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是什么意思退休政策

已达退休年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许磊 李超
  【案情】
  原告于某(化名),女,1952年出生,2010年4月经人介绍到被告A食品公司工作时已满58岁,在工作期间,工资按照岗位发放,上下班时间遵从公司管理规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依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原告申请仲裁被驳回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A食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在被告处工作,也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违背法律对劳动者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认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
  原告入职时58岁,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否认其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三、本案中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案中于某属“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务关系。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于某与A食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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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展刑事...&&nbsp养老保险新政策 劳务工在深退休可享“长期饭票”
  
07:41  深圳新闻网    【字号:  】
  转保远比退保好
  杜斌介绍,目前深圳养老保险参保人中,非深户员工已达450万,由于过去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很难,造成劳务工返乡或跨城就业,曾出现春节前大量退保现象,其实劳务工盲目退保,得不偿失。
  “退保使得劳务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真正保障,转保要比退保好。”杜斌说,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这样,退保人退休后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形象地比较一下,退保只能拿走眼前的个人账户,而转移不仅能保证个人账户的钱一分不少,而且在退休时还可以终生获得外加基础养老金的“长期饭票”。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 申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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