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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眼鼻整形、整形美容
擅长:小儿内科
共5条医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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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副主任医师&
专长:面部提升、面部除皱、脂肪移植
问题分析:胸部的发育大小与身材,营养,平时的护理等因素都是有关的。也可以通过一些运动及食物来达到丰胸的目的。药物、注射丰胸都不可轻易实施.意见建议:可以多吃一些木瓜,对胸部的增大是很有帮助的。平时要多点按摩胸部。坚持下去就会有效果的。祝你健康!
职称:护师
专长:煤炭工尘肺,Rh血型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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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一般这种葛根和木瓜在一起是可以的,木瓜是丰胸的,葛根是活血的,搭配效果好。意见建议:所以你可以购买这种产品,平时自己注意多吃蛋白含量充足的食物以及按摩胸部丰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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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丰胸吃什么,木瓜葛根茶是否有效?
职称:三级营养师
专长:维生素A过多病,恶性营养不良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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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喝木瓜葛根茶调理胸部要调理多久呢?
职称:三级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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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用户:8436
健康指导:您好:这个根据体质的不同食用后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建议您平时还可以采用按摩的方法来丰胸,每天坚持按摩胸部穴位五到八次,坚持一个月,平时多食些木瓜,小米粥,猪手等食物,每天坚持做俯卧撑运动
问木瓜葛根茶可以丰胸不?
职称:三级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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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二终字第0009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喜X,男,1980年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标、施安娜,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继X,男,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盼X,男,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德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洋(曾用名方锦阳),男,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刚、耿立志,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X,男,1992年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泽X,男,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身份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连佩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彬彬(曾用名翟顺彬),男,1987年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肄业,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莉莎(曾用名方丽莎),女,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X,男,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身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昌德荣(曾用名昌苗苗),女,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昊,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男,1989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永隆,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志峰,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章X,男,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X,男,1986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苏X,女,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兴亚(曾用名邵成雨),男,1985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翠X,女,1995年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安徽省旌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投案,同日被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洋X,女,1985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X,女,1992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本利,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女,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X,男,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X,男,1988年出生于住安徽省长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X,男,1989年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阳,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X,男,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X,男,1954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巢湖市,系葛某X亲属。
原审被告人闫如X,男,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维礼,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袁X,男,1994年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向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炜森(曾用名陈少鹤),男,1992年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春妹),女,1983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某X,男,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大专肄业,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X,女,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投案,同日被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X,男,1996年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中专肄业,学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东亮、朱晖天,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X,男,1992年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汉族,大专肄业,学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葛某X,女,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大专肄业,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被执行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元),女,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大专肄业,学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X,男,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X,女,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田某X,男,1989年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向含山县公安局林头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某X,女,1995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因诈骗于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钱亏),男,1991年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本科肄业,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韩某X,女,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向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撮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X,女,1986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喜X、叶X、鲍继X、方洋、周泽X、汪盼X、翟彬彬、方莉莎、昌德荣、方X、袁柳、石X、吴翠X、候章X、闫如X、李某X、李俊X、黄X、邵兴亚、陈炜森、谢洋X、尹X、王苏X、李X、葛某X、马某X、刘某X、杨某X、张某甲、冯某X、薛某某、张某X、胡某、葛某X、田某X、李某X、刘某X、朱某X、杨某乙、李某X、韩某X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遂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付喜X、叶X、鲍继X、方洋、周泽X、汪盼X、翟彬彬、方莉莎、昌德荣、方X、吴翠X、候章X、李俊X、邵兴亚、谢洋X、杨某X、李X、马某X、石X、黄X、尹X、王苏X、葛某X、李某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发军、关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付喜X及其辩护人孙永标、施安娜,叶X及其辩护人郭永强,鲍继X及其辩护人韩辉,方洋及其辩护人王刚,周泽X及其辩护人连佩庆,汪盼X及其辩护人高德明,翟彬彬及其辩护人熊继文,方莉莎及其辩护人闫岩,昌德荣及其辩护人徐昊,方X及其辩护人刘士武,吴翠X及其辩护人张书功,候章X及其辩护人林辉,李俊X及其辩护人陈璞,邵兴亚及其辩护人刘永伟,谢洋X及其辩护人王振兴,杨某X及其辩护人刘康春,李X及其辩护人潘智慧,马某X及其辩护人高阳,石X及其辩护人梁志峰、潘永隆,尹X及其辩护人代本利,葛某X及其辩护人何X,王苏X、李某X、黄X,原审被告人袁X及其辩护人高燕,胡某及其辩护人黄东亮,闫如X及其辩护人龚维礼,陈炜森、张某甲、冯某X、刘某X、张某X、葛某X、薛某某、李某X、刘某X、田某X、朱某X、杨某乙、韩某X、李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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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组被告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
1、2014年3月份,被告人葛某X、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异地手机号码等工具,以虚构的泰尔公司内部调查人员等身份,与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董某某联系,以董某某网购的减肥产品是无效产品可以帮其追回损失,但在退款之前需要交纳预付款为由,哄骗董某某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钱,先后骗取董某某人民币共计3400元。
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方X、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教授、特助、总监等身份,与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刘贵英联系,以刘贵英需要服用其配方产品减肥效果才能更好为由,哄骗刘贵英向其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内汇款,用于购买所谓的配方产品,骗取刘贵英人民币3400元。
3、2014年4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指导老师洪主任的身份,与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唐婧联系,以唐婧需要服用其配方产品丰胸效果才能更好为由,哄骗唐婧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钱,用于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骗取唐婧人民币2400元。
4、2014年4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洪主任的身份,与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艾静联系,谎称艾静需要调理身体吸收功能,以让艾静购买所谓的辅助产品为由,哄骗艾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钱,骗取艾静人民币共计3600元。
5、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翟彬彬、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增高药武汉总部的梁部长、欧阳总监、杨助理、方助理、张总监、唐主席等身份,与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增高产品的被害人杨旗联系,哄骗杨旗继续购买所谓的增高药品,并以杨旗先前服用的增高药品在体内留有毒素,需购买排毒药物进行排毒、购买增加骨质膜的药物、交纳透析费、退款定金、指导费、VIP会员会费、补交退款消费额等为由,让杨旗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杨旗人民币112073元。
6、2014年1月份,被告人邵兴亚、翟彬彬、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投诉部的邵投诉、张特助、欧阳总监的身份,与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蔡红娟联系,以蔡红娟先前购买的减肥产品没有效果要进行追责,需交纳建档费为由,让蔡红娟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蔡红娟人民币3300元。
7、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方X、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产品公司的主任助理、洪主任等身份,以让被害人邓双英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为由,哄骗邓双英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邓双英人民币3200元。
8、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丰胸指导老师,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刘红玉联系,以让刘红玉继续购买所谓的配方药品为由,哄骗刘红玉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刘红玉人民币4200元。
9、2014年2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内,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超级P57减肥中心的张助理、冯主任的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黄小清联系,哄骗黄小清购买所谓的减肥辅助产品,骗取黄小清人民币3400元。
10、2014年2月份,被告人葛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超级P57减肥药的售后瘦身专家,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范伟伟联系,哄骗范伟伟购买所谓的减肥辅助产品,让范伟伟向户名为孔融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内汇款,骗取范伟伟人民币1860元。
11、2014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王苏X、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内,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药公司的客服人员、洪雪主任、张爱国科长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贡正联系,哄骗被害人贡正购买所谓的减肥辅助产品,并以贡正服用先前的减肥产品后在体内残留有毒素需要排毒为由,哄骗其购买所谓的排毒药品,让贡正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贡正人民币共计44100元。
12、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X、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异地手机号码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指导老师洪主任、杨助理的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胡文芬联系,哄骗胡文芬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所谓的丰胸秘方产品,骗取胡文芬人民币1100元。
13、2014年2月份,被告人翟彬彬、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指导老师王助理、张专家的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杨兰兰联系,以杨兰兰所购买的丰胸产品需搭配使用所谓的秘方产品才有效果为由,哄骗杨兰兰购买所谓的丰胸秘方产品,骗取杨兰兰人民币900元。
14、2014年3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异地手机号码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指导老师洪主任的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伍文芳联系,哄骗伍文芳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让伍文芳向户名为周浩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内汇款,骗取伍文芳人民币2499元。
15、2014年1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拜迪蕾娜红酒木瓜靓汤 &公司洪主任的身份,哄骗被害人王韶晖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让王韶晖向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骗取王韶晖人民币4200元。
16、2014年2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药公司的主任、老师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魏秋丽联系,哄骗魏秋丽购买所谓的减肥新产品,骗取魏秋丽人民币1600元。
17、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葛某X、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指导老师洪主任、吴科长的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林心如联系,哄骗林心如购买所谓的减肥配制药、特效药,共计骗取林心如人民币10480元。
18、2014年4月份,被告人方X、邵兴亚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异地手机号码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客服、丰胸指导老师洪主任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茜鸿联系,哄骗张茜鸿购买所谓的丰胸套餐产品,骗取张茜鸿人民币3400元。
19、2014年3月份,被告人方X、杨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指导老师洪主任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浏览过丰胸产品网站的被害人周瑞联系,哄骗周瑞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并让周瑞向其提供的户名为孔融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骗取周瑞人民币3400元。
20、2013年5月至12月份,被告人翟彬彬、方洋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生物研究院的刘主任、张科长、王助理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白旭霞联系,哄骗白旭霞购买所谓的丰胸辅助产品,让白旭霞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白旭霞人民币共计100281元。
2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翟彬彬、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生物研究院的张科长、王助理等身份,哄骗被害人赵悦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药,骗取赵悦人民币4600元。
22、2014年1月份,被告人翟彬彬、邵兴亚、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上宫庄祛痘产品 &公司的张教授、欧阳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周其任联系,哄骗周其任购买所谓的祛痘坑产品,在周其任向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3300元后,却未予发货,并以产品被海关查扣为由,让周其任再支付8000元的海关费,被周其任拒绝。被告人共计骗取周其任人民币3300元。
23、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指导老师洪主任、张科长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张会联系,以张会购买的减肥产品使用后会对身体有害为由,哄骗张会购买所谓的排毒药物,让张会向户名为周浩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内汇钱,先后骗取张会人民币共计18800元。
24、2014年1月份,被告人翟彬彬、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乐比高 &增高药公司的主任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陈十贤联系,多次哄骗陈十贤购买所谓的增高配方药、排毒药,让陈十贤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陈十贤人民币7200元。
25、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翟彬彬、方洋、张某甲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利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被害人刘红艳所买减肥产品公司的王部长、李科长、欧阳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刘红艳联系,以刘红艳的女儿服用减肥产品后在体内留有毒素需要排毒为由,哄骗刘红艳购买所谓的排毒药物,并编造需要交纳关税、退款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让刘红艳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骗取刘红艳人民币共计77805元。
26、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总公司的洪主任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王玉慧联系,哄骗王玉慧购买所谓的辅助配方产品,让王玉慧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王玉慧人民币14700元。
27、2014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苏X、翟彬彬、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纤维减肥药公司武汉分部的调查部部长、夏科长以及公司总部的调查部部长、欧阳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秋霜联系,哄骗张秋霜购买所谓的调理身体药物、支付建档费、交纳进口关税,让张秋霜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骗取张秋霜人民币共计7300元。
28、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超级P57减肥药公司的部长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韩治梅联系,哄骗韩治梅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产品,让韩治梅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韩治梅人民币1500元。
29、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翟彬彬、葛某X、方洋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自然美减肥药公司总部调查科的监督员、科长、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苏燕联系,哄骗苏燕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产品,并以交纳进口药品的关税、交钱退款等各种虚假理由,让苏燕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先后骗取苏燕人民币共计153200元。其中,被告人葛某X、翟彬彬于2013年11月至12月份,冒充不同身份骗取苏燕现金人民币26000元。2014年3月至4月份,组长王安媛将该单接手后,伙同被告人方洋冒充不同身份继续骗取苏燕人民币127200元。
30、2014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邵兴亚、方莉莎、方洋、方X、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自然美减肥药武汉总部的邵部长、张特助、欧阳总监、李教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陈德江联系,哄骗陈德江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药、排毒药,并以交纳转档费、进口药品关税、退款保证金、会员费等各种虚假理由,让陈德江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陈德江人民币195900元。
31、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苏X、葛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左旋咖啡 &减肥药公司的效果调查员、主任助理、主任、科长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蒋永彪联系,哄骗蒋永彪购买所谓的辅助配方产品,让蒋永彪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蒋永彪人民币13020元。
32、2013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苏X、翟彬彬、方X、方洋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武汉总部的部长、科长、总监、教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徐惠芬联系,哄骗徐惠芬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药品、排毒药品,并以交纳提前使用药品报名费、采集药品人工费等虚假理由,让徐惠芬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徐惠芬人民币180700元。
3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葛某X、方洋、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药公司武汉分部的主任、科长、欧阳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吴红丽联系,哄骗吴红丽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药、排毒药,并让吴红丽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吴红丽人民币共计35000元。
34、2014年3月份,被告人方洋、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专家洪主任等身份,给被害人张盼盼联系,哄骗张盼盼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让张盼盼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张盼盼人民币2500元。
35、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苏X、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江汉大学医学研究院的减肥指导老师、科长、减肥产品售后服务部部长、处长、药剂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丁洁联系,哄骗丁洁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药、排毒药,并以需要交纳药品检测费、抢占名额费、退款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让丁洁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丁洁人民币共计19620元。
36、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药武汉总部投诉科的调查员、特助、欧阳总监、教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古爱娟联系,哄骗古爱娟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药、排毒药,并以补交退款差额等虚假理由,多次让古爱娟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古爱娟人民币42700元。
37、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莉莎、方洋、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拜迪蕾娜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武汉总部监督科的部长、院长、教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秀华联系,以张秀华先前购买的丰胸产品无效可以退款,需要交纳退款保证金、打印产品清单费、补交退款差额为由,哄骗张秀华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张秀华人民币207190元。
38、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X、方洋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光谷学院的主任、科长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武利峰联系,哄骗武利峰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药品,并以交纳会员费等虚假理由,多次让武利峰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武利峰人民币77000元。
39、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邵兴亚、方洋、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泰国宣利公司调查科的调查员、特助、总监助理、总监、教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刘丽琼联系,哄骗刘丽琼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药品、进口药品、排毒药品,并以交纳转档费、进口药品关税等虚假理由,让刘丽琼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骗取刘丽琼人民币共计141000元。
40、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邵兴亚、方洋、方莉莎、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武汉总部的部长、特助、总监、药剂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陈贵芳联系,谎称陈贵芳在服用先前的丰胸药品后在体内留有毒素,哄骗陈贵芳购买所谓的排毒药品,并以交纳诊疗费、进口药品关税等虚假理由,多次让陈贵芳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陈贵芳人民币113300元。
41、2013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方洋、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泰国宣利公司武汉研究分部的部长、科长、教授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王明巧联系,哄骗王明巧购买所谓的丰胸药材,并以交纳检测费、退款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让王明巧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骗取王明巧人民币共计147600元。
42、2014年2月份,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丰胸产品公司的主任、科长、处长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赵二妹联系,哄骗赵二妹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药品,并以交纳化验费等虚假理由,让赵二妹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赵二妹人民币3687元。
43、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苏X、方莉莎、翟彬彬、方洋、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乐比高 &增高产品公司调查科的助理、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拓万梅联系,哄骗拓万梅购买所谓的进口增高药品,并以交纳转档费、海关税、购药定金等虚假理由,让拓万梅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拓万梅人民币共计87000元,其中鲍继X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
44、2014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苏X、方洋、方X、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减肥产品 &超级P57 &公司的客服人员,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韩向宁联系,哄骗韩向宁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并以交纳够买名额定金、返款定金等虚假理由,让韩向宁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骗取韩向宁人民币共计38000元。
45、2014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葛某X、方莉莎、翟彬彬、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美国快高公司总部监督科的调查人员、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增高产品的被害人金南南联系,谎称金南南先前服用的增高药在体内留有毒素,哄骗金南南购买所谓的排毒药品,多次让金南南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金南南人民币共计31000元。
46、2014年3月份,被告人方莉莎、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乐比高 &增高产品公司产品监督科的科长、秘书、专员、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金钢联系,哄骗金钢购买所谓的增高配方药,并以交纳转档费、进口药海关税、退款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让金钢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金钢人民币共计34556元。
47、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张某甲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总公司调查科的人员、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赵佳联系,哄骗赵佳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并以交纳退款保证金、资料费、补交退款差额等虚假理由,多次让赵佳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赵佳人民币共计39200元。
48、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左旋肉碱 &减肥产品公司的话务员、主任等身份,哄骗杨小燕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让杨小燕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杨小燕人民币1340元。
49、2014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方莉莎、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光谷生物研究院的科长助理、科长、总监、总监助理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壮阳产品的被害人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明联系,哄骗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明购买所谓的壮阳配方药,并以交纳转档费、海关关税等虚假理由,多次让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明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买买提吐尔逊.买买提明人民币共计38300元。
50、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苏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减肥产品 &超级P57 &公司的指导老师,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邝娜娜联系,哄骗邝娜娜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产品,让邝娜娜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邝娜娜人民币1240元。
51、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葛某X、方莉莎、翟彬彬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左旋360减肥咖啡 &公司的主任、部长、总监助理、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李洁联系,哄骗李洁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药品,并谎称李洁患有子宫癌,哄骗李洁购买所谓的治疗子宫癌的药物,多次让李洁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李洁人民币共计104709元。
52、2014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丰胸指导老师、科长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刘嘉利联系,哄骗刘嘉利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多次让刘嘉利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先后骗取刘嘉利人民币共计27700元。
53、2014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邵兴亚、翟彬彬、方洋、方莉莎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健长乐 &增高产品公司的部长、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王情情联系,以王情情先前购买的增高药品有毒副作用可以退款,但需要补交退款差额、交纳转档费、退款保证金为由,哄骗王情情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王情情人民币12300元。
54、2014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X、方莉莎、方洋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光谷生物研究院的部长、特助、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吴河珍联系,谎称吴河珍先前服用的减肥产品对身体有害需要治疗,哄骗吴河珍购买所谓的减肥秘方产品,并以交纳转档费、进口药品关税、药品成本费、退款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让吴河珍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吴河珍人民币共计24700元。
55、2013年6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广州生物医学与健康研究院武汉分院的部长、顾问、教授、财务总监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何春花联系,以让何春花购买进口排毒药品、交纳透析费、退款保证金等为由,让何春花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何春花人民币共计212905元。
56、2013年9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洋、方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 &希拉酷讯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的天辉大厦16A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妈咪套红酒木瓜汤 &产品公司的丰胸指导老师、助理、科长等身份,给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何丹霞联系,以让何丹霞购买丰胸配方产品、胸部有阴影需购买进口药品治疗等为由,哄骗何丹霞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共计骗取何丹霞人民币90200元。
二、第三组被告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
1、2014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周泽X、石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手机等工具,以虚构的 &拜迪蕾娜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客服人员、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生物研究院的杨主任、物流部的王总监、香港女性健康美容美体研究院效果中心调查监督科的刘全主任、指导老师陈毅、财务总监孔融、药剂师卡达、张总监、湖北生物技术研究院香港效果中心的副院长姚福、湖北生物技术研究院的财务总监周浩、湖北生物技术研究院院长陈华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邓六英联系,以邓六英体内毒素超标需配产品治疗,哄骗邓六英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排毒药品,并以交纳药品空运费、海关税、办理退款手续费、偿还垫付款等虚假理由,让邓六英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先后骗取邓六英人民币共计31000元。
2、2014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专家助理、主任、科长等身份,与先前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冯继荣联系,哄骗冯继荣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产品、韩国进口产品,让冯继荣多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冯继荣人民币13500元。
3、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丰胸产品 &拜迪蕾娜红酒木瓜靓汤 &公司的指导老师,与被害人程宇联系,哄骗程宇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让程宇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程宇人民币3100元。
4、2014年3月份,被告人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美国快高增高产品公司的杨毅医师的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冯张元联系,以冯张元的软骨管堵塞需服用其调配的药品为由,哄骗冯张元购买所谓的增高配方产品,让冯张元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冯张元人民币2500元。
5、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泽X、石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左旋右碱咖啡 &公司的总监、教授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高美怡联系,哄骗高美怡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产品,让高美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高美怡人民币1600元。
6、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鲍继X、石X、马某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拜迪蕾娜红酒木瓜靓汤 &产品公司的杨主任、网站监督科的黄科长、网站财务部的秦国艺部长、张科长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缑慧联系,哄骗缑慧购买所谓的配方产品,并以交纳退款手续费、补交退款差额等各种理由,诱骗缑慧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缑慧人民币26600元。
7、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X、翟彬彬、方莉莎、方洋、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乐比高 &增高产品公司的韩主任、阳部长、武汉乐比高分院的特别助理张特助、负责做效果的欧阳总监、李教授、负责财务的周浩等身份,与先前在互联网上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郭丽华联系,哄骗郭丽华购买所谓的增高配方药品、排毒药品,并以交纳转档费、退款保证金、韩币兑换人民币费用等为由,让郭丽华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郭丽华人民币296920元。
8、2014年3月份,被告人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丰胸产品 &红酒木瓜靓汤 &公司的指导老师,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霍莉莉联系,以霍莉莉需先使用其推荐的产品再使用红酒木瓜靓汤效果才好为由,哄骗霍莉莉购买所谓的丰胸新产品,让霍莉莉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霍莉莉人民币3500元。
9、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负责跟踪减肥产品 &超级P57 &效果的杨主任、张科长、院长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胡志勤联系,以让胡志勤购买所谓的减肥组合产品、补交退款差额等为由,哄骗胡志勤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胡志勤人民币187800元。
10、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主任助理、陈主任、张科长、高顾问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姜霞进联系,以为姜霞进量身定制减肥产品、姜霞进先前已服用的减肥产品有毒副作用需购买排毒药品等虚假理由,哄骗姜霞进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姜霞进人民币10400元。
11、2014年1月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主任、科长、药剂师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蒋绍婷联系,以让蒋绍婷购买所谓的减肥组合产品、所购买的减肥组合产品被香港海关扣留需付钱疏通关系、产品放置时间过长需重新调配、同意退款但需补交消费差额等虚假理由,哄骗蒋绍婷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蒋绍婷人民币41600元。
12、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石X、马某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效果科的主任、药剂师、总监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寇玉霞联系,以让寇玉霞购买丰胸组合产品、服用先前的丰胸产品后在体内留有毒素需购买排毒药进行清除等虚假理由,哄骗寇玉霞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寇玉霞人民币14800元。
13、2014年4月份,被告人石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杨主任等身份,与被害人赖娟娟联系,以让赖娟娟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为由,哄骗赖娟娟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赖娟娟人民币3000元。
14、2014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石X、周泽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助理、主任、科长、院长、财物总监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雷艳联系,以为雷艳制定治疗方案、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交纳无效退款的手续费、补交退款消费差额等虚假理由,哄骗雷艳多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雷艳人民币102100元。
15、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石X、周泽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手机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香港)女子美容美体效果中心的杨主任、张科长、谢院长、监察科科长、唐主席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治疗停经药物的被害人李军联系,以让李军购买所谓效果更好的产品、交纳进口产品关税、调查费、办理VIP费用等虚假理由,哄骗李军多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李军人民币553614元。
16、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胡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迈倍高 &增高产品效果中心负责人杨国富、高总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刘凌靖联系,以刘凌靖之前服用的增高产品已在体内积累有毒素,需要购买进口药品排毒、交纳关税等虚假理由,哄骗刘凌靖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刘凌靖人民币5000元。
17、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药公司的杨主任、张科长、周总监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刘庆云联系,以刘庆云抗肥系统失调需购买转氨酶为由,哄骗刘庆云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刘庆云人民币9600元。
18、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石X、马某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效果科的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刘玉琼联系,以让刘玉琼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刘玉琼使用减肥产品后没有效果可以退款,但需补交退款的消费差额等为由,哄骗刘玉琼多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刘玉琼人民币10640元。
19、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X、周泽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香港女子美容美体研究院的导购、总监、顾问、药剂师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骆凤椒联系,以让骆凤椒购买效果更好的丰胸产品、先前服用的丰胸产品没有效果可以退款,但需要交保证金等为由,哄骗骆凤椒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骆凤椒人民币16700元。
20、2014年1月份,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丰胸第Ⅱ代 &丰胸产品公司的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穆春芳联系,谎称穆春芳需要配合服用一种药引子才能达到丰胸效果,否则将会危害身体健康,哄骗穆春芳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用于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药引子,骗取穆春芳人民币4120元。
21、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庞丽娟联系,谎称庞丽娟需配合使用其它产品才能达到丰胸效果,哄骗庞丽娟购买所谓的丰胸调配产品,让庞丽娟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庞丽娟人民币3900元。
22、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效果中心的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彭道会联系,以让彭道会购买所谓的减肥附加产品为由,哄骗彭道会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彭道会人民币2400元。
23、2014年4月份,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杨主任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秦琼联系,以让秦琼购买所谓的丰胸搭配产品为由,哄骗秦琼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秦琼人民币3700元。
24、2014年2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湖北美容美体效果中心的专家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苏芯联系,以让苏芯购买所谓的减肥搭配产品为由,哄骗苏芯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苏芯人民币8000元。
25、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鲍继X、周泽X、马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增高产品公司的导师、导师助理、科长、财务总监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增高产品的被害人覃丽丽联系,谎称覃丽丽的膝盖软骨被封闭需要购买药物进行打通,哄骗覃丽丽购买所谓用于打通膝盖软骨的药物,后又以覃丽丽所购药物无效同意退款,但需补交退款的消费差额为由,让覃丽丽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覃丽丽人民币15400元。
26、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泽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杨主任、张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童慧英联系,以让童慧英购买所谓的丰胸配套产品为由,哄骗童慧英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童慧英人民币12100元。
27、2014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X、周泽X、石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手机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杨主任、程药师、孔总监、孔总监助理、调查部张科长、杨主任助理、效果科张科长、调查部张部长等身份,与被害人汪婷联系,以让汪婷购买所谓的减肥套装产品、交纳退款手续费等为由,哄骗汪婷多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汪婷人民币44100元。
28、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手机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杨主任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魏冬英联系,以让魏冬英购买所谓的丰胸搭配产品、魏冬英服用丰胸产品后身体出现健康问题需购买药物治疗等为由,哄骗魏冬英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魏冬英人民币18600元。
29、2013年6月份,被告人黄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手机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药公司的专家、科长、主任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魏小梅联系,以让魏小梅购买所谓的减肥配套产品、魏小梅服用减肥产品后在体内留有毒素需购买进口药品排毒等为由,哄骗魏小梅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魏小梅人民币5000余元。
30、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指导老师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文丽娜联系,以让文丽娜购买所谓的丰胸配套产品为由,骗取文丽娜人民币2280元。
31、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X、石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产品公司总部的张总监、陈总监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谢双联系,以谢双的胸部有小黑点需买药祛除、缴纳进口药品关税、偿还垫付款、补交退款的消费差额等为由,哄骗谢双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谢双人民币11441元。
32、2014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增高产品公司的张主任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增高产品的被害人徐爱华联系,以让徐爱华购买所谓的增高产品为由,哄骗徐爱华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徐爱华人民币4680元。
33、2014年3月份,被告人周泽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武汉效果中心的老师助理、老师、科长、总监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羊欣纤联系,谎称羊欣纤乳腺导管堵塞需用药疏通、服用先前的丰胸产品没有吸收体内会形成黑块,有致癌及危及生命危险,需服用进口药治疗等为由,哄骗羊欣纤购买其推荐的所谓药品,让羊欣纤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羊欣纤人民币10800元。
34、2014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美国快高 &公司调查科的杨教授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杨程风联系,以让杨程风购买所谓的增高产品为由,哄骗杨程风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杨程风人民币1000元。
35、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公司的主任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杨家凤联系,以让杨家凤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为由,哄骗杨家凤多次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杨家凤人民币19114元。
36、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公司的主任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杨柳联系,以让杨柳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为由,共计骗取杨柳人民币5800元。
37、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指导老师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杨蔓联系,以让杨蔓购买所谓的丰胸套装产品为由,哄骗杨蔓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杨蔓人民币1500元。
38、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光谷生物城研究中心的科长黄浩,与先前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姚晓丽联系,以姚晓丽先前购买的减肥产品无效可以退款,但需交纳退款手续费为由,哄骗姚晓丽多次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姚晓丽人民币9060元。
39、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增高产品公司的回访人员,与先前网购过增高产品的被害人袁丽凡联系,以让袁丽凡购买所谓的增高药为由,哄骗袁丽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袁丽凡人民币600元。
40、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药公司总部的徐专员、杨主任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岳明珠联系,以岳明珠服用先前的减肥药后在体内留有毒素,需购买进口药品去除毒素为由,哄骗岳明珠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岳明珠人民币1800元。
41、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X、马某X、石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效果中心的杨主任、张科长、监督部门的黄科长、财物部的周总监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莉联系,以让张莉购买所谓的疏通乳腺的产品和增厚细胞膜的产品、交纳申领补助金的手续费和个人所得税、补交退款的消费差额等为由,哄骗张莉多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张莉人民币34500元。
42、2014年3月份,被告人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总公司的高顾问、张科长等身份,与先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倩倩联系,以免费为张倩倩赠送减肥产品需交纳关税、减肥产品的药引被海关扣留需付钱赎回等为由,哄骗张倩倩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张倩倩人民币5800元。
43、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总公司的于助理、杨权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小慧联系,以让张小慧购买所谓的丰胸搭配产品为由,哄骗张小慧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张小慧人民币3300元。
44、2014年1月份,被告人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专家杨权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赵会明联系,以让赵会明购买所谓的丰胸搭配产品为由,哄骗赵会明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赵会明人民币3500元。
45、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石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保健品公司的杨主任、张科长的身份,与先前服用过保健品的被害人赵晓燕联系,以赵晓燕需购买中药产品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身体吸收功能不好应该服用 &转氨酶 &等为由,哄骗赵晓燕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赵晓燕人民币5300元。
46、2014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公司的专家、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仲文亚联系,以让仲文亚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减肥产品发货后没有收到货款,补交货款后可以退款等为由,哄骗仲文亚先后两次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仲文亚人民币3213元。
47、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X伙同李长生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专家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周权利联系,以让周权利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为由,骗取周权利人民币3400元。
48、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泽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杨主任、郭主任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邹继春联系,以让邹继春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为由,哄骗邹继春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邹继春人民币8500元。
49、2014年4月份,被告人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增高产品 &快高 &公司的杨姓指导老师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邹玲玲联系,以让邹玲玲购买所谓的专家指导方案为由,让邹玲玲往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邹玲玲人民币500元。
50、2014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俊X、周泽X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手机等工具,以虚构的健客网调查科的马主任、林教授、李部长的身份,与先前网购过治疗前列腺疾病药物的被害人林良堘联系,谎称能治愈林良堘的前列腺病,以让林良堘购买所谓的治疗药品为由,哄骗林良堘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林良堘人民币11700元。
三、第四组被告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
1、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鲍继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公司广州总部的刘毅总监、张院长、香港女性健康美容美体研究院秘密调查科的张科长、杨院长、金杰总监、济院长等身份,与之前购买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陈丽梅联系,以让陈丽梅购买所谓的从香港搭配的用于排除体内沉淀药物的产品、补交款项以退还之前所花费的钱款、购买排毒药物、交纳关税等为由,哄骗陈丽梅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陈丽梅人民币84610元。
2、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杨涛主任、张俊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 &超级P57 &减肥产品的被害人曹红梅联系,以让曹红梅购买所谓的减肥配方药、曹红梅体内有癌细胞需要购买药物治疗、药物吸收不好需购买辅助药物排毒、交纳退款费用等理由,哄骗曹红梅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曹红梅人民币203500元。
3、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指导老师金勇主任、张建国科长、香港女性健康美容美体生物技术研究院武汉分院秘密调查科的程毅科长、欧院长、中国武汉区域技术总监麦克.汤振华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 &超级P57 &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孙岩联系,以让孙岩购买所谓的减肥搭配产品、用于提高身体吸收药物功能的产品、用于排除体内残留药物的产品等为由,哄骗孙岩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孙岩人民币23100元。
4、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份,被告人鲍继X、马某X、石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专家杨主任、张科长、金杰顾问、黄主任、张院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的被害人明海菊联系,以让明海菊购买所谓的丰胸调理药品、偿还垫付款、预先支付多报的退还款等为由,哄骗明海菊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明海菊人民币54700元。
5、2013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鲍继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指导老师,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陈丽君联系,以让陈丽君购买所谓的韩国进口减肥药品为由,哄骗陈丽君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陈丽君人民币2500元。
6、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鲍继X、黄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主任、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黄英联系,以让黄英购买所谓的减肥搭配药品、排毒药品为由,哄骗黄英两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黄英人民币5700元。
7、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效果中心的主任、科长等身份,以让朱文阁购买所谓的丰胸搭配产品以及交纳档案费、药品提炼费、药引子费、退款材料费等为由,哄骗朱文阁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朱文阁人民币17200元。
8、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指导老师杨主任、张科长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 &超级P57 &的被害人程晓燕联系,以让程晓燕购买所谓的减肥搭配产品为由,哄骗程晓燕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程晓燕人民币4080元。
9、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伙同他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产品指导老师杨涛主任、张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蓝天联系,以让蓝天购买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为由,哄骗蓝天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蓝天人民币2860元。
10、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王苏X、鲍继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专家、科长等身份,与之前购买过 &超级P57 &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徐贤蕊联系,以让徐贤蕊购买所谓的具有排毒功能的减肥套装产品为由,哄骗徐贤蕊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徐贤蕊人民币6300元。
11、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胡某、周泽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回访人员、丰胸导师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天碧联系,以让张天碧购买其所推荐的所谓丰胸产品为由,哄骗张天碧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张天碧人民币10700元。
12、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胡某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减肥产品公司投诉科的工作人员、教授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沈彬联系,以让沈彬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为由,哄骗沈彬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沈彬人民币3200元。
13、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鲍继X、胡某、周泽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总部的院长助理、院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余显姣联系,以余显姣之前购买丰胸产品被骗、用药之后胸部出现硬块需要服用所谓的药品治疗为由,哄骗余显姣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余显姣人民币20000元。
14、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的回访人员、丰胸专家杨权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黄得美联系,以黄得美需购买服用疏通乳腺的药物、乳房产生毒素堆积需购买服用分解毒素的药物等为由,哄骗黄得美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共计骗取黄得美人民币3900元。
15、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胡某、马某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武汉分部的减肥指导老师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张德红联系,以让张德红购买服用所谓的调理抗肥系统的药物为由,哄骗张德红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张德红人民币2100元。
16、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指导老师助理、指导老师杨权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杨佳秀联系,以让杨佳秀购买服用所谓的激活乳腺细胞的药物为由,骗取杨佳秀人民币1400元。
17、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韩某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减肥指导老师,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翁家航联系,以让翁家航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为由,哄骗翁家航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翁家航人民币800元。
18、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健康效果中心的陈助理、杨权主任等身份,与之前购买过丰胸产品 &红酒木瓜靓汤 &的被害人陆南香联系,以让陆南香购买所谓的丰胸配套产品为由,哄骗陆南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陆南香人民币2500元。
19、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方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健康效果中心的陈助理、杨主任、张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阳梦菊联系,以让阳梦菊购买所谓的丰胸配套产品为由,哄骗阳梦菊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阳梦菊人民币8300元。
20、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客服人员、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购买过该产品的被害人赵星星联系,以让赵星星购买所谓的减肥配套产品为由,哄骗赵星星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赵星星人民币2800元。
21、2014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鲍继X、李俊X、周泽X伙同他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湖南泰尔公司的市场调查专员张俊、顾问高磊、院长陈华、总监周浩以及香港效果中心的唐总监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周曦联系,谎称周曦先前购买的减肥产品价格过高且治标不治本,可以帮助办理退款,以让周曦购买其推荐的所谓减肥产品、补齐退款支票多开具的差额、交纳退款系统漏洞修补费用等为由,哄骗周曦多次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周曦人民币592000元。
22、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胡某、马某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健康效果中心的专家助理、主任、部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冯晓辉联系,以让冯晓辉购买所谓的减肥配套产品为由,骗取冯晓辉人民币1100元。
23、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韩某X、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冒充 &超级P57 &减肥产品公司的回访人员、杨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的被害人李海燕联系,以让李海燕购买所谓的减肥配套产品为由,哄骗李海燕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李海燕人民币2600元。
24、2014年3月份,被告人鲍继X、韩某X、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武汉分公司的王主任、张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陶治云联系,以让陶治云购买所谓的丰胸配套产品为由,哄骗陶治云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陶治云人民币4800元。
25、2014年4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武汉健康效果中心的回访人员、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减肥产品的被害人王春秀联系,以让王春秀购买所谓的减肥配套产品为由,骗取王春秀人民币1800元。
26、2014年4月份,被告人鲍继X、胡某、马某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 &红酒木瓜靓汤 &丰胸产品公司的回访人员、杨主任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该产品的被害人李红坤联系,以让李红坤购买服用打通乳房血管的药物为由,哄骗李红坤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李红坤人民币2480元。
27、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鲍继X、李俊X、周泽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湖北武汉效果鉴定中心的总监等身份,与先前购买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刘乐联系,以免费为刘乐提供所谓的丰胸配方产品,但所需费用尚有缺口为由,哄骗刘乐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刘乐人民币2020元。
28、2014年4月份,被告人鲍继X、韩某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减肥产品的客服人员、杨主任、张科长等身份,哄骗被害人符亚强购买所谓的减肥药品,让符亚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和货到付款,骗取符亚强人民币1800元。
29、2014年4月份,被告人鲍继X、李俊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丰胸产品公司的张经理的身份,与之前网购过丰胸产品的被害人黄兰香联系,以让黄兰香购买所谓的丰胸产品为由,哄骗黄兰香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骗取黄兰香人民币3600元。
30、2014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鲍继X、李俊X、黄X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杨权主任、张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丰胸产品 &红酒木瓜靓汤 &的被害人徐彩风联系,哄骗徐彩风购买所谓的丰胸配套产品,后又谎称徐彩风因服用丰胸产品已在体内产生毒素,需购买服用排毒产品,否则将导致切除乳房甚至危及生命,哄骗徐彩风购买所谓的排毒产品和药引子,让徐彩风多次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共计骗取徐彩风人民币13200元。
31、2014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鲍继X、薛某某、胡某等人相互配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置地投资广场2409房间,使用网络虚拟电话等工具,以虚构的绿瘦减肥产品分部的回访人员、杨富国医师、唐科长等身份,与之前网购过绿瘦减肥产品的被害人施颖雯联系,以让施颖雯购买所谓的减肥产品为由,哄骗施颖雯向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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