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做为劳动仲裁时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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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做劳动仲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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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专题咨询微信内容能成为法律证据吗?_新浪新闻
  原标题:微信内容能成为法律证据吗?   深圳商报记者 郑健阳
   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发展,微信成为不少用人单位和年轻员工的主要交流工具,但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有力的法律证据吗?
   近日,记者从深圳法律界人士了解到,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微信聊天记录归属电子证据种类,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电子证据在取舍和认证上存难点,市民在运用时仍应注意收集能增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
   以微信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
   王女士(化名)原本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近日,公司调整王女士的工作地点,准备将她调到外地分公司工作,但是王女士被告知,因为调离岗位后,从事工作不一样,薪资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王女士和公司主管都是通过微信交流此次调岗事宜,主管也通过微信传达了调岗的通知。王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双方的劳动纠纷由此产生。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纠纷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拒绝承认曾向王女士下达过调岗的通知。最终,王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目前,该劳动纠纷仍在处理当中。
   微信无法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单一证据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长期从事劳动法的研究,他告诉记者,在该仲裁案件中,虽然目前还未确定王女士的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但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这种以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他处理的劳动纠纷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微信内容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当事人多以年轻员工为主,他们都会提供微信聊天截屏作为证据。“如果在双方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微信内容是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陈伟说。
   在采访中,记者也碰到一些案例,员工和用人单位迟迟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经常用微信进行沟通交流。产生劳动纠纷时,有的员工试图用微信内容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管理层的管理,以此证明彼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多出现于网络技术人员中。
   “在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微信聊天内容也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因为按照劳动部2005年第12号文件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项内容是无法在微信中体现的,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陈伟说。
   微信证据举证认证存难度
   “微信内容实际上是属于电子证据。”陈伟解释,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电子证据存在修改等可能性,就证明效力而言,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承认微信聊天内容,提出一方就必须举证交流对象的身份,比如,员工得证明交流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层以及和本案的关联,如果劳动者无法对此进行证明,这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有影响的。
   采访中,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陈伟说,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到,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应当得到广泛运用,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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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乌鲁木齐|解答问题:0条
1、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牵涉的是劳动合同纷争,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无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延你薪水的问题。2、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根据你的事实上情况你目前能够主张两个多月的两倍薪水差额,因为要扣除一个月的合同签订期。3、因为你无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需要搜罗相关的证据证明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能够是薪水发放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工作牌、工作服,也能够是其他人的证人证言。4、关于拖延薪水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限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限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只要你们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你支付足额的薪水,用人单位拖延薪水、克扣薪水的做法都是违法的。5、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向你支付薪水的情况,你是能够要求主张权利的,如果用人单位克扣薪水无任何法律依据,则这样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6、对于用人单位拖延劳动报酬的做法,你最直接的处置方式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处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经过劳动监察大队处置后,用人单位还不支付薪水的,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赔偿金,赔偿金的准则是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7、经劳动监察大队处置以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的,你是能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议要求进行劳动仲裁的。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和第四十六条的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你如果以用人单位无为你足额向你支付薪水为因提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你还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赔偿金。9、关于经济赔偿金的准则,劳动合同法的限定是:“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结合你的事实上情况,你如果以用人单位拖延薪水为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半个月薪水作为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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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您好,您可以先去申请劳动仲裁,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装修公司拖欠工资,有微信记录但没有具体金额,没有合同,有之前的支付宝转账大概有几十万的记录
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注意录音录像或者保存聊天记录,或者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还款承诺书,证明具体的工资金额。单位拒绝赔偿的话,您可以以此维权。如果您与装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拒绝支付工资的话您可以收集相关的录音录像、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您与单位并不是劳动关系,仅是公司老板雇佣您干活或者您与单位是劳务关系,您可以持相关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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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今日解答劳动仲裁指引当前位置:
没有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吗?
时间: 18:05 来源:深圳劳动律师团队 作者:刘律师
未实名认证的微信的聊天记录,其要成为定案依据,仍需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号】
  一审:(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
  二审:(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案情】
  原告:肖XX
  被告:简XX
  原告肖XX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XX因缺乏资金,从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简XX因需资金周转,于日向原告肖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简XX于借款当日出具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给原告收执,对于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借款之后,原告与被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形式继续有资金往来。日,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应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的要求,日21时30分,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
  2 0 1 5 年7 月1 5日,微信号jsl(昵称嗳財宥導)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你要是不放心,车子过户给你。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庭审中,证人郑建国(被告简XX在上海信而富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时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昵称嗳財宥導的微信由被告简XX使用。
  【审判】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使用人是被告简XX。从简XX微信号 (昵称嗳財宥導)于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宣判后,被告简XX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法律证据并不容易,当事人要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同时还要就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搜集关联的证据予以佐证,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审判实践中,又该如何把握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呢?
  一、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认定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和电子产品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之中,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日渐广泛。在这种大背景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对于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认定其真实性,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是否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即如何认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对方当事人自认;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象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本案中,原告为了充分证明嗳財宥導就是简XX的微信昵称使用人,一方面提供了通过微信聊天中,要求嗳財宥導转账银行交易记录,另一方还申请了简XX以前的同事出庭作证。本案经办法官依据原告根据嗳財宥導转账的时间、数额与银行交易对帐单中体现交易时间、数额一致,并通过银行交易对账单体现交易方名称为简XX,结合证人证言,推定嗳財宥導就是本案被告简XX。
  二、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认定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认证,是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我国法律对于微信等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认证标准虽然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关联性的含义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证据关联性的认证,可以解决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微信等电子证据内容很难被认定。比如,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定。
  本案中,虽然肖XX与简XX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借条、收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简XX有向肖XX借款的意向,且简XX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肖XX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可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此,依据原、被告微信&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聊天记录内容,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三、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方具有证明力
  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否被许可采纳,主要看它同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是否有一定的联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其收集程序、取得方法等环节是否合法;判断被采纳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主要看它在实质上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即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
  本案中,原、被告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从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XX;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使用人是被告简XX。从简XX微信号于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一共6万6&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个人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确认被告简XX尚欠原告肖XX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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