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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6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今日,应急管理部进入全面临战状态应对台风“山竹”。按照部署,广东、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受台风影响省(区)2万余名消防员已经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相关储备救灾物资已经调运,应急避难场所已提前开放,危险区域人员已提前转移安置。

9月15日,大批渔船停泊在广东阳江闸坡国家级中心渔港内避风。中央气象台当日18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2018年22号台风“山竹”预计将于16日下午到晚上在广东珠海到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登陆时为强台风级或超强台风级。中新社

  9月16日,应急管理部进入全面临战状态应对台风“山竹”,部党组主要负责同志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台风“山竹”走势,研判预测灾情,密集调度台风影响省份的救援部署和救灾准备,严阵以待应对超强台风“山竹”登陆。昨晚,在前期广东、广西、海南应急工作组的基础上,应急管理部又派消防局一名副局长、救灾司司长赶赴广东,指导协助地方做好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在9月16日上午的会商视频调度会上,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国家防总、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有关负责人会商研判,认为当前台风登陆时间、地点和风力已基本明确。应急管理部要求各单位按照气象部门研判信息,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要盯紧盯牢重点工程、重点地区和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害的环节,精准投放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消防救援要增强机动性、有效性,全力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此次台风“山竹”应对是应急管理改革转型中的重要实践,要在实战中研究技战法,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广东、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受台风影响省(区)2万余名消防员已经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相关储备救灾物资已经调运,应急避难场所已提前开放,危险区域人员已提前转移安置。截至16日11时30分,广东省已转移避险安置35.26万人,海南省已转移避险安置2.1万人。广东省省、市、县各级共派出6384个工作组赶赴台风影响重点区域,开放应急避难(护)场所1.1万个,发放帐篷6384顶、折叠床7292床、凉席2.92万张、毛巾被1.73万床、棉被1.87万床、衣服1.44万件、大米8.9万斤、矿泉水3.88万箱、方便面1.5万箱、八宝粥3111箱、饼干3.02万箱、食用油5946升、应急灯1111个、手电筒2282个。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2/3以上出席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工作规则》的修改;

(二) 对千禾的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 

(三) 对千禾的分立、合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不多于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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