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主观逻辑是形式逻辑的典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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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形式逻辑学说方面没有专门的著作,只是在其主要哲学著作《大逻辑》、《小逻辑》中的主观逻辑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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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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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形式逻辑学说方面没有专门的著作,只是在其主要哲学著作《大逻辑》、《小逻辑》中的主观逻辑涉及主观性的这一部分,对形式逻辑略有论述。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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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胡塞尔对逻辑学的三重分层及其意义
作者:张浩军
摘要:胡塞尔认为,传统的形式逻辑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即判断的纯粹形式学、一致性逻辑(无矛盾逻辑)和真理逻辑。这三个层次并不是相互并列的,而是具有一个等级结构。判断的纯粹形式学是最低层次的,而真理逻辑则是最高层次的。胡塞尔划分逻辑学的三个层次目的是为了指明,形式逻辑只是确立了可能真理的形式规律,而未涉及认识的内容或判断的材料,因而无法排除内容上无意义的判断或质料的悖谬问题。在他看来,一门真正的真理逻辑必须对意识的意向性问题展开研究,因为逻辑的构成物实际上是范畴作用的结果,是先验主观性的产物。离开了认识的主观条件,仅凭逻辑的形式条件,我们无法获得真理性的认识。   关键词:判断的纯粹形式学;一致性逻辑;真理逻辑;形式逻辑;判断;明见性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21-11      一般来说,我们把以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所讨论的诸逻辑问题为基础的、经过各个时期的逻辑学家不断修改、完善而流传至今的逻辑体系称之为&传统逻辑&。具体地说,传统逻辑是相对于现代逻辑而言的,它是指19世纪中叶数理逻辑产生以前所通行的演绎逻辑理论。就传统逻辑的内容与范围而言,大致包括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它主要是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与演绎推理的理论。   胡塞尔把逻辑学分为客观逻辑(objektive Logik)和主观逻辑(subjektive Logik)。客观逻辑主要指传统的形式逻辑,而主观逻辑主要指他的现象学逻辑,即建立在先验主观性基础之上的先验逻辑。在他看来,客观逻辑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即纯粹判断形式学、一致性逻辑(无矛盾逻辑)和真理逻辑。逻辑学的这三个层次并不是相互并列的,而是具有一个等级结构。纯粹判断形式学是最低层次的,而真理逻辑则是最高层次的。      一、形式逻辑的第一个层次:判断的纯粹形式学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把单纯研究判断的纯粹形式及其组合和变形规律的学科称作&意义的纯粹形式学&(die relne Formenlehre der Bedeutungen)或&纯粹逻辑语法&(rnlogische Grammatik),有时甚至称作&纯粹逻辑语法的形式论&(rein logische-grammatische Formenlehre)。他认为,意义的纯粹形式学在本质上是形式逻辑的第一个学科,它最早以&命题分析学&的形式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当中。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中,胡塞尔把意义的纯粹形式学或纯粹逻辑语法又称作&判断的纯粹形式学&(die relne Formenlehre der Urteile),在他看来,判断的纯粹形式学与判断的单纯可能性有关,它并不研究这些判断的对象可能性,也不研究这些判断是真的还是假的,甚至也不研究它们是兼容的还是矛盾的。   胡塞尔在&第四逻辑研究&中主要讨论了无意义(Unsinn)和悖谬(Widersinn)的问题。而&无意义&和&悖谬&则涉及到了意义的纯粹形式学和纯粹逻辑学(狭义的)。在胡塞尔看来,纯粹逻辑学的任务是要确定具有客观有效性的意义,研究意义复合、意义联结和意义变化的先天规律。这些规律表明哪些意义的组合是无意义的,哪些是有意义的。比如,当我们用&一个圆的四方形&这个词时,由此产生的意义复合体显然是有意义的,尽管没有一个现实的、的对象能够与之相对应,即是说,&一个圆的四方形&是有意义的,但却是无对象的。而当我们说&一个圆的或者&、&一个人与是&这样的名称时,由此产生的意义复合体则是无意义的,因为这个意义复合体中的两个基本意义明见地不相容,或者说,先天地不相容。   一个&圆的四方形&的联结确实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意义,这个意义在观念意义的&世界&中具有其&存在&(Existenz)、在(Sein)的方式;但绝然明见的是,没有一个对象能够与这个存在的意义相符合。相反,如果我们说&一个圆的或者&;&一个人与是&;以及如此等等,那么就根本不会存在作为其表达的意义而与这种联结相符合的意义。这些聚合在一起的语词尽管会引起我们对某个通过它而被表达的统一意义的间接表象;但我们同时具有绝然的明见性:这样一个意义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样一种联结的意义部分在一个统一的意义中是不相容的。   胡塞尔对意义的纯粹形式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指明,诸意义如何能够被放到一起以形成一个新的意义?在不考虑这些意义的对象有效性的情况下,人们如何能够把诸命题表述(命题和命题的元素)放到一起以获得一个更为复杂的、具有一种统一性意义的表述?是什么东西决定了不同意义范畴的联结形成的是一个统一的意义而不是一个意义的混沌?在胡塞尔看来,这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形式意义规律。从规范的观点来看,这些规律阻止&无意义的&意义集合&&也就是胡塞尔所谓的无意义的杂乱堆积。形式的意义规律仅只具有划分意义与无意义的功能。他说:   无意义这个词在这里&&应当得到真正的和严格的理解;一堆语词,如&国王但是或者类似并且&,是无法受到统一理解的;每一个语词自身都具有一个意义,但并非每一个复合词都具有一个意义。意义的这些规律,规范地说,须避免的无意义的这些规律将一般可能的意义形式归诸于逻辑学,只有逻辑学才能首先规定它们的客观价值。而逻辑学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规定,即:它提出完全不同类的规律,这些规律将形式一致的意义与形式不一致的意义、形式的悖谬划分开来。   胡塞尔在&第四逻辑研究&中对意义的形式论和纯粹逻辑语法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甚至常常把这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使用。下面这两段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没有什么比对逻辑学和语这两个逻辑领域的混淆给关于逻辑学与语法学之间的正确关系的问题所带来的混乱更大;我们将逻辑学领域和语法学领域明确地区分为较低层和较高层的领域,并且通过它们的否定性对立面&&无意义领域和形式悖谬的领域&&而描述了这两个领域。   在纯粹逻辑学之内存在看一个不考虑所有对象性的规律的领域,这些规律不同于在通常的和确切的意义上的逻辑规律,它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被称之为纯粹逻辑语法的规律。   从以上这两段话我们完全可以看出,胡塞尔确实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了意义的形式论和纯粹逻辑语法这两个概念。胡塞尔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中也有这样的表述:&因此,并不是没有理由说,意义的形式论在我的《逻辑研究》中被称为&纯粹逻辑语法&。&苏姗&巴什拉的一个说法也可以佐证这个观点。她在《胡塞尔的&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研究》一书中指出:&确实,在第四研究中胡塞尔自动地用纯粹语法这个表述来指称意义形态学。&。虽然&胡塞尔把纯粹意义学和纯粹语法学视为两门并列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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