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姓全国有几个人人叫刘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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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诉***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全文】CLI.C.645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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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http://www.wdpai.com/ 收录,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需要删除,请联系我们。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6327号原告刘美花,女,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劲曙、尤冠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良英,女,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原告刘美花因与被告吕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宗场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花的委托代理人尤冠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良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美花诉称,日,被告吕良英由于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支付了至日的利息,日起的利息及借款本金至今未再支付。以上事实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及双方于日签订的协议书各一份为证。协议并约定如未如期归还,被告还应承担诉讼费3倍以内的律师费。现原告急于用款,而被告未能还款。为此,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起诉时约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良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吕良英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刘美花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有被告亲笔签名交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张为据。借款后,被告吕良英仅支付至日的利息,借款本金及日起的利息至今未再支付。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吕良英应于日之前归还原告150000元,于日之前归还原告150000元,于日之前归还原告150000元,于日之前归还原告50000元;如按期还款,原告放弃对未支付的利息的要求,如未按期还款,则已付款部分先抵扣尚欠利息;如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本金及利息立即向起诉,被告应承担诉讼费及诉讼费三倍以内的律师费。此后,被告拒不履行双方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刘美花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吕良英的户籍基本信息一份、被告吕良英亲笔出具的交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一份、原告刘美花与被告吕良英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法律服务费发票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等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吕良英向原告刘美花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有被告吕良英亲笔出具交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及原告刘美花与被告吕良英签订的协议书各一份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四条“讨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讨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讨债务人。讨债权人有权要求讨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讨债权讨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仅支付利息至日,其余至今未能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讨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现原告刘美花请求被告吕良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有可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能超过月利率2%,其他部分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除原告提供的正式票据的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他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吕良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美花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不能超过月利率2%);二、被告吕良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本案原告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讨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20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4960元,由吕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审判员  蔡宗场书记员  苏文彬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讨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讨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讨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讨债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讨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讨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讨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指南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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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届夺金!河源90后妹纸称霸省残运会举重场
东源县叶潭镇山下村人,1990年出生。第六、七届广东省残运会女子55公斤级举重冠军。在昨天举行的第七届省残运会女子55公斤级举重比赛上,来自东源叶潭镇的90后妹纸刘美花,以绝对优势拿下冠军,为河源赢得一块金牌!这不是刘美花第一次夺金。2010年举行的第六届省残运会上,刘美花也曾夺得该项目比赛冠军。也就是说,刘美花已经连续两届称霸省残运会女子55公斤级举重赛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刘美花表示,今后还会继续努力锻炼,继续参加比赛,为河源争取更多的荣誉。刘美花是东源县叶潭镇山下村人,1990年出生,肢体残疾四级。肢体上的缺陷,并没有影响她书写自己的精彩人生。2009年12月,刘美花被选为广东省残疾人运动员。2010年1月,在经过为期半年的刻苦训练之后,她顺利成为第六届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参赛选手之一,并以优异的成绩夺得一枚金牌。夺得金牌后,刘美花就结婚、生子,过上了幸福生活。2014年5月,刘美花重返训练场地,备战第七届省残疾人运动会。一年多的艰苦训练换来了最好的回报——昨天,刘美花再次以绝对优势拿下女子55公斤级比赛冠军。而在此前闭幕的全国第九届残疾人运动会上,代表广东队的刘美花也取得女子55公斤级举重第五名的好成绩。两次称霸残运会55公斤举重赛场,心情、感受如何?刘美花在电话里告诉记者:“非常开心,没想到自己能成为一名运动员,更没想到自己这么幸运,能够连续两届夺得冠军。”刘美花说,只要有机会,今后还会继续努力锻炼,继续参加比赛,为河源争取更多荣誉。
编辑 李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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