律的要求)政府应试图通过协商或政府赔偿的方式来实现规划的目标,而不应过分拘泥于现状。从法律上来讲这也是公平可行的,为了公众的利益,城市规划损害了部分人的私有权力,公众就应该通过经济赔偿(即政府赔偿)来补偿其所受的损失。需要强调的是这样做的前提是规划的科学性,在社区层面则更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可。5 总结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权力与责任的分化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质,并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分化来思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革,可以明确城市规划师的责任分化,同时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威性,并不断加强规划实施的弹性,以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本文获第三届“求是理论论坛”征文专业组奖)注释(Notes)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39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4种法律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指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依照执行”,但也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以制定,且规定了严格复杂的制定程序。《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决策机关看,控规的地位连“规章”的高度都达不到,自然可以理解法律界对于深圳规划委员会的质疑,到底是政府机构还是立法机构?④ 这些技术规范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呈现出其过时性,需要在现实中不断修改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规范仍是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参考文献(References)1 李浩.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规划,2008,(2):45-49.2 郭素君,徐红.深圳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J].规划师,2007,(6):70-73.3 邹兵,陈宏军.敢问路在何方——由一个案例透视深圳法定图则的困境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3,(2):61-67.4 田莉.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7,(1):16-20.5 张庭伟.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J].城市规划,2001,(7):7-146 邢铭.从区划法看城市规划控制方法的改进[J].规划师,2002,(10):53-5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200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Z].2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1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Z].2005.三 : 中兴鹰眼详细规格揭晓:支持眼球操控
【手机中国 新闻】美国当地时间1月4日下午,中兴正式推出了号称是用户全程参与的智能手机&&中兴鹰眼。这款手机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入了眼球追踪技术,通过眼球就可以操控屏幕,完全解放双手。不过,当时中兴并没有给出该机的详细参数,直到现在才有了。
中兴鹰眼 国外众筹平台KickStarter产品页面显示,中兴鹰眼采用5.5英寸1080p屏幕,搭载骁龙625处理器,前置800万像素镜头,后置1300万像素+1200万像素摄像头组合,支持OIS光学防抖和光学变焦。同时,该机内置3GB RAM+32GB ROM存储组合,配备3000mAh电池和双SIM卡槽,支持最高256GB存储卡扩展,其他如指纹识别、Hi-Fi、NFC、Type C接口和快充也全都有。
中兴鹰眼 众筹阶段的中兴鹰眼定价仅199美元,约合人民币1364元。即使是按普通智能手机的标准来衡量,这样的价格也是非常实惠了。偏偏中兴鹰眼还可以通过眼睛和语音指令来完成翻页等操作,心动吗? 四 : 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 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 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以落实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目标为目的 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质是在微观层次上对城市土地资源合 理配置和对城市建设开发行为的控制与调节。具体内容可归 纳为三个方面: (1)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定性控制--最终确定土地使用用途 和兼容的用途,即确定用地使用性质; (2)城市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即制定定量控制要求; (3)城市土地开发空间位置控制--即制定定位控制要求。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 包括下列内容:? ?? ? ? ?1.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 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 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6.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2.1规划范围的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确定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 (1)用地范围确定应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指导下进行,体现规划各 阶段的连续性。应考虑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用地结构、交通结 构、分期建设规划等方面的特点和要求。为了做到上下衔接,规划范围 最好是其中的一个功能组团或某一期建设用地,如居住功能区或新区建 设部分。 ? (2)规划区用地功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典型性。控制区的特点不同, 控制方法、重点不同。由于具有近似的功能和特点,规划具有针对性, 对控制区容易提出适合的控制方法,以突出规划重点。如规划范围为全 部旧城区,在编制规划时,容易将重点放在旧城改造一些特殊矛盾上, 对症下药,从而提出更切合旧城实际的用地调整、利用与建设控制方法。 ? (3)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城市在各个时期有不同建设重 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或由于土地批租,需要进行用地规划控制,来 指导城市建设行动,规划范围往往根据以上需要确定。 ? (4)根据城市干道网系统确定。干道网系统是城市的骨架,也是划定 规划用地范围的主要因素。 ? 此外,城市自然地形、地物、地貌、大型基础设施也是确定规划范围 的重要因素,如河流、山体、湖泊等。2.2用地性质的确定确定用地性质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土地使用控制要求。依据土地使用规划, 应首先把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分门别 类落实在相应用地上,保证土地使用规划的延续性。 ? (2)、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由于受深度限制,总体规划和分区 规划不可能对等级较低尤其是居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作出详细周全安 排,规划时应根据控制区性质、规模和特点进一步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 项目、规模、分布,进行用地落实,这是深化规划进行用地细分的必备 内容。 ? (3)、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市、分区级的市政设施在总体规 划或分区规划中有明确安排,规划一方面应予以落实,并协调好它们同 周围的用地关系,另一方面应根据规划控制区特点,完善区内配套的市 政设施,如环卫站、邮电所、变电所、垃圾收集点等设施项目、规模、 分布,进行具体用地定点。 ? (4)、其他方面要求。因工程地质条件、环境污染限制、现状条件、 用地周边条件、实际建设需要或上阶段规划不当等原因时,规划应调整 或重新修正某些地块用地性质。2.3 确定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是指在细分土地某地块用地使用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 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土地使用兼容性涵盖两种概念: 其一是指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土地中共处的可能性,即表现为同一块城市土 地上多种性质综合使用的允许与否,反映不同土地使用性质之间亲和与矛盾的程 度。 其二是指同一土地,使用性质的多种选择与置换的可能性。表现为土地使用性质 的“弹性”﹑灵活性。 城市建设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可变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性既不能偏离总体规 划或分区规划宏观控制的轨道,但也不能排除适当变更的可能,规划应提出地块 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用地性质的条件和更改要求,以及不得更改用地 性质的条件等等。用地性质更改分为同类更改和不同类更改,如商业服务用地改 变为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是同一大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两个中类之间的更改, 属同类更改。【】居住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用地属不同类更改。土地兼容性的例子2.3 确定土地使用的兼容性一般有下列情况时,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带来环境污染等; (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 (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如占用供水、供电设施、 中小学或公共绿地。2.4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数(建筑限高)、绿地率、允许居住人口等。2.4.1容积率的控制容 积率即单位地块用地面积上所获得的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与地 块上建筑总面积之比。容积率是定量控制指标的核心,也是规划管理部 门与房地产开发部门之间矛盾的焦点,因此确定容积率时,应审慎研究, 一般考虑以下方面: (1)、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宏观要求,合理划定容积率分布区,保 证城市中建筑的合理分布。 (2)、根据用地性质不同要求来确定。不同用地性质,容积率取值有较 大差别,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同,商业居住用地与行政办公用 地不同,居住用地内中、小学、托幼与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不同。 (3)、根据土地区位差来确定。一般而言,容积率市中心高,边缘低; 临街高,不临街低。 (4)、根据开发建设的经济效益来确定。为推动城市建设开发,保护开 发商积极性,必须保证房地产业有合理的产出。开发建设的投入必须通 过房地产产出获益回报,容积率大小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 时,为了保证城市整体利益,规划必须适度控制容积率,以满足建筑的 通风、日照及公共卫生要求。 (5)、根据开发建设的政策来确定。如鼓励开发改造旧区,实施开发安 居工程,或鼓励引导开发者投资公益设施时,政策上应适度奖励开发容 积率作为补偿。? ?? ??2.4.2 建筑密度控制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建筑基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百分 比)。它反映了用地上建筑的疏密关系。建筑密度的控制应考虑一下 方面: (1)、用地性质要求。用地性质不同建筑密度控制有较大差别,居 住用地与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有区别,居住用地中一类用地和二类用地 有别,普通住宅建筑密度比别墅区高,中心区比边缘区高,住宅区比 学校建筑密度高。 (2)、容积率因素。容积率过高,建筑密度不宜过大,即留出一部 分空地供户外活动。例如高层建筑周围应留出空地。 (3)、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地段,建筑密度不宜过大。 因此,建筑密度指标应根据不同项目的对环境要求来确定,如医院、 中小学、托幼,空地应多一些,建筑密度低一些。???2.4.2 建筑平均层数(建筑限高)控制? ?建筑平均层数即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累计面积之比。 在较多情况下,用建筑限高替代建筑平均层数更为合理,因为各类建筑 的层高是有区别的。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允许的建筑最大高度,它比平 均层数更准确地反映了建筑在垂直方向的尺度。在对沿街建筑,具有传 统风貌街区和重点地段规划时,采用建筑限高控制规定,更利于对环境 空间、视觉景观进行控制。而对住宅建筑而言,控制建筑平均层数更为 简洁便当。建筑限高控制还应考虑到航空、微波通信、消防、防震等专 业方面的要求。2.4.3 绿地率控制?绿地率是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或环境美化空地(包括小块水面、活动 场地等)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绿地率指标反映了地块绿地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水平。绿地率控制与 用地 性质、地段位置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地块应有不同的绿地率控制指标。?一般来说,居住用地绿地率比工业用地高,新城区比旧城区高,风景旅游区比一般区高。?在规划中,为鼓励开发单位向公众提供开敞空间、公共绿地和垂直绿地, 应给相应的地块增加建筑面积补偿。某市具体确定了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①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任意方向净宽度不小于5m,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②常年作为公众使用,中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③上空不得有 主体建筑,但不包括有骑楼、交通廊或采光天棚等。2.4.4 居住用地允许居住人口控制允许居住人口是指在不减少居住用地面积条件下,地块内允许居 住的最大居民人口数量。 允许居住人口的确定应考虑一下方面: ?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划定各区人口分布密度,这是确 定允许居住人口的基础。 ? 用地区位。用地区位不同,人口分布有较大差异,新区人口密度 低,市中心区高,沿干道两侧地块高,一般区段低。 ? 开发强度。开发强度大,人口密度高,容积率高,提供居住面积 多,居住人口多,相反则低。 ? 城市建设政策。城市建设政策是制定人口密度分布规划的重要因 素。例如在旧城改造时,不同的居民安置政策,是就地平衡、疏 散还是增加人口,直接影响允许居住人口规模控制。?2.4.5 开发强度的控制方法(1)、日照间距法; 根据当地日照情况,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2)、地价分析法; 据经济学中边际收益(成本)递减(增)的原理,房地产 项目的收益与支出状况随规模变化而变化。 找出房地产商能获 取最大额的利润,也愿意支付最多数量的地价。 (3)、投入产出分析法;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城市经济并不富裕,基础设施建 设需要大量投资,市政府不可能再投入太多的资金对旧城进行 改造,现行城市建设和投资特点决定了土地开发尤其是旧城改 造必须走资金自求平衡的道路,必须体现投入产出平衡的原则, 土地开发总产出不仅包括应收回的成本,而且包括应得的利润, 即 开发总投入X利润率=总产出-总投入2.4.5 开发强度的控制方法(4)、环境、景观分析法; 依据美学和环境心里学的有关理论,从地块与周围的自然地形,地 貌及环境景观的关系来寻找一种分析方法。 (5)、城市规划管理法(建筑容积率奖励); 针对建筑开发管理国外采用了一些引导措施来改善城市环境,包括: 广场奖金制度与综合设计制度﹑奖励分区制度﹑特定区制度等。例如广 场奖励制度是对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各个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如果能在 设计上尽量降低建筑覆盖率,并将腾出来的空地设计成可供市民自由享 用的公共广场,那就可以对这个项目在容积率方面给以一定的奖励。 (6)、城市环境容量的制约 城市环境容量是指城市现状和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供量 以及公共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能力。从城市建设发展角度看,环境容 量在逐步扩大,但对城市最终建设总量必然有一定制约。对单块基地或 地区容积率的确定,应该充分考虑城市容量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各项配 套设施的情况,做到远期和近期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在供需平 衡的原则下,实行动态调整和总量控制。2.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 所需,按居住区标准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用地特点 给与不同控制要求。从项目特点 来看,有盈利性的和公益性的。盈利性项目,如商业服务设施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可自由调节,规划可以引导。非盈利性项目,如幼托,在开发过程中很容易 被排斥,必须加以严格控制。从用地特点看,有要求单独设置的项目,如中、 小学、菜市场等,需要严格控制;也有可混合设施的项目,如商业住宅混合用 地,办公住宅混合用地等,控制要求应有差别,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特点, 有以下两种定位控制方式: (1)、指令性控制,是指对公共服务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严格 控制的方式 (2)、引导性控制,是指对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设置地块与定位要求 不作强硬控制的方式。引导性控制只提出一定建议,指导规划实施。完全 引导控制的公建项目较少,对大部分公建的项目、规模、定界、定位控制 一般采用指令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公建项目及设施控制表类别 教 育 项目 托幼 小学 普通中学 门诊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医院 文化 体育 文化站 居民活动场 用地面积 ● ● ● □ □ ● □ ● 建筑面积 ● ● ● ● ● ● ● □ 设置地块 ● ● ● ● ● ● ● ● 设置位置 □ ● ● □ □ ● □ □粮油店商业服务 煤气站 书店 集贸市场 金融 邮电 银行 邮电局、所 变配电室 煤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市 政 公厕 垃圾收集、转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车处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 行 政 派出所 居委会□● □ □ □●● ● ● ●●● □ □ □●□ □ □ □2.6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1)、机动车出入口控制: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考虑到外围城市道路的性 质、等级及交通繁忙程度等因素。为减少街区内交通影响城市主要道路, 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要道路上不准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得已时,应 尽量减少出入口,并严格控制数量。 (2)、停车场地控制:停车场面积大小取决于各用地单位的建设规模、建 筑性质。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面积标准,应根据各城市性质、经 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拥有率以及城市用地现状等 因 素综合考虑2.7 建设范围控制??建设范围系指用地允许被建筑占用的范围,即建筑红线范围,控制内容 包括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和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建设范围距离控制与建筑高度、建筑性质、日照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 有关。一般来说,建筑不应紧贴地块用地界线进行布置,否则,相邻地 块建筑为保留规定的建筑间距不得不后退一定距离,带来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当边界外为未建设区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根据各地情况 做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建筑朝向是很重要的,因此,南 北向与东西向后退的距离有较大差别。当外界线外已有永久性建筑时, 后退距离应按建筑间距有关规定予以控制。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如中学、 小学、托幼、医院、污染工厂应按专业部门要求控制后退距离。2.8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的市政工程设施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 力工程、电讯工程、煤气及供热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消防人防工程、 防洪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等。容量估算。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规模和 设施标准对各种市政设施需求量进行预测。如用水量、污水量、排洪量、 用电量等进行估算,以确定相应市政设施数量、用地、设施容量、等级 等。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管网及设施布置。根据道路网系统和市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综 合考虑市政工程间的关系,解决相互矛盾,选择合适位置,安排各类市 政设施用地。如加压站、变电所、垃圾站等。 (2)、妥善处理工程管线与城市主干管线的衔接。应根据规划区外围道 路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现状条件、规划条件,加以综合分析,确定区内工 程管线走向,解决好各种工程 设施与区外设施的衔接问题,遇到矛盾, 应尽量对区内工程设施布局进行调整,以服从整体规划。五 : 湖北利川鱼木寨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1章)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利川鱼木寨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利川市旅游局2009年11月1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场地条件分析 旅游发展条件分析 景区用地规划与总平面布局 景观结构与分区项目策划 道路交通系统与游线规划 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规划 工程管线规划3 8 32 38 43 86 98 102 106 113 181 183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第九章第十章综合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2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第一章1.1 编制背景1.1.1 鱼木寨保护与有效利用的需要 1.1.2 打造利川旅游品牌的需要 1.1.3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需要总则4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1.2规划原则1.2.1 保护优先原则 1.2.2 有利旅游原则 1.2.3 打造精品原则41.3 1.4 1.5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 规划性质1.5.1 本次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1.5.2 有关本次规划内容取舍的思索5 5 61.6规划依据63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1.1 编制背景1.1.1 鱼木寨保护与有效利用的需要鱼木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工作需要得到 规划的科学指导,其资源价值的发挥离不开规划的合理组织。 故,本次规划应加强景区的保护力度、有效利用景区现有人 文、自然资源,使文物保护与资源利用协调统一。 利川作为恩施州北线“清江山水画廊”的重要构成,也将会在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有重要影响;而作为利川市旅游龙头之一 的鱼木寨景区,在此应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深入挖掘其文化与自然资源内涵,扩大外延, 提高核心竞争力,以突显鱼木寨景区在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的地位 与作用。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1.2 规划原则1.2.1 保护优先原则鱼木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是历史和自然留给 我们的宝贵而不可再生的遗产,“存在”是其第一价值,只 有在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其 它多种功能。因此,保护优先必须成为鱼木寨景区发展的前 提条件。1.1.2 打造利川旅游品牌的需要“十一五”期间,利川市旅游业得到长足进步,旅游发展 软、硬环境的完善与改良,提升了旅游产业水平,旅游业在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逾显重要。旅游业正逐步 成长为利川市发展较快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旅游品牌对旅游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鱼木寨应 充分发挥其独特旅游资源的优势,为利川打造“天上鱼木寨、 地下腾龙洞、人间大水井”的旅游品牌作出重要贡献。1.2.2有利旅游原则1.1.3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需要2008年7月,在省委、省政府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恩施现场会上,省委书记罗清泉首次提出“鄂西生态文化旅 游圈”概念。2009年,湖北省发改委编制了《鄂西生态文化 旅游圈总体规划》。 恩施州是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三大旅游板块(“一江 两山”生态文化国际旅游区、荆襄文化旅游区、清江土家民 俗风情旅游区)之一,在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具有重要的 战略地位。鱼木寨交通不便、设施简陋的现状影响了景区内的居民 生活,也不利于景区旅游活动的发展。规划应对症下药,在 交通、服务设施配套、环境与文物保护、旅游产品开发等方 面下足功夫,以便为景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活动的 正常开展做出贡献。1.2.3 打造精品原则鱼木寨景区所具有的独特土家民俗资源是鄂西生态文化 旅游圈的核心价值之一,这使鱼木寨景区具备发展精品的条 件,我们应充分挖掘景区资源优势,突显地域文化特色,提 升软硬件的水平,为打造精品服务。4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1.3 规划期限本着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程一致的精神,结合与恩施 州旅游总规分期的衔接,考虑利川市旅游发展总规的时限特 点,确定的本次规划期限为2009年—2020年,共计12年。近 期5年,为2009年至2013年;中期7年,为2014年至2020年。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1.4 规划范围根据鱼木寨景区的地形地貌特点,结合文物单位的保护 范围,考虑景区景观完整性及自身发展需要,结合行政区界 的实际情况,以冲沟、山脊、现状道路等地形、地物为标志, 确定的景区范围为: 东接鸡头沟河;西达杨柳村,西北以重庆市界为边;南 至中山村,北抵鸡头沟大桥,规划总面积为3.09平方公里。 该区域隶属利川市谋道镇大兴乡鱼木寨村。5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1.5 规划性质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对规划性质的界定,结合《城乡规划法》对各类规划阶段划分的要求,本次规划的性质为: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协调考虑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核心内容。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1.5.1 本次规划的任务和内容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 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 区内的发展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本次规划以《旅游规划通则》为依据来编制,根据该通 则,本次规划的内容构造如下: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 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 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 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 质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 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对各地块的建筑 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由于鱼木寨属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们还专门编 制了文物保护专篇,其相关要求也进入指标体系,这也是 《旅游规划通则》所未作要求的部分。1.5.2 有关本次规划内容取舍的思索按照利川市旅游局的要求,本次规划的重点是旅游控制性 详细规划,但旅游控规离不开发展规划与旅游总规的指导与制 约,而鱼木寨从未编制过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与总规,因此我 们应站在区域经济发展与总体协调的角度对两类规划的相关内 容进行分析与思考。故,本次规划对旅游发展方面有重点地突 出了以下内容: 分析规划区的客源市场需求、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的现 状与预期发展;明确规划区的旅游主题与形象定位;提出旅游 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与特色营造要求;以保护优先、 永续利用为指导进行空间布局;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投 资分析;并对主要旅游产品进行了设计与创意等。6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1.6 规划依据规划主要依据国家旅游、环保、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市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文件、条例以及与旅游相关的 国家专业通则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 (5)《旅游规划通则》(GB/T),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 (6)《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布实施; (7)《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 (8)《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 (9)《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10)《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利 川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11)《鄂西生态文化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送审稿) 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9年3月;(12)《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2年10月;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0——2010)》,中国地质大学,2000年; (14)《利川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20)》,中国地质大学,2001年; (15)《利川市志》,1993年; (16)《恩施州“十一五”旅游业发展纲要》,恩施州旅游局,2005年; (17)《利川市“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利川市旅游局,2005年; (18)《利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利川市人民政府,2005年; (19)《利川民族文化览胜》,2002年9月; (20)利川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鱼木寨景区发展布局的设想;7
本文标题:
本文地址:
猜你喜欢的:
本站推荐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湘源控规里鼠标问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