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签收人开户行处理失败,签收行开户行行号怎么查询录入错误,请确认签收人开户行行号怎么查询正确后再发起申请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签收、贴现的操作步骤-喜氏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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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签收、贴现的操作步骤:  1.使用设备登录企业网银,进入票据业务  2.电子票据申请--背书转让申请  3.新建--录入接收单位的账号(接收单位的名称、开户行、开户行行号等)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复核:  1.换另一操作员登录企业网银,进入票据业务  2. 电子票据复核--背书转让申请复核--详细--发送  提醒: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需要双方都开通企业网银和电子票据业务,接收人的开户行、开户行行号都必须一字不差填写正确。:  1.使用电子终端设备登录企业网银,进入票据业务  2.左手边菜单:电子商业汇票--待处理业务  3.选择机构名称、账号、待处理类型选择待签收票据--确定  4.显示出待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提示收票签收  5.打印汇票,如果没有要求打印可以忽略,其实把票号记下来就好了  6.签收--输入密码--确定--确定--返回  7.打印明细,票量不多的话同样可以忽略  签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级授权  1. 进入企业网银,票据业务  2.左手边菜单:提示收票 -- 提示收票签收指令批复  3.签收然后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再进行下一步确定(对方贴现)操作步骤  1.票据业务,左手边菜单:贴现  2.逐笔申请指令 -- 贴现申请  3.选择“其他工行网点”-- 城市 -- 贴现行 -- 贴现利率(每次都不同的)-- 可再转让  4.贴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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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定义: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号码的组成规则:出票登记成功,NPC自动生成唯一的电子票据号码。 电子票据号码分为5个部分,共30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结构如下:(1)票据种类标识为两种: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2)支付系统行号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3)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票据信息成功登记到ECDS的工作日。(4)当天流水号为ECDS系统当天唯一的流水号。(5)校验码为ECDS系统自动生成,用于防止录入错误。电子商业汇票注意事项: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电子商业汇票样票:电子商业汇票优势:一、票据业务的交易效率更高 1、回款速度加快,收票、托收实现零在途。 纸票收款:客户开出票据到资金中心确认收票入库,完成全过程至少需要3—5天时间,且票据传递需要销售、财务部门多人参与,收票信息通过人工统计,容易出现差错。电票收款:使用电票银企直联后,客户在银行一经开出电子票据,瞬间到达经营单位银行账户,完成收款。纸票托收:办理纸票托收需提前7天委托银行收款,如有票据瑕疵还需补证明或退票,耗时耗力,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电票托收:持票方直接在电票系统向票据承兑人提示付款,不存在瑕疵票据,无退票可能,当天款项即可到账。 2、开票、背书时间缩短,付款效率更高。 开票方面,目前自开纸质票据,从向银行提出开票申请,存入开票保证金,经银行审核、承兑、出票,到经营单位取得纸票传递给供应商,一般需时3-5天。开出电票业务全部在在网上银行操作,开票成功后可直接将电票发送到供应商的电票账户,时间可缩短至1-2天。背书方面,一般纸质汇票的背书付款,需要票据盖章、邮寄,一般需耗时2-3天,因背书不规范如票据盖章不清晰、缺损等还有可能造成供应商退票。电票背书仅需登录网上银行提交背书申请,经过银行处理后,供应商即时可以登录网银签收电票,实现收款。 二、票据的运作成本不断降低 使用电票后,不需再承担纸票的因邮递、查票等而产生的费用,节省传递成本、查询成本和在途资金成本。借助网上管理平台,可以轻易实现票据电子化管理,准确查询到每一笔票据对应的票面信息及资金流向,管理成本不断降低。三、票据业务的操作零风险 纸质票据易发生遗失、损坏、抢劫、假票、背书不连续、票面瑕疵等问题,给经营单位造成了保管风险、传递风险、诈骗风险、资金托收风险等隐患。而电票一切活动均在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该系统具备金融级的系统安全及信息灾备保障,杜绝了纸票流通过程中的一切风险。电子商业汇票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的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国内贸易往来§ 开票方需要开通其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 收票方需要开通其账户行的网上企业银行§ ECDS电票最终将全面取代纸质票据★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贸易结算§ ECDS电票的付款期延长为一年§ 票据贴现的期限也被相应的调整电子商业汇票开通银行:目前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已开通上线的银行,推荐如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南京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操作类型:§ 网银端操作包含出票登记、批量出票、保证申请、提示承兑、提示收票、未用退回、背书转让、质押、解除质押、贴现、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同意清偿、通用回复以及通用撤销等票据业务环节的处理§ 每个业务环节都历经提示、签收:企业参与使用ECDS系统,对每一笔业务的发起,均需对对方做“提示”;对每一类、每一笔业务的接受或拒绝,均需做“签收回复”操作指引(以中行为例) 1. 开票 (开票包含三个步骤:出票登记、提示承兑、提示收票) 1-1出票登记:汇票业务→电票出票→出票信息登记→填写票据相关信息并提交→完成出票信息登记 1票据种类:下拉菜单,可选择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2出票人名称、账号、帐户开户行:下拉菜单,根据客户电票功能时的信息提供下拉框供客户选择3保存收款人信息:选输项,若勾选,则保存收款人信息;4收款人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5收款人账号:必输项,1—32个数字或字母;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7收款人开户行行号:必输项,12个数字;可通过输入关键字如查询获取(如“招商银行上海”),如是中国银行辖内支行或网点,需具体查找到某支行如“中国银行 上步支行”的行号8出票日期:系统回显,默认当日;9票据到期日:必输项,格式为yyyy/mm/dd,提供客户日历选择方式,不得超过出票日12个月,可通过日历功能键选择;*10承兑人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需与合同保持一直,具体至某支行,不可填入网点(网点不具有承兑资格);*11承兑人账号:必输项,承兑人为银行时帐号填“0”;12承兑人开户行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按照客户对应的开户行填写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13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必输项,12个数字,可通过输入关键字如查询获取,如“中国银行深圳 龙华”的行号;14出票金额:必输项;15能否转让:必输项,若选择禁止转让,则该票据不允许背书转让;16出票人备注:选输项,1—256个字符。1-2提示承兑(需授权): 汇票服务→电票承兑→提示承兑→提交帐号信息→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提交 注意:合同编号、发票号码、提示承兑人备注为选填项,可不填 另一操作员登录此页面进行授权→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手动按OK键→提交1-3提示收票:汇票服务→电票承兑→提示收票→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提交注意:提示收票人备注为选填项,可不填;交易信息将回显在USBKEY的蓝色屏幕上,请确认交易金额等信息后手工摁下USBKEY上的OK键进行提交。2. 收票(需授权)(此功能仅用于票据开出后第一手收票人签收票据,如对方背书转让的业务请详见签收背书转让) 汇票服务→电票承兑→收票确认→提交帐号信息→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提交点击票据号码将看到票据详情注意:回复人备注为选填项 另一操作员登录此页面进行授权→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授权通过→手动按OK键→提交3. 背书转让(需授权)(须在票据已经收妥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服务→电票背书→背书转让→提交帐号信息→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填写被背书人信息→提交可批量背书,也可单笔点击票号查看票面信息后再进行背书信息填写(1)被背书人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若被背书人为银行,背书人名称填写银行名称;(2)被背书人账号:必输项,1-32个数字或字母;若被背书人为银行,账号填写“0”;(3)被背书人开户行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4)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必输项,12个数字;可通过输入关键字查询获取(如“招商银行 上海”),如是中国银行辖内支行或网点,需具体查找到某支行如“中国银行 上步支行”的行号;(5)能否转让:必输项,若选择禁止转让,则被背书人签收后不能再将该票据背书转让;(6)背书人备注:选输项,0-256个字符。 另一操作员登录此页面进行授权→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手动按OK键→提交可批量授权,也可单笔点击票号查看票面信息后再进行授权4. 签收背书转让(需授权)(此功能仅用于背书转让后的票据签收)汇票服务→电票背书→被背书人签收→提交帐号信息→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提交另一操作员登录此页面进行授权→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手动按OK键→提交可批量授权,也可单笔点击票号查看票面信息后再进行授权 5. 申请贴现(建议先将贴现材料送至开户行审核通过后再在网银进行业务提交)汇票服务→电票贴现→贴现申请→选取相关交易并提交→填写贴现信息→手动按OK键→提交l 如需打印该笔票据的背书人信息,可与展开票据信息的页面点击右下角下拉框选择交易类型进行查询。(1)贴现种类:系统回显,默认为买断式;(2)线上清算标志: “线下清算”适用于贴现给我行交易,“线上清算”适用于贴现给他行;(3)贴现利率:必输项,格式为x.xxxxxx(小数点前1位,小数点后6位)建议咨询客户经理,了解资料提交当天的牌价;(4)合同编号:选输项,1-30个字符;(5)发票号码:选输项,1-30个字符;*(6)入账账号:必输项,1-32个数字或字母;(7)入账行号:必输项,12个数字,可通过输入关键字查询获取,如在我行办理贴现,此栏位必须输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行号“”;(8)贴入人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目前我行支持贴入人为我行或他行;(9)贴入人账号:必输项,1-32个数字或字母;若贴入人为银行,则贴入人账号为0;(10)贴入人开户行名称:必输项,1-60个字符;(11)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必输项,12个数字,可通过输入关键字查询获取,如在我行办理贴现,此栏位必须输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行号“”;(12)贴出人备注: 选输项,0-256个字符。(13)请注意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入账行行号必须与贴出或贴入行行号一致。 6. 申请付款(需授权)(可于票据到期日前/后10日内进行申请付款,如超过10天则须做逾期付款申请,详见下述)汇票服务→电票付款→提示付款申请→提交帐号信息→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提交可批量提示付款,也可单笔点击票号查看票面信息后再进行提示付款申请 注意:请根据收款行与承兑行的关系来判断清算方式,“线下清算”适用承兑行为于同城中行和接入财务公司的交易,“线上清算”适用于承兑行为异地和他行的交易。如超过票据到期日10天仍未提示付款操作,则须填写逾期原因说明。 另一操作员登录此页面进行授权→点击票据号选取交易→手动按OK键→点击授权通过====分割线===关于票友:是一个为公众服务的票据信息分享平台,致力于提供最具深度、实时性票据信息分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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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农银规章? 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 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 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处理, 防 范控制风险, 促进商业汇票业务稳步、 健康发展, 总行制定了 《中 国农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中国农 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和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 二、商业汇票业务中涉及信贷流程(受理、调查、审查和审 批、贷后管理等)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 本规程》(农银发? 号)等相关制度执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2.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支付结算 商业汇票 操作规程 通知 附件 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汇票管理 第一节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二节 汇票挂失止付与解挂 第三节 商业汇票质押与解质押 第四节 汇票注销 第五节 委托收款 第四章 贴现 第五章 转贴现 第一节 买断式转入贴现 第二节 买入返售式转入贴现 第三节 卖断式转出贴现 第四节 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 第六章 票据托管 第七章 登记、查询 第八章 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九章 业务监督与核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第一条 为加强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 规范纸质商业 汇票系统业务操作,根据人民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 办法》及行内相关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 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 统。 第三条 根据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 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 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 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 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 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Z与调整有据可 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应用纸质商业汇票系 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目录)第五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 贷业务基本规程,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以 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 (以下简称 “商业汇票相关制度” ) 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六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 必须坚持汇票专用章与空 白银行承兑汇票的分管分用。 第七条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载信息与文档资料记载信 息及系统记录信息应一致。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向申请出票人交 付票据,不得交由他人转交。 第八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贴现、质押、托管业务的票据, 必须经票据真伪审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查询, 确认票据及记 载信息真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票据注销、 质押与解质押、 止付与解除止付、 抹账、 账务冲正及从 “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 专用账户 (尾号 000995D) (以下简称 “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 ) 汇划资金等业务,必须经运营主管或其部门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业务(以下简称“登记业务”)时,系统记录信息与票据记载 信息必须一致。登记票据信息有误,应在知悉登记有误的当日予 以更正。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业务,系统日终时自动将 本日发生的业务信息登记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我行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质押、注 销等登记业务时,应提供真实的纸质商业汇票。客户办理挂失止 付、止付解除、公示催告等业务的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填写相应凭证。 第十二条 客户因办理票据的质押、 背书等业务申请向人民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信息的, 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 汇票,并填写相应凭证。 第十三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时, 承诺费、 承兑手续费、 委托收款手续费、工本费等按照行内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 目,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 ABIS)进行账 务核算。 第十五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 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使用空白客户回执代替业务 回执。 第十六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 清单等,附当日 ABIS 传票后装订保管。其他文档资料按相关规 定保管。 第十七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 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等业务处理功能的开通, 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用户按照权限分为管理员与操作 员。管理员与操作员应严格分离。 (三)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记录的注册 用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十八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时, 有双控和单控两 种模式选择。双控是指单笔业务需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单控 是指单笔业务仅需一人进行操作。 承兑、 汇票登记、 抹账、 贴现、 转贴现等业务应设Z双控, 实行双人操作、 换人复核的处理模式。 其他业务需要设Z双控而本规程按照单控模式规定的, 可参照本 规程要点进行操作。 第三章 第一节 汇票管理(目录)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目录)第十九条 受理、审查和审批。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 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操作。 对承兑出票以缴 存保证金或质押方式办理的, 经办人员按相关规定收取保证金或 质押物的相关操作。保证金或质押物在 ABIS 核算并按相关制度 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在 ABIS 系统 中办理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出票交易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 统群(三期)(以下简称“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 理后。贸易通操作员(以下简称“操作员”)根据“承兑合同”、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以下简称“承兑清单”)、C3 打 印的“批复通知”等(“承兑合同”、“承兑清单”、“批复通 知”以下统称为“文档资料”),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汇 票管理菜单下 “申请出票” 交易, 输入 C3 生成的承兑凭证编号, 点击“导入 CMS 承兑信息”,认真核对从 C3 提取的电子流数据 和文档资料。确认无误后补充输入“禁止背书标志”等信息后点 击提交。交易成功后,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生成一笔承兑出票待处 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承兑交易处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承兑交易实 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一)录入。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待处理业务中 选择相应承兑出票交易,依据文档资料检索列示信息,检查出票 信息与文档资料相符后,按系统提示补充录入票据号码、上下浮 比等信息。交易成功后,操作员将上述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 员据以做复核处理。 (二)复核。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 业务,选择承兑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票据信息,依据文档 资料核对录入信息是否相符。根据复核结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1.核对信息无误的,选择复核“通过”后点击提交。交易 成功后, 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相关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2.核对信息有误的,选择复核“不通过”,填写拒绝理由 后点击提交。若需重新提交的,由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信息处 理;若因 C3 信息错误等原因需废弃该笔业务的,由复核操作员 在待处理业务中直接删除。 第二十四条 记载汇票信息。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按《支付结 算办法》及“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记载票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付。汇票第一联专夹保管,汇票第二、三联 交客户。 第二十六条 收费。操作员在“公共操作”模块中选择“费 用收取”菜单的“待处理收费单”交易,输入相关查询条件,根 据记账凭证上的业务编号检索列示信息, 选择相应的待处理收费 单,办理承兑业务费用的“收费”。减免或废除收费的,必须符 合相关规定要求、 有据可依, 且必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收费且为单笔收费的,选择相应的单笔待处理收 费单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 后打印记账凭证、客户回执;记账凭证、客户回执加盖有关业务 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客户回执作收费回 单交客户。 (二)办理收费且为并笔收费的,勾选多笔对应的待处理收 费单(同一客户组织机构代码下)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 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使用 A4 纸打印一式两份收费 单,加盖相关业务印章,一份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一份交 作收费回单交客户。 (三)办理费用减免的,输入减免金额对已收费用调整后, 再按以上(一)的规定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 (四)办理费用废除的,删除该笔业务的收费记录即可。 第二十七条 资料保管。 将汇票第一联及 “承兑合同” “承 、 兑清单”、“批复通知”等文档资料按相关规定专夹保管。 第二节 汇票挂失止付与解挂(目录)第二十八条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由原办理承兑业务的经办 行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一)挂失业务受理。经办行收到客户提交的《挂失止付通 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检查填写内容及 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审查挂失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真实,挂失票 据信息与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相符, 汇票确未付款且经运营 主管审批后方可受理。 (二)挂失交易处理。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中“挂失” 中的“挂失止付”交易,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操 作员核对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 选择输 入挂失种类。如为客户挂失止付的,“挂失种类”应选择“挂失 止付”;如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挂失种类”应选择“公示 催告止付”。补充输入挂失手续收费账号(挂失申请人的结算账 户账号)及其他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现金缴费的,先将款项转 入“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挂失手续收费账号填写“贸易通 资金划拨中间户”账号。 (三)挂失资料保管。“挂失止付”交易成功后,《挂失止 付通知书》 第一联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名章作挂失受理回 单;汇票第一联备注栏注明“挂失止付”字样、第二、三联《挂 失止付通知书》或《停止支付通知书》与汇票第一联一并专夹保 管。 (四)挂失费用收取。挂失止付业务的收费操作,按照上述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解挂。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办理挂失止付的汇 票,仅限原挂失经办行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解挂。 (一)解挂业务受理。经办行收到客户提交的《解除挂失止 付申请书》(以《挂失止付通知书》代)、交回的《挂失止付通 知书》第一联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检查 填写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 审查挂失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真 实,《解除挂失止付申请书》与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挂失止付通 知书》核对无误,经运营主管审批后进行解挂交易处理。 (二) 解挂交易处理。 操作员选择 “汇票管理” “挂失” 菜单 中的“解挂”交易,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操作员 核对申请解挂的票据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 按系统提示输入 其他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 (三)解挂资料保管。解挂交易成功后,操作员将《解除挂 失止付申请书》或《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与汇票卡片等资料一 并专夹保管。 (四)其他相关处理。汇票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挂失止 付的,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 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原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挂失止付 失效之日,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操作员应按以上(二)的规定对 挂失失效的汇票作解挂处理。 第三节 商业汇票质押与解质押(目录) 第三十条 质押。 以商业汇票为质押物的, 操作员收到 《质 “ 押凭证止付通知书》抵(质)押物出/入库清单”及质押商业汇 票时,核对清单记录与质押商业汇票相符,质押商业汇票已按规 定经过真伪核验并办理查询查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且签章 无误,经有关主管审批后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作质押处理。在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商业汇票质押的,非托管汇票按登记、质 押、入库的流程处理;已托管汇票按出库、质押、入库的流程处 理。 第三十一条 非托管汇票质押 (一)单张登记。以单张商业汇票质押的,在纸质商业汇票 系统通过汇票单笔登记交易对质押汇票进行登记。 汇票单笔登记 实行录入、复核双人操作的模式。 1.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 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 输入质押商业汇票的票据 号码,票据号码为票据上的 4 位组合轮冠字和组合轮冠字后的 8 位数字。如质押的商业汇票信息已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 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录入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 息与系统显示相符,补充录入背书次数、直接前手等信息后点击 提交; 其他情况, 则根据票据记载输入相关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将质押商业汇票传递给复核操作员进行复核。 2.复核信息。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 理业务,勾选并点击“汇票单笔登记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 显汇票登记信息, 核对质押商业汇票的记载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 是否相符。如核对信息有误的,选择复核“不通过”,填写拒绝 理由后点击提交, 退回原录入操作员员重新做汇票单笔登记处理。 如核对信息无误的,选择复核“通过”后点击提交。 (二)批量登记。以两张以上商业汇票质押的,操作员可选 择使用汇票批量登记交易办理登记。汇票批量登记实行录入、复 核双人操作的模式。 1.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 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批量登记,下载批量导入格式模版, 在模版中依次录入质押商业汇票的信息。 模版中 “票号 1” “票 至 号 4”按左上、右上、左下、右下的顺序输入 4 位组合轮冠字, “票号” 输入组合轮冠字后的 8 位数字, “日期” 应按 yyyy-mm-dd 的格式输入,“银商标志”输入“银承”或“商承”字样,“不 得转让标志” 输入 “1” 表示不得转让, 输入 “0” 表示可以转让。 信息输入完毕后选择“读取清单文件”,系统显示成功导入的票 据信息, 录入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导入信息无误后点 击提交。交易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汇票批量登记复核”待 处理业务, 录入操作员将质押的商业汇票传递给复核操作员进行 复核。 2.复核信息。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 理业务,勾选并点击“汇票批量登记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 显汇票登记信息,核对票据记载信息和系统记录信息是否相符。 如核对信息有误的,在待处理业务中勾选该笔“汇票批量登记复 核”待处理业务,点击“废除待处理业务”,对该笔业务进行废 除。 由录入操作员重新录入。 核对信息无误的, 选择复核 “通过” 后点击提交,完成复核。 (三)质押交易处理。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汇 票管理―质押―质押,录入票据号码,点击“显示票面信息”, 系统反显票面信息(票据信息不允许修改)。操作员核对票据记 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 补充输入质押人名称等信息无误后 提交。 (四)质押票据入库。操作员办理质押票据入库时,如质押 商业汇票是单笔登记的, 仅限做单张票据的入库; 如批量登记的, 可以选择批量入库,将该批次下的所有票据一次办理入库。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库房管理―入库, 输 入票据号码,如为批量登记的,可连带同一批次票据显示票据信 息。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后,入库类型 选择“质押入库”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一 式两份出入库清单。记账凭证、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附 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质 押的商业汇票交管库员按规定入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托管汇票质押 (一)汇票出库。操作员收到并核对“抵(质)押物出/入 库清单”无误,经主管审批后,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库房 管理―出库,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包号”,系统显示相应票据 信息。操作员核对显示信息无误,出库类型选择“托管出库”后 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一式两份出入库清单。 记账凭证、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和一份“抵(质)押物 出/入库清单”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相 关业务印章交管库员, 由管库员按规定办理托管商业汇票的出库。 (二)质押交易处理。比照第三十一条的第(三)项处理 (三)质押票据入库。比照第三十一条的第(四)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解质押。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质押的商业 汇票,应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解质押。在纸质商业汇票系 统办理商业汇票解质押时,按先出库、后解质押的流程处理。 (一)解质押出库。操作员收到并核对客户部门提交的“抵 (质)押物出/入库清单”,经主管审批后,在纸质商业汇票中 依次点击库房管理―出库,比照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汇票出库,其中出库类型选择“解质押出库”。 (二)解质押交易处理。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 点击汇票管理―质押―解质押, 录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 息。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输入解质押 日期、解质押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解质押人名称后点击提交。交 易成功后,即完成对原质押商业汇票的解质押处理。 第四节 汇票注销(目录)第三十四条 业务受理、审查和审批。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 出票后已承兑未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注销时, 仅限承兑行通 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客户申请注销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理、 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制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 注销交易处理。操作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注 销申请书》后,审核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和有权审批人审批,核 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汇票注销。 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的“注销”交易,输入票据号 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申请注销汇票记载信息与系统 显示信息无误,依据《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录入“注销原 因”后提交交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 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其他资料保管。其他资料按照“商业汇票相关 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保管。 第五节委托收款(目录)第三十七条 发出委托收款。 受理客户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 务,经办行操作员按先登记、后委托收款的流程处理。 (一)汇票登记。操作员按相关规定审查委托收款凭证和商 业汇票无误后,在“汇票管理”菜单的“汇票登记”交易中对委 托收款的商业汇票作单笔或批量登记处理, 相关操作比照上述第 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二)交易处理。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委托收 款/托收” 的交易, “委托收款/托收” 要素项选择 “委托收款” , 依据托收凭证输入委托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人账号等信息。柜 员核对输入信息, 无误后提交交易。 交易成功后, 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三)凭证处理。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 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四)收费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出委托收款且获付款。 发出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获付款的, 由经办行操作员按先收 款、后销记的流程处理。 (一)办理收款。接收付款人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小额 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划付的款项后,由柜员使用相应 交易在 ABIS 系统中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 (二) 委托收款销记。 操作员选择 “到期处理” 菜单中的 “委 托收款/托收销记”交易,依据原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输 入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核对托收凭证记载信息与系统 显示信息无误,销记类型选择“收回资金”后提交交易。交易成 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第三十九条 发出委托收款但被拒付。 (一)委托收款销记 1.汇票登记。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 将收到退回的商业汇票 逐张办理登记,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办理 2.委托收款销记。操作员比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委托收款 销记处理,其中,销记类型选择“退票”。 (二)汇票入库 被拒付后需要入库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汇票入库处理。 1.汇票登记。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 将收到退回的商业汇票 逐张办理登记,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办理。 2.汇票入库。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汇 票管理―入库,将退回的汇票作保管入库处理。 3.汇票出库。票据出库重新寄出或交持票人时,做出库处 理,出库类型选择“保管出库” (三)重新发出委托收款 重新发出委托收款按照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收到委托收款。 经办行操作员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托收凭证和商业汇票无误 后,先逐张登记收到委托收款的商业汇票信息,然后按付款或拒 付分别进行处理。 (一)商业汇票登记。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汇票 登记”的“汇票单笔登记”交易,将收到委托收款的商业汇票逐 张办理登记,相关操作比照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确认付款的。 1、办理付款。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柜员根据业务实 际需要,通过网内往来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使用同城票据交 换方式向收款人划付款项,具体操作执行相关系统的规定。对于 商业承兑汇票, 经办行及时通知付款人后得到付款答复且账户中 有足够票款的,柜员按照相关规定从付款人账户中扣款,并根据 业务实际需要,通过网内往来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使用同城 票据交换方式向收款人划付款项。 2、结清登记。办理划付款项后,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 菜单中的“结清登记”交易,输入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商业汇票的记载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相符, 补充输入 最后持票人名称后提交交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 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三)确认拒付的。 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的“拒付”交易,输入票据 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核对商业汇票的记载信息与系统记录信 息相符, 补充输入最后持票人名称和拒绝付款理由无误后提交交 易。 第四十一条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出票的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在扣划出票人账户存款和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付款支 付票款时,凭票向持票人或收款人付款后,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 做垫款处理。 (一) 垫款交易处理。 操作员选择 “到期处理” 菜单中的 “承 兑垫款”交易,输入发生垫款的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汇票记载信息与显示信息, 按系统提示补录相关信息。 补充信息中的借款人、执行利率、还款结算账号、垫款金额信息 需手工录入,其他信息系统可供选择。 交易要素中,交易类型应选择“正交易”,执行利率、利率 类别、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方式等应匹配一致。 操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 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二)垫款金额差错处理。办理以上垫款交易成功后,如发 现输入的垫款金额小于实际垫款金额的, 由原操作员重新执行该 交易作补记账处理。要素中的交易类型应选择“补账”,垫款金 额输入需补记金额。操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交易成 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相关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三)垫款后续处理。发生承兑垫款时,应及时通知经办客 户部门办理清收等后续处理。 (四)收回垫款处理。收回承兑垫款时,按相关规定通过 ABIS 的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贴现(目录)第四十二条 业务受理、审查和审批。贴现业务的受理、审 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汇票登记或出库。 经办行操作员根据客户部门 提交的确认受理的贴现申请资料,对非托管票据,在纸质商业汇 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 做贴现票据的单张或批 量登记处理, 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对已托管票据, 则做出库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起申请。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转/再)贴现―贴现申请,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 显示票据信息,输入贴现率等相关信息,试算后点击提交。交易 成功后,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生成一笔“贴现经办”待处理业务, 待 C3 审批后再做后续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贴现经 C3 审批通过, 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 将《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以下简称《贴现合同》)复印件、 “商 业汇票贴现清单”(以下简称“贴现清单”)、C3 打印的“批 复通知”等(《贴现合同》、“贴现清单”、“批复通知”以下 统称为 “文档资料” 等移交操作员, ) 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签收。 第四十六条 贴现交易处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贴现交易实 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一)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选择待处理业务的贴现经办交 易,依据文档资料检索列示信息,选择客户部门已发送贴现申请 的对应记录,核对贴现票据信息与文档资料相符,“C3 贴现合 同编号”要素项输入《贴现合同》上的 17 位编号,导入 C3 贴现 借据号,试算并检查系统计算的利率、利息及应付金额等是否准 确。选中“异地标志”和“节假日加计天数”,点击“修改信息” 可以修改相应数据。如需更改贴现利率,则更改后点击试算,系 统根据票据金额和贴现利率自动计算出贴现应付总金额。 录入操 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相关 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进行贴现复核。 (二)复核信息。复核操作员选择待处理业务的贴现复核交 易,依据纸质文档资料检索列示信息,勾选录入操作员已发送的 信息记录,核对录入信息与纸质文档资料相符后,选择复核“通 过”提交交易。对于复核不通过的,选择“不通过”,并填写退 回理由,点击提交后退回该笔业务,由录入操作员重新发起贴现 业务。 交易成功后,分别打印记账凭证、客户回单。记账凭证、客 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交客户, 记账凭证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对于非“直接入本行客户账”情况,操作员需要在 ABIS 系 统中按照客户要求将“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中资金划转至他 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资料保管。 《贴现合同》由客户部门按规定保 管,“商业汇票贴现清单”、“批复通知”等文档资料按相关规 定专夹保管。 第四十八条 贴现票据入库。如为单笔登记的,仅限做单张 票据的入库;如为批量登记的,可选择批量入库。入库类型应选 择“贴现入库”。 第四十九条 发出托收。对本行办理质押、贴现、转贴现业 务的商业汇票办理委托收款时,且质押、贴现、转贴现的商业汇 票已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做过入库处理的, 由经办行在纸质商业 汇票系统按选票 (单张票据不需选票) 出库、 、 托收的流程处理。 (一)选票。同时向同一付款行发出两张以上商业汇票托收 的,应首先办理“选票” 操作员根据保存的质押、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资料,应于 票据到期日七天前,选择“(转/再)贴现”菜单中“选票”的 “选票”交易,输入查询条件(如不输查询条件直接查询,可显 示全部票据)点击“查询”,系统显示符合条件的票据列表。在 系统列示信息中勾选托收的票据后分别点击 “添加到卖出选票清 单” “导出 excel” 系统生成选票清单同时将选票清单导出, 和 , 生成 excel 文件。 (二)托收票据出库。操作员依据“选票清单”,在“库房 管理”菜单下选择“出库”交易,输入清单内任一票据号码,则 连带出同一批次票据并显示相应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显示信息 无误,出库类型选择“托收出库”后提交交易。交易成功后,打 印记账凭证、一式两份出入库清单。 记账凭证、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 后保管。 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交管库员按相关规定办理 托收票据的出库。 (三)发出托收交易处理。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 “委托收款/托收”交易,“委托收款/托收”项选择“托收”, 交易要素中的托收行账号为“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账号, 输入信息检查无误提交交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 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第五十条 托收收款 (一)对方付款的。 1、托收款项到账。 “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收到资金的, 需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做“(转)贴现归还”交易。操作员选择 “(转/再)贴现”菜单中的“(转)贴现归还”交易,输入票 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操作员核对显示信息无误,补充输入 “(转)贴现还款日期”、“(转)贴现还款金额”、“(转) 贴现还款账号”等信息。其中“归还人姓名”为该笔贴现业务的 申请人,信息核对无误提交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 1 为 “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扣款凭证,记账凭证 2 为贴现账户 还款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 2 加盖相关业务印章附 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2、操作员在贸易系统做“委托收款/托收销记”交易,销记 类型选择“收回资金”,交易提交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 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二)对方拒付 1. 委托收款销记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 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 将收到退回的商业汇票逐张办理登记, 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办理。 操作员比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做委 托收款销记处理,其中,销记类型选择“退票”。 2. 汇票入库 被拒付后需要入库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汇票入库处理。 经办 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 ―汇票单笔登记,将收到退回的商业汇票逐张办理登记,相关操 作比照第三十一条办理。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 击汇票管理―入库,将退回的汇票作保管入库处理。 3.汇票出库。票据出库时,做出库处理,出库类型选择“保 管出库” (三)重新发出托收 重新发出委托收款按照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转逾期。汇票发出托收,付款行拒绝付款且申 请人在贴现到期时不能归还的汇票款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 操作员办理贴现转逾期。 操作员选择“(转/再)贴现”菜单中的“转逾期”交易。 需要输入“票据号码”、“到期日”、“转逾期金额”、“逾期 利率”等信息。其中“到期日”为该笔票据贴现业务的到期日, 信息输入无误后提交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相关业务印章附 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第五章 第一节转贴现(目录)买断式转入贴现(目录)第五十二条 业务办理。 (一)业务部门在接到票据转出方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将 商业汇票原件和资料进行双人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制《转入贴 现申请审批表》,由操作员选择“汇票单笔登记”或“汇票批量 登记”交易录入票据信息。相关操作比照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 (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转/再) 贴现―转贴现贴入―买断式转贴现贴入”,输入票据号码,系统 反显票据信息,输入买断式转贴现贴入申请信息后点击提交。交 易提交成功后,系统将票据转贴现信息自动提交 C3 审批,同时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产生一笔买断式转贴现贴入经办的待处 理业务。 (三)C3 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操作员根据《转 入贴现申请审批表》 转贴现票据清单与 、 《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 (以下简称《转贴现合同》)(合同号为 C3 生成的转贴现合同 号)等资料操作。 (四) 转出方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填制转贴现凭证交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根据清单与转贴现凭证核对一致, 并审核收款单位名称 及预留印章无误并注明 C3 的转贴现合同号,并经有权审批人审 批后,转贴现凭证交操作员。 第五十三条 账务处理。相关操作由经办行录入操作员、复 核操作员完成。 (一)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待处理 业务中根据业务编号点击买断式转贴现贴入经办待处理业务, 录 入 C3 生成的转贴现合同号,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复核操 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待处理业务中点击买断式转贴现贴 入复核待处理业务进行复核。 交易成功后,转贴现贴入业务融出资金记入“贸易通资金划 拨中间户”,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二)柜员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同城 票据交换等方式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划付款项,对外付 款。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三)操作员将贴入票据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做“入库”交 易,入库类型为“买断入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 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实物票据由管库 员按照相关规定入库管理。 第五十四条 到期收款。在票据到期前匡算好邮程,提前向 承兑行发出托收收取票款。 相关操作参照上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办理。 第二节 买入返售式转入贴现(目录)第五十五条 业务受理、审查、审批。客户部门在接到票据 转出方申请后,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业务 受理、审查、审批。 第五十六条 汇票登记。 确认受理买入返售式转入贴现申请 的,由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作汇票登记处理。 (一)票据包登记。转出方为系统内机构时,操作员在纸质 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票据包登记, 输 入转出方提供的票据包号,票据包登记类型选择“回购式转贴现 贴入” 进行票据包登记。 , 操作员核实要素无误后点击 “提交” , 系统将自动生成当前机构的票据包号。 (二)汇票批量登记。转出方为系统外机构时,操作员在纸 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批量登 记,勾选“打包票据”选项,录入回购日期,批量导入票据信息 并生成票据包号。 第五十七条 贴入交易处理。 买入返售式 (系统中简称 “回购式” 转贴现贴入交易处理。 ) 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一)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转/再)贴现―转贴现贴入―回购式转贴现贴入,选择票据 包号,系统反显票据包票据信息。输入回购式转贴现贴入信息, 点击试算,系统计算显示“转贴现总利息”和“转贴现应付总金 额”,如果“是否系统内”标志为系统内,必须输入买入返售科 目账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文档 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作复核处理。 (二)复核信息。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待处理 业务中点击“回购式转贴现贴入复核”待处理业务进行复核。 交易成功后,转贴现贴入业务融出资金记入“贸易通资金划 拨中间户”,打印一式二份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 一份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一份经运营主管审批后交 ABIS 操 作员,由 ABIS 操作员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小额支付系统, 或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划付款项, 对外付款。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转贴现票据入库。 操作员将转贴现贴入票据在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做“入库”处理,入库类型为“逆回购”。 交易成功后, 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实物票据由管库员按照相关规定入库管理。 第五十九条 到期收款。 (一)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出库”交易,出 库类型为“逆回购到期出库”。实物票据由管库员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出库。 (二)贴出方取回实物票据,按“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 定办理。 (三)办理收款。回购到期收到贴出方划回的资金后,经办 行操作员将收到资金转入“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 (四)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转/再)贴 现―转贴现贴入―回购式转贴现贴入赎回, 输入票据包号后点击 “查询”,系统反显票据包信息。选择赎回类型,输入回购式转 贴现贴入赎回信息。 赎回类型选择 “正常” 系统计算并显示 , “转 贴现利息”;赎回类型选择“提前”,系统计算并显示“提前赎 回利息差”和“提前赎回金额”,操作员检查交易要素无误后点 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对于系统内回购式转贴现贴入正常赎回业务, 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对于系统内回购式转贴现贴入提前赎回业务及系统外回购式转 贴现贴入赎回业务,下载交易清单,在 ABIS 中通过资产子系统 作回购式转贴现贴入赎回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卖断式转出贴现(目录)第六十条 业务审批。受理、审查和审批。业务的受理、审 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制度办理。 审批通过后,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做 “选票” 交易, 选出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并导出“(转)贴现票据清单”。 第六十一条 业务处理。 操作员依据 《转出贴现申请审批表》 及“(转)贴现票据清单”,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做“出库” 交易,出库类型为“卖断出库”,实物票据由管库员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出库。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选票―汇票提 出机构,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包号,点击查询,系统显示票据包 详细信息,核对票据包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同时在《转出贴 现申请审批表》 领取票据栏注明业务部门实际领取票据张数及金 额。 第六十二条 交票。将贴出票据交与贴入方,按照“商业汇 票相关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收到贴入方划转的资金后,ABIS 柜员将资金 转入“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卖断式转贴现贴出交易处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卖断式转贴现贴出交易实行录入、 复核的双人 操作模式。 1.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 (转/再)贴现―转贴现贴出―买断式转贴现贴出,输入票据号 码,选择是否“连带同一批次所有票据”,点击查找,系统反显 票据信息。输入买断式转贴现贴出信息要素,点击试算,系统计 算显示“转贴现总利息”和“转贴现应收金额”,检查贴出信息 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文档资料传递给复 核操作员做复核处理。 2.复核信息。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 理业务,对“买断式转贴现贴出复核”待处理业务进行复核。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附 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同时在《转出贴现申请审批表》加盖有 关业务印章后由业务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如果发生退回票据, 按相关规定对退回票据进 行审验。审验无误后,操作员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转贴退回登记。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转 /再)贴现―选票―转贴退回登记,对贴入方所退回票据进行汇 票登记。 (二) 入库。 将退回票据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作入库处理, 入库类型为“转卖退票入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 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实物票据由管库 员按照相关规定入库管理。 第四节 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目录)第六十五条 业务审批。业务受理、审查和审批。业务的受 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 办理。 审批通过后,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做 “选票” 交易, 选出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并导出“(转)贴现票据清单”。 第六十六条 业务处理。 (一)操作员依据《转出贴现申请审批表》及“(转)贴现 票据清单”,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做“出库”交易,出库类型 为“正回购出库”。 (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转/再)贴 现―选票―票据打包,输入票据号码,点击“查询”,系统显示 票据信息。 核对实物票据和系统查询结果无误后, 勾选打包票据, 输入回购日期,点击“将选择票据分入新票据包”,系统生成一 个票据包, 并显示票据包信息, 包括票据包号、 包含票据包张数、 票据包总金额等信息。如果票据按到期时间分成多个封包,则必 须多次进行“选票”及“票据打包”交易。 实物票据由管库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 (三)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做 “汇票提出机构” 交易, 同时在《转出贴现申请审批表》上的领取票据栏注明实际领取票 据张数及金额。 第六十七条 交票。将贴出票据交与贴入方,按“商业汇票 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对于系统内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业务, 要将票据包号告知贴入方。 第六十八条 收到资金 (一)收到贴入方划转的资金后,柜员将资金转入“贸易通 资金划拨中间户”。 (二)卖出回购式转贴现贴出交易处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 回购式转贴现贴出交易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信息。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 (转/再)贴现―转贴现贴出―回购式转贴现贴出,输入票据包 号,系统反显票据包信息和票据包票据信息。输入回购式转贴现 贴出相关要素信息,点击试算,系统计算并显示票据包利息和应 收金额。核对贴出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 员将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做复核处理。 2.复核信息。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 理业务,对待处理业务进行复核。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附 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同时在《转出贴现申请审批表》加盖有 关业务印章后由业务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如果发生退回票据, 按相关规定对退回票据进 行审验。审验无误后,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分别做“转 贴退回登记”交易和“票据包调整”交易,再做“入库”交易, 入库类型为“转卖退票入库”。实物票据由管库员按照相关规定 入库管理。 第七十条 到期赎回 回购到期日,经主管审批后,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依次点击 (转/再) 贴现―转贴现贴出―回购式转贴现贴出赎回, 输入票据包号后点击“查询”,系统反显票据包信息。选择赎回 类型, 输入回购式转贴现贴出赎回信息。 赎回类型选择 “正常” , 系统计算并显示“转贴现利息”;赎回类型选择“提前”,系统 计算并显示“提前赎回利息差”和“提前赎回金额”。操作员核 对交易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根据是否正常赎回及 是否系统内业务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于系统内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正常赎回业务,打印 一式二份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一份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一份经运营主管审批后交 ABIS 操作员, ABIS 由 操作员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 等方式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划付款项,对外付款。具体 操作按照相应系统的规定办理。 (二) 对于系统内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提前赎回业务及系统 外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赎回业务,下载交易清单,通过 ABIS 资 产子系统作相应的卖出回购式转出贴现赎回账务处理, 并将赎回 资金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等 方式划付贴入行,具体操作按相关系统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取回票据处理。经办人员从贴入方取回汇票, 按相关规定对取回票据进行审验无误后交经办行, 操作员分别作 以下处理: (一)票据登记。将取回票据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作票据 包登记处理,输入卖出时的票据包号,登记票据信息。 (二) 入库。 将取回票据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作入库处理, 入库类型为“正回购到期入库”。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实物票据由管 库员按照相关规定入库管理。 第六章 票据托管(目录)第七十二条 经办行受理商业汇票托管业务时, 应按照相关 规定审查审批,并进行真伪审验。 第七十三条 托管。 经办行柜员首先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进 行汇票单笔登记或汇票批量登记。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进入 “汇票管理―托管―托管” 交易,录入票据号码,显示票据相关信息,录入相关要素后,交 易提交。 操作员进入 “库房管理―入库” 交易, 如果是汇票单笔登记, 则仅能单张票入库;如果是汇票批量登记,则可以全部做完托管 交易后,批量入库。入库种类选择“托管入库”。 第七十四条 取消托管。操作员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取消托 管”业务。 操作员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 “库房管理―出库” 进入 交易, 入库种类选择“托管出库”。 出库交易完成后, “汇票管理―托管―取消托管” 进入 交易, 对票据进行取消托管。 第七章 登记、查询(目录) 第七十五条 系统日终时自动将本日发生的纸质商业汇票 业务信息登记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各经办行应每日通过纸质 商业汇票系统中“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中“手工登记人行返 回信息”和“自动登记人行返回信息”交易查询登记结果。如未 登记成功或未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的商业汇票业务可由 柜员手工进行登记。 如需手工登记的,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操作员依据纸质商业 汇票信息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手 工登记人行”交易,进行手工登记。 第七十六条 发现已登记信息有误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需要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重新办理此业务的, 1.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 日期、到期日、金额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登记错误,应及时通过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手工登记人行” 交易将原错误的登记信息重新登记,并在备注中注明“该登记及 与该笔完全相同的登记有误,应作废”,同时再登记一笔正确的 票据信息。 2.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 日期、到期日、金额登记正确,其他信息登记错误,应及时通过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手工登记人行” 交易登记正确的票据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登记信息有误, 以此为准”。 经运营主管审批后, 操作员将纸质商业汇票错误信息通过纸 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手工登记人行” 交易,进行手工登记,并在备注中注明“该登记及与该笔完全相 同的登记有误,应作废”。 (二)不需要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重新办理此业务的,按 照登记信息错误要素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 日期、到期日、金额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登记错误,应及时通过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手工登记人行” 交易将原错误的登记信息重新登记,并在备注中注明“该登记及 与该笔完全相同的登记有误,应作废”,同时再登记一笔正确的 票据信息。 2.票据种类、票据号码、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出票 日期、到期日、金额登记正确,其他信息登记错误,应及时通过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人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 “手工登记人行” 交易登记正确的票据信息,并在备注中注明“原登记信息有误, 以此为准”。 第七十七条 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 务时,除按照现行制度进行查询查复外,还可通过纸质商业汇票 系统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 操作员依据纸质商业汇票信息通过纸 质商业汇票系统中 “人行纸质商业汇票查询” 发出查询, “人 并在 行纸质商业汇票查复”中获取查询结果。 第七十八条 受理客户查询申请的,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 按照第七十七条操作进行查询。查询票据信息后,查询结果加盖 相关业务用章,交付委托查询人。 第八章 差错与异常处理(目录)第七十九条 差错处理遵循 “更改有据、 即时处理” 的原则。 第八十条 复核操作员发现纸质商业汇票系统输入的信息 与原始凭证、文档资料记录不一致的作删除处理。 第八十一条 承兑后发生的贴现、转贴现、质押等后续业务 的单笔登记或批量登记错误的,在未做后续处理前,由复核操作 员作票据登记撤销处理。撤销处理须经主管审批。 已完成贴现、转贴现、质押等后续业务处理的,日终前发现 错误的,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作抹账处理。 日终后发现错误的, 在 ABIS 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并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作更改人 行登记信息处理。 第八十二条 删除、注销涉及账务处理的,按照 ABIS 相关 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第八十三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抹账仅用于对本机 构当日差错的处理,隔日差错禁止办理抹账。 第八十四条 抹账处理。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贴现、承兑 和收费业务发生差错需要抹账时,经主管审批后,由原操作员本 人分别通过“纸质商业汇票”功能模块的“差错处理”菜单中的 “贴现抹账”、“承兑抹账”、“收费抹账”交易处理。 (一)承兑、贴现业务抹账时,相应票据在系统中记录状态 须为本机构库房外;对其他状态下的票据,不得做承兑、贴现业 务的抹账。 (二)发生隔日差错的,应在 ABIS 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账务冲正。 第八十五条 补打凭证。 操作员在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 务过程中,需要补打记账凭证的,经主管审批后,通过“公共模 块”中“查询”菜单下“记账凭证”查询交易,查询并打印记账 凭证。 第九章 业务监督与核对(目录)第八十六条 营业期间, 操作员应及时检查并处理本人待处 理的业务。 第八十七条 营业结束前, 由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应对纸质 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单与系统记载进行 核对并签章确认。 第八十八条 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应每日检查纸质商业汇 票系统业务资金划拨清算使用的 “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 账户, 发生资金往来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核算是否正确,当日账户余 额应为零。资金划拨错误或日终账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 查明原因,并登记当天《运营工作日志》。 第八十九条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 理,须经运营主管审批。 第九十条 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与账务挂靠的营 业机构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对核对不一致的,必 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九十一条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日常操作和账务核 对纳入运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管理。 第九十二条 操作员每日、 运营主管本人或指定专人每旬检 查、核对贸易通-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账务,确保分户余额、纸 质商业汇票卡片等核对一致。 第十章 附则(目录) 第九十三条 修改。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 解释和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2:(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签约 第四章 出票及承兑 第五章 背书转让 第六章 提示付款 第七章 贴现 第八章 转贴现 第九章 再贴现 第十章 质押及解质押 第十一章 保证 第十二章 追索 第十三章 撤销 第十四章 票据查询及报文 第十五章 差错与异常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农业银行或他行电 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 票)业务管理和处理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和相关部门的 管理职能,按照“条线管理、分级负责、授权应用、控制严密” 的原则确定部门职责。 条线管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对 本条线的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分级负责:总行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支行对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相关业务的管理,上下衔接、各司其 职。 授权应用:各级行机构、用户的业务范围和应用权限须经业 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维护。 控制严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应用设Z与调整有据可 依,符合业务安全运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应用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的各级机构及其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基本规定(目录)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规定 (一)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 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信息查询及其相关业务 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 准。 (三)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 靠的电子签名。 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 “不得转让” 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五)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部门应对客户 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进行审核, 并依据相关规定, 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支持三种渠道:柜台、网上银行和现 金管理银企通平台。 客户申请通过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 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应另行签订网上银行和现金管理银企 通平台服务协议。客户到柜台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应 填制相应服务申请表。 (六)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 织通过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农业银行 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七)操作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申请、业务回复及涉 及从“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专用账户(尾号 000995D)(以 下简称“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汇划资金的,须经运营主管 审批后方可办理。 (八)票据当事人作出票据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 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 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九)经办行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按服 务协议或服务申请表约定的方式, 将收到的信息于当日至迟次日 上午通知相关票据当事人。 (十)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原电子 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责任 解除前不得为承兑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在票据责任解除前不得为出票人即申请人办理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经办行作为承兑人时,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 票票款,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十二) 电子商业汇票各类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 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承诺费等。对客户的收费 减免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办法执行。 (十四)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 目,通过 ABIS 进行账务核算。 (十五)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账单、 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业务回执使用空白客户回执。 (十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 单等,应按中国农业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进行归 档保管。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权限及机构管理。 (一)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具有现代化支 付系统行号, 并满足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制度中对经营机构的 管理要求。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必须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 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等制度(以下简称 “商业汇票相关制度”)进行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应逐级上 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贸易通平 台进行相应设Z与维护。营业机构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应逐级上报分行。 分行确定其业务承接行并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 后,在贸易通平台进行相应设Z与维护。 第七条 业务监督管理。 (一)营业期间,操作员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本人待处理的 业务。如有待处理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 运营主管或指定专人每日应检查核对电子商业汇票系 统业务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的核算是否真实、正确,核对 “贸 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资金往来明细是否正确,该专用账户当日 余额应为零。核算错误或日终账户余额不为零的,运营主管应查 明原因,并登记当天《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涉及“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的手工账务处理,须经运营 主管审批。 (三) 票据经营机构应指定专人按月与账务挂靠的营业机构 核对本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及账务。对核对不一致的,必须立即 查明原因并处理。 (四)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的日常操作和账务核对纳入运 营管理监督检查范围,严格管理。 第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平 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二)管理员用户与操作员用户应严格分离。系统管理员或 产品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产品操作员。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注册用 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三章 签约(目录)第九条 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 应向其开户行提交 以下资料: 1.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 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1.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 与客户签订电子商 业汇票服务协议, 并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 交经办行经办人员。如客户选择通过“企业网银”或“银企通互 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 台有关规定处理。 2.运营主管或业务主管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 在业务 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点击“新 增签约”,依据客户申请资料输入签约客户的信息,核对信息资 料无误后点击提交。如客户选择通过“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 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还应按网银或银企通互联平台有 关规定,为客户进行处理。 (四)资料处理 业务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加盖有关印章后,一联开通申请 表、服务协议交客户,一联开通申请表、服务协议专夹保管。 第十条 修改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修改地址、电话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签约信息,向 其开户行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填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开通申请表,并加盖其公章;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授 权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书,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 责人)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业务审核 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无误后, 在业务开通申请表 上签章确认后将申请资料交操作员。 业务主管或运营主管审核申 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 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交操作员 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业务签约”,输入待修 改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 查询客户签约信息;依据客户申请资料,选中修改客户记录,点 击“修改签约”,依次修改签约客户的签约信息,点击提交。交 易成功后,查询核对签约情况。 (四)资料处理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十一条 删除签约 (一)业务受理 客户申请删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签约, 比照第十条第 (一) 项要求向其开户行提交申请资料。 (二)业务审核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无误, 并核对客户作为银行 承兑汇票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票据是否结清, 已全部 结清的,在业务开通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作后续处理。 (三)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业务签约”,输入待删 除签约客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或客户账号”等信息, 点击“查询签约”按钮查询客户签约信息;选中客户记录,点击 “删除签约”,点击提交。 (四)资料处理 比照第九条第(四)项处理。 第四章 出票及承兑(目录)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电子银 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 等规定处理。 (二)登记出票信息。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 应提交相应服务申请表, 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申请 资料,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出票登记”交易进行单笔或 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1.单笔登记出票信息。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 根据申请资料登记出票信息后点击确 定。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询系统自动生 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承 兑待签收”。 2.批量登记出票信息。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下载出票模版,在模版中完成录入出 票信息后, “出票登记” 在 中点击 “浏览” “读取 Excel 文件” 、 , 系统显示成功导入的出票信息, 操作员核对导入信息无误后点击 提交。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根据金额查询系统自动 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验证出票登记成功,且票据状态为“提示 承兑待签收”。出票登记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承兑回复”待 处理业务。 (三)发送待审批票据信息。对于应由我行承兑的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 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发送 待审批票据信息,输入批次号等查询信息,查询确定该批次所有 票据均已经登记成功后,勾选本批次所有票据记录,点击“标记 为已满”,完成待审批票据信息的发送。同时记录该批次号交信 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 下简称“C3”)中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处理 1.移交资料。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 C3 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 生效处理后, 客户部门按相关规定将有关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资料 送交经办行。双方核对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 2.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 经办行柜员对递交的文档资料审核 无误后,对承兑出票以缴存保证金或质押方式办理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或质押物收取手续。 保证金或质押物在中 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 ABIS)核算并按相关制度 规定管理。 3.发出承兑回复。 发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回复实行录 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1)录入操作员的处理。录入操作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票据金额或批 次号,查询出“承兑回复”待处理业务,导入信贷审批信息,根 据文档资料录入保证金金额、承诺费上下浮比等信息,检查承兑 交易要素无误,签收标记选择“同意签收”后点击确定。交易成 功后,录入操作员将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由复核操作员 据以做复核处理。 (2)复核操作员的处理。复核操作员在待处理业务中依次 点击待处理―待处理任务, 输入票据号码等信息, 查询并点击 “承 兑回复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票据信息,依据文档资料核 对录入信息无误,点击“复核通过”提交。如果复核信息有误, 点击“复核退回”,由原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信息处理。 交易成功后,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 兑已签收”。 4. 账务处理。承兑回复发送成功后,经办行操作员在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待处理―待处理账务, 查询选择提示承 兑回复方记账进行记账。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 盖有关业务印章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5.业务收费。 经办行操作员在贸易通系统公共操作中点击费 用收取--待处理收费单,输入客户名称、产品品种或客户组织机 构代码查询待处理收费单,进行承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减免 或废除收费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据可依,且必须经运 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1)办理单笔收费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 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交易成功,打印记 账凭证、客户回执,加盖有关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 ABIS 传 票后保管,客户回执交客户。 (2)办理并笔收费的,勾选多笔对应的待处理收费单(同 一客户组织机构代码下)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 点击提交交易成功,使用 A4 纸打印收费单一式两份,加盖相关 业务印章后,一份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一份交客户。 (3)办理费用减免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 击 “减免”,输入减免金额后点击提交,再按以上 1 的规定进 行处理。 (4)办理费用废除的,勾选对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 击“删除”即可。 6.提示收票。 服务协议中明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代理 提示收票的,操作员在完成承兑回复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办理提示收票。 7.资料保管。按“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C3 审批不通过的,不需在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做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处理 (一)登记出票信息。出票人申请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出票信息登记,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 操作员根据出票 人提交的出票申请表及申请资料,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 击申请―出票―出票登记。 出票登记成功后, 通过票面信息查询, 查询系统生成的电子票据号码, 并在出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 出票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发出承兑回复。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可 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承兑回复,也可委 托银行为其办理承兑回复。 承兑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承兑回复的, 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 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经主管审批后交操作员作承兑 回复处理。 2. 发出承兑回复。操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 料,比照第十二条第(四)项第 3 点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通过票面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 已签收”,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一联交客户,一联附当日 ABIS 传票后保管。 第十四条 提示收票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电子商业汇票只有在“提 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才可以发起提示收票申请。出票 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 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提示收票申请, 或委托银行为其办理。 出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提示收票的, 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1.审核。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印鉴与预 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2.发出提示收票申请。操作员根据出票人提交的申请表,在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申请―出票―提示收票, 进入提示 收票界面,输入电子票据号码,核对反显信息无误后,点击“确 定”提交发送。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 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申请表加 盖有关印章,一份交客户,一份专夹保管。 (二)收款人收票回复。收款人可自行通过企业网上银行、 银企通互联平台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 或委托银行为其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收票回复。 收票人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收票回复的, 应向其开户行提交加 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经办行应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 完整、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操作员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 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 处理任务,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金额,查询该待处理任务,核对 相关要素无误后,选择签收标记后提交。发送成功后,通过票据 信息查询,查看票据状态,若同意签收的,票据状态为“提示收 票已签收” 若不同意签收的, ; 票据状态回滚到 “承兑已签收” 。 在申请表上注明查询结果后, 申请表加盖有关印章, 一份交客户, 一份专夹保管。 (三)出票人代理行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出票人委托银行代 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经办行操作员应通过票面信息查询,及 时查看票据状态。收到提示收票回复后(若同意收票的,票据状 态为 “提示收票已签收” 若不同意收票的, ; 票据状态回滚到 “承 兑已签收”),按与客户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撤票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完成交付收款人之前, “出票已登记” 处于 或“提示承兑已签收”状态下,出票人可以申请对该笔电子商业 汇票撤票。撤票是指票据的未用退回处理。 (一)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撤票处理 1.业务受理、审查及审批。客户申请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撤票的,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办理。 2.发出撤票申请。客户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撤票申请的,应向 其开户行提交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申请表。 经办行应审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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