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合伙企业如何缴税缴税

[攸县]攸县局四举措加强新办企业税收管理
[攸县]攸县局四举措加强新办企业税收管理
作者:株洲市-王湘兰
发布时间:
来源:攸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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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办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服务好新办企业,攸县局实施四点举措加强新办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辅导和培训。根据新办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管理能力等,分别采取定期集中培训和一对一上门服务等方式,强化培训效果,每月定期举办新办企业培训班,不定期组织税管员上门对新办企业进行一对一服务。二是建立税企沟通联系机制。搭建新办企业联系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和经营情况和涉税需求,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和内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了税企QQ群、微信群等平台,及时为新办企业答疑解惑。三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多渠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发放企业需求问卷表,及时传递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四是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国地合作共建联合办税大厅,实行一窗一人办税服务模式,设立导税岗、咨询岗等对新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全程引导,一站式服务新办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1、针对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66号公告规定,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2、日之后,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要想抵扣,只有一种方式,即勾选确认,传统的扫描认证方式不再适用。
3、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勾选确认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自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包括:
有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信用为A级、B级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D级纳税人除外。
2017年8月份以后,北京,大连,山西,苏州等省市将本辖区内新办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取消认证范围,但是这些地区的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仍然需要扫描认证。
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和绝大多数省市新办及未评级的一般纳税人,目前仍只能采用扫描认证方式。也就是说,它们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将面临无法登录确认平台,进而有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困境。
知识点延伸
过路费进项税额到底怎么抵扣?
一、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首先要看从哪儿过,如果是从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过,您取得的要么是财政票据,要么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这两种凭证都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2、如果是从经营性收费公路通过,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高速路,二是一级、二级公路,这两种收费公路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不同,开具的抵扣凭证不同,您抵扣的方式和金额也不相同。
二、如何进行计算与抵扣
以下所述三种计算抵扣方式,如未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无需进行勾选或认证,直接根据计算的结果填列附列资料二第8b栏。
(1)对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过路费,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工日期在日前),减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开工日期在日后),适用11%的税率。购买方取得的抵扣凭证为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适用凭票抵扣方式,需在360日之内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填入附表二的第2栏。
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对于一级、二级公路,经营者收取的过路费,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1%的税率。购买方取得的抵扣凭证和申报抵扣方式同(1)。
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如果是从桥、闸通过,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与原来不变,仍为计算抵扣。即: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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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办企业税收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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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的税收筹划如何进行
在投资设立一家新企业时,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企业税收负担上会有很大的不同。哪类企业适用何种组织形式,我们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比较。众所周知,设立企业时,我们目前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法律是不同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不构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如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就生产经营所得只需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如设立为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就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在考虑税负的情况下,应选择非法人企业,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伙企业受经营条件限制,并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因此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示例一: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1-20%)×(&25%-20%)=25.13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73万元。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02(25.75-25.73)万元。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示例二: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8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25%=100万元。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250-100)万元。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假设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但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在新税法下,企业还通过选择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新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例如,某企业&12月&31日计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75025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纳税筹划,12月&31日去购进一些办公用品支出了&100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则应纳税额&=%=60000元。通过纳税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15025元(&)。由此可知,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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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23:59:47 o
淘丁财税 o
最近有很多朋友在问新成立的公司能直接申请成为一般吗?问这个问题的人数不胜数,今天小编就给各位答疑解惑,新成立公司时是可以直接申请成为的,只要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料,快来看。公司成立时,要看公司是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新成立公司办理完税务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就可以到办税“一般纳税人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1、工商副本;代码证。2、证副本(原件和)。3、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有实物投资的,还需资产评估报告。4、企业银行账号证明(开户)。有关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5、明(身份证、暂住证或护照);会计人员身份证和;办税人员身份证。6、真实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1)固定经营场所的合同及房屋租赁结算凭证。租赁个人房屋的需产权证明。(2)无偿使用房屋的且房屋产权属投资人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由产权人写出无偿使用说明。(3)无偿使用其他人员房屋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需公证无偿使用房屋的协议。7、从业人员明细表(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还需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8、商贸企业需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的货物进货渠道(供货企业证明)。9、企业的书面申请。(需打印,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年预计销售额,有无库房、店面、车间、设备,有无专职人员、是否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金等)。10、外省(市)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的,需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总机构的验资报告,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需加盖总机构公章)11、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12、非商贸企业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的来源证明。13、外区迁入企业的需提供迁移单、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防伪税控认定、防伪税控的流程表或缴销登记表。14、出口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注意:如果公司成立时为纳税人,再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一年后的年销售收入需要达到180万,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要达到100万(有些地区可放宽至几十万)才可以划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关于新成立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就在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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