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卖假货举报封号朋友圈购买到假货怎么投诉举报微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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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厨做菜
现在的微信微商购物问题成为一种时尚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和代购各式各样商品,朋友圈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盈利的绝佳地方,一些不法经营者趁机在朋友圈里推送虚假商品广告,售卖三无、劣质产品,利用友情、亲情“杀熟”,商品售后质量难以保证。最近一条网红女神在微信朋友圈卖毒面膜致买家“毁容”的新闻占据各大网站头版头条。对于售后服务,代言人陈育新以韩束为例。陈育新表示,目前韩束拥有独立的售后部门,韩束的售后服务部门不单单是解决微商渠道一个渠道的售后问题,还包括其他渠道的售后服务。在发生售后问题时,的第一反应就是找销售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总会有一些从业者职业素质底下,拒绝处理,无视的投诉建议。对于这样的代理商,品牌商们应当加强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的培养,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通过进行售后服务。 品牌商在行业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作用,品牌的品质有保障,投诉维权事件就会减少,对于品牌的信任度要高于产品自身;当下,在任何一个商品层面的需求都在趋于品牌化,这种品牌化的过程中品牌比聚合平台更容易控制假货。因此,品牌信誉是产品质量的信用背书。所以品牌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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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微信朋友圈卖假货 消费者如何维权|朋友圈|消费者|315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卖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权?
  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在浏览微信朋友圈的时候,总会有部分销售商品的广告,国内的、国外的、吃的、喝的、用的,无奇不有,甚至有些时候被广告所刷屏,当然这些广告除了朋友发送与转发外,还有部分来自公众号的推送,因此,朋友圈又被戏称为“广告圈”。朋友圈“琳琅满目”的商品,让你足不出户便可买到需要的东西,的确方便了生活,也更符合新一代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但是,大家也同时存在这样的感受,朋友圈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有时尽然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碍于朋友的面子,又不好要求退货赔偿,即使想主动维权,但因为朋友圈销售与传统零售方式大不相同,很难取得实效。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时,给出几点维权意见,以期能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情权,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依然可以照此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以便自己更好选购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前述信息,则消费者应当谨慎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朋友圈的微商大多使用的是昵称,交易过程中也不易获悉其真实名称,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很难维权。对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当要求朋友圈经营者提供真实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场所,并保存照片信息,以防经营者出售商品后就人间蒸发。
  很多消费者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习惯,朋友圈购物时,此种现象更是普遍。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证明自身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否则朋友圈购物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商谈,再运用快递物流方式进行发货,一旦聊天记录被删除,加之商品又不是特定的种类物,很难找到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证据,假如经营者不予认可,则消费者也束手无策。为此,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依然应当要求出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
  消费者应当尽到谨慎付款的义务。朋友圈购物,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多愿意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而此种付款方式,并不能明确收款主体,也不能表明付款用途。对此,消费者付款时最好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银行账户或者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以便清晰知悉资金的流向,同时,付款时应当备注资金用途,以加强资金与购物商品之间的关联。另外,付款之后,应当及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付款凭证等截图保存。
  信用评价作为电子商户生存之本,备受重视,同样,朋友圈的经营者也是一样。为此,假如消费者在朋友圈购买了假货,除了要求经营者退货赔偿外,还应当在朋友圈中及时进行评论,让其他人员可以了解该名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信用评价的方式逼迫不良者退出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应当第一时间观察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并及时进行使用,以发现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现象,防止拖延造成七日无理由脱货权利的丧失。当然,消费者除了以上自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外,还可以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编辑:sf_h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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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晚报讯互联网的发展,让“微商”风声水起。但由于微商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经常会出现低价倾销、串货、假货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对此,吉林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状:“微商”成诈骗新土壤
  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微商建立在朋友圈的信任基础上,这种信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近几年更是开始演变成诈骗的新土壤、假货的新平台、传销的新手段、难以维权的新空间。
  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微商”成诈骗新土壤。很多消费者投诉说在“微商”购买商品,先行付款后就杳无音讯了。二是“微商”逐渐演变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新平台。部分“微商”利用网络渠道或者专柜样板照诱骗消费者;“海外代购”为国内生产,再到国外“镀金”回国;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发现与宣传不符或有质量问题,通过微信却无法联系到商家。三是“微商”开始异化为网络传销,采取发展会员下线、以“人头”收取提成费用的传销模式盈利。四是“微商”缺乏法律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问题:“微商”属监管“真空”地带
  据悉,对于“微商”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好友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行为,国家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现属于监管“真空”地带。在个人微信号上从事网络商品销售仅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建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实名制,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方面,“微商”只需要删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换微信号,就可以逃避责任,消费者因找不到“微商”而无法维权;另一方面,“微商”网购暂没有完善的交易系统作为购物及维权的保障,消费维权举证困难。
  建议:尽快完善立法保护
  针对“微信”出现的各种问题,吉林省工商局建议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时,要选择可信交易。“微商”虽然出现在朋友圈,但要注意选择具有公司企业身份的销售员,在付费交易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微商”的真实身份,通过有真实身份验证的支付宝进行付费,以确保交易安全。此外,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在五百元以上的,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吉林省工商局建议相关机构完善立法保护,明确对“微商”的支持、引导、规范措施;网络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实名制微信账户,做到从源头上追查到违法方;明确监管单位,并健全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记者张雅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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