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银行有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户?

【银行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融360
银行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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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攻略
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實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實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贩N?械奈纯?⒒?敬婵钫嘶У闹っ鳌?(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贩N?校??浜俗己蟀炖砜??中?环?峡?⒁话愦婵钫嘶А⑵渌?ㄓ么婵钫嘶Ш透鋈艘?薪崴阏嘶?跫?模??杏Π炖砜??中??⒂诳?е?掌?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贩N?斜赴浮?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贩N?信?肌V泄?嗣褚?械钡胤種?杏Ω?莨?蚁纸鸸芾淼墓娑ㄉ蟛榕?肌?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贩N?泻俗己蟀炖碚蛊凇A偈贝婵钫嘶У挠行?谧畛げ坏贸??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注册验讓嵞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讓嵞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讓嵞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給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給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給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實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實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實开户资料的真實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實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贩N?小?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給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給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給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給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給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防银行监管套利
2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不代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放松监管BAIDU_CLB_fillSlo......
2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不代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放松监管BAIDU_CLB_fillSlot("237951");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
《办法》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
《办法》修订后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在于: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杠杆率指标具有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特点。
银监会称,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中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昨日,银监会审慎局吴祖鸿处长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调整杠杆率是基于巴塞尔III引入的杠杆率指标,与国际监管接轨。杠杆率调整后,虽略有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但是,这并不代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放松,只是对现有的制度做出调整。
防银行把表内资产表外化
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本次对杠杆率的调整,降低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力,客观上可以松绑商业银行流动性。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实施杠杆率监管,既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也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确保银行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曾刚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杠杆率这一监管指标,是原有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弥补了资本充足率的一些缺憾。它不仅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资产扩张倍数,同时,可以防止商业银行监管套利。
曾刚称,在杠杆率的约束下,商业银行监管套利空间很小。过去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之下,商业银行可以把资产转移到表外去,曾弄出一些影子银行。实际上这是商业银行通过一些通道把资产转移出去了。而这些资产还是商业银行的,但是,却不在资产负债表之内。这样的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看起来很高,这是典型的监管套利。
"而这样做,商业银行的风险并没有降低"。曾刚说,在新的杠杆率指标下,表内外资产转换有要求的,就算把资产转移出去,还是要求按照100%或50%的权重转移到表内。这样的话,银行想通过表内与表外转移的做法无法实现。因此,可以防止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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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账户管理办法-问答
在银行设立监管帐户一般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在银行设立监管帐户需要的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与经办行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
5、账户监管业务审批表
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公司去银行开立账户,最多能开几个?
一家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立数个没有问题。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不能在同一个银行开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但可以在其它银行再开具一般存款账户(主要是有其它银行的借款时)。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儿童可以开银行账户吗?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前往银行办理开卡业务,需携带户口册,及监护人身份证。
关于办理银行卡的年龄要求:
未满16周岁办理银行卡,需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陪同前往银行办理;
年满16周岁,可凭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年满18周岁,可开通网上银行;
年满18周岁,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申领信用卡。未成年开户流程:
1.监护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复印件,告诉工作人员要开户办银行卡。(监护人需要写明代办理由及与开卡人关系。)
2.工作人员会发放一张”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协议“阅读后,签上名字。
3.再填一张"个人卡开卡申请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4.然后在密码器上输入密码后(密码要牢记)。
5.密码三次确认后,工作人员将银行卡发放。
一般开卡不需要手续费,但有些银行需要卡的工本费和存折工本费等。
银行账户是什么意思?
银行账户名称:就是公司或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所使用的名称,如果是法人,那就是公司的全称。
银行名称(全称),就是银行对外所使用的称呼,比如:重庆银行渝中花园酒店支行
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容易区分。只有在公司要到银行开立账户的时候公司才会产生银行账户名称,公司也就会想弄清楚给它开立账户的是哪个银行,银行名称是什么。这就是二者的联系与区别。
对于银行账户名称是什么意思来说,关于英文名称,并非一定有。但是可以自己申请,如果自己公司名称有英文名称,那么在开户时,可以让银行为你们设立英文名称。如果不作要求,可能就是中文的。银行/分行全称一般有自己的英文名称,这个可以问银行。
什么叫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就是开银行卡就代表一个账户,一类账户只能办理一个账户,Ⅰ类户,指的是通过传统银行柜面开立的、满足实名制所有严格要求的账户。简单而言就是你手里拿的储蓄卡或者是借记卡。它的功能包括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以及缴费支付等。新规定出台以前,很多人都可能会有在同一家银行办好几张银行卡的情况。新规定执行以后,银行会对存款人的账户进行摸排清理,核实每个用户开户的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账户银行会引导存款人撤销或者归并账户,只保留Ⅰ类户,或者把存款人的其他账户直接进行降低账户类别处理。作为存款人也应该提前有所准备,可以自行保留常用账户作为Ⅰ类户,多余卡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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