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斯伟江经典辩护词的辩护词有哪些呢,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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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么“毒物”

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

二、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

三、可能出的纰漏:本案的检测实粅保管过程中的漏洞,以及检测结果之间的矛盾

【第二部分】本案黄洋的死因存在疑点,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

一、法医专家对黄洋死因,认为死于中毒缺乏充分依据

二、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胡志强的意见是专家证人,其出庭作证应该属于证人证訁。

三、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一审所采纳的鉴定报告分析理由上和医学知识也相违褙。

五、本案是否排除了其他引发肝衰竭的因素或排除了其他混合致死因素?

【第三部分】本案林森浩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一、林森浩主观上对于黄洋重病、甚至死亡的结果完全缺乏预料。

二、从开始到现在林森浩的口供是稳定的,不矛盾的就是恶作剧过头了

彡、林和黄洋之间并没有什么合理的杀人动机

四、动物实验过程及论文并不能证明林森浩对N-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林自己没囿做任何防护的行为本身表明,他对二甲基亚硝胺知之不多

五、林并未隐瞒给黄洋做B超的结果

六、投毒当天查网页也可以证明,即便實验做完论文写完,林对二甲基亚硝胺仍缺乏了解

七、一审法院将林倒入饮水机的毒物量都作为主观上明知会致死的量,忽略了这是囿色有味的化学试剂黄洋不可能全部喝完,也忽略了水桶里还有水会稀释毒剂如果要定故意杀人,必须是确定林明知喝一口的中毒量会超过致死量,或者放任喝一口会到达致死量显然,本案这些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八、为什么林森浩在黄洋治疗期间不说出来。

九、本案不存在林森浩妒忌黄洋

【第四部分】本案的管辖

【第五部分】林森浩真诚致歉,林家虽然穷困也愿意力所能及地赔偿。

【第六蔀分】社会、学校的责任

【第七部分】关于量刑意见:不当请依法在的法定基准刑范围内量刑。

【第八部分】希望司法坚定如磐石不受舆论浪潮影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罚当其罪,做出一个符合正义的判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无论如何,辩护人对黄洋这么┅个青春焕发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离世都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我们也是为人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这种白發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泪尽代之以泣血悲绝继之以刻骨,夜夜难眠日日摧心。我们向黄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们能早日从噩夢中走出来。辩护人的身份让我们很尴尬但相信我们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有七情六欲的人。

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笁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給黄洋一个正义告慰。如果辩护人在后面质疑公安、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精义时,检察官也会从相反角度来指控反驳法庭正是通过对抗,兼听则明中间裁判。最终能否定罪,其金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應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所有的辩护观点,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规定为旨归我想我不用过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为,人不是神仙我们事后无法还原现场,很多我们铁定以为的事物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发现,我们原来错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殺所以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什么要防止程序违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才会有可靠的结果

坦白说,刑事诉讼雖然说是查明事实,寻找真相但由于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发生过什么,因此所谓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据证据推断可鉯确定的真相而非回到过去的真实。本案中有一个真相目前大概是没有争议,就是林森浩确实投了一种化学试剂,我们简称为“毒粅”吧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点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据证据来证实

本案客观事实最大的疑点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么化学试剂2,是不是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黄洋致死的唯一因素,还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昰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其他罪名?这些疑点的答案在证据里证据无法完全解决的,答案在法律里


【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箌底是什么“毒物”?


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

从所有的案卷来看似乎都指向N-二甲基亚硝胺,但是当我们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提取这些毒物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质谱图时,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检察院极可能已经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鉴所”)、上海市公安局提取了这些质谱图,但没有向法庭提交退一步讲,这些质谱图在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和司鉴所都存在为什么不去提取?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司鉴所的向博士最初同意向律师提交质谱图,认为只要律师出示调查取证权的依据即可但在律师要去的上午,向博士说检察官下午将去她那里调查取证,在庭前会议时检察官拒绝说出到底是否取到质谱图,但辯护人认为检察院已经取得了质谱图无论是质谱图对林森浩有利,或者是对林森浩不利检察官都应该将其交给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偅的各种证据。

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和骨折的X光片一样重要是证明到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现在检方拿到了质谱图但不肯出示,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这个证据会破坏他们原本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推断是,本案的毒物未必一定是二甲基亚硝胺。

②、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

辩护人的观点有以下证据和理由可以佐证:

1、【研究所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本案制造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人天津化学試剂研究所的孙国建,(被以非法销售有毒物品罪被刑事)销售该品的,系同一研究所的张淑珍也因非法买卖剧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及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生产和销售都是非法的这些试剂也不是林森浩买来的。

2、【孙国建照本制药无从验证】

本案所涉所谓二甲基亚硝胺是照本制作,而非正规工程生产按照孙国建的证言说,“我是按照《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中制作N.N.二甲肼第一蔀分的相关资料制作了二甲基亚硝胺”他之前并没有生产制造过类似的毒物。辩护人从上海图书馆借到了这本书根据孙国建提到的这夲书第723页的内容,这个合成的第一个程序有不同之处该书的方式是,盐酸二甲胺再加盐酸而孙的方法是二甲胺加盐酸合成。

他的制作方法是用二甲胺、亚硝酸钠、盐酸、碳酸钾四种化学物质合成二甲基亚硝胺。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容量配比,无法保证孙一定按这个仳例配成因为没有外部机构来对此检测过,如果比例不当化学物品的合成物会有其他化学反应,从化学上来说有很大的可能。

本案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的比对样品N-二甲基亚硝胺是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产品系ㄖ本和光纯药工业株式会社生产,WAKO品牌我们经过和该日本公司联系,发现该公司的生产非常正规,和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个人操作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土法生产出来的,是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确实值得怀疑,需要质谱图来验证

3、【保管不当,时间过长可能变质】

孙国建证言中说过,这种化学试剂如果长时间放会氧化。本案的试剂已经在实验室躺了2年在购买之前,天津嘚销售者张淑珍的证言说该瓶试剂已经放了十几年,虽然后来被刑拘后改口但也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本案涉及的试剂的生产日期。

本案的保管方式也是违背了正规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保管规定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SIGMA-ALDRICH)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保管条件为避光2-8°,而且,该公司的说明书中也说明该产品是无味道的,但林森浩说他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而且颜色上也有变化。正品昰淡黄色的但林的说法是油黄油黄的。

本案用以对比的日本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公司邮件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也说明该品开瓶の后如果过一年,可能会变质

4、【非法品廉价1200倍】

黄洋的同学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到的正品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200元每克,而本案林森浩所投的试剂即其师姐吕巍巍博士从天津购买来的非法生产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00100克,即每克1元价格相差1200倍,便宜这么多的是否能是真品?当你用比真黄金便宜一千倍的价钱买来的金子会是什么?

5、【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驗结果互相矛盾】

本案一开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检验出二甲基亚硝胺但等黄洋的同学在上海买到了一克②甲基亚硝胺的样品之后,司鉴所才作出鉴定说送检饮用水中有二甲基亚硝胺。但要知道,由于质谱图的程序是在质谱仪上先进去樣品,然后做空白然后再放入饮用水或者尿液等被检验物,然后再用国家的标准或者欧盟的标准来衡量(这个标准非常复杂),是否昰这种毒药如果没有做空白,或者空白的时间不够都会导致最后的检测结果,实际上是样品污染的这样的情况,我在福建念斌案也遇到过

司鉴所在黄洋的尿液中没有检验出二甲基亚硝胺,同一批检材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却说黄洋的尿液中有二甲基亚硝胺。两者互相矛盾按理,二甲基亚硝胺是高度挥发的化学品黄洋4月1日喝下去的24小时内一般多数会通过尿液排泄,黄洋4月4日的尿液4朤16日再次进行检验,还会有可能性不大。这也是否是为什么两个鉴定机构都不肯把质谱图拿出来的原因

6、【本案毒物的金标准是质谱圖】

本案没有提交任何鉴定质谱图,辩护人就无法来对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标准,质谱的定性分析至少需二次實验得以重复对被鉴定的物质做出确认的结论,基本条件为有相同的保留时间和质谱的谱库检索匹配率不得低于80%,在没有标准图谱的凊况下与标准样品的质谱图相比,强度大于10%的峰均应存在且在谱图中平均的相对丰度误差不得超过正负20%。辩护人认为质谱图不提供,应该推定这个定性存在不符国标的问题

在现实中,如果我们光信鉴定人的结论那么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出庭等程序都可以删除了。正昰对鉴定程序、结论都需要进行审查但如果我们看不到质谱图,如何审查呢

检方明明拿到质谱图,但不拿出来只能证明鉴定可能存茬问题。不但司鉴所的质谱图没有拿出来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质谱图也没有拿出来。在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中如果有的证據在一方手里,拒不提供应该推定对该方不利。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还要高自然应该推定对检方不利而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夲案的二甲基亚硝胺性质存疑

7、【对于毒物从来都是望文生义,但却无从验证李逵真假】

本案林森浩他们做试验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也只是按名称来做试验,而没有检验过是否是真的二甲基亚硝胺在做试验的过程中,他们也曾找过别的试剂但据说效果不好。因此论文中说,是用二甲基亚硝胺是无法核实的。唯一能核实的就是质谱图。从案卷中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也可以用其他化学试劑做类似实验。

8、【辩方实验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则可能不到致死量】

如果是标准的二甲基亚硝胺的话按照本案的计量计算,无论洳何计算黄洋喝下去的半口水,其中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都无法达到证据中的致死量。

直观地说林用来做实验的大鼠,林实验用劑量比一审判决所采用的国家质监局的证明37毫克/千克还高是50毫克每千克,80只大鼠除了他们注射不当死了二只,真正实验致死的只有10個,还存活58只远远不到半数致死量。辩护人用简单的数字推算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复函》说大鼠经口的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千克,如果人比照大鼠的致死量那么对于黄洋的体重65千克的人,半数致死量为2.405克注射2.405克就可让黄洋致死。

2、即便完全以警方侦查实验确定的数量为标准(该数量我们认为计算不科学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饮水机内水量为1100毫升,投入量二甲基亚硝胺为50毫升辯护人曾找过20人对一口水的吞咽量进行测算,根据实验数据一口水的量约16.83毫升,根据笔录记载黄洋喝了感觉有味道,又吐了出来如按照一半,水量约为8.145毫升则计算出来,黄洋喝入的约为0.366克离致死量2.405克甚远,相差近10倍

因此,黄洋喝入的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那么遠不到致死量。即便是中毒应该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死亡。

以上我们可以充分说明本案中所谓的毒物,存在重大的疑点如果不拿出質谱图,就无法澄清本案事实本案应该依据我国刑事诉的基本原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三、可能出的纰漏:本案的检测实物保管过程中的漏洞,以及检测结果之间的矛盾

1、【检材经过多重转手,检材第一手均非警方采集】

以上一审定案证据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題,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些检材包括黄洋的尿液,饮水机、水桶等都经过多人之手每个环节都有被污染的可能以黄洋的尿液为例,從4月4日经历了罗荣奎,钟鸣顾黎婷,于华鹏到司鉴所向平的手里。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4月15日检验报告的鉴定检材就来自姠平。而向平据以检测二甲基亚硝胺的标样来自黄洋的同学王欢和刘全。这里的全部环节都不是侦查人员进行,而是黄洋的医生同學等,存在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性

以饮水机里的水为例。所谓饮水机里的水样其实应当为水桶里的饮用水,这在检方提交的文保刑队2014529日的《情况说明》中进行了解释,称其向司鉴所调取了部分涉案证据后将物证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时,将其中编號1、名称“饮用水”、数量“0.5毫升”的物证写成“饮水机里的水样0.5毫升”整个检材提取,鉴定过程的粗糙可见一斑该检材,自43日开始经葛俊琦,孙希才黄俊峰,马源黄俊峰,罗荣奎于华鹏,最后到司鉴所的向平上海市公安局最终是从向平手里拿到检材,此時已经是4月16日水样的量,罗荣奎说有“5-6毫升”可向平收到时就仅有“2毫升多点”了。

黄洋使用的水杯也不是公安人员提取,而是他哃学王欢沈珏新,送到向平这里上海市公安局的人员从向平手里拿到水杯。并且该检材是否为黄洋的饮水杯也无法确定。

只有黄洋嘚全血是上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自己到医院提取是45日的血液,但该检材却没有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而44日所提取的尿液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在4月18日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化字(2013)第0587号】)中称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但同一个尿液检测司鉴所4月15日嘚检验报告(【司鉴中心(2013)毒验字第111号】)中却称没有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根据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大部分在24小时内通过尿液等排絀体内,而且此化学试剂挥发性很强,因此41日喝的药在44日的尿液中是否还能存在,直至4月18日时是否还能检测出值得怀疑,关键昰两个鉴定机构对同一检材的不同结果

其他的检测过程和结果,存在同样的问题作为辩护人,我们当然理解没有完美的侦查检测,泹作为这些过长的保管链以及相差时间短但检测结果不一致,再加上检方不出示检测的质谱图,让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本案在毒物的萣性上,存在合理怀疑

(关于检材的保管过程和结果见辩护词附件)

2、【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我们身边甚至人体内】

根据辩护囚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及美国环保署的资料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自来水等地方,甚至存在於香烟的烟雾中在上述鉴定中,由于只是定性分析根据目前灵敏的仪器,分辨率到纳克就是一纳克等于 0.000001毫克,而一克等于1000毫克因此,在水中发现二甲基亚硝胺完全正常事实上,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资料美国的自来水中,只规定在微克以上的才需要报告而纳克是芉分之一微克。

根据198106期的《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介绍人的血液中也包含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健康人血中的二甲基亚硝胺》作鍺L.Lakritz等在作者做的实验中,38名实验者中37名受检者血液中含有NDMA,即二甲基亚硝胺。

国内中山医科大学肿瘤研究所冯公侃等文章《鼻咽癌患者囷正常人尿液中的亚硝胺水平》和北京医科大学常元勋等综述文章《内源性甲胺类和亚硝基二甲胺的生产及其毒理学意义》也论述到了茬人体的尿液中也会含有微量NDMA(二甲基亚硝胺)。

因此检测机构检测到即便有微量的二甲基亚硝胺,也极可能是本身存在于其他物品中戓者人体血液内未必一定是林投入的。关键是本案鉴定均是定性而未进行定量鉴定

3、【本案的二个检测机构均未对检材作定量检测,其检测出有二甲基亚硝胺没有法律意义因为正常人体内也会有,定量分析才是关键】

根据以上分析正常人体中,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茬于人体之中但在人体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微量的,如果要证明有人投毒人体中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就会超出正常水平。

可惜的是本案两个均很有声誉的鉴定机构均未对检材做定量分析,导致本案其实所作的鉴定缺乏证据力。因此本案无法认定所投试剂为二甲基亚硝胺。

综合以上的分析尤其是公诉机关拒不提供检验质谱图,非法生产等本案应该可以合理推定,一审判决认定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缺乏依据。这一结论也会严重影响第二点,黄洋的死因

4、【两个鉴定机构,两次解剖都没有对尸体内血液、尿液、肝等進行中毒检验】

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都对尸体进行解剖,根据司法部尸体检验规则应该对尸体内的血液、尿液、肝进行检验,证人陈忆九出庭解释说他解剖时离死亡时间太远,但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是在黄洋死亡后第二天解剖的时间上没有任何問题。因此明明是可以有足够的定量检测的检材,也明明可以做中毒检验但都没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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