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自治区女子监狱狱二监区二监分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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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17 条,得分 1649 分,平均 97 分)
[] 43 楼 清风笑烟雨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去年媳妇考贵阳,考过了,今天我在考虑要不要也试试。
[] 42 楼 奔向未来的日子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哈哈,贵阳人民真有才。厉害了我的哥下一句:承让了我的弟,说啥呢我的妹,严重了我的儿,咋滴了我的孙。
[] 41 楼 演绎玫姆瓿∽飨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哈哈,还是我们贵阳给力!
[] 40 楼 梅花疏淡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2017考试职位表,这个没毛病!嘻嘻!
[] 39 楼 雁横烟渚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每次贵阳招考都这么激烈,why?给个理由请。
[] 38 楼 阳光、刺疼我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我想考贵阳的事业编,不知道收入,谁能解答一下?
[] 37 楼 单眼皮男生b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贵阳真是一个好地方啊。
r 我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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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教师招聘,面试内容为啥不清楚?
[] 35 楼 楚峡云归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我想知道贵阳还有招聘么?事业单位或者教师都行。
[] 34 楼 清晨第一缕光   打分:用户设置隐藏  发表时间:用户设置隐藏
七岁那年,&我抓住了一只蝉,&却以为抓住了整个夏天。十五岁那年吻了她的脸,&我以为能和她永远。二十二岁再相见,&我以为能再续前缘,&她却告诉我一晚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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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黔女一监减字第689号-700号)
信息来源:
刑罚执行科&
发布时间: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89号
罪犯周其先,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黔织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于2010年9月10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刑止:2018年6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七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零两个月,剩余刑期二年。
罚金5000元人民币(未缴纳,附困难证明、上账消费明细)。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剪花边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周其先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建议对罪犯周其先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0号
罪犯蔡国琼,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的第六项,认定被告人蔡国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于2008年3月24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至2015年2月先后三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七个月。刑止:2017年11月26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四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缴纳,附困难证明、上账消费明细)。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脱鞋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蔡国琼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预留三个月出监教育时间,建议对罪犯蔡国琼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1号
罪犯李学花,女,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农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3月22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2月至2015年2月先后四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三十六个月。刑止:2021年10月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四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二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五年零四个月。
从严依据: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上大底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李学花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李学花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2号
罪犯余大飞,女,1978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黔六中刑一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主文对被告人余大飞的定罪部分,撤销其处刑部分;上诉人余大飞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8月20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至2027年7月28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7月28日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至2015年2月先后二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三十个月。刑止:2025年1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四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二年,剩余刑期八年零七个月。
从严依据:暴力性犯罪原判死缓。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油面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余大飞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暴力性犯罪原判死缓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余大飞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3号
罪犯徐忠敏,女,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2000)筑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2日作出(2001)黔刑经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3月28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至2015年6月先后四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六十二个月。刑止:2017年11月1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五年零四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附困难证明、上账消费明细)。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套上机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徐忠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六个月,建议对罪犯徐忠敏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4号
罪犯龙启会,女,1969年10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农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7日作出(2004)黔东刑一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日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1月17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至2015年6月先后三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八个月。刑止:2021年8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剩余刑期五年零二个月。
从严依据: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2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划片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龙启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龙启会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5号
罪犯郑友妹,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安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8月25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至2028年1月28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7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至2014年7月先后二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三个月。刑止:2024年6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十一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八年 。
从严依据: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4年3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炼胶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郑友妹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郑友妹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6号
罪犯谢维群,女,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云法刑初字第9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王成林、谢维群、谢洪江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4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月19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0月至2015年6月先后三次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共计二十七个月。刑止:2017年10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1、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附困难证明、上账消费明细)
2、所得赃款72878元予以继续追缴(未履行,附困难证明、上账消费明细)
从宽依据:残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留监,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谢维群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残犯从宽掌握一个月。预留三个月出监教育时间,建议对罪犯谢维群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7号
罪犯覃金会,女,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0年7月23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2月25日经本法院裁定减刑共计十二个月。刑止:2021年1月19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四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四年零七个月。
从严依据:暴力性犯罪原判十年以上。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0年7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打磨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覃金会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系暴力性犯罪原判十年以上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覃金会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8号
罪犯马朝珍,女,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黔六刑一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2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至2032年9月28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9月28日止。
刑止:2032年9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九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四年零八个月,剩余刑期十六年零三个月。
从严依据: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12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划片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马朝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二十个月,因其系暴力性犯罪原判无期从严掌握扣减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马朝珍减刑十九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699号
罪犯王芳,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止:2023年2月28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一年零七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剩余刑期六年零八个月。
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附困难证明、上账消费明细)。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5年4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手套上机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9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王芳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建议对罪犯王芳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黔女一监减字第700号
罪犯邵福珍,女,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筑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14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2日。
刑止:2025年7月12日;减刑起始时间:二年零十一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九年零一个月。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从宽依据:积极履行财产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从2013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打磨工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分;技术教育92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
综合记功:无。
监狱表扬: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减刑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减刑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邵福珍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十二个月,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从宽掌握一个月。建议对罪犯邵福珍减刑十二个月。特提请审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letter-spacing: -1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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