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银行为什么能提前终止建行近期理财产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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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个人理财产品成立以后,关于银行是否有权提前终止理财计划的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理财计划一旦成立,无论发生何种状况,银行无权单方面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B.如遇国家金融政策或信贷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C.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D.如理财期间,因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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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指理财产品发售开始计算至产品到期日
B.是指自理财计划起息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C.是指理财计划销售截止日到理财产品到期日
D.是指自理财计划起息日至到期日
A、建立高端客户管理平台,只针对高端客户实施营销
B、为综合考核客户经理的绩效业绩搭建的管理平台
C、单纯的客户信息展示平台
D、为客户经理搭建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客户经理借助此平台,实现科学规范的客户营销、服务流程,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实现客户价值的最大化
A、面向高端客户营销我行的产品
B、保持客户现有关系,保有现有业绩
C、通过富有意义的交流沟通,理解并影响客户行为,最终实现提高客户获得、客户保留、客户忠诚和客户创利目的的一整套先进理念、方法和解决方案
D、清楚部分的客户基本信息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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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理财产品银行可提前终止 客户无权提前赎回
半年期产品仅3个月就提前到期,实际收益缩水一半,客户对单方面终止理财合同表示不满。记者调查发现,多数理财产品仅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投资者只能被动接受。家住杨汊湖的何先生3个多月前投资20万元,购买了一款半年期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6%。前两天,经理打来电话告诉他,该产品已提前终止,且实现预期收益,投资本金及收益很快会打到他的账户上。昨天,何查询理财账户,发现连本带息共20.28万元,实际收益为2800元。“如果按产品原设定的投资期半年计算,我的收益应该有5600元。”何先生说,因产品提前3个月到期,自己的实际投资收益缩水一半。而且当时正是因为20万资金有半年闲置期,所以选择的这款产品,如今意外提前到期,又得为资金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完全打乱了自己的投资规划。对于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银行解释,融资企业提前还款,所以信托产品提前终止,且产品合同中已说明“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因此属于正常现象。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市场上提前终止的并不少见。王女士上月初曾在购买一款挂钩原油、、白银三类商品的结构型理财产品,产品投资期最长3.5年,仅1个月后,该产品即提前终止,王女士获得了11.55%的年化收益率。东亚银行武汉分行理财经理吴婷婷说,该行目前发售的几款挂钩类产品均无固定投资期,挂钩标的物只要在观察期内触发(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幅度),即提前终止。对投资者来说,同类产品连续性很好,一款产品到期后可马上选择另一款产品续上,所以对实际收益不会产生多大影响。有银行理财人士称,通常情况下,提前终止的主要是信托类产品和挂钩类产品,前者是由于企业提前还款而终止,后者则是因为挂钩标的物触发后到期。当然,也有一些银行月末、季末为吸引资金贴本发售的高收益产品,通过缩短投资期减少损失,但毕竟是少数。理财产品是否提前终止,决定权大多掌握在银行手中,投资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记者在几款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合同上看到,均写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说明,但投资者却无权提前赎回。市民宋先生就表示,自己曾因急需用钱找银行提前赎回产品,遭拒。“这明明就是霸王条款,凭什么银行能提前终止,我就不能提前赎回?”宋先生很是不满。对此,一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解释,银行此举主要是对客户的资金运作负责。“如果一款产品收益已经最大化,提前终止锁定收益也是对投资者负责的一种行为。”她同时建议,若在降息通道下,投资者最好选择银行无权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锁定高收益;若是加息通道下,产品提前终止,客户转而购买收益更高的产品,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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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股市暴跌等因素影响 50多只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刘伟)股市最近的大幅下跌,不仅让股民很受伤,就连和股市有关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受到了影响。
  有统计数据显示,自从6月下旬股市大跌开始后,与股市有关的银行理财产品中,非自愿提前终止的产品数量大增。
  其中,包括一些挂钩信托、券商资管、基金的产品。部分与之挂钩的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包括一些用于打新的银行资金,也因IPO暂停而折返。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部分银行开始撤回借这些途径入市的理财资金,其中有多家发布了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公告。
  一年期产品只运行了两个月
  &产品的投资期限是一年,应该明年才结算收益。刚刚投了两个月就提前结束了,这是之前从来没有碰到过的。&
  一位投资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购买的一款广发银行理财产品刚刚运行了两个月多一点,就被提前终止了。&听说是和股市有关,我还担心这次股市暴跌会影响到产品收益呢,但好像本金和收益都还没有损失。&
  记者查阅这款产品说明书发现,产品投资对象是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欧盛世-优利融善13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该项目设置了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通过&优先/一般&的结构化设计和&警戒线/止损线&安排降低投资者风险,进取级份额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收益进行保障。
  此外,该项目还通过制定严格的警戒线与止损线,尽可能降低因证券市场波动使优先级份额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从银行配资业务上看,模式比较成熟,风险也可控。但是,股市走出了极端行情,肯定会给部分配资带来冲击。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条款,在标的市值逼近预警线时,提前终止产品也是不得已的选择。&一位银行机构部人士分析,劣后级资金在暴跌中损失惨重,但银行优先级资金的安全性还是有保证的。
  计划明年3月到期的产品
  今年8月就终止了
  同类的情况,也发生在建设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上。
  根据公告,建行乾元&鑫安利得&2015年第2期理财产品受让陕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陕国投&旺业1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第27号信托单元优先级受益权。信托单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比例为3∶1,主要投资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ETF及LOF基金等流动性较好的证券。
  建行表示,由于近期A股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股票大幅下跌,导致该信托单元净值跌破预警线,在次级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仍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利益,因此提前终止,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实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天数)和原预期年化收益率6.2%计算。
  根据公开信息,该理财产品原定的理财期限为331天,收益起始日为今年4月13日,收益结束日为明年3月9日,结果,今年8月中旬就被迫提前终止了。
   银行也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
  记者了解到,最近提前终止产品的除了上面两家银行外,还有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提前终止的产品数量也已经超过了50家。
  其中,招商银行一天之内发布了7份银行理财计划的终止公告,全部属于该行&鼎鼎成金&系列。以&招银进宝之鼎鼎成金12580号理财计划&为例,该款理财产品初定的到期时间为日,但在7月9日就已经提前终止。
  理财机构&普益财富&的研究员李林夏分析,&目前来看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由于理财产品多为预期收益型产品,当对接股市的这部分资金退出后,很难再找到能在剩余时间内提供高收益的投向,银行无法完成之前承诺的收益,因而选择提前终止,且在终止时还能按照之前约定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给投资者的实际收益。&
  李林夏继续分析,&另一个提前终止的原因,还有目前资金面宽松,个别银行不太缺钱,亦无需过多的资金在其资产池内运作,于是选择提前终止。&区别于前者,银行倾向于发行收益较低的新产品让相关投资者认购。
  此外,普益财富还跟踪了一些发布提前终止公告的信托机构。6月份,按照监管要求,一些信托公司开始清算伞形信托,大多也是根据条款自愿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这类计划大多设立时间较早,积累了前期的收益,离场时依然有较高获利。
  同时,也有部分产品的净值达到止损线,被强制平仓,从而致使信托产品被提前清算,进一步导致与之有关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出现终止。
  &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券商资管、基金等产品入市,当这些产品提前终止时,对接它们的银行理财资金就得回流。&李林夏表示,就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提前终止的产品数量从7月份开始明显增多。
   投资者收益缩水,且难寻同等收益产品
  &虽然能拿回本金,也有收益,但原来一年期的产品现在两个月就还给我们了,而央行降息后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又不断降低,让我们哪里去找同样收益率的产品呢?&对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有投资者很有怨言。
  &需要注意的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收益期限按照实际投资期限计算,因为投资期限变短了,投资者拿到手的理财收益会变少。特别是当前理财产品收益率下滑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找到与此前持平的收益率并非易事,这也造成一定的损失。&银率网分析师殷燕敏认为。
  以乾元&鑫安利得&2015年第2期理财产品为例,客户实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天数)和原预期年化收益率6.20%计算。原定理财期限为331天,收益起始日为今年4月13日,收益结束日为明年的3月9日。此次提前终止后,实际理财期限变为126天。以投资10万元为例,原理财收益约为5700元,而提前终止后,实际理财收益则变为2170元。
  数据显示,上周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60%。投资者再购买同期限产品的话,收益率已明显下滑。
  不仅如此,部分银行只在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产品的终止公告,这很容易被投资者忽视,令资金以活期存款在银行&站岗&。
  曾经有投资者表示,他之前购买了一款期限为153天的理财产品,到期后才发现,资金以活期的形式在账户上挂了两个月。仔细一看才知道,原来产品已提前终止了,但银行没有通知到个人,让他白白损失了4000余元利息。
  对此,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要关注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条款,并随时关注银行发布的公告,一旦有产品提前终止,要及时对接下一期产品,避免投资损失。
  工行、交行、招行公布理财资金投资比例
  银行理财资金进行的权益类投资,风险有多大?在近期召开的上市银行中期业绩说明会上,银行理财资金入市成为关注焦点。
  据交通银行相关高管介绍,目前交行资管产品共有1000多亿元涉及权益类投资,其中,&两融&收益互换类产品900多亿元,结构化证券为100多亿元,&目前结构化证券无一例涉及平仓&。
  在工商银行的业绩发布会上,工行行长易会满透露,在工行21000多亿元的理财资金里,到6月底,理财产品投资跟资本市场有关的是1773亿元,占整个理财产品总规模的8.3%。其中,委托合作机构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不到400亿元,占整个理财总数规模的1.9%。其他资金主要投向新股申购、股票质押融资等低风险领域,并且投资风险可控。
  在8月26日招商银行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招行高管表示,股市跌至3000点对该行资产管理业务影响甚小,即使大盘跌至2500点,给招行带来的损失也就在6000万元以内。招行半年报数据显示,招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两融&收益权863.47亿元,投资股票二级市场配资1523亿元,投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325.26亿元,理财资金入市规模共2711.73亿元。
  据证券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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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摘要: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虽然立法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纳入出质范围,但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经济合理性。在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不明朗的情况下,开展该项业务时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设置质物价值波动跟踪机制以及完善质押合同约定等手段来控制风险。
一、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优点
& & & & &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投资人的授权来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银行与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和承担。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理财业务的品种和投资范围日益丰富,理财产品已成为广大投资者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维系客户、增加存款的重要手段。
& & & &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在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该项业务早在2007年就有部分银行推出,但至今尚无统一、明确的操作模式。目前银行普遍做法是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物,且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主体。
& & & & &虽然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银行在可控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
(一)提高客户收益,解决客户资金急需。
& & & &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可以作为资金周转的一种应急手段。理财产品收益率通常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能满足投资者的增值需求,投资者购买了期限较长又不可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当遇到紧急资金需求时,就可以通过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来应急。提高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解决客户的短期融资需求。
(二)提高市场份额,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 & & & &对于银行来说,理财产品具有贷款担保功能,不仅延伸了银行贷款产品线,获取了贷款利差,还吸收了存款,提高市场份额占比,可以说是存贷款双收获。同时,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对银行中间业务的贡献度也不容小觑,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推动经营效益提升。
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
& & & & &我们知道,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因此从法理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成为理财产品质押最大的法律障碍。
& & & & &我国《物权法》第223条列举了6种可质押的权利,理财产品不在其中。除《物权法》列举的6种可质押权利标的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质押。而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作出规定,导致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现阶段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的属性存在争议。因此,理财产品进行质押,存在被认定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公示方法
根据物权法基础理论,可设立物权的标的物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手续。权利质押根据权利种类不同,以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作为生效要件。银行理财产品中,投资者持有的是与银行签订的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及客户回单,上述凭证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凭证&,同时现行法律制度下又没有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相关的登记管理机构,造成缺乏公示手段的境地。
因此,即使银行理财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其在公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无法满足物权法上对于质押的公示要求。
(三)理财产品质押优先受偿权存在不确定性
优先受偿权和对抗效力是质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质权设置的重要目的,否则质权形同虚设。因而理财产品质权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而这一点在目前仍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银行通常采取监管、冻结出质人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的措施,虽然这种操作可以较好地控制理财产品的变现资金, 但这种双方之间的约定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对质押担保进行公示的效果,且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未对理财产品可质押性作出规定,因此在发生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诉讼或有权机关对借款人账户采取强制冻结、划扣措施等情形下,法院可能不支持银行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理财产品价值波动可能导致贬损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其中非保证收益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这两种理财产品的本金部分是固定的,理财产品的价值相对稳定,其可以覆盖所担保的贷款债权,市场风险尚属可控。但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而言,该类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投向风险较高的领域,市场波动的突发性和幅度都相对较大,从而理财产品价值变动较大。一旦市场行情突然下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贬损后的价值不足以担保未清偿的贷款本息而给银行债权带来风险。
三、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规制,填补立法空白
随着金融业日渐发展,金融创新也日新月异,法律的滞后性在规范新事物方面与之存在天然的矛盾。《物权法》出台时,金融业不像现在这么繁荣与发达,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可设立质权的种类,例如《物权法》第223条除列举了可质押的6项权利之外,其中第(七)项亦作了一个开放式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立法的缺失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置于一定的风险之下。因此,针对理财产品质押法律空白,建议制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设立质权(出质),并明确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方式,从而为理财产品质押提供法律依据,使质权人获得法律的充分保障,从立法层面上根本解决问题。
(二)重视贷前调查,防控现实风险
一是严控客户准入门槛,防范信用风险。银行要仔细核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关注其清偿能力。对借款人主营收入、偿付信用等情况严格进行调查、核实,选择实力较强、资质良好、具有真实资金需求和用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作为债务人。
二是审慎选择出质标的,防范操作风险。银行应严格界定可供质押的银行理财产品种类和范围,优先选择财产价值比较稳定的理财产品来办理质押业务,如保本型和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对于那些风险较高、收益不确定的理财产品不宜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并应合理评估理财产品市场价值及变化,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型审慎设置质押率。为防范理财产品因某种因素的不利变化而导致价值贬低的风险,目前,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主要是根据不同种类理财产品价值的稳定性按7至9折不等来确定。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防范市场风险。尽管银行理财产品比股票、基金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其价值还是随着市场的变动而变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减少银行的质押风险,建议贷款期限不宜过长,例如我行规定理财产品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落实登记公示,确保质押效力
鉴于质押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在现阶段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寻求理财产品质押合法化的可行性尝试,对降低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风险具有实际意义。通过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理财产品的质押登记手续,可增大理财产品质押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更大程度上保障质权人利益。
同时,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将理财产品的认购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章的认购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回单等)的原件作为质押物权利凭证移交银行保管。理财业务客户回单是证明投资者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交易成功的凭证,与交易协议共同构成投资者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权利凭证。出质人向银行交付上述凭证原件实现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
(四)加强贷后管理,提升安全系数
一是设立监管专户,控制资金流向。明确银行对理财账户的监管权,将借款人认购理财产品的理财专户设定为理财产品资金回款账户和信贷业务的保证金账户,加强对该理财专户的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回款账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权采取冻结措施,对理财产品账户进行冻结处理;约定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有权直接划收账户资金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二是跟踪质物价值,采取保全措施。理财产品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其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银行应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以及出质理财产品价值变动情况。尤其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净值跟踪机制,并在质押合同中设定一定的警戒线。当出质理财产品价值出现较大降幅导致无法覆盖其担保的贷款额度时,贷款行应当对质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并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否则,贷款行有权提前终止出质理财产品,对理财产品平仓,将终止后清算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三是运用合同约定,掌握收贷主动。银行可与客户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先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有权以清算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晚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清算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到期债务。通过灵活运用合同条款,掌握收回信用主动权,切实保障银行贷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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